認為原民會業務報告中所提的蘭嶼核廢料問題發生於民國34年以後,相關賠償應移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處理,而不是由原民會自行編列預算,但也表示這樣未必完全符合。

中國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這則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意見群組

原句與證據

「在今天的報告裡面有講到蘭嶼的核廢料,那是不是在民國34年以後?是嘛!對不對?還有講到台電的電塔,這是不是在民國34年以後?那都應該要移到另外的條例,不是你們自己去編列預算,而是要移到那邊去,這樣才符合,不過當然未必符合啦!」

內政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一、邀請總統府副秘書長就「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承諾: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蘭嶼核廢料屬民國三十四年以後事項應移至其他條例處理的主張,內容忠於原意且涉及蘭嶼貯存場補償機制,符合核廢料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這則整理有錯?回報給我們
哪裡有問題
不需要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主張只是輔助閱讀,一切以原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