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鎮浯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金門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law-process認為選罷法是重要法案,不應急於在會議剩餘的時間內作成決定。「這是重要的法案,本席覺得不要急著在剩下的這一點時間決定。」

發言紀錄

  1. 楊委員鎮浯

    我覺得這個法的訂定還是要有一致性和普遍性,如果完全沒有門檻,到時候就會像我星期一所講的,樣態會很多,而且當你沒有門檻的時候,我只要多你1票就會出現這個結果。我們衡諸全台灣各個地方選舉,不僅僅是地方選舉,還包含立委選舉,到時候在實務上就會出現很多我們意想不到的狀況,所以我覺得這麼重要的法案還是要有一定的門檻,我們已經同意提案和連署大幅放寬了,我相信這是本諸於一個還予人民罷免權利的精神,我們本諸這個精神來放寬前面的部分,但是在這個結果的部分還是要很審慎的制定一個門檻,所以我還是希望能夠有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2. 徐委員永明

    我們在八十七條提到投票日要和其他選舉合併的理由就是單獨辦這個罷免投票率一定很低,那就會形成一個狀況,我只要讓大家不去投票就好,這個和公投的情況一樣。我們認為前面的罷免說明會,兩造在某種情況下其實是一個選舉,一般選舉都是用相對多數決,沒有理由在罷免的時候不用相對多數決,設門檻其實是在保障現任。我們有沒有給這個罷免一些困難?有啊!前面的提議人和連署人雖然是降到1%、降到10%,但是他也要做很多事,這個在實務上過去我們都看到了,如果他已經花這麼多力氣,而現任者相對有一定的資源,這就像是一個小型選舉,如果把投票率的門檻設在那裡,他就讓投票率不過就好,我的意思是說把雙二一拿走,回到相對多數決,這時候我們的立場就不一定要和其他選舉合併,可是如果有門檻在那裡,就要考慮到投票率的問題,有時候投不投票和支持罷免是兩回事,很多時候不投票的人會被說成是支持現任,我覺得這個太過度。

  3. 賴委員瑞隆

    我建議折衷一下,如果以現在過50%來看的話,罷免幾乎是比立委當選票還高,在這樣的狀況下,基本上這個罷免是虛的,大概不會有機會,但是我覺得還是要有適度的門檻以避免罷免過於浮濫,所以我支持徐委員的看法,因為合併處理有一些困擾啦!如果不要做合併的思考,其實我比較支持高志鵬委員的版本,就是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的票數,同時必須達到四分之一以上的原選舉區總人數,以這一屆來看的話,譬如我在選區拿到10萬票,罷免大概要6萬多票,其實還是有相當高的門檻,但是至少給人民的罷免權利有一個實現的機會,所以我比較傾向於支持高志鵬委員的版本,以上。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徐委員永明

    對,如果從一致性來談,多席次部分,不要說三分之一,四分之一都還很高。

  6. 主席

    其實大家要考慮一下,假如沒有合併而是分開舉行,以罷免實務上的經驗來看,要罷免的人會出來宣傳,被罷免的人不會出來宣傳,罷免的活動在進行的情況之下,像賴瑞隆委員他是10萬票,如果我們現在把這個門檻降低,那罷免又很冷,投票率很低,只有5,000人出來投票,假如只有相對多數,等於一個得到10萬票的人被5,000票就罷免掉,在實務上是有可能發生。

  7. 楊委員鎮浯

    這就是我一直在講的部分,基本上我支持賴委員的說法,首先,我們已經支持他可以做一定的宣傳,但提罷免的人不是完全沒有責任,不能只靠著這個門檻就要人多,今天賦予你這個權利你自己要去做一些宣傳,去和公民團體串聯也好,去做媒體宣傳也好,我覺得在各項都放寬的情況下勢必要有一些限制,而且這個法規我們在禮拜一有授權中選會去做一些區分,譬如單數選區、複數選區、人口多少之類的,假設中選會做出來的版本未必符合我們的期待,到時候甚至連基層的選舉都會出現整天在罷免的狀況,譬如廟會何時舉辦因為大家意見不同就要把村長罷免,當然我舉的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我們要考慮剛才主席所講的,罷免我的票數會遠低於我的得票數,很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我們還是要慎重考慮,我支持剛才賴委員的說法。

