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現就所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做提案說明,因為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混淆「行政中立」跟「公民政治參與權利」,我們知道「行政中立」主要的宗旨在消極方面是要禁止握有行政權力跟資源者濫用其職務上的權力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或禁止因立場不同的人給予差別待遇;在積極方面,如果因為不遵守長官的命令或指示就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不利處分。所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是要讓這些握有行政權力跟資源的公務人員不可以利用其權力跟資源對某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做不當的資源輸出、輸入或打壓。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公務人員其實也是人民,人民依照兩公約或是(CEDAW)公約都有政治參與的權利,所以,在民主法治國家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公民參與民主政治有發表言論自由跟學術自由,這些東西不可以跟所謂行政中立混淆在一起,但是,現行條文把行政中立跟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混淆在一起,像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介入政黨派系紛爭,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連署活動等各種活動。此外,還對未掌有任何行政資源從事學術研究的學者或公營事業勞動的員工都要受行政中立的限制,認為他們都要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的規範。在這種情況下,真正握有權力跟資源的政務人員或是真正握有實權的人不受限制,對沒有握有實權或資源像從事學術研究或基層勞工卻要受到限制,這樣不合理。在考試院復函中研院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法意見中指出,本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限制政治活動相關規定係採最低密度的限制,並以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動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為規制要件。但是,條文本身並沒有做相關規範,所以,這裡有修法的必要。
另外,第五條「黨政派系紛爭」的內容過於空泛而且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會給行政主管人員或執法人員過於廣泛的裁量空間,這容易引發對公務人員言論自由的不當箝制。因此,本席提出對第五條修正文字是,「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的「公務人員不得」後加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等文字。
有關第九條,並非所有的公務人員都不可以做這些行為,而是他們在執行職務或運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時,不可以做這些行為。
第七條是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的行為,因為這沒有任何授權內容、目的跟範圍太過於空泛,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所以,本款應該刪除。
還有,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可是,公立醫療機構人員並未握有實權或資源,但是,他們也一樣受到限制,所以,我們修正這些公立醫療機構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只限於兼任行政職務的專業研究人員才要受這些限制。同樣的,對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必須是對經營政策負主要決策者才要受到限制。針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本席希望做以上修正。謝謝。
- 主席(尤委員美女)
請柯委員建銘代表民進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謹代表民進黨黨團對本案做提案說明,事實上,本案是在民進黨黨團會議裡面做過充分徹底的討論予以提案,也就是本黨團是以非常慎重的心情來看待這個法案,我們知道,本法是在2009年6月公告實施,回想當初立法的過程,其實部長還是張部長,當時政權剛移轉不久,我們聽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都覺得很好,希望趕快立法,在這種心情之下,大家對這個法的期待是希望這個法是中立的,而且張部長跟本席講過一句話,當時本席聽了很感動,他說,不管誰執政都要行政中立。本席認為這是對的,因為這樣一個帽子,造成本案在委員會審查時,委員們沒有深刻去想一些事情;本席必須承認,本案出委員會那天剛好本席有事情,沒有來開會,請假。後來,本法就直接送院會進行二讀、三讀通過,也可以說,這是考試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裡面,這是第一個通過的法案,但是,沒有想到第一個通過法案的結果是,這個法案真的是有問題的,後來這個法案在6月4日通過,之後在6月26日全國將近有300位學術團體的研究人員連署反對這個法案,報紙也喧騰一時,還驚動了當時本黨剛上任的蔡英文黨主席,讓他嚇一跳認為黨團在搞什麼,怎麼這個法案也讓它通過。這就是本案的背景,本席先說明一下。因此,我們一直想辦法要修正這個法案,我們要修正本法的理由是,無論什麼法律都要遵守憲法高度保障言論及學術自由權的目的,也就是不應該排除學術、言論及參與政治自由的空間,這是一個民主國家很明確存在的東西。
