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秋堇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勞動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年5月1日我去參加「食品衛生安全與養營諮議會」,結果發現一件事情,這一次會議最重要的是要修改食品裡面的輻射標準,結果我發現了一個狀況,請部長看一下圖片。我們的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早期在民國98年發布的第六條還有明訂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賀爾蒙、抗生物質(抗生素)、放射性物質;結果我們103年修改了之後,只剩下農藥、微生物、真菌(原來的黃麴毒素)、重金屬,原來的抗生素、賀爾蒙跟放射性物質都不見了!本來我們的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是「不得」含有賀爾蒙、抗生物質跟輻射性物質呢!結果改了以後反而也沒有規定賀爾蒙、也沒有規定抗生物質。至於放射性物質,你們5月1日召開那個會議,說我們的嬰兒類食品裡面放射性物質規定要修改成容許量,其中放射性碘是50貝克,還有銫134、銫137是50貝克,但是我覺得這怎麼可以呢?為什麼我們的背景值是2貝克到10貝克,而我們竟然容許嬰兒類食品(奶品)裡面可以有50貝克?當然你們可以說它本來是370貝克,現在把它降成50貝克好像很好,但是我覺得不好、本來就不對!

  2. 部長你想想看,你們那天來我們這邊報告,說福島核災附近五縣市偷改標籤進來的那些食品你們驗了幾百件,結果沒有一件檢出,都是零耶!未檢出任何人工核種!你們的報告我還留著哦!你們如果在這麼嚴重的反應爐熔燬的輻射外洩案子裡面,對附近五縣市的幾百樣食品中檢測而所有的食品都是人工核種未檢出的話,那麼你們對嬰兒食品、嬰兒奶粉的輻射物質要求到「不得檢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嘛!所以那一天要訂嬰兒食品跟奶品的輻射容許量時,我反對嘛!我說至少你們應該要邀請兒童醫學會的人再來開一次會,結果剛剛我去問了,你們告訴我說今年六月底有可能要開,但是你們5月1日要修訂這些輻射標準的會議已經結束了,那你們現在不是處於空窗期嗎?請部長看一下,在你們給我的資料裡面,有關Codex資料中最後一個字叫emergency,這個是什麼?是緊急狀況之下的輻射標準耶!你們把它拿來當成平常的標準,然後在那邊高談我們的食品中碘131可以含量300貝克,或是銫134、銫137可以含量多少,我覺得真的是非常離譜!而那一天我在提問「那我們是不是就講明這個是緊急的標準」時,竟然就有一個學者說「那我們平常的標準呢?」,我說以平常的標準來講,我們大家都知道臺灣的背景值是2貝克到10貝克,再如何「拗蠻」也是10貝克!除非你承認說我們臺灣的核電廠無時無刻都在洩漏,我們無時無刻都處於緊急狀態,所以我們必須把緊急標準拿來當成平常的標準。部長你的看法呢?

  3. 主席

    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4. 蔣部長丙煌

    主席、各位委員。訂任何標準當然要考慮背景值,最重要的考慮是消費者的健康;不過,我們也要看一下國際上各國訂定的相關標準,把這些當做參考來訂定我們的標準。

  5. 田委員秋堇

    各國訂定得已經很清楚,就是emergency,就是緊急狀況,也就是在有重大核災的狀況之下,為了讓這些救災人員受到保護,依照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的定義,緊急暴露是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狀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暴露,也就是說,這些搶救人員知道有危險還去救災,我們就必須提供物質給他們,給他們東西吃,這個就是根據emergency的標準,就算是我自願暴露,你也不可以拿超過譬如100貝克的飲水給我用!放射性物質1公斤不可以超過100貝克!所以不可以拿超過100貝克的飲用水給我用嘛!而且這個我們接受啊!問題是為什麼你平常的檢驗、許可竟然是用這樣子的方式呢?怎麼拿Codex緊急狀況之下的標準給我們用呢?那你們平常在驗的時候是驗什麼?

