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來的時候,聽到黃委員說他們彰化事業廢棄物的問題非常嚴重,我本來還很慶幸台東因為工廠較少,比較沒有這樣的問題,但是我們台東有一個更厲害的,那就是核廢料。如果按照署長的邏輯,我們希望所有的事業廢棄物都能夠再利用的話,那我認為台東的核廢料應該要拿去做原子彈。

  2. 主席

    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3. 魏署長國彥

    主席、各位委員。需要我回答嗎?

  4. 陳委員瑩

    不用,這是我的感觸。接續剛才蔣委員特別提到廢棄藥品的問題,關於廢棄藥品的處理,其實我們之前都一直努力的宣導,我相信衛福部應該也是如此,但是廢棄藥品回收地點其實很不普及,我相信這不是國人對於這方面的資訊不足,也許有不足,但是沒有回收廢棄藥品普及率差來得嚴重,所以本席具體建議,除了藥房、藥妝店以外,有沒有可能在便利商店設置回收點呢?

  5. 魏署長國彥

    這個部分可能要注意專業性,我想7-Eleven等便利商店賦予太多的……

  6. 陳委員瑩

    但是回收的普及性是影響回收率的一個重點,我只是丟出一個例子,讓你們可以舉一反三,幫助思考,免得公務員做太久,腦袋會灌漿。是不是也請衛福部回應一下?

  7.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商副司長答復。

  8. 商副司長東福

    主席、各位委員。同意剛才署長的建議,委員提到回收要普及這件事情,我也會帶回去跟同仁討論。

  9. 陳委員瑩

    你們可以快速研議,多久可以回復本席?

  10. 商副司長東福

    我們可以很快,在一個禮拜之內就會回復。

  11. 陳委員瑩

    好,謝謝。

  12. 另外我要請教魏署長跟工業局長,從我開始準備今天的質詢到剛才我坐在台下,我仔細看、仔細聽,大部分大家都說爐「ㄓㄚ」,有的文字是用「渣」,但是看起來比較專業的寫法應該是「碴」,所以我想請教兩位,到底是爐「渣」,還是爐「碴」?剛才你們每一位都講爐「ㄓㄚ」,我們先弄清楚再繼續。

  13. 魏署長國彥

    我想可能都唸「ㄓㄚ」,只是是石字邊還是水字邊……

  14. 陳委員瑩

    錯。

  15. 魏署長國彥

    石部要唸「ㄔㄚˊ」是嗎?

  16. 陳委員瑩

    石部要唸「ㄔㄚˊ」,你們剛才是要講哪一個?是「渣」還是「碴」?從文字來看,是哪一個對?

  17. 主席

    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18. 吳局長明機

    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石字旁……

  19. 陳委員瑩

    你是主管機關,你怎麼講得這麼心虛?

  20. 吳局長明機

    法規都是用石字旁,應該是以石字旁為主。

  21. 陳委員瑩

    所以媒體要撰寫時不能用「渣」,唸法應該是「ㄔㄚˊ」,對不對?今天我們已經先更正了,未來大家要講的是爐「碴」而不是爐「渣」,先做以上的更正。

  22. 在台北松菸文創大樓的事件之後,經濟部在3月11日表示

    為了避免誤用,將修法限制粒料產品銷售的對象,在修法完成之前,將暫停還原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用途,目前工業局也在修正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目前是這樣,沒錯吧?

  23. 吳局長明機

    沒錯。

  24. 陳委員瑩

    好。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建議比照食安,強制附上材料的生產履歷,針對這部分,工業局認為這是否可行?

  25. 吳局長明機

    事實上相關的建築規範,內政部在今年1月已經回復給混凝土公會,一般來講,建築工程的完工都必須要有一些相關的勘驗報告,也規定勘驗時要檢附一般混凝土業所出具的品質保證書,所以其實這部分在相關的建築規範已經有一些規定,最主要是因為目前混凝土業可能有誤用到未安定還原碴的這種情形,所以將來我們可能是協助混凝土公會如何做好相關的自律管理,在所謂的還原碴這部分相關的流程,我們再做好更嚴厲的規範,應該就可以了。

  26. 陳委員瑩

    所以這個生產履歷能不能做?

  27. 吳局長明機

    這部分應該主要是由混凝土業來做,我們會輔導他們做這方面的處理。

  28. 陳委員瑩

    所以你認為應該要做吧?

  29. 吳局長明機

    這是過去工程會一直建議業者要建立的,因為所謂的建材履歷,過去主要是在工程這部分,所以工程會或內政部過去都有呼籲業者要做好相關的履歷。

  30. 陳委員瑩

    接著我請教魏署長,pH值12.5的物質算是強鹼,對不對?

  31. 魏署長國彥

    是的。

  32. 陳委員瑩

    如果拿來鋪設在地面、基層或底層,當下雨時,雨水滲透到土壤,再流入河裡、海裡,這樣會不會造成污染?

  33. 魏署長國彥

    是會有影響,因為鹼性很強,但是就是看釋出的速度以及稀釋的量。

  34. 陳委員瑩

    所以如果pH值12.5的話,基本上就不是理想的材料,會有造成污染的疑慮,對不對?

  35. 魏署長國彥

    如果我們講轉爐石等等,它本身還不是溶液狀態,它必須溶出變成水液,我剛才談的是這個部分,到了水裡面才產出pH值。

  36. 陳委員瑩

    但是在雨水沖刷、浸泡的過程中,你不能保證它一點點……

  37. 魏署長國彥

    雖然它溶出一點點,但是譬如雨量很大,那樣的影響真的很小,關於這些事情,我們在化學實驗做過很多,我自己的手也被鹼弄過,我也知道這個事情。

  38. 陳委員瑩

    署長是專業,所以我要請教你,用pH12.5的材料來鋪設……

  39. 魏署長國彥

    如果委員現在談的是液體的話,當然是很毒,可是如果是談轉爐石等等……

  40. 陳委員瑩

    所以材料是不毒的?

  41. 魏署長國彥

    固體材料沒有什麼pH12.5的問題。

  42. 陳委員瑩

    所以就沒有關係?

  43. 魏署長國彥

    沒有,我想跟委員說清楚,如果現在談的是轉爐石,它是固體,它沒有pH值等於多少的問題。

  44. 陳委員瑩

    好。我請教工業局吳局長,一般各式爐碴的pH值大概是多少?

  45. 吳局長明機

    這不太一定,譬如剛才……

  46. 陳委員瑩

    請問爐碴是固體還是液體?

  47. 吳局長明機

    基本上是固體。

  48. 陳委員瑩

    pH大概是多少?

  49. 吳局長明機

    這部分剛才署長有說明,這其實要溶出才能檢測。但是以轉爐石的特性而言,其實它是跟一般天然的石灰岩差不多。

  50. 陳委員瑩

    你先不要講那麼複雜,我只是問你pH值大概是多少,你可以給我一個範圍嗎?

