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秋堇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科技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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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田委員秋堇

    (在席位上)剛剛吳委員宜臻提到的……

  2.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他要提出會議詢問。

  3.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4.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吳委員宜臻談到,我們上一屆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裡面有一個附帶決議。這個附帶決議事實上對所有部會都有共通性,就是說,和能源相關的部會所有設計,一定要跟氣候變遷結合及連動。

  5. 我覺得吳委員宜臻講得非常有道理。我非常高興看到蔣委員乃辛及丁委員守中等,我們幾位委員長期不斷提出提醒,就是說,原能會從獨立單位改變成科技部下的三級單位-如果他現在離開科技部,直屬行政院,還是三級的單位,但他是獨立運作。當然我也覺得,即使這樣原能會還是管不動台電公司,不過總是比一個放在科技部之下的情形稍好一點。

  6. 剛才吳委員宜臻所說的意見就是像英國一樣。英國是能源及氣候變遷部,成為一個部。英國通過能源法、氣候變遷法,後來成立的部會不是氣候變遷和能源部,而是能源及氣候變遷部,就是說,所有氣候變遷的因素是來自你能源的誤用。我想,這部分國科會主委非常、非常瞭解。所以如果我們核能安全署可以成為直屬行政院下的獨立三級機構,我覺得能源及氣候變遷委員會也應該好好討論,是不是也可以直屬在行政院下,成為獨立運作的單位。不然的話,像我在討論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的時候發言,施顏祥部長永遠會說,氣候變遷是環境資源部的事情,覺得只有和能源署相關,其他都不相關。

  7. 然而問題是,如果你的產業設計有錯誤,就根本沒有辦法控制我們的溫室氣體,也沒有辦法解決全球氣候變遷的問題。如果台灣溫室氣體的排放繼續這樣下去,我相信有一天我們會被經濟制裁。等到其他先進國家要課邊境稅的時候,我們再來推能源稅,那時候我們的產業根本來不及因應。

  8. 陳文茜小姐曾經跟我說過,他和一些高層官員談過。他們說,如果先進國家開始課邊境稅的時候,我們政府就會趕快來推能源稅。但問題是我們的產業會來不及因應!到時候會亂成一團,我們的經濟會受到非常嚴重的打擊,我們會成為國際的眾矢之的。因此對於吳委員宜臻所提的氣候變遷暨能源委員會組織法,我當然比較希望用能源及氣候變遷委員會的名稱,大家是不是應該好好來討論一下?謝謝。

  9. 主席

    繼續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10. 蔣委員乃辛

    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原能會變成科技部三級單位一事,本席從上一屆就提案把它恢復為獨立的二級單位,這一屆我還是提出修正案。行政院組織法這個案子,我也付委到委員會了,主席是不是可以把本席那個案子一併在今天審查?我有一個案子已經付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了,就是把原能會回復到原來的二級單位,這個案子是不是可以在今天一併討論?說實在的,從日本福島事件之後,各個國家都非常重視核能安全,都把核能管制的單位變成獨立機關,而且提高層級,只有我們因為上次行政院組織法是在福島事件之前通過,所以把原能會擺在科技部底下的三級單位,這樣對於未來的核安管制,我們大家都很有疑慮。

  11. 今天我看了一個案子,要把原能會變成核能署,再從核能署變成核安會,變成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可是我有幾個問題,稍後請有關單位說明一下。第一,如果原能會變成核安會,屬於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因為現在核安管制的法律都是作用法,一般作用法都是二級機關,現在變成獨立三級機關以後,未來的核安會對於核安管制的相關法令有沒有主導編修訂的權力?如果它沒有主導編修訂權力的話,將來核安管制是不是會受到影響?

  12. 第二,它將來的預算就會編在行政院下面,依照慣例,行政院的預算都是行政院秘書長來答詢,有關核安管制的問題,將來核安會的主委要不要到立法院備詢?像NCC是獨立機關,可是它是二級機關,所以它到委員會來備詢,將來核安會如果是獨立的三級機關,它的法令如果沒有獨立編修訂的權力,而且預算又在行政院裡面,又不需要到立法院備詢,我們只能夠問行政院秘書長,而行政院秘書長又不是核安專家,那將來對於核安的管制,我們會產生疑慮。

  13. 第三,一旦它變成三級機關,人員編制就會減少,而且位階也會降低,對於它未來要招引人才會受到影響,因為原能會是二級機關,到二級機關職等會比較高,如果將來變成三級機關,職等就比較低,很多人可能不願意去。這會不會造成人才的斷層?這也是未來要考慮的因素。

  14. 第四,有關核災應變事宜,現在是原能會在負責,將來變成三級機關,要跟其他相關二級機關協調的時候,它有沒有辦法做協調的工作?二級機關會不會跟它做溝通?現在二級機關對於經濟部、對於台電都已經非常困難了,如果變成三級機關的話,是不是會難上加難,造成未來核安的漏洞?這也是我們所顧慮的。