  6. 主席

    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潘組長答復。

  7. 潘組長志寬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輻射的定義就是受放射塵或原子能污染,所以基本上這些……

  8. 田委員秋堇

    臺灣的背景值只有2貝克到10貝克,這已經很淒慘了,你還要提高到100貝克?

  9. 潘組長志寬

    這些標準當然是以日本的情況為例,並適用到像這些發生狀況的情況之下……

  10. 田委員秋堇

    日本的狀況是他們發生輻射外洩、反應爐熔燬,我們臺灣有嗎?

  11. 潘組長志寬

    沒有,所以說一般的情況之下,所有的……

  12. 田委員秋堇

    就是2貝克到10貝克!

  13. 潘組長志寬

    基本上背景值是這樣沒有錯,如果國內做監測的話,其實也都是剛剛如委員所說的……

  14. 田委員秋堇

    那如果外國進口的食品超過2貝克到10貝克,為什麼我們要吃呢?他們發生輻射污染、輻射爆炸,我們還要幫忙吃他們的那些東西嗎?

  15. 潘組長志寬

    當然就是按照我們所訂的標準!

  16. 田委員秋堇

    你們現在訂的標準中飲料及包裝水是100貝克耶!

  17. 潘組長志寬

    因為這個標準目前還在修訂當中,誠如委員剛剛講的,針對嬰兒食品,我們還會再召開專家學者會議。

  18. 田委員秋堇

    那5月1日通過的標準呢?應該是叫做emergency嘛!就是緊急狀況下的標準!結果你們上面講,所通過的叫做「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後來有人發現你們給的Codex資料裡面有寫emergency,認為是不是應該把它加上「緊急狀況」的文字?結果你們不肯,我當場力爭,我說嬰兒食品不可以訂,主席還說,如果國際上認為我們的嬰兒食品要訂為「不得檢出」的話,將來他到國際上開會時會不知道怎麼跟人家交代。後來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我只好接一句話說「先想想怎麼對我們的小孩子、對我們的嬰兒交代再講吧!」,所以會議才做了裁示說針對嬰兒食品、嬰兒奶粉要另外再開一次會,而且要請兒科醫學會來!我們是不是請呂鴻基老師講一下,小朋友的奶粉跟食品可以容許有輻射物質嗎?你們訂了標準,也就是50貝克以下都可以嘛!

  19. 主席

    請台灣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聯盟呂鴻基總召集人發言。

  20. 呂鴻基總召集人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田委員要我來補充,我代表兒童,兒童是18歲以下,剛剛說的輻射就是要看他的年齡,他所受的影響一定是比大人來得厲害,尤其小孩子,國小、高中又不一樣,所以我非常同意兒童是我們生命歷程裡面,所謂的Right Cause最容易受到損害,尤其是腦部的成熟一般要到25歲,有的人早一點成熟,有的晚一點,兒童歷程是最關鍵的時刻,所以我在這裡呼籲,兒童不是大人,戰爭死亡最多的是兒童,受到輻射損害最多的,也是兒童!最近的牛奶還好,有一度台灣也發生牛奶含有重金屬問題,尤其是鉛(Lead)中毒,這些輻射兒童一定要避免。我在這裡代表兒童呼籲我們的長官、立委,現在兒童權利公約已經通過了,我記得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三款,要求兒童要有專責單位,其人員數量及人員資格政府應該要把關,要有真正的專責機構,專責人員、專責的資格,這個一定要做到,這樣兒童權利公約就可以發揮真正的力量。

  21. 田委員秋堇

    所以老師是否同意,給嬰兒吃的奶粉跟食品不可以檢出輻射物質?