  51. 魏署長國彥

    剛才跟委員講了,這裡沒有pH值。

  52. 陳委員瑩

    好。可是工業局吳局長又說它是……

  53. 魏署長國彥

    因為它是固體,固體怎麼量pH值呢?我們現在很痛苦,我們沒辦法量,但委員又要我們回答pH值的範圍……

  54. 陳委員瑩

    署長這麼激動幹嘛?我不是在問你。

  55. 魏署長國彥

    我們已經跟委員報告了,它是固體不是溶液。

  56. 陳委員瑩

    我沒有請署長回答,我要請吳局長回答,剛才署長表述了這是固體,這就應該由局長來回答,不是嗎?為什麼署長要搶麥克風?

  57. 吳局長明機

    跟委員報告,因為不同的量測,其實它是有一定的方法跟規範。

  58. 陳委員瑩

    你來講一下好了,這寫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附件編號14當中,其中規定電弧爐煉鋼產生之氧化碴與還原碴,至少每月檢測一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三個月之pH檢測值小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局長應該很清楚這樣的規定吧!

  59. 吳局長明機

    如果超過12.5的話就是有害,基本上這是一般的……

  60. 陳委員瑩

    所以12.5就沒有害是嗎?

  61. 吳局長明機

    12.5以下大概就沒有害,這是一般事業廢棄物……

  62. 陳委員瑩

    強鹼的東西是沒有害的?氫離子濃度……

  63. 吳局長明機

    基本上必須要測它有沒有溶於水,剛才署長講的就是它要溶出來……

  64. 陳委員瑩

    現在講到氫離子濃度,如果氫離子濃度測得出來,那應該就是液態了吧!

  65. 魏署長國彥

    因為是離子狀態……

  66. 陳委員瑩

    剛才局長說pH值小於12.5是沒有害的對嗎?

  67. 吳局長明機

    基本上它要能溶出來,如果沒有溶出來的話,就沒有這樣的問題。

  68. 陳委員瑩

    pH值訂在12.5好像是在配合廠商,pH值達到12.5已經是強鹼了啊!

  69. 主席

    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答復。

  70. 吳處長盛忠

    主席、各位委員。我來向委員報告一下,事業廢棄物分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我們規定pH值大於12.5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這是通用的規定,並不是在管理辦法裡面才這樣寫。之所以會有鹼性產生,主要是因為氧化鈣和氧化鎂這兩種氧化物溶於水之後釋出氫氧離子,所以才會產生鹼性,像水泥是從碳酸鈣變成氧化鈣,它也是這樣的產品,所以水泥的pH值也有11點多。

  71. 陳委員瑩

    所以都沒有關係就對了?

  72. 吳處長盛忠

    不是啦!當然不要去碰它就……

  73. 魏署長國彥

    我再向委員補充一點,pH值11.5和pH值12.5感覺上只相差1,可是它的氫離子濃度卻相差10倍,它並不是線性,而是對數。委員認為當pH值達12.5時有害,就氫離子濃度來講,它的確非常高,但當pH值下降到11.5時,其實就已經少10倍了。

  74. 陳委員瑩

    並不只是本席而已,其實也有專業人士對於pH值12.5提出疑慮。有關pH值12.5的部分,請你們回去之後重新檢討一下。

  75. 魏署長國彥

    陳委員的意思是要加嚴嗎?是要降到11.5嗎?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76. 陳委員瑩

    我不知道pH值12.5是怎麼來的?

  77. 魏署長國彥

    就是溶解以後去驗出來的,就是從你剛才所講的氫離子或氫氧離子濃度驗出來的啊!

  78. 陳委員瑩

    我們並不清楚當初這樣的依據是怎麼來的……

  79. 魏署長國彥

    這方面我們可以說明,沒有問題。

  80. 陳委員瑩

    相關說明麻煩你們送到本席辦公室,因為今天太多人喜歡搶麥克風了。

  81. 依廢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家把權責分出去之後,環保署有點被架空的感覺,今天大家的表現真的是亂糟糟,我真的要替大家捏把冷汗。我不曉得你們是多久聚在一起開一次會?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聚在一起討論清楚,特別是要來備詢的時候,這樣才不會一團亂,這是本席良心的建議,謝謝。

  82. 魏署長國彥

    謝謝。

  83.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84. 李委員彥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3月14日,政府正式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相關資料。剛才我看到電子快報,行政院打算6年補助240億去做老屋健檢,今天蘋果日報頭版頭條就是「土壤液化區曝光,你家安全嗎?」這則報導看起來和今天的質詢主題並沒有關係,但是張院長在3月10日曾說爐碴石可以增加房屋的結構安全,隔天他的說法似乎又有所不同。我早上好像聽到署長說院長有不同的背景,但是對於小老百姓和住戶來說,他們根本不懂那麼多背景,今天政府告訴他們土壤液化或許並不是2月6日地震時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那有可能是結構安全上的問題。請問在這些結構裡面到底有沒有摻雜爐碴石?這些爐碴石到底放在哪個位置會對建物造成影響?站在小老百姓買房子的立場,我就要回過頭來就教於現場的官員,不管你們所負責的權責是什麼或者你們把關到哪個程度,到底問題出在哪個環節上?究竟是授權得不夠?還是長期以來各單位各管各的而沒有統整起來?

  85. 今天有許多委員詢及松菸及浮洲合宜住宅的問題,吳處長過去曾在台北市政府服務過,針對一項工程或一棟建物的主結構及附屬結構,請問建管處在抽查的過程當中,他們有辦法抽查到嗎?

  86. 主席

    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答復。

  87. 吳處長盛忠

    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講,一棟建築物必須要有監造人和建築師……

  88. 李委員彥秀

    請處長簡答就好,到底他們有沒有機會去抽查?如果民間建物用了爐碴石,到底爐碴石是用在主結構還是附屬結構,他們有辦法去抽查嗎?就媒體報導及你們所提供的資料來看,其實它的強度是夠的,關鍵是把它放在哪邊?等到灌漿灌完或房子蓋好之後,根本就看不到嘛!

  89. 吳處長盛忠

    所以我說有關材料的部分,監造人和建築師都要簽證,究竟材料來源是什麼,他們都必須要簽證,現場一定要做這樣的動作。

  90. 李委員彥秀

    包括防災三法在內,現在我們都在談必須由第三方公證簽證。回過頭來說,今天發生那麼多事故,我認為政府不能只是被動行事,只要求人家簽證,卻完全沒有抽查機制。過去因為河砂不夠,所以有人用海砂;過去因為鋼筋不足,所以後來發生輻射鋼筋事件;如今說砂石不足,所以有人用爐碴石。或許這都是在政府的規範當中允許運用的,如果它是用在公共道路,或許政府自己鼻子摸一摸再去多補強幾次就算了,但如果它是用於民間建物的話,那麼後面發生的糾紛就很多了。吳處長過去曾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服務過,相信你也知道現在台北市還有166棟輻射屋,光是改建就發生多少困難。今天部分房屋建造時用了爐碴石,牆壁冒出青春痘,請問各位,如果你家剛買了房子,結果第二年或第三年就發生牆壁冒出青春痘的狀況,你要不要向建商申訴?要不要叫他來賠償?請問署長,如果你家買的房子在第二年就發生牆壁冒出青春痘的狀況,請問你要不要叫他來補?

