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本院委員陳唐山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認為核四公投攸關世代安全,公投法規定的5場辯論太少「這樣一個重大的議題只有5場的辯論是太少的」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副主委,公投法的投票年齡能不能降為18歲?你們今天早上是說可以考慮還是不行?

  2.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3.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認為18歲取得投票年齡這個規定是世界的趨勢,因為我們在唸選舉制度的時候,大部分國家都是用18歲,我覺得這方面可以這樣做,不過投票年齡是憲法的規定,我建議從修憲來下手。

  4. 尤委員美女

    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所以憲法規定我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個權,只有選舉權規定要20歲,當然選舉和罷免這兩個可能被一同解釋,因為它是對人的權利,另外的創制、複決則完全沒有規定年齡,在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所以我們才會在公投法規定要年滿20歲,但這是以法律來規定,不屬於憲法的層次,所以在這裡其實並不會違憲。當然我知道有些憲法學者把這四個權利夯不隆咚的放在一起,他們認為憲法規定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所以把選舉權當做投票權,不管是選舉人或是對於事務的投票都當成是投票權,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因為憲法有明訂20歲,所以會有違憲之嫌,可是我們仔細去看憲法規定的四個權利,只有選舉權規定要年滿20歲,選舉權很顯然是對「人」的選舉,而不是對「事」的投票,因此本席認為這並沒有違憲。

  5.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要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我們如果擴張解釋說它就是投票權,對人對事都包括在裡面,那我們說憲法是什麼?憲法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它是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不是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規定年滿20歲有選舉權的意思是說如果今天法律規定必須要23歲才有選舉權,那就是違憲,因為你限制人民的權利超過憲法的規定,所以它是一個最基本的限制,當我們要對憲法給予的權利更優惠的時候,其實它並沒有違反這個權利。從人權的角度來講,我們現在簽署了兩公約,在兩公約中你會看到世界各國都是年滿18歲就被當做成人,而且幾乎18歲就可以投票,所以即使從兩公約的人權角度來看,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我訂定一個優於憲法的東西並沒有侵害人權,所以不會有違憲的問題。

  6. 雖然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但是勞基法規定16歲就是合法勞工,就要納稅,民法規定男滿18歲、女滿16歲就可以結婚,雖然未成年結婚但還是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另外,兵役法規定男生年滿18歲就有服兵役的義務,刑法也規定年滿18歲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雖然憲法規定20歲有選舉權,而民法配合著規定20歲才成年,可是你會看到其他的法律幾乎都界定在18歲,考試法也規定年滿18歲就有應考資格,等於18歲就可以當公務員,你不可能叫一個未成年人去當公務員,所以從這裡可以看得出來,所有的法律其實都是用18歲來界定承認他可以當做一個完全的行為能力人,只有民法總則把成年界定為年滿20歲,所以很多東西會卡在這裡,那個20歲當然是順著憲法20歲的選舉權而來,但事實上在這裡是有所誤用的。

  7. 誠如副主委方才所說,世界各國大部分都規定18歲,定為20歲的大概只有我們和日本,何況現在又少子化,其實新世代的年輕人認為這個公投的事件對他們的影響很重大,對下一代的人身安全很重要,為什麼他們不能夠表達意見?所以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就開了記者會要求政府應該聽聽新世代年輕人的聲音,讓他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應該把一個對事的創制權和複決權的公民投票年齡降低,基於以上這幾點,副主委,是不是可以把年齡修訂為18歲?

  8.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委員的意思我完全支持,但是我覺得還是要釜底抽薪來修憲。

  9. 尤委員美女

    你也知道憲法是「神主牌」,什麼都動不了啊!

  10.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剛才委員提到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選舉權的規定,我覺得在我們生活當中其實是把「選舉」這兩個字比較寬鬆的用到所有的投票,所以我覺得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把那個年齡降低。

  11. 尤委員美女

    當然這是一個最好的方式,但是誰都知道憲法是沒辦法動的,對不對?你把它推到修改憲法,那就免談嘛!事實上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之下,依照我剛才列舉的情形,其實它並沒有違憲,所以這個部分請副主委再深思。

  12. 我們知道公民投票是讓人民去做選擇,但是你要給他完整的資訊,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公投法中規定要用公費在全國的無線電視提供時段讓正反雙方發表意見或是進行辯論,這些實施辦法是由中選會來訂,本席看到幾次舉行的公民投票辯論,雙方幾乎都是請專家學者,但專家學者的意見不見得和民間團體或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相同,譬如現在的核四公投,誰最有切身利害關係?當然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居民,對不對?所以應該讓這些利害關係人,包括這些民間團體以及長期在耕耘這個議題的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有沒有可能在公民投票法中增列,讓這些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還有這些利害關係人都能夠有發表意見或是參與辯論的機會?而且上一次院長也說好,他覺得公投法規定的5場辯論太少了,尤其核四的議題只有5場辯論讓正反雙方去講,講5次就沒了,這是重大而且是世代的安全問題,攸關全民能不能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樣一個重大的議題只有5場的辯論是太少的。

  13. 最近有一部電影叫做「NO」,講的是中南美強權的一個獨裁者想要再連任,所以他開放公民投票,他也知道那個公民投票是過不了的,可是他很開明的說

    「在公民投票之前一個月,我讓正反雙方都可以去把你們的意見拍出來,我提供時段,每天30分鐘讓你們在電視上播。」,大家就各盡所能的去表示自己的主張,最後的結果當然是小蝦米打倒大鯨魚,這個公投讓獨裁者不能連任。今天已經有70%的民意決定不應該公投,可是現在就是鳥籠公投法,我們知道這個公投法要修改是滿困難的,但是讓資訊對等這是最基本的,所以有沒有可能去修改,由政府提供時段讓正反雙方在公投前一個月在相同的時段充分的把他們的意見表達出來?

  14.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尤委員提到的這個辦法,其實在公投法之外我們有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由中選會來做一下調整可能就能改掉委員剛才提到的不合理情形,我們也有注意到照現在的辦法,人民團體沒有什麼發聲的機會。

  15. 尤委員美女

    幾乎沒有空間。

  16.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這方面我們會很仔細的規劃。

  17. 尤委員美女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