  22. 呂鴻基總召集人

    完全同意。

  23. 田委員秋堇

    謝謝。

  24. 主席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25. 進行第1案。

  26. 1、

  27. 茲有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曾於104年5月25日召開「『按讚也違法?!』餐廳打卡享折扣、部落客開箱文、分享化妝品試用心得是經驗分享還是廣告行銷?論網路平台薦證廣告如何規範管理公聽會」,對於網路分享文或開箱文是否涉及利益關係進行討論,民間團體及業者皆認為現今網路推薦分享廣泛,政府應說明化粧品廣告文認定標準,爰此特請衛福部應於三個月內儘快建立溝通平台,並邀集相關部會及業者溝通,釐清法律定義,否則恣意約談只會對網路世界的運作造成大亂,嚴重影響市場公平交易。

  28. 提案人

    趙天麟  田秋堇

  29. 連署人

    陳節如  劉建國

  30.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31. 進行第2案。

  32. 2、

  33. 根據中華民國護兒御守團協會陳情,日前苗栗爆發學童營養午餐僅有稀飯、芝麻包及豆棗等「特色餐」,學童頻頻反映吃不飽等狀況,及消毒水高麗菜學童吃下肚等離譜事件,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故有關學童營養午餐應請廠商提供檢驗證明及交各學校餐飲督導人員控管,以掌握食材衛生,爰建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學校抽訪報告。

  34. 提案人

    趙天麟  陳節如

  35. 連署人

    田秋堇  劉建國

  36. 主席(趙委員天麟)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37. 進行第3案。

  38. 3、

  39. 根據中華民國護兒御守團協會陳情,有關行政院「兒少行動方案」中國健署為保護兒童安全,協助國人營造安全的居家環境,提供家長及照顧者據以檢查及改善居家不安全的環境。並結合衛生局針對6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新住民、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進行「居家環境安全檢視」;並於7歲以下兒童未正常時間內施打預防針的孩子,請醫護人員對於各年齡層之兒童,提供各項預防事故傷害的衛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三個月內提出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40. 提案人

    趙天麟  田秋堇

  41. 連署人

    劉建國  林淑芬

  42.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43. 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游副署長發言。

  44. 游副署長麗惠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案是唸「並於7歲以下兒童未正常時間內施打預防針的孩子」,只針對這部分嗎?沒有,我們應該是對7歲以下的兒童提供7次保健服務。

  45.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46.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主席,我剛剛跟護兒御守團協會李理事長討論這個問題。沒有錯,提供各項預防事故傷害的衛教,是在7歲以下兒童7次預防保健服務中去提供,我覺得這是可以,但是對於沒有正常去打預防針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可以請理事長跟大家做經驗分享,讓大家了解?她為了測試這個問題,她的孩子故意慢1年沒有去打預防針,沒有任何人理她耶!現在最容易出事情的……

  47. 理事長,為什麼你要重視沒有打預防針的小孩?

  48. 主席

    我們現在是處理臨時提案,好像是沒有……

  49. 田委員秋堇

    因為她都沒有上台來講過。

  50. 主席

    待會兒再讓她發言,現在不適合。

  51. 田委員秋堇

    沒有啦!就讓她講一下,她已經上台了嘛!主秘,我知道議事程序,但是既然她已經上台了,就讓她講一下,這是很重要的事!

  52. 主席

    我覺得沒有關係,因為大家都已經高度有共識,也已經直接修改完畢,大家對這個提案也有共識,這個提案直接通過,好不好?

  53. 田委員秋堇

    不是,主席,現在是這樣子,理事長告訴我,因為受虐兒致死率最高的年齡是2歲到3歲,因為那個時候他最調皮,是第一期反抗期,還沒有上學,如果他在家裡被虐待,就是隱性的。他們發現這些受虐孩子很多都是沒有正常施打預防針,因為父母忽略,而且因為受虐所以父母不敢帶他出門,如果我們的衛生單位可以去追蹤這些沒有正常施打預防針的小孩,往往可以發現這些在家裡被受虐的小孩。理事長為了測試衛生單位的反應,她的小孩慢了1年打預防針,但也只是收到一張明信片,說貴子弟過了施打預防針的日期。我的意思是這件事情要怎麼解決?

  54. 主席

    我想本案是不是先保留,等大家整理出最精確文字,再來處理,好嗎?

  55. 游副署長麗惠

    再跟委員報告,沒有接受預防注射是屬於疾病管制署的業務。提案裡面寫的是國民健康署,我在這邊澄清一下,國民健康署是……

  56. 主席

    這是我的提案,我的助理怎麼沒有注意到呢?