  91. 主席

    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92. 魏署長國彥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為民喉舌,如果是我的房子,我一定會去查,這可能要賠嘛!

  93. 李委員彥秀

    所以你會嘛!你會向建商陳情吧!

  94. 魏署長國彥

    委員剛剛所講的是有沒有抽查或是怎麼查的問題,我覺得好像是這樣的議題。

  95. 李委員彥秀

    沒錯,今天站在小老百姓買房子的立場,請問署長你會向建商提請賠償吧?

  96. 魏署長國彥

    對,而且要究責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97. 李委員彥秀

    我相信其他三位也會這樣做才對。

  98. 針對本席剛才所提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營建署官員來說明一下?

  99.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副主任答復。

  100. 吳副主任金和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方面,營建署管理的是預拌混凝土品質的部分,地方政府在進行工程查驗的時候,我們會督促這部分做……

  101. 李委員彥秀

    就「督促」二字而言,你們做了什麼?

  102.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答復。

  103. 王副署長榮進

    主席、各位委員。就建管單位而言,混凝土進來之後所著重的是它的強度,這方面必須做試驗,在現場澆置前一定會先取樣抽驗。

  104. 李委員彥秀

    每一個案子都會這樣做嗎?

  105. 王副署長榮進

    對,如果是強度的部分……

  106. 李委員彥秀

    你們要求各縣市政府每一個案子都要這麼做嗎?如果有的話,為什麼今天還會有建物發生牆壁冒出青春痘的狀況?90年之後我們才制定了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剛才我曾說過,過去因為河砂不夠,所以有人用海砂;過去因為鋼筋不足,所以後來發生輻射鋼筋事件;這幾年政府允許用爐碴,所以最近又爆發一波新聞。在這種情況下,民眾不禁要問出了這麼多問題,政府到底把關了什麼?我剛才聽到吳副主任說「督促」兩個字,王副署長則是說你們都有要求建管處做一些抽查,但是據本席瞭解,並不是對於每一個建物,政府都有機會在它灌漿的時候進行抽查,到底爐碴是放在主結構物還是附屬結構物,真的查得到嗎?地方政府應該沒有這麼多閒功夫啦!

  107. 王副署長榮進

    問題就出在目前我們所重視的是結構安全,也就是在灌結構體的時候都會去做強度的試驗,至於爐碴的部分,雖然轉爐碴可以用在混凝土當中,但是它不能用在結構,比如梁柱、樓板這些……

  108. 李委員彥秀

    有沒有你們會知道嗎?

  109. 王副署長榮進

    還原碴是不可以用的……

  110. 李委員彥秀

    你能保證在中央政府的法規要求下,地方政府會對每一棟建物,不管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的建物,都有去進行監測或抽查嗎?

  111. 王副署長榮進

    針對這部分,未來我們會跟工業局再來加強,目前我們規定轉爐碴不能用於結構體,但是非結構體的部分並沒有限制。剛剛工業局已經說過,在問題沒有釐清之前,轉爐碴暫時先不要再用到混凝土當中,這部分我們會設法加強管制,確認轉爐碴不可用於建築物的結構體當中,這部分的管理機制我們可以再來加強,今天的狀況就是管理機制……

  112. 李委員彥秀

    今天大家討論了這麼多這方面的議題,我覺得應該是管理機制長期不足,中央建立法規之後,地方政府就應該要執行,當發生問題的時候,就表示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在整個過程當中,缺乏橫向單位的聯繫,包括對地方的要求也一樣,到底他們抽查了多少?是不是地方抽查不力?甚至有時抽籤要抽查某個建案或某家建設公司,是不是還有人會通風報信?本席認為政府各單位的橫向聯繫應該要制定更完整的抽查機制,並研擬該如何重罰。今天看到媒體報導的消息,包括日勝生在內,當發生青春痘牆壁、爐碴屋事件時,變成建商與民間的糾紛必須私底下私了,針對這方面的問題,究竟法規上有沒有更明確的規範?當發生這種狀況時,到底責任是在營造商?還是在建商?抑或是消費者自己身上?政府的法規規定可以用,但是不能用在哪裡?到底應不應該賠償?要賠償多少?還是只要補強就好?這在民間產生很多糾紛。就副署長來看,這可能是各縣市政府的問題或是消保官的問題,但是站在小老百姓的立場,我覺得這都是政府執行法規不力所致。不論是輻射鋼筋或海砂屋,到今天為止,全臺灣還有多少這樣的房子沒有辦法改建,這些有問題的建材只要流入私人建物、牽涉到私權,到今天都還沒有辦法管理。如果對全臺灣進行清查與抽檢,萬一發現爐碴是放在主建物結構裡面,那麼究責時到底是要追究地方政府抽查不力?還是說這是建商的問題?抑或是建商與營造商之間的問題?這三者之間,每一個應該要負多少責任?公部門是不是也應該負起部分責任,甚至是大部分責任?這些事情到今天都還沒有釐清。

  113. 另外,每年有1,600萬噸爐碴石產出,根據本席所看到的數據,目前有125家接受查核,其中84家有疏失,只有51家有改善,也就是說,有三、四十家並沒有改善,請問沒有經過改善卻還在運作的家數有多少?就建材來講,爐碴石的價格是相對便宜的,我們現在只掌握合格的數據,到底不合格的部分有多少在公部門及私部門營造的過程中流竄,這方面我們真的不清楚。

  114. 主席

    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115. 吳局長明機

    主席、各位委員。爐碴的再利用業者沒有到達125家,目前只有21家,這是每年查的部分……

  116. 李委員彥秀

    但資料中說有……

  117. 吳局長明機

    125家是指所有的再利用機構。

  118. 李委員彥秀

    那沒有合格的呢?他們沒有在營運嗎?有沒有under table在營運的?

  119. 吳局長明機

    基本上,如果沒有合格的話,經濟部並沒有裁罰權,因為當初許多公告再利用機構都是由地方環保單位核發的許可,所以我們必須函請地方政府撤銷他們的許可。

  120. 李委員彥秀

    局長說經濟部沒有裁罰的相關法規對不對?