  15. 最後就是跟國際接軌的問題,國際原能署是希望各個國家管制核能的單位能夠提高位階,而我們把它降低以後,未來我們和國際之間的接軌,是不是也因為我們變成三級機關,國際機關和我們對談時,他們也會降低位階,這樣對於核安的保護是不是會受到影響?尤其在這種情況之下,美國已經明白的表示,如果我們降為三級機關的話,美國跟台灣未來有關核能安全問題的座談,或是就相關人員來講,他們會派層級比較低的人員來,這是本席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問及這個問題時,原能會主委如此答復。

  16. 基於以上幾點,請相關單位說明,讓我們瞭解,稍後我們好做決定。謝謝。

  17. 主席

    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18. 謝委員國樑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在審查科技部組織法,本席具體建議主席,整理大家現在的發言方向,看看現在要進行哪一個部分。因為剛才有聽到葉委員宜津有提案,針對他的議題來調整行政院版本,這是很有意義的討論。本席現在的發言是會議詢問,會議詢問應該協助讓大家的方向聚焦,大家來討論該討論的東西。蔣委員的建議是他的提案要併入討論,因為今天我們手上並沒有蔣委員的案子,所以我想要知道,蔣委員的案子已經付委了嗎?或者今天可不可以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來處理?因為今天委員會的議程並沒有排蔣乃辛委員的提案,請主秘稍後說明一下。

  19. 實際上,大家都非常重視未來核四可能造成的影響,所以我個人主張是把核能機關納為二級部會,我們請主秘講清楚,今天這個案子能不能併入審查,如果不能的話,我是建議擇日把蔣乃辛委員的案子併入以後,我們再來做審查。所以,建請主席整理一下今天會議的方向,可能要做一個裁定,否則每個人各講各的,所以建議要整合方向。其實很多人支持蔣委員的版本,我建議是納入,究竟核能管理組織是二級機關還是三級機關?這是各界關心的議題,所以我建議主席在這方面要做裁示。謝謝。

  20. 主席

    謝謝謝國樑委員的提議。本來我是請今天會議有提案並且有列席的委員作提案說明,後來田委員秋堇再補充說明這些問題。對於我個人的看法,第一,現在很多委員提的都有道理,但是為時已晚,不是在今天討論,也就是說,當初組織再造的時候,第一個應該要先確認組織再造是朝哪一個方向?是在精簡還是提升行政效率?或是因應未來國際趨勢的發展?應該在那個時候就定位下來,我不客氣的批評,我覺得當初行政院是好高騖遠,諸如組織精簡要做、改善財政要做、提升行政效率也要做,搞到最後這個單位併到那個單位、那個單位併到這個單位,搞得四分五裂,這是第一個。

  21. 第二個,就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講的,一開始就應該跟大家討論哪些單位要精簡、哪些單位下降到三級機關、哪些變成二級單位,在那個時候就要討論了,到今天才討論,憑良心講,為時已晚了,有的單位已經通過了。我贊成行政院的組織再造重新再來過,為什麼?我舉一個例子,我在上個會期的總質詢就已經提到能源稅的問題了,因為能源稅和環境變遷很有關係,就像剛才田委員秋堇所講的,英國已經開始課能源稅,而我們到現在連一些子法都沒有弄出來,將來怎麼辦?我們的飛機到英國去被課環境稅,而搭飛機回到我們這邊卻不能課稅,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今天的能源和環境變遷重要不重要?非常重要!只是坦白講,為時已晚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22. 感謝謝委員國樑提出來,只是今天要再重新來過的話,今天又送不出去了,否則整個行政院組織再造重新再來好了,先把它定位出來,對不對?茲事體大,憑良心講,我審查很多的預算,我過去是搞財政的,為了財政的問題,我也研究了很多組織精簡的問題,包含北歐國家的一些問題,我都研究過了,所以我是覺得我們行政院這一次的組織再造並沒有抓對方向,好高騖遠,像多頭馬車,結果搞到最後變成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本席還是拜託各位委員,我們今天還是把方向集中在國科會的部分,剛才田委員秋堇所講的,我們到最後再來看,我的看法就是這樣,不然今天這樣下去要怎麼審查?對不對?

  23.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24.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此還是要談原住民的事情,剛才很多委員的發言都非常好,就程序的安排方面,本席也做一些建議。今天所涉及的,第一個就是核能安全,原能會是不是要繼續成為二級機關?要不要離開科技部?這就會涉及到如果科技部把這部分移掉之後,只維持原來的國科會,那科技部還要不要叫科技部?這是大原則,這個大原則沒有談好的話,法案名稱就會有意見,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我也認為如此,如果核能的部分移開了,那還要叫科技部嗎?就維持國科會就好了,同時這又會涉及到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已經列了科技部。另外還涉及到氣候變遷的部分,交通及建設部已經審查完了,那個部分是不是要再拿回這邊呢?這也是大問題。另外就是經濟,吳委員提到智慧財產局又涉及到經濟部,可見這會牽扯到很多。