本法公布以後,在2010年全世界非常有名的團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對世界自由的年度報告中,就因為這個法把台灣的Ranking降下來了,這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本法在2009年通過,自由之家在20 10年為了這個法案通過,把台灣當年公民自由參與的評等Ranking降下來。雖然本委員會對本案提出修正的條文不多,主要圍繞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係規範這些公務人員不能做什麼事情,但是,這個不得做什麼事情的規範太寬了,就是會影響到學術自由、言論自由憲法層次的問題,就是不得做什麼的限制很寬,哪些人不得也是很寬,包括中研院的研究人員等所有的都一網打盡,本法在立法過程把天羅地網包下去,反而喪失了當初公務人員要追求的行政中立。本席要講的是,問題的發生就是在這個地方,我們今天提出對本法的修正案,希望大家用這樣的主軸來看待事情,這個法應該怎麼修是可以理性來辯證,本法修正以後,希望至少不是倒退,應該有進步,坦白講,要很進步也很困難,本席等的提案內容很單純只有三條條文,所有圍繞的都在這幾個條文,就是哪些人不能做,哪些行為不可以做,哪些人不可以做什麼,就是第九條和第十七條。
本席和尤美女委員一樣提出對第五條的修正,這是一個概括性、上位性跟宣示性的條款,譬如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之職務,這聽起來沒有錯。接下來是,公務人員不得介入政黨派系糾紛,聽起來也很好,坦白講,公務人員怎麼可以介入政黨派系,但是,這是非常抽象、概括性不明確的法律規範,這個不明確的法律規範概念會造成行政及執法人員裁量空間非常加大的問題。從反面的邏輯來辯論,我們開始要省思的是,這樣加上去表面看起來是對,事實上,因為法律的不明確,而且會造成行政裁量空間過大,還有,很難嚴謹地舉證,這樣的東西加進去到底是好是壞,應該要考慮一下,這是一個很基本的common sense,很難界定什麼是介入政黨派系的糾紛。
就像用ECFA來講,民進黨反對ECFA,國民黨贊成ECFA,只要公務人員反對ECFA就說他是介入政黨派系糾紛,認為他是挺民進黨的就對他做一個記號,這是實際上會發生很多沒有辦法做認定而且是意識形態的問題,這種意識形態會造成思想的箝制,思想的箝制是更倒退的。因此,立法的法律概念要明確,以免造成將來政黨鬥爭的工具,反而對公務人員是一種困擾,而且是倒退的。
另外,對第九條大家都有提出修正,本席修正的理由就是開宗明義講的,不要影響憲法保障言論、學術的個人集會結社的基本自由。像第三款,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對這個連署,到底能怎麼判定它是在晚上還是白天,而且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所以要解釋得非常清楚。我們看臺灣的歷史,當初發動野百合運動是為了廢除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當時國會還沒有全面改選,那是一個風起雲湧的時代,現在很多在檯面上的政治人物都曾經參與野百合運動,後來廢除刑法第一百零一條,國會全面改選,李前總統還發起了民間國是會議,那時候是臺灣社會運動最蓬勃發展、迸發出來的時刻,當時參與的很多熱血青年現在已經在政治檯面上,有的甚至已經退休了。李鎮源院士及林山田教授等學術界人士都投入野百合運動,如果照我們現在討論的法案,他們連參與連署都有問題,事實上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可是我們很難界定連署活動是在白天還是晚上。
另外,第四款中關於傳播媒體上具名廣告的部分,2009年本法通過以後,辦過幾次,其中也包含總統選舉,上次馬英九選舉的時候,媒體上的廣告中有一大堆學者教授連署,可見即使有這樣的規範也沒有辦法落實,假如有辦法落實,不管具名連署支持的是馬英九、蔡英文或今天在場的立法委員,每次選舉都會有很多大學教授或學術團體簽名支持,甚至有一些學術團體支持特定候選人,覺得這些人在立法院表現得不錯,這些行為早就觸法了,但是我們從來沒看到他們受到任何處罰。所以這個部分是有問題的,而且這也是本法最需要修正的部分,就是在第九條。
在現行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問題更嚴重,規範的是「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有這樣的法律條文,是回到什麼時代去了?竟然有這樣的帝王條款!怎麼可以讓考試院想禁止什麼只要和行政機關講好就可以用命令禁止?明朝的東廠也不至於如此。戒嚴時期也不敢如此胡亂作為,定這種法條,簡直是回到戒嚴時期了。所謂「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是一種概括性條款,只要保留這樣一條條款就夠了,其他都不必定了,因為考試院只要憑這條定一定就可以做任何事情了,那要前面6款做什麼?這一點就可以凸顯第七款的荒謬,而且這一款嚴重違反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根據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即便是未涉及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其他自由,都在法律保留的範圍,況且是涉及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部分?第七款已經澈底違憲了。
持平而論,我們今天審查的法案絕對不是很複雜,也絕對不可能有任何藍綠鬥爭的意涵存在,我們提案修正行政中立法,有其歷史意義,也是順應時代做出糾正,如果沒有糾正,我們會倒退到比五四運動時代更落後,畢竟當年胡適、傅斯年等人都有參與學運。本席在此拜託各位同仁,等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支持本席提出的修正條文。
最後,本席要針對第十七條修正條文提出說明。除了公務人員以外,還有哪些人準用行政中立法?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七條第三款列出的人員是「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中,兼任行政職務之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中央研究院是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是我們國家的學術良心,長期有它的reputation存在,而且大家對它的地位相當尊崇和肯定,國家把人才吸收到中央研究院,給他們的待遇卻是比照一般公營機關的約聘人員,和台電、中油的人員一樣,他們的待遇和地位落差是何等的大!所以我們提案要求行政中立法只限制兼任行政職務的專業人員。