  121. 吳局長明機

    是的。

  122. 李委員彥秀

    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問題,合格的有21家,那麼under table在營運的有多少?我相信業界及各地方很多人都知道,但是我們卻閉著眼睛,甚至不制定法規,這就是今天最大的問題所在。究竟爐碴石運用在哪些地方?合格的乖乖牌永遠要接受檢查,under table的營運者根本不讓你們檢查,他們就在私底下做買賣,所以這些爐碴石會運用在各縣市政府的建物中,同時也會流竄在民間的建物當中作為建材。今天我花了這麼多時間來質詢這個議題,我認為這是跨部會應該要共同處理與解決的問題,謝謝。

  123. 主席

    今天上午的詢答到此暫時停止,現在開始處理臨時提案。

  124. 進行第1案。

  125. 1、

  126. 鑑於此次台北松菸文創大樓爐碴屋事件引發之爐碴去處管制失當事端,造成人民居住安全飽受威脅及暴露危險之中,為使國內電弧爐煉鋼廠產生每年約一百多萬噸的爐碴能確實掌握流向與用處,建請環保署及工業局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嚴格加強管制,除做好源頭管理,更應在爐碴廢棄物利用辦法尚未成熟前,研議暫時取消混凝土中使用之爐碴,以保障國人免於恐懼的自由及居住安全之權益。

  127. 提案人

    黃秀芳

  128. 連署人

    陳曼麗  陳 瑩  鍾孔炤

  129. 主席

    請問行政部門是否要解釋補充?

  130.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131. 魏署長國彥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裡只提到廢棄物清理法可能還不夠,還要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才能將工業局列為主管機關,所以這邊可能要多列一點。至於暫時取消部分,請工業局提出說明,方才已談及,目前3個月有一暫時處置措施。

  132. 主席

    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133. 吳局長明機

    主席、各位委員。比較準確的寫法,應該是「暫時取消非結構物混凝土中使用之電弧爐爐碴」,這樣的字眼才比較準確。

  134. 主席

    提案人可否接受?

  135. 吳局長明機

    補充一下,應為「電弧還原爐碴」,因為出問題的是在還原碴,氧化碴這部分其實都沒有問題。

  136. 主席

    你確定其他氧化碴都沒有問題嗎?從方才吳焜裕教授的照片可以顯示一個現象,你們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一個要件就是要把集塵灰與爐碴分離,每一批、每一梯次的爐碴出來,你們都有去現場檢測或廠商都有照下來,然後告訴你們集塵灰、爐碴確實有做到分離之後才再利用,你們可以保證嗎?

  137. 吳局長明機

    集塵灰的部分是由電弧爐……

  138. 主席

    我不是在講這個,不管是氧化爐或還原爐,只要電弧爐一出來因為剛重煉過,所以防鏽處理的部分會變成集塵灰,而戴奧辛重金屬大部分都會在集塵灰這部分,但它一出來是沒有分離的,所以我們再利用管理辦法才嚴格要求分離後,才能再利用。

  139. 吳局長明機

    沒有錯,目前是這樣子。

  140. 主席

    你以為還原碴是因為膨脹檢測沒有通過,所以暫停,但氧化碴還要繼續,你能確定你所有的管理都是確實管理且落實管理的嗎?這是第一個。第二、不鏽鋼廠出來的都不能成為混凝土的級配,你能確定都沒有不鏽鋼廠的東西跑到混凝土裡面嗎?第三、你的確定是從哪一個管理層次確定出來的?以亞東混凝土為例,你們連亞東混凝土的來源都不清楚,所以證明沒有接受管理而非法再利用的部分,已在市面上普遍流竄,如果是這樣子,你們能說你們有管理嗎?你能保證你的管理嗎?政府有在管理的嗎?所以你現在只暫停還原碴或是還原渣都無所謂,其他爐碴的管理呢?其實我個人是希望所有電弧爐爐碴的再利用與混凝土級配裡面的再利用途徑都應該一併暫停,而不是只匡限在還原爐爐碴,所以我的意思是所有電弧爐管理的疏失非常多,而所有的管理幾乎都是沒有管理的假管理,我們才希望一併檢討,所以不管是還原碴、氧化碴,我們希望只要是電弧爐的爐碴全都應該暫停3個月,才能允許它再利用於混凝土當原料,這是我個人的意見。

  141. 吳局長明機

    跟委員報告,一般來講最主要他青春痘的現象是……

  142. 主席

    我現在不是在講青春痘,青春痘是來自於他還原碴沒有通過你們要求的標準,包括抗膨漲的檢測,我知道鈣吸水會膨脹的現象,我現在不是在講那個現象,我是講因為工業局沒有管理,所以即便你們認為風險相對較低的氧化碴,還是普遍存在沒有管理就非法再利用的現象,因此我們要求一併檢討,都應一併暫停;何況這不是長不長青春痘的問題,而是官方政府沒有人在管理這件事情比較恐怖。

  143. 吳局長明機

    我們必須要了解,因為目前問題最主要是來自還原碴,所以若只針對還原碴這部分那還好,如果擴及氧化碴等所有的爐碴都要這樣處理的話,可能會影響到產業的運作,因此這部分……

  144. 主席

    你現在講的是21家再利用機構,因為明祥馨被吊照了,所以剩下這20家?抑或是指電弧爐廠的20家事業利益大過我們人民享有居住安全不受恐懼的利益?你的意思是,這樣擴大下去,再利用機構及電弧爐產出的廢棄物可能會堆置,因此影響很大,所以要我們人民吞下去嗎?但要我們吞下去的基礎是你要落實你的管理,而且是真正的管理,但是目前的狀況是,環保署除了科長之外,只有一個臨時人員在管理,工業局只有3位兼辦人員在管理,不只是全國的爐碴,其他還有爐石,以及其他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因此我們認為你們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源、預算,之前也沒有真正在管理,其實在3個月前就應提出配套,所以這3個月無論是氧化碴、還原碴,其實都必須暫停摻入,然後才能允許它再利用於混凝土裡,因為你們根本沒有管理,你們連亞東混凝土的爐碴從哪裡來的,到現在都講不清楚,若連東西從哪裡來都不知道,怎麼能讓非法的再利用成為主流?連100%為亞泥控股的亞東混凝土廠,一個股票上市公司的大財團都還非法在使用,你卻告訴我們說,會有全台的小廠商再使用,而不會使用非法的,我還真不敢相信,因為就連100%上市、上櫃公司的亞泥,其市佔率占全台灣混凝土市場一成以上,連這樣有品牌、商譽的大公司所使用的都是非法、不明來源、不知其管理條件如何的東西,那你要怎麼讓我們相信其他的小廠會乖乖的使用?這裡面又剛好凸顯一個問題,即理論上你們行政部門本不會任由這種未經過管理、不明來源的再利用東西在混凝土市場上被使用,而其之所以會跑出來,其實就足以證明政府並沒有在管理。

  145. 吳局長明機

    對,委員所說的,我們會深自檢討,我們建議把電弧爐的爐碴都放進來,包括氧化爐碴、還原爐碴都放進來。

  146. 魏署長國彥

    我有不同的意見。今天這個提案的本身是希望能更加釐清,本署建議還是以電弧爐的還原碴為主,因為……

  147. 主席

    魏署長,你是工業事業廢棄物的主管機關嗎?

  148. 魏署長國彥

    是。

  149. 主席

    你是工業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主管機關嗎?