  8. 徐委員永明

    我們剛才的假設就是這樣,因為有門檻存在,所以有被罷免可能的人,其實讓選情冷就好了,如果把門檻拿掉,現任者也要努力啊!因為你要把選票動員出來,如果你是10萬票當選,這一次有人挑戰你,他不是另外一個對手,只是要罷免你,這時候就會發生只有5,000票,或是連5,000票都不到的狀況,你們懂本席的意思嗎?就是如果設了這個雙門檻,其實在某種情況上是優待這個現任者,因為現任者只要讓這個選舉的選情變冷就好。

  9. 如果第九十條和第八十七條沒有合在一起,就算是四分之一同意的門檻,其實效果是一樣的,就如同我們前面說的,雖然有宣傳、罷免、公辦,其實我們也知道它的效果是有限的。我們並不是給他們很多資源,讓發動罷免的人做這樣的事,那個效果是說,如果還維持這些門檻,就算是四分之一同意,現任者面對罷免的時候只要往那個方向走就可以。

  10. 如果把這個門檻拿掉,做為一個現任者,你有資源,難道沒有辦法把自己的選票再動員出來嗎?如果選舉的時候是10萬票當選,別人來挑戰,我們沒辦法把這些選票動員出來,反而有一群人要罷免你,例如你可以動員6萬票,但是有7萬人要罷免你。本席的意思是說,競選過程彼此的條件應該是相當的,如果把這個部分拿掉的話,對現任者而言,他的選舉策略或是反罷免的策略就會完全不一樣。

  11. 楊委員鎮浯

    主席,本席再補充一下,徐委員說的,本席完全沒有否定的意思,本席覺得您說的在理論上完全沒錯,但是說到實務面的話,您剛剛說在選舉過程中,你有本事贏,到時候如果要被罷免,你就要動員相當的人數出來投票反對。本席必須說一句實話,這一次的選舉結果,有很多相差幾十票的情況,本席向你保證,當你當選那一天,就會有人提出罷免,因為這一次贏四十幾票,不表示下一次也會贏四十幾票。

  12. 這其中有大氛圍、大環境、議題、組織等各方面的影響因素,在實際的地方選舉時,它涉及的層面是很廣的,不是這一次能夠贏你,當你要罷免我們時,我們再動員還是會贏你,這裡面涉及的因素很多。而且這還會造成一個後果,就是凡是選舉結果得票相近的,此類糾紛或罷免案件就會層出不窮。所以我們必須要衡酌整個實務面進行考量,而不是只就理論來說,你能夠贏我們,就不用怕我們罷免,因為你也要努力。

  13. 其實每一次選舉的結果都不同,哪怕是實力相當的人都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所以本席覺得我們還是要從通案來看,這是本席的看法。

  14. 徐委員永明

    本席要提一下,罷免這件事情和選舉不一樣,選舉是我們固定、定時改選,但是要發動罷免時,應該要有一定的社會正當性,不能因為上次選舉輸了多少,所以這次就發動罷免,本席覺得這要有正當性。選舉沒有所謂的個人原因,因為是定時改選嘛!但是罷免是在沒有選舉的情況下,讓類似選舉投票的過程發生,只不過它是用罷免的形式。

  15. 本席不太清楚你所謂的實務狀況,會有人輸了100票,經過驗票之後也判定他輸,所以他就認為應該要發動罷免,你覺得他的支持者也會因為這樣就支持他嗎?本席要說的是,第一個,關於罷免的發動,本席覺得還是要有前面所說的社會正當性。第二個,相較於選舉,罷免的發動其實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如果我們現在把它和選舉分開,然後又設這些門檻,相對而言,現任者的資源比較多,在有門檻的情況下,他根本就不用動了。