  57. 田委員秋堇

    因為我坐在他的旁邊,他剛好聽到,要不然把國健署劃掉……

  58. 主席

    沒關係,這個部分我們私下溝通。

  59. 田委員秋堇

    好。

  60. 主席

    請疾管署及國健署把這個案子做確切整理,有溝通過的案子怎麼會上台以後講得不一樣呢?

  61. 第3案保留。

  62. 繼續進行第4案。

  63. 4、

  64. 台北發生八歲女童在校園廁所遇害的校園安全事件,顯示校園人員進出入的安全措施出現漏洞。爰此,要求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包括賠償問題、及後續校園師生輔導措施。

  65. 提案人

    劉建國  趙天麟  陳節如

  66.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67.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68.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王副署長說明。

  69. 王副署長承先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現在地方政府人力調查及經費處理,要統一跟地方政府再做協調跟調查。因為現在台北市部分是一個月完成專案報告,所以是不是涉及國賠及後續處理,建議委員將時間延至一個月內再做處理。

  70. 主席

    好。第4案除將「一週內」修改為「一個月內」外,其餘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71. 進行第5案。

  72. 5、

  73. 校園安全出現漏洞。爰此,要求教育部針對校園安全之經費、執行成效,並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74. 提案人

    劉建國  趙天麟  陳節如

  75. 連署人

    田秋堇  林淑芬

  76.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77.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王副署長說明。

  78. 王副署長承先

    主席、各位委員。跟前案一樣,建議修改為一個月。

  79. 主席

    好。第5案除將「一週內」修改為「一個月內」外,其餘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80. 進行第6案。

  81. 6、

  82. 交通部應責成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於兩個月內清查全臺幼童專用車數量送交當地縣市政府核對幼兒園孩子數,以確保車輛使用合格性。

  83. 教育部應要求各級學校進行學童交通車登錄,登錄後應轉交監理站,確定是白牌車,還是營業用車。對於動態違規之學童用車則應於路邊攔檢加強查驗,對靜態違規者,監理站應於檢驗過程嚴格把關。

  84. 提案人

    陳節如

  85.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86.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87. 請交通部謝參事說明。

  88. 謝參事界田

    主席、各位委員。跟主席報告,剛剛有跟陳委員報告過了,委員同意將第一段文字修正為:「交通部應責成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於兩個月內清查全台幼童專用車數量,送交當地縣市政府核對。」,後面的文字不變。

  89. 主席

    另外,第二段的「各級學」修正為「各級學校」。

  90. 第6案,文字修正為

    「交通部應責成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於兩個月內清查全台幼童專用車數量,送交當地縣市政府核對幼兒園孩子數,以確保車輛使用合格性。

  91. 教育部應要求各級學校進行學童交通車登錄,登錄後應轉交監理站,確定是白牌車,還是營業用車。對於動態違規之學童用車則應於路邊攔檢加強查驗,對靜態違規者,監理站應於檢驗過程嚴格把關。」

  92.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93. 進行第7案。

  94. 7、

  95. 兒童發生意外安全事故的地點,第一名是在居家環境發生危險。

  96. 檢視兒少安全實施方案內容,對於居家環境安全雖有以下政策措施,包括

    提高兒童於建築物之使用安全,提升對兒童意外墜樓事件之防範;訂頒「家庭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督導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據居家安全檢核表,透過衛生所護理人員及社區志工,進行居家環境檢視及輔導安全行為改善等。但實務上,各項宣導與居家檢視並未確實執行,達到入戶、入心。

  97. 為防範兒童居家安全意外於未然,建立宣導與檢視居家環境的基礎背景資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於兩個月內針對兒童居家安全意外事故建立發生意外個案資料之收集系統,詳實記錄與分析兒童居家安全意外事故之樣態與發生細節,並定期公開相關統計數據,提供政府、學者與民間團體進行研究分析與教育宣導之用。

  98. 另鑒於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雖已完成修正,於第二項增列「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但實務上,仍有管委會要求住戶拆除兒童防墜安全裝置,內政部營建署應於一週內行文各縣市函轉各管委會加強宣導,以保障住戶權益及兒童居家安全。