  150. 魏署長國彥

    當然不是。

  151. 主席

    如果連工業局都同意,你為什麼還跳出來?你今天……

  152. 魏署長國彥

    因為這裡面有提到廢棄物清理法,要不然就把這部分都劃掉……

  153. 主席

    你今天對業者頗為友善,甚至敢為松菸文創大樓安全與否背書。

  154. 魏署長國彥

    報告主席,如果您認為我在這裡沒有發言的餘地,我就建議把這裡面的「環保署」及「廢棄物清理法」等字去掉。

  155. 主席

    我認為你今天非常的不專業,藐視國會,而且在答詢其他委員的詢答過程中,你經常對其他委員咆哮,今天有好幾次都這樣子,惱羞成怒,本席在此要提醒你,如果連工業局都同意我們暫停3個月,包括氧化碴、還原碴都要暫停……

  156. 魏署長國彥

    因為這會影響整個台灣環境的保護,所以我想表達一些意見,如果你認為我完全不應該表達意見,請把上述文字取消,我就不表達意見。

  157. 主席

    這個東西不是立法委員合議制,我們聽取你們行政部門站在行政立場提出的意見後,大家再一起來協調,最後還是由在座的所有立委來決定,我們現在……

  158. 魏署長國彥

    所以我想請求主席給我兩三分鐘的時間,讓我跟主席及大院的委員報告,從環境保護的觀點,表達一些本署的立場。

  159. 主席

    在你要表達這會造成環境的衝擊前,你先回答我,現在這20家煉鋼廠裡面的氧化碴、還原碴堆置量有多少?這三個月數量還會增加多少?所增加出來的量如何變成環境風險?你可否用數字來說服我們?你現在就拿出來,馬上做報告。

  160. 魏署長國彥

    是的,謝謝主席給我這個機會。我現在報告一些數據。剛剛談到的還原碴有40萬公噸,講到氧化的部分有140萬公噸,可以看出他為還原碴的三倍以上。

  161. 主席

    套一句吳委員焜裕的講法,你講得太不精準了,你是在講102、103或104,還是是累積到現在,要先把架構的數量、前提都說明清楚。

  162. 魏署長國彥

    這個所講的是大概這幾年的每年產量。

  163. 主席

    不要講「大概這幾年」,如此不精準的語言,不是你一個專業的署長該用的字,請你告訴我102、103、104各分別是多少,確切地拿出數字來。

  164. 魏署長國彥

    這個數字可以拿出來,但是為了討論的方便,我先跟各位報告一下一個是140左右,可以用左右兩個字嗎?另外一個是40左右,我所要表達的是這個量差很多。

  165. 主席

    「140」什麼東西?

  166. 魏署長國彥

    「萬公噸」,剛才已經說過。

  167. 主席

    你講的是碳鋼廠、不鋼廠還是鑄鋼廠?還有是在講102、103、104哪一年?

  168. 魏署長國彥

    這個詳細數字可以調出來,我這邊所說的是電弧爐,剛才主席所垂詢的就是電弧爐的事情,現在談的是電弧爐的還原跟氧化,他的比例為3:1,也就是氧化碴會滿多的,如果現在馬上禁用,這裡面會產生一些問題,包括物料的供應,和會不會反而流向……

  169. 主席

    好,我現在具體向各位委員報告,因為署長你報告的語彙太不精準,這裡有一份環保署委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業廢棄物清理管理檢討專案計劃裡的數字,從102年到103年11月爐碴產出申報量及貯存量為例,也就是到103年的年底為例,包含碳鋼廠、不鋼廠、合金廠和鑄鋼廠的還原爐碴大約有32萬噸,氧化爐碴則為109萬噸,但是都已經再利用,因此貯存在廠區的為暫存申報量,暫存申報量中的還原碴在103年年底為3萬7,683噸,氧化碴則為18萬4,000噸,我這個數字夠清楚了吧?所以你告訴我們一年產出有100噸,可是你沒有告訴委員暫存的只有18萬噸,在這裡請你拿出精準的數字,請不要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你來告訴我們若暫停3個月,平均一個月產出量會多少?增加到多少庫存是廠商無法負荷的,如果你所提出來的量無法說服我們,加上剛才工業局都同意許可,且因為還原碴、氧化碴的這些煉鋼廠和再利用機構的困難在哪裡,我想工業局會比環保署更精準的抓到廠商的狀態、動態,如果工業局都許可了,我不知道為什麼環保署署長還要跳出來反對?連劉委員建國問不是你專業的松菸文創在結構上是否安全?,你一直回答說你認為安全,雖然你已經不專業,但還是講安全。

  170. 魏署長國彥

    所以我剛剛有說第一個那是個人的看法,第二個我也是看媒體的……

  171. 主席

    即便是屬於你個人的看法,但是你身為環保署署長,你竟然敢替一個非法再利用的產品結構物做安全保證,這不是你身為環保署署長能夠以個人身分來表態、保證的,今天你講這些話必須更謹言慎行。

  172. 魏署長國彥

    主席,我們是否可以回到臨時提案來。

  173. 主席

    是,可以。

  174. 魏署長國彥

    您的要求我這邊有詳細的數字,一直到個位數,等下是否用寫出來的方式給主席和各位委員,從101年到103年的氧化碴和還原碴,這邊都有非常詳細的數字,看一下這些數字之後再回到剛才的觀點,今天氧化碴約為還原碴的3倍,就是您剛剛談到的109與32萬噸,基本上也類似這樣的比例,這是我剛剛所想要表達的重點,今天要談的不是非常精確地到個位數,而是這裡面互相的比例是多少?今天主席的意思是想將這麼多的氧化碴,一起併入剛剛委員的修正裡,當然這還要看各位在座委員決定是否將氧化碴也一起放入,而我所要報告的第一點是它為還原碴的3倍,第二,這會影響到全國很多正在進行中的營建事業,也影響到消化管道,若消化管道被停滯了,可能會造成環境流布的問題,這反而有違環境保護的初衷,這是就我身為環保署署長的角色所提出的建議。

  175. 主席

    如果它造成四處非法流布出去,即便現在沒有暫停,普遍的非法棄置也已經是常態了,所以今天才要來深刻地檢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再利用和廢清法的主管機關─環保署都應該就制度面的缺失全面改善,所以我們也不是長期就直接禁止不准用,也不是限縮到什麼都不能用,我們是說3個月一併納入檢討,因為再利用的部分,工業局佔了8成,所以的確要看工業局,何況工業局對於他們所必須要管制的這些再利用行為,事實上並沒有在管制,因此我們希望能一併納入檢討。各位委員同仁,數字就如同我剛剛所唸的那樣,理論上這些再利用的廠商機構一共20家,我們請求爐碴的再利用用於加入混擬土裡面當級配,希望能暫停3個月,而且不只是還原碴,還有氧化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176. 魏署長國彥

    委員,我需要留著嗎?