  16. 本席的意思是,我們這個設計很簡單,被罷免的人,就是要向社會解釋,說他被罷免的理由不對,例如蔡正元委員面對割闌尾時,根本不用去做這些事,也不用向社會解釋,因為現任立委只要看著這個門檻就好,即便是四分之一同意,以當時的情況看起來,其實也很難達到這個門檻。本席的意思是,為什麼我們不能讓現任立委面對這樣的情況?當社會有一定的聲浪,透過連署的方式挑戰他,而且發揮一定的社會資源動員的時候,為什麼不讓這個現任立委面對?

  17. 其實這有點像再次選舉,只不過不是在大選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挑戰他,而他又沒有辦法動員一定的人出來支持,本席並不認為實務上會有這樣的狀況。當然,在Local選舉時可能會發生這個狀況,可是就像本席前面說的,罷免還是要有一定的正當性,必須有一些理由、說法。

  18. 楊委員鎮浯

    本席補充一句話就好,因為您沒有參加禮拜一下午的討論,所以不清楚,本席相信禮拜一下午大多數的委員都有一個看法,就是當你把罷免的門檻降低之後,以後罷免案的理由不一定會有高度社會正當性,或者是高度的政治義涵,它的樣態會變得很多元,而這些多元的樣態,未必是你現在能夠想到的狀況。

  19. 今天我們在進行法條的修正時,我們應該要讓它能夠適用於各種狀況,因為臺灣不是只有臺北,出了臺北之後,即使不是高度正當性的理由,也有可能成為罷免的理由,它有可能是在各種原因的角力之下提出,所以本席覺得我們還是要審慎的看待這個案件。

  20. 而且本席相信當天大多數的委員也都同意,本席最後重申一次,當罷免的門檻大幅降低,而且可以宣傳等等之後,它的樣態絕對和現在的樣態不一樣,未必全部都是因為政治議題或社會共識、社會關注而產生的罷免,這是本席最後的補充。

  21. 主席

    本席說明一下,本席剛剛舉的這個例子,例如賴瑞隆委員10萬票當選,在他的選區有10%的人連署罷免,但是這些人之後不見得會出來投票,雖然有連署,但是不見得會出來投票,假設投票結果真的是5,000票,假設他沒有出來活動、動員,因為他覺得這沒什麼,而且認為選民應該會出來支持自己,結果投票結果真的是以5,000票罷免一個擁有10萬票民意基礎的民代,這樣合理嗎?這不太合理嘛!對不對?

  22. 這個意思就是說,當你要罷免一個人的時候,可能要從他的得票數稍微估算一下不同選舉的情況,例如複數選區和單一選區的候選人,如果要罷免,是不是要有一定比例的規定?例如高志鵬委員提出的四分之一同意?據本席的了解,他是參考民進黨公投法版本的相關規定,這是屬於同意票和不同意票的選舉方式。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主席

    例如莊瑞雄選縣長,但是黃昭展發動罷免他,這樣他到底要怎麼宣傳?

  25. 莊委員瑞雄

    這個可以討論啦!但是大家是不是不要只說這個部分?因為這部分最主要是罷免,不是要防範這些事情,所以我們是不是要讓它發揮功能?例如哪一個門檻可以讓它……

  26. 楊委員鎮浯

    莊委員,精神上,沒有人要去擋這個部分,其實大家都同意放進去。

  27. 姚委員文智

    本席再歸納幾個問題,第一個,如果我們是要和選舉同一天,坦白說,這樣會壓縮罷免的時間,也就是說,可能要等到下一次選舉才有機會,但是這個人明明已經做得天怒人怨。

  28. 劉主任委員義周

    若該期間內有其他選舉,可以合併舉行。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劉主任委員義周

    也可以單獨舉行。

  31. 姚委員文智

    可以合併,也可以單獨舉行,那就更複雜了。因為有單一選區,也有複數選區,其實現在有不同的制度,這樣會很複雜。

  32. 楊委員鎮浯

    姚委員,我們反過來說,本席記得那天主席也說過一件事,就是不要用法令明訂必須同時舉行,也可以透過技術操作,讓它時間相近嘛!