以上是本席代表民進黨黨團針對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修正條文所作提案說明,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 主席
請提案人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
-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學聖、謝國樑等20人,有鑑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將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納為該法準用範圍之內,已限制未動用行政資源之該等人員言論自由及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引起學術界諸多批評而應予修正,因此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僅規範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中,兼任行政職務之人員,始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而無實質決策動用或分配行政資源用以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之權限的人員,應排除準用之,所以我們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事實上準用是例外,基本上在立法體例上應該要從嚴。第十七條公布之後,銓敘部、考試院在施行細則裡也做了一些除外的規定,其實我們應該利用這次的機會提出修正動議,譬如說:公營事業機構的部分就該全部講公營事業機構,可是銓敘部和考試院又在施行細則裡做了一些除外的規定,嚴格來說,已經逾越母法,所以我們今天應該把這些施行細則裡除外的部分統統納入母法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提出修正動議可能更為符合法制的體例。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報告。
-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民進黨黨團版)、尤委員美女等19名委員擬具之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尤委員等委員版)及鄭委員天財等20名委員擬具之中立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鄭委員等委員版)等3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並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制定或修正各項人事法律之鼎力支持與費心指教,使本部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茲以貴委員會前於本(101)年6月7日召開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鄭委員天財等18名委員提案修正之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高委員志鵬等21名委員提案刪除同條項第7款規定,嗣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貴委員會審查修正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並刪除第7款規定,同時增列同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規定,在兼顧我國國情及中立法立法意旨下,使中立法法制規範更加周妥。
- 關於今天3提案版本,經本部審慎研議後,謹扼要報告如下
- 一、第5條條文部分
民進黨黨團版建議刪除本條第2項,尤委員等委員版建議增列該項部分文字,使規範更加明確。茲以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乃中立法之立法意旨,本條第2項規範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其目的即與上開立法意旨相扣合,故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建議該項規定仍予保留,如各位委員認為該項文字規範不夠明確,該項文字可再作更明確的規範。
- 二、第9條條文部分
以公務人員係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基於該身分所為之行為,性質上均涉及「機關行為」,而非單純之「個人行為」,且為避免公務人員利用行政資源、運用職務關係及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是於中立法第9條予以規範,以保障國家權益及使公務人員不受政治力干預。尤委員等委員版建議增列第1項序文文字,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從事第9條第1項所定之各項行為,尚不分上班或下班而有不同規範,而第1項第3款一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及第4款一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係屬高度政治立場表態之行為,是為確保公務人員能確實遵守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之立法意旨,建議第9條條文維持本年6月7日貴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修正條文內容。
- 三、中立法第17條