  177. 主席

    你可以先回去,他們若有需要再請你上台。

  178.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179. 吳委員焜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有提出臨時提案,建議建立三級管理機制,在這3個月內請他們盡快地建立三級管理機制,做好自主管理與獨立客觀的查驗與政府的查驗,如果這個機制沒有建立起來,3個月後再使用還是容易發生問題。

  180. 主席

    抱歉,吳委員,這是我們同意的,但是現在處理的案子還沒有處理到那裡,我們現在只能focus在是否要放入氧化碴一併暫停3個月這件事,請問各位,就這件事情是否有其他意見要表達?

  181.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182. 李委員彥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當然不反對針對現在管理所呈現的問題暫停3個月,但問題是3個月之後,如果沒有得到更完整的答案,那後續應該要如何處理?這部分我不清楚,暫停這3個月的意義在哪裡,後面是否有解決的方法?

  183. 主席

    有關這個部分,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184. 吳局長明機

    主席、各位委員。過去再利用辦法是要求一定要做安定化流程,但是我們也發現電弧爐煉鋼廠給再利用機構這部分的問題,到底是電弧爐煉鋼廠在出廠之前就做好安定化還是到再利用機構再做好安定化,這個部分必須做明確區分。

  185. 另外,目前出問題的是再利用機構將其變成再生砂之後轉賣給砂石場,砂石場再給混凝土廠,這樣就多了一道流程,所以比較能夠做履歷掌控可能性的方式是由再利用機構直接給混凝土廠,這樣在相關流程上就能減少不確定性,混凝土廠做建材履歷也會比較明確,目前我們大概有這樣的基本構想,但是這還要與產業界溝通。如果中間少了砂石場,由再利用業者與一般混凝土廠直接做保證,可能將來誤用的情況會比較少,畢竟再生砂占整個砂石量還是少數,如果能夠直接從再利用連結到預拌混凝土廠,相信將來預拌混凝土廠誤用到沒有安定化的還原碴的機率會小很多。

  186. 主席

    李委員,你覺得局長有回答你的問題嗎?不過,本席認為局長所說的很有趣,也提到了一些重點,到底安定化是事業單位要做還是再利用機構要做?依照現行法規,再利用機構出來的東西就叫做產品,本來就能賣給混凝土廠,為什麼現在不是直接賣給混凝土廠,而要交給砂石場,再由砂石場來賣給混凝土廠呢?所以現在你們要研議由再利用機構直接賣給混凝土廠。再利用機構就是負責把廢棄物變成產品,為什麼不能直接賣給預拌混凝土廠?當然可以,所以我不想到為什麼你們在管理上會執行成那個樣子!

  187. 局長,李委員的問題是,如果給你們3個月的時間,但問題沒有辦法解決,之後要怎麼辦?又為什麼是3個月?有關這些機制,你們與業者的溝通及你們想好的配套,絕對可以執行了嗎?

  188. 吳局長明機

    工業局是負責再利用的管理,所以可以利用制定相關法規的方式,透過制度來改善,這方面的機率可以少很多,但是這件事情追根究柢其實還是建管單位的勘驗制度要一起配合,還有相關的營造業者與預拌混凝土業者的自主管理,要把履歷建立起來,這樣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也就是說,如果預拌混凝土業者在自律管理上可以做得比較完整,整個後續事情發生的機率就會相對較少,但是我們在前端就是儘量降低透過砂石場這部分的不確定性。

  189. 主席

    你說的前端對我們來講都是下游了,所謂前端應該是廢棄物如何變成產品。至於剛才李彥秀委員發言的重點是你們3個月的時間夠了,一定能夠完成,不會有經過3月卻沒有解決這件事情的疑慮喔!

  190. 吳局長明機

    3個月的時間讓我們把這樣的制度建立起來,就下去執行……

  191. 李委員彥秀

    (在席位上)是否能請署長說明?

  192. 主席

    因為再利用管理是由工業局主責、主管,方法也是由工業局自行訂定,與環保署無關,不過我們尊重李委員的要求,就請署長來表示意見。

  193.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194. 魏署長國彥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李委員提問到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3個月之後到底又怎麼樣呢?我重複一句話,今天在場我可能是唯一的政務官,我從政務官的角度談一點這樣的考慮。今天的這個提案其實是希望有個長治久安的東西,如果涉及政策面,身為環保署署長,我會留很多空間給接任的署長,以現在起算3個月是6月14日,請各位委員考慮一下,我們的凍結狀態是到哪一天,如果是到5月19日,那也許是個時間點。也就是說,暫時對現任的看守政府不放心,認為這些三級管理都做不好,所以不准再利用了,那我們就到5月19日暫時不要再利用,不管是還原碴或氧化碴,而5月19日就是一個時間點,也許新任署長或經濟部長的整套再利用想法不一樣,覺得要全部禁掉,所以我覺得要留這個空間給新任的政務官,以上報告。

  195. 主席

    請問委員有無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照剛才的修正,也就是電弧爐氧化碴與還原碴暫停3個月再利用,一併檢討配合的管理政策。至於修正文字,請你們再討論一下,這個案子稍後再處理。

  196. 現在進行第2案。

  197. 魏署長國彥

    (在席位上)主席,519……

  198. 主席

    沒有,剛才的修正沒有其他委員支持519,我覺得今天署長對於519、520、看守及強調政務官去留問題,非常的情緒性,我們現在要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請署長坐下,稍安勿躁。

  199. 魏署長國彥

    (在席位上)委員,我想行政單位……

  200. 主席

    剛才沒有其他委員提到日期框不要3個月,而是519!

  201. 魏署長國彥

    (在席位上)因為李委員……

  202. 主席

    你為什麼要這麼政治操作,要這樣呢?

  203. 本席再次裁示,第1案還沒有議決,所以請不要著急。

  204. 現在進行第2案。

  205. 2、

  206. 近年爐碴屋、廢棄爐碴污染環境事件頻傳,雖不同種類爐碴若經妥善處理,在符合相關CNS國家標準及再利用法規,對於工程品質具有正面效益,且有節能減碳之優點,惟若不當使用或管理出現疏失,則有土壤、水質污染及影響屋舍安全之風險。為能確保在工程安全及品質並發揮環保永續及節能減碳之綜效,建請環保署、經濟部及內政部營建署,一、加強監控與管理廢爐碴,並要求廠商提供爐碴處置報告,嚴禁廠商非法處置廢爐碴污染環境。二、建立水泥、砂石等材料履歷證明,以避免廢爐碴混進混凝土材料,影響屋舍安全。

  207. 提案人

    陳 瑩

  208. 連署人

    黃秀芳  鍾孔炤

  209.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10. 進行第3案。

  211. 3、

  212. 台南大地震後,鋼筋混凝土品質引起民眾疑慮;松菸大樓外牆冒「痘」,爐碴屋風暴,更讓民眾對於房舍之品質及安全心生恐懼。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表示「電弧爐煉鋼爐碴」中未經安定化的「還原碴」不能拿來當作結構用混凝土使用。為讓民眾可以住得安心,建請環保署、經濟部及檢警單位應立即成立跨部會調查小組,徹查全台「還原碴」之流向並於三個月內公布調查之結果,減輕民眾之疑慮。

  213. 提案人

    陳 瑩

  214. 連署人

    黃秀芳  鍾孔炤

  215.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216.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217. 魏署長國彥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個可能與內政部業務也有關,是不是要把內政部或內政部下屬單位納入提案?