  33. 主席

    不是,本席主張可以同時舉行。

  34. 楊委員鎮浯

    沒有,主席,那天我們在說……

  35. 主席

    現在的問題是同一個候選人,當他被罷免的同時又參與其他選舉,假如是不同候選人,本席贊成同時舉行。

  36. 楊委員鎮浯

    本席的看法是,從社會資源、行政資源考量,合併舉行可以讓社會成本降到最低,從這個角度來看,本席是贊成的。但是因為實際上會面臨很多可操縱的狀況,既然有這個疑慮,就不要用法令明文規定。

  37. 其實發動罷免時,只要把它和選舉時間拉近,一樣可以達到你們想要的效果,選情一樣會被炒熱,但是不要用法律明文框死,規定一定要合併舉行。

  38. 徐委員永明

    規定是30天之內,這個已經……

  39. 楊委員鎮浯

    本席認為這種事情不需要把它框死、綁死。

  40. 主席

    他的意思是說30天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就是和接近的選舉合併舉行。但是被罷免者要有一個覺悟,就是到時候投票率會很高,所以你要出來宣傳。

  41. 姚委員文智

    這也不是只有宣傳的問題,真的會衍生很多問題,以金門為例,如果有人要參選縣長,但是發動罷免立委,這兩者的選區幾乎都重疊,即使不重疊,這個選舉的操作會變成有一個人變成暗黑部隊,由他專門負責攻擊,這就會影響選舉的生態,因為它在運作上是完全不一樣的,這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42. 主席

    你是說不同人嗎?

  43. 楊委員鎮浯

    主席,抱歉,本席再補充一下,那天說的是什麼情況呢?第一,投入正面戰場和投入負面戰場的策略是不同的。第二,這樣等於是一邊和競爭對手打仗,另外一邊還要和發動罷免的人打仗,這是一對多。第三,就像本席那天說的,雖然所謂的意圖使人不當選有法律要件,可是所謂的要件是在事後審判,但是在這個時候,要罷免我的人,所說的話幾乎全部都是負面的。

  44. 主席

    假設被罷免者和候選人是同一人的話,那就分開舉行,這樣就解決大家的問題了。說不定黃國昌委員要到新北市參選,結果國民黨發動罷免他。

  45. 姚委員文智

    主席,如果是這樣,大家都會去登記參選,你知道嗎?逃避罷免的方法就是去選縣市長。

  46. 陳委員怡潔

    主席是為了你著想,真的。

  47. 姚委員文智

    他不是為我著想。

  48. 楊委員鎮浯

    本席發現這個會議再開下去,每個人都要去選縣市長了。

  49. 姚委員文智

    如果是這樣規定的話,那大家就會趕快去參選,因為這樣就可以排除被罷免的問題了。

  50. 主席

    但是也有可能落選後又被罷免,這樣就太漏氣了,如果想用這招解套,最後有可能是適得其反。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不會嗎?還是要有足以代表該選區的民意基礎啦!所以還是維持和單一選區的規定一樣,這樣比較合理,在法理上才說得通。不然複數選區的部分不好規定,這樣好了,複數選區也降低到四分之一同意。

  53. 徐委員永明

    本席提一個建議,也可以改成應選席次七席就是七分之一同意。

  54. 楊委員鎮浯

    我覺得這樣的法規太奇怪了。

  55. 劉主任委員義周

    太麻煩,可不可以簡單一點?

  56. 主席

    那就一樣是四分之一,這樣比較簡單,立委自己也要接受監督,我們要以身作則。這樣可以嗎?大家都有共識吧!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主席

    對啊!