  99. 提案人

    陳節如

  100.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101.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102. 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說明。

  103. 簡署長慧娟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跟陳委員溝通過,建議修正第三段文字,其原因為,第一,因為涉及的單位,光在衛福部裡面就有非常多的單位,所以建議把「(社會及家庭署)」刪除;第二,因為在處理個案的時候,可能會通報119協助,建議文字修改為「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營建署)」;第三,因為涉及的單位很多,聯繫需要多花一些時間,建議將時間改為「4個月內」;第四,建議將第3段第4行文字「建立」修改為「進行」;第五,如果是詳實記錄,就可能是病例,會涉及到醫院個資,所以建議將「詳實病例與」等字刪除;最後倒數第10行的「發生細節」,因為細節可能太細,建議將「發生細節」修改為「修正原因」,後面的文字都一樣。

  104. 主席

    第7案,除將第三段文字修正為:「為防範兒童居家安全意外於未然,建立宣導與檢視居家環境的基礎背景資料,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營建署)於4個月內針對兒童居家安全意外事故進行發生意外個案資料之收集系統,分析兒童居家安全意外事故之樣態與發生原因,並定期公開相關統計數據,提供政府、學者與民間團體進行研究分析與教育宣導之用。 」外,其餘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05. 進行第8案。

  106. 8、

  107.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反式脂肪得以「0」標示之條件為「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惟該條件恐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不含任何反式脂肪,主管機關應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要求含有反式脂肪者一律需標示含量。

  108. 提案人

    林淑芬

  109. 連署人

    田秋堇  趙天麟

  110. 主席

    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姜署長說明。

  111. 姜署長郁美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在溝通。

  112. 主席

    還在溝通?那要不要先保留?

  113. 姜署長郁美

    因為「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是在103年4月公告的,實施日期是今年7月1日,所有廠商都已依據公告做準備,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包裝都必須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現在如果再做修正,可能要給我們一段時間跟專家學者溝通,而且要有一個公告的時間。

  114.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115.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們剛才聽了之後覺得很難以接受。你們當然是考慮廠商的立場,所以從公告到執行,大概都給他們1年的期限,這已經是非常多的行政優惠。當美國已經在討論禁止使用反式脂肪時,我們今天在臺灣討論的只是請你標示。過去是對於經過部分氫化的才叫做反式脂肪,非經氫化的都不算,現在總算也改過來了,只剩下含量0.3%以下者得標示為0,我們覺得這樣會讓消費者認為反式脂肪的含量是0。

  116. 聯合國衛生組織以一個成人每天消耗熱量2,000卡為例,建議每天的反式脂肪不能超過2克,而一份兒童零食就超過2克的情形比比皆是。我們今天是告訴你,你一定要讓消費者知道他吃進去多少,因為含量0.3%以下標示為0,這已經是一個大問題,結果還有很多是超過0.3%也標示為0,歷年來被抓到的層出不窮。這件事情是動搖國本,因為小孩子吃這麼多反式脂肪,心血管疾病被提早誘發,你們沒有看到有多少年輕人在三十幾歲就猝死,三十、四十歲就心肌梗塞或腦中風嗎?對於拿刀殺人的,我們人人喊打,但是政府基於廠商利益,讓這些毒害在小孩身上,卻沒有人看得見。從早上第一餐吃的燒餅、油條所使用的酥油、margarine,到所有西式早餐店的奶油麵包、到中午吃的油炸食品,所含的反式脂肪都很高,連使用的食油都含反式脂肪,這件事才更荒謬、更好笑。沒有氫化過的就已經直接含有高含量的反式脂肪,100克就檢驗出2克。另外包括大豆沙拉油、芥花油,以及下午吃的蛋糕、點心、脆笛酥,到晚餐吃的義大利奶油麵、麵包,天啊!一天下來所吃的反式脂肪不是超過2克,大概是超過20克。為什麼我們年輕人猝死的比例這麼高、心肌梗塞的比例這麼高、提早中風的比率這麼高?我敢說都跟這個有關。

  117. 外國是在討論不得使用反式脂肪,我們這裡則是討論標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田秋堇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