  218. 主席

    第3案是要求立即成立跨部會調查小組,對建築物混凝土使用還原碴的調查,原提案「建請環保署、經濟部及檢警單位應立即成立跨部會調查小組」,環保署希望再加入內政部,不過這是建請案,所以應該沒有關係。

  219.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有關這個案子,基本上工業局局長自己的新聞稿就發布消息了,早上他也一直在強調……

  220. 主席

    你要不要上台用麥克風表示意見?

  221.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不會作為混凝土使用,對不對?這個案子大家在這裡講了一個早上,突然又冒出來內政部是不是又拉遠了,基本上提案已經表明是電弧爐煉鋼爐碴了!

  222. 主席

    各位委員,我請議事人員向大家說明在法律的確切解釋上,什麼叫做「建請案」,大家可能就會比較清楚「建請案」對行政部門的規範強度與「非建請案」有沒有不一樣,其實一般我們在處理「建請案」時,都朝向照案通過的舊例來處理。

  223. 現在請主秘解釋一下在法律上所謂「建請案」是什麼意思。

  224. 劉主任秘書錦章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答案剛才主席已經說明了,「建請案」的強度比較低,「建請案」是建議,就是主管機關對於委員的提案,是否要參酌或採用,是由主管機關來衡酌。報告完畢。

  225. 主席

    因為本委員會的新任委員還滿多的,所以要向大家做個說明,基本上對於「建請案」是希望能照案通過,畢竟決策還是在於行政部門,不過若是要加入內政部也是可以的。

  226.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227. 魏署長國彥

    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部門當然是尊重立院,因為我們是尊重人民。對於這個提案,我之所以會提出要加入內政部的建議,是因為提案中有「不能拿來當作結構用混凝土使用」等文字,也特別談到松菸大樓或台南大地震,現在有很多建築物相關檢查、管理等等,這是我提出的原因,就是一個建議。

  228. 主席

    各位委員,對於本案有二個處理方式,一個是照原案通過,一個是照署長的意見修正通過。事實上,全面性的建築檢測,也的確有涵蓋到內政部,所以本案要不要修正,本席尊重提案委員的個人意見。

  229. 陳委員,對於本案,你是同意修正還是堅持原案?

  230. 陳委員瑩

    (在席位上)同意修正。

  231. 主席

    好,提案委員同意修正。第3案照環保署所提修正意見通過。

  232. 進行第4案。

  233. 4、

  234. 有鑑於事業廢棄物的運送及處理過程,經常有高污染及可能隱含有毒物質之虞,相關的從業勞工在第一線做運送處理工作,最容易暴露廢棄物的危害中。

  235. 建請環保署於未來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的橫向聯繫中,應把勞動部納進來,以監督事業機構是否做好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工健康保護。

  236. 建請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督促雇主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督促雇主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給予從業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237. 勞動部應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業啟動專案勞動檢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其有不合規定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防止從業人員職業災害。

  238. 提案人

    鍾孔炤

  239. 連署人

    黃秀芳  陳 瑩  吳焜裕  吳玉琴

  240. 主席

    因為職安法及相關職災預防的業務主管機關是勞動部,本席請求提案委員鍾委員的同意,本案留待勞動部來本院報告時再行處理,可以嗎?勞動部星期三就會來本會了,如果現在要處理,因為今天勞動部沒有派員列席,所以他們無法對本案表示意見。

  241.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這個案子是因為在第一線運送處理的勞工……但是對於在現場的工作人員,未必符合現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的規範,其實這個提案的緣由是希望透過環保署去橫向聯繫勞動部,讓勞動部進行稽查時能針對這個部分,讓這些勞工朋友能有符合職業安全的工作環境與場所。

  242. 至於主席剛才提到今天沒有勞動部的人員列席,其實依照職安法的規範,這本來就是硬性規定,勞動部一定要參與的。

  243. 主席

    因為今天的議程是有關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與再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問題,至於事業單位所產出的有毒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對於勞工在職災的保護是否足夠,職安法規範中所訂定的特殊保護規則是否足夠等等問題,還是應該要由勞工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來主責,而今天邀請的是廢棄物再利用的相關主管機關來進行報告,並沒有邀請勞動部,所以請鍾委員同意,這個案子留待星期三再處理,好不好?

  244. 另外,如果各位委員有意見要表達,可以到發言台來發言。

  245. 第4案留待星期三勞動部進行業務報告後再行處理。

  246. 現在進行第5案。

  247. 5、

  248. 台灣長年爐碴雖有規範,卻難以防堵爐碴流竄亂象,對於國內廢棄物再利用工作、農地食品安全、公有私有建築品質、廠商信譽造成多輸局面。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公會今日也聲明,希望經濟部工業局將廢棄物處理辦法中的爐碴單項取消,先落實管理後再行開放。若落實管理、有效分流、資源循環再利用並非壞事,然與先進國家相比,地狹人稠、氣候潮濕、多地震的台灣,應該有更嚴謹的規範。但是目前台灣再處理業者長年來限於地方政治經濟生態所限,自身甚至缺乏先進之技術,為謀利益,只能削價競爭、違反各種法令,上游鋼鐵與相關業者無須付出污染環境之外部成本。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立刻停止爐碴用於建築物,於一個月內召開行政聽證會,針對提升再處理業之管理、安定化技術、處理流程、處理過後產品之追蹤、第三公正單位監督機制、鋼鐵與相關業者外部污染成本內部化等問題,參採日本等先進國家之標準,兩個月內訂出改善機制。

  249. 提案人

    陳曼麗

  250. 連署人

    陳 瑩  黃秀芳  鍾孔炤  吳焜裕

  251. 主席

    各位委員,此案跟之前的提案立意相同,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爐碴,這部分行政部門已同意停止3個月。也請行政部門注意,陳委員的提案要求一個月內召開行政聽證會,並參採日本等先進國家之標準,並於兩個月內訂出改善機制,照行政部門的承諾,三個月內就會訂出管理配套措施,但行政部門的管理配套措施是否符合陳曼麗委員提案中要求的細節則不得而知。先請委員及行政部門表示意見,待雙方均表示完意見之後,我們再討論。

  252. 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253. 吳局長明機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提案立意良善,但因此次出現狀況的主要是電弧爐碴,所以我們希望將提案倒數第五行「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立即停止」之後加入「電弧」二字,成為「電弧爐碴」;之後的「用於建築物」修正為「用於混凝土」,因為爐碴並非直接用於建築物,而是用於混凝土。另外,剛才討論前面的提案時已希望給我們三個月,至於一個月內召開行政聽證會這部分,我們會遵照辦理,但最後一行……

  254. 主席

    恐怕局長對於行政聽證會不瞭解,依照行政程序法,舉行行政聽證會必須踐行相當的程序,包括要召開預備會議、釐清爭點等等,待這些程序處理好之後往往都已超過三個月,所以你必須先搞清楚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聽證會之後,才能回答這個問題喔!

