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建議,應該用比較高的標準,也就是用7億歐元,相當於臺幣300億來做我們法定賠償上限」
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
主張核子損害法定賠償上限應採較高標準,約台幣300億元
陳淑慧・中國國民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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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以7億歐元約台幣300億元為法定賠償上限,屬核災賠償機制,應歸入核安監管與應變而非能源配比。
- 原始版本主張核子損害法定賠償上限應採較高標準,約台幣300億元(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
- AI 審核・退回主張核子損害法定賠償上限應採較高標準,約台幣300億元(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理由:原句是就核子損害賠償法的法定賠償上限提出建議,屬賠償制度的修法意見,不在議題所列五個問題的範圍內。
- AI 審核・發布主張核子損害法定賠償上限應採較高標準,約台幣300億元理由:原句明確建議以7億歐元約台幣300億元為法定賠償上限,屬核災賠償機制,應歸入核安監管與應變而非能源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