(一)茲以考試院於97年函送大院審議之中立法草案版本,原係將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列為準用對象,惟於98年3月18日大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提出修正動議,刪除「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之兼任行政職務部分並完成立法,現在各位委員如考量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業人員,確無實質決策動用或分配行政資源用以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之權限,應不納入中立法準用範圍,本部亦尊重大院職權決定。另尤委員等委員版建議修正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中,限於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始為中立法準用對象部分,此提案與97年送大院審議之中立法草案版本內容相同,本部亦已擬具建議修正條文,併提供各位委員參考。
(二)尤委員等委員版建議將公立醫療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納為中立法之準用對象部分,以公立醫療機構中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人員,本係屬中立法適用對象,至其約聘僱人員部分,亦屬中立法第17條第5款準用對象,故上開人員不論是否有兼任行政職務,均須受中立法規範。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報告。
- 黃人事長富源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大院民進黨黨團擬具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尤委員美女等19人擬具之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鄭委員天財等20人擬具之中立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提出簡要報告。
中立法之制定與施行,可使公務人員對於其政治行為分際,權利義務有明確規範可資遵循,於執行職務時,均能秉持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與態度外,也讓各界充分瞭解政府機關嚴守行政中立立場的決心,所以中立法對於健全文官體制,助益頗多。
為落實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維持行政中立之要求,本總處除配合銓敘部研議中立法之制定外,也要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強辦理相關宣導,此外,於本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開辦中立法宣導課程及線上學習課程,供公務人員學習。另為使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之中立事項有一致作法,本總處前研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於99年12月29日通函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
中立法自98年6月10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施行迄今已有3年5個月,部分條文規定應與時俱進,容有檢討空間。貴委員會於本年6月7日審查中立法第9條修正草案,已決議修正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刪除第7款「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規定,及增訂第3項「第一項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規定。
在此,由衷感謝各位委員在兼顧公務人員身分、職務的特殊性,及妥適保障公務人員的政治參與原則下,擬具以上3項中立法修正案,讓我們充分感受到委員對於公務人員的支持與關心。
由於中立法法制係屬考試院(銓敘部)主管,本總處原則尊重銓敘部意見及大院職權決定。俟逐條審查時,再行提出本總處建議。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主席
請中研院王副院長報告。
- 王副院長汎森
主席、各位委員。謹代表中研院在此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修正提出我們的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布以後,中研院的研究人員群情洶洶,因為大學教授跟中研院的研究人員在基本上性質是一樣的,可是大學教授未受到限制,中研院的研究人員全部都要受限制,這對憲法賦予的言論與學術自由以及公民政治參與的權利有嚴重限縮,因此,當時有很多研究人員要求院方一定要採取行動,所以,院長跟副院長包括我在內也去拜訪過考試院,由考試院得到的結論是,儘量同意我們修正第十七條第三款,也就是兼任行政職務的部分,不過院內同仁希望修正的是區分一般公務員跟特殊公務員,所以,他們提出的修正範圍較廣。對此,中研院的同仁有比較寬廣的修法想法,但是為了顧及考試院給我們的建議是,第十七條第三款要優先考慮;所以,當我們得知鄭天財委員有這個修法提議,我們非常感謝鄭委員及其他委員幫我們連署提出針對第十七條第三款的修正案。
另外,有鑑於今天另外兩個版本跟我們原來研究人員共同的想法很接近,而且修改的範圍也比較寬廣,我們也樂觀其成。
在此,謝謝鄭委員及連署委員跟其他委員對這個法律修正的努力,我們感謝。謝謝。
- 主席
接下來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發言。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 廖委員正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事長,上次本席質詢你以後就變成全國的新聞,聽說你現在的知名度謹次於馬英九,是並駕其驅了。
今天本席要質詢的第一個問題,現在吵的最兇的就是年終慰問金,對不對?
-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 黃人事長富源
主席、各位委員。是。
- 廖委員正井
民進黨認為這沒有法源,所以要把這個年終慰問金全刪,行政院陳院長在立法院會答詢立法委員時有宣布,是不是?
- 黃人事長富源
是。
- 廖委員正井
他是怎麼宣布?
- 黃人事長富源
10月23日他說,將來只有支領月退休金兩萬元以下的退休軍公教人員及因作戰或因公成殘、死亡的退伍軍職人員,及其支領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