  255. 吳局長明機

    感謝主席提醒。能否改成召開公聽會,我想召開公聽會一樣可以徵詢各界的意見。

  256. 主席

    向陳委員報告,陳委員大概參加過很多次公聽會,公聽會的屬性就是盍各言爾志,各表完之後對於爭點也無能釐清,可能無法符合您的期待,這部分我必須跟大家講清楚。

  257.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258.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公會今天也提出聲明,對業者而言,他們也非常疑惑,政府若未能在政策面處理好,事實上將讓業者無所適從,所以本席希望該做的事情經濟部要立刻展開,本席要求召開行政聽證會是希望邀請有決定權的人共同參與聽證會,讓這件事的處理能有一個完整的流程。另外,關於改善機制的提出,我們當然希望越快越好,否則對於產業的影響也會非常大。本席希望行政部門能夠加速處理,趕快把此事處理完畢。

  259. 主席

    本席建議此案暫不處理,請兩造雙方自行溝通協調,若能取得共識,將在所有提案處理完成前再行處理;若處理至第13案時還無法獲致共識,可能就由整個委員會委員共同表達意見。為尊重提案人,請工業局派人趕快與陳曼麗委員溝通協調,若能私下協調出共識是最好的,請趕快溝通你們雙方可以接受的修正文字,否則再繼續發言恐怕仍無結果。本案暫停處理,留待最後再處理。

  260. 進行第6案。

  261. 6、

  262. 我國垃圾焚化爐之處理容量大於目前生產之家庭垃圾量,惟因事業廢棄物未經妥善減量及再利用處理,導致焚化爐操作業者在收受焚化處理垃圾時,佔據家戶垃圾處理容量。致使近來有數個縣市面臨家用垃圾無處可去之窘境。面臨此問題,行政院環保署竟選擇重新啟用台東、雲林兩地焚化爐,而非落實管理要求操作業者優先處理家戶垃圾,有餘裕量再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原則。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確實督導各縣市焚化爐確實執行優先處理家戶垃圾。

  263. 提案人

    吳焜裕

  264.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陳曼麗  陳 瑩

  265. 主席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66. 進行第7案。

  267. 7、

  268. 有鑑於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於相關人力、預算投入不足,只憑廠商自主管理,導致事業廢棄物四處流竄,如爐碴棄置農地、或淪為非法使用於路面或建築物。爰建議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相關單位執行三級管理機制,負起行政單位監督管理之責。

  269. 提案人

    吳焜裕

  270.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陳曼麗  陳 瑩

  271. 主席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72. 進行第8案。

  273. 魏署長國彥

    (在台下)我剛才跟主席報告過,開會時間是上午9點到12點,下午兩點半到五點半。

  274. 主席

    向各位委員說明,署長跑來找我兩次,他特別提醒我開會時間是早上9點到中午12點,下午兩點半到五點半,他第一次來提醒我是否可用餐了,當時我回答他我們是否等13個提案處理完再用餐;剛才他再次提醒我開會時間只到12點。關於開會時間,請問在座所有委員,是否同意延長到等所有臨時提案處理完後再用餐,可否請大家稍微忍耐一下?我還有一個更好的建議是,我們現在將便當發下去,可否大家邊吃便當邊處理提案?大家不要拘謹,若我當召委時,超過12點,大家肚子餓了,雖然我們在詢答,但只要跟你的業務無關都可以邊用餐,這樣好不好?不要餓肚子也是好的。我們就邊處理邊用餐,這樣可能比較人性化一點。

  275. 進行第8案。

  276. 8、

  277. 鑑於台灣現行垃圾焚化爐處理垃圾量尚未達百分之百,居家廢棄藥物若按食藥署的政策宣導處理,則仍會有部分居家廢棄藥物進入垃圾掩埋場,積年累月,藥物成分(如多種抗生素與非固醇類的消炎止痛藥成分等等)流入地下水之後汙染河流。爰此,建請食藥署在焚化爐處理垃圾量尚未達百分之百前,應修訂建議民眾居家廢棄藥物處理的宣導內容,並加速居家廢棄藥物回收站的設立,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78. 提案人

    蔣萬安

  279.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280. 主席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281. 請衛福部醫事司商副司長說明。

  282. 商副司長東福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食藥署的業務,針對此提案,食藥署希望將「應修訂建議民眾居家廢棄藥物處理的宣導內容……敬請公決。」這部分做些文字修改,修正為請食藥署加強民眾處理廢棄藥物處理的宣導。

  283. 主席

    此案還是要尊重提案人的意見,他所提的文字修正,委員可以接受嗎?

  284. 蔣委員萬安

    (在席位上)可否再說一次。

  285. 商副司長東福

    加強民眾處理廢棄藥物處理的宣導。

  286. 主席

    原提案內容是希望設置廢棄藥物回收站,且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報告,而行政部門是說它只想加強宣導,所以這部分還是要尊重原提案委員的意見,蔣委員是否上台表示意見,還是要私下溝通?還是改成建請案,其實本案也只是建議案而已。

  287.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288.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樣修正差太多了,一個是加強宣導,而我的提案是希望加速設立廢棄藥物回收站,並於一個月內向本會報告。如果你覺得時間太趕,本席願意延長,但基本上提案文字不能更動。

  289. 主席

    有委員提案本案與第13案合併處理,請問第13案的提案人,可以嗎?

  290. 陳委員瑩

    (在席位上)可以。

  291. 主席

    是否兩案均照蔣萬安委員的提案文字通過,好不好?

  292. 陳委員瑩

    (在席位上)兩個不行嗎?

  293. 主席

    沒有關係,那我們就一案一案處理。

  294. 請問各位,對本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95. 進行第9案。

  296. 9、

  297. 有鑑於現行減害計畫之廢棄空針回收桶,並無全國統一型式,恐造成民眾因不瞭解其他縣市空針回收桶樣態,而造成誤觸感染疾病之虞,影響民眾健康甚鉅!爰建請衛福部應本於專業職能會同環保署,制定減害計畫全國廢棄空針回收桶統一規格與標示,並於外觀加註警語,以維護國人健康權益。

  298. 提案人

    陳宜民

  299. 連署人

    李彥秀  蔣萬安

  300. 主席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301. 進行第10案。

  302. 10、

  303. 本院李彥秀委員等,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檢討修訂「廢棄物清理法」,統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為求統一單一事件發生後,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主管機關不致權責過於分散、不清。甚至建立第三方監督管理機制辦法。

  304. 說明

  305. 一、近日爐碴石事件甚囂塵上,引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議題,目前松菸文創、浮洲合宜住宅相繼傳出混用爐碴石不當問題。雖然爐碴石依據不同提煉層次在工程上有不同之用途,但目前除高屏與東部地區砂石來源穩定外,其餘令人堪憂。針對建物添加爐碴石如何檢驗,以及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瑩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