  25. 既然牽扯這麼多,應該要協商好之後再談,所以我們具體建議,先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這個很單純,它跟別的部會毫無牽扯,可是擺在那邊一直不審。所以我具體建議,最單純的原住民族委員會跟別的部會毫無牽扯,可以先審查,而那種牽扯很多部會的就晚一點審,那個要交給大人,好好針對整個行政院架構做協商之後再審查。謝謝。

  26.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27.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蔣委員乃辛提醒大家,有關核能安全署在三級單位的危險性,但是,如果核能安全署在二級單位,也有它的為難性,就是我們的環境基本法裡面明定了非核家園,也就是我們國家有一天是不會有核電廠,那時核能安全署在二級單位就很難動了。當然它在三級單位確實有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提到的問題,就是未來立法院是沒有辦法監督的,這就失去核能安全署設置的目的了。現在全世界對於核電廠的安全確實存在著非常非常大的爭論和疑慮,如果立法院沒有辦法監督、質詢,人民會有非常大的不安。

  28. 其次,剛才葉委員宜津談到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也有道理,但問題是現在的行政院版本,氣象是在環境資源部,它在環境資源部裡面也有很多相關的連動性,比如環境資源部裡面,水土林都納進來,它有資源、防災等各式各樣的部會,會有單位和單位之間的連動和配合,像地質調查所和礦務局也進來了;也有人提案要成為一個地礦氣象的單位,所以我覺得這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29. 另外,今天我們討論科技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核能安全署離開科技部,可是如果氣象局和剛才吳委員宜臻講的智財局沒有進來的話,我們的科技部就只剩下三個局,就是科學園區北部管理局、科學園區中部管理局和科學園區南部管理局,這樣外界看起來,乾脆科技部就改為科學園區管理部就好了!以上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30.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31.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談到科技部,本席就百感交集,為什麼呢?因為在之前,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並沒有科技部的組織,它是沿用國科會,我認為在規劃政府組織改造的過程當中,我們是配合IMB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和WEF國際評等機構針對政府組織改造,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提升行政效能和國家競爭力,在這部分的評等標準有8個要項,分別為創新、人才、基礎建設等,科技部成立的目的,就是一方面希望有創新,二方面是培養科技的人才,這也是我們的強項之一。我們當時的科技預算總共有八百多億到九百多億,我們希望做到資源整合,集中力量,我們是用大部會的概念來推行科技部。當然很多委員也提出很多意見,比如核能安全署,我們規劃變成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和飛安委員會一樣,我覺得這樣很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底下就只有北、中、南三個科學園區?其實不要把科技部看扁了,它的功能很多。我發覺委員的提案很有創意,比方說智財局是不是應該設在科技部?其實,我是打從心裡贊成,但智財局不只負責智慧財產patent的審查而已,還涉及商標的部分,那麼,商標是不是應該放在經濟部,專利放在科技部?目前來講,大家為這個問題吵吵嚷嚷各言爾志,還是沒辦法進行。我建議除了讓核能安全署成為三級獨立機關外,就讓科技部法案先照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進行,在行政院組織法也是科技部,所以,我們就以現行科技部名義讓法案先通過。反正,組改施行兩、三年後可再檢討修正。我覺得這樣才能提升立法經濟及立法效益,請各位委員同仁多多支持與幫忙。謝謝。

  32. 主席

    呂學樟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今天就針對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審查,剛才葉宜津委員建議將氣象局併到這裡,但我認為審查環境資源部時再針對葉委員所提的部分討論。吳宜臻委員已經講了,最後我還是會召開聯席會議,包括水利署在內,現在都還有很多問題,就到那時再討論,今天我們還是集中精神討論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將來討論到環境資源部時,大家達成共識認為應該放在那邊,就到聯席會議時再做最後協調,這樣速度會快一點。

  33.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34.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同仁。我的提案是依程序交付審查,所以今天是可以一起討論的。

  35. 主席

    對,我只是提醒大家,否則方向會偏離太多,等一下討論時,都可以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36. 報告及詢答結束,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37. 一、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38. 行政院提案條文

  39.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4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41.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4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43.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44. 行政院提案條文

  45.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46.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47.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48.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49.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50.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51.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52.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53.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54.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55.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56.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57.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58.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59.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60. 四、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61. 五、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62.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63. 七、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64.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65.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66.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67.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68.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69.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70.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71.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72.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73.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74.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75.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76. 九、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

  77. 十、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78. 行政院提案條文

  79.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8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81.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8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83.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84. 行政院提案條文

  85.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8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87.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88.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89.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90. 行政院提案條文

  91.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92. 一、核能安全署

    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93.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94.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95.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9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97.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98. 一、智慧財產局

    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

  99.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100.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101.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10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03.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104. 一、核能安全署

    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105.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106.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107.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108. 五、氣象局

    發展及執行全國氣象科技事項。

  109. 行政院提案條文

  110.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1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12.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13.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14.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15. 行政院提案條文

  116.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117.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18.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119. 行政院提案條文

  120.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12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22. 第 七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123.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24.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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