  59. 徐委員永明

    我的意思是,如果因為票數太少導致正當性不存在,那我們就增設一個四分之一同意的門檻,可是和選舉合併舉行。本席同意你的看法,後面這個60天內的規定,如果是同一個候選人,把這個部分取消,會有很大的問題。

  60. 楊委員鎮浯

    主席,已經5點了,是不是討論到這裡就好,不然就交付協商啦!

  61. 主席

    現在才5點而已,我們可以開會到5時30分。把它處理完畢啦!麻煩大家一下。

  62. 楊委員鎮浯

    不是,因為各有各的說法,交付協商啦!

  63. 主席

    這個法一定要協商。本席現在想的是,徐永明委員說的那個情況要怎麼解決。

  64. 姚委員文智

    中選會可不可以報告其他國家的例子?可不可以整理一下?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姚委員文智

    是不是請中選會或內政部整理一下其他各國的方式,不能這樣擺爛。

  67. 莊委員瑞雄

    對啦!看看各國立法例是怎麼樣。

  68. 楊委員鎮浯

    本席贊成,背景資料要完整一點。

  69. 主席

    徐委員也思考一下,因為這個問題是你引起的。

  70. 楊委員鎮浯

    這是重要的法案,本席覺得不要急著在剩下的這一點時間決定。我們不是要拖啦!但是這麼重要的法案,本席覺得不用急著決定。

  71. 姚委員文智

    目前沒有人急著罷免吧?

  72. 徐委員永明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把60天縮短一些,讓它不要和選舉接近。也就是說,雖然登記為候選人可以讓罷免案逃過和選舉合併舉行的規定,可是在罷免案和選舉時間不相近的情況之下,假如門檻還是維持,但投票率在一定的氛圍之下還是可以提高,本席比較擔心的是這個部分。

  73. 如果把60天減成30天,各位覺得如何?本席本來就覺得這是衍生出來的案子,這樣我們是不是會變成設了一個巧門,如果真的有人用了,當輿論檢討時,就會變成我們的責任。

  74. 楊委員鎮浯

    這個案子討論了兩天,本席的感覺是這樣,在這個過程當中,大家對它將來的不確定性和樣態有疑慮,如果要修門檻,又怕扯到那個問題,希望可以宣傳,但是又怕動不動就罷免成功,因為這個遷就那個,因為那個又遷就別的,結果和原本設定的規則失去整體、一致的感覺。

  75. 在這兩天的討論過程中,我們一直感覺到這樣,為了提高投票率,所以要綑綁選舉,如果要綑綁選舉,那麼又要設門檻,一個遷就一個,選罷法是國家這麼重要的法案,卻這樣改來改去。本席覺得大家不要急著今天做結論,請中選會把各國的版本拿出來,大家好好的考慮,之後再討論一下啦!要不然這兩天討論的過程就是這樣,為了要提高投票率,就要遷就別的事情,然後又要改其他部分。

  76. 陳委員怡潔

    其實星期一的時候大家有討論過,那時候會把這兩個綁在同一天,是因為要提高投票率,當時本席就說,既然門檻已經調降,就像剛才楊委員說的,這個部分是環環相扣的。今天大家的民主成熟度已經走到這裡,是不是要這麼草率,不能說草率,應該是不要在這麼匆促的時間內就這樣訂定,請大家思考一下。

  77. 就像我們所說的,門檻降低之後,未來罷免的樣態會很多,其實有很多是屬於我們不可控的範圍,而且也不是只適用立委的部分,未來可能會有很多種狀態,大家可能都會遇到同樣的狀況,不單單是立委選舉,包括縣市首長或者市議員、縣議員都有可能發生。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現在是如果按照這樣的規定,我們一方面擔心如果是同一個候選人,這時候就有可能會被操作,這個情況我們把它排除了,它的後果是萬一有人利用這個巧門,這部分還是有門檻的規定。既然你做的不好,我們還是要罷免你,但是會有一個四分之一同意的門檻,這樣規定我們是接受的。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假如是這樣,第八十七條就按照我們最後修正的條文通過,之後再交由朝野協商,如果大家對第八十七條還有意見,到時候我們再回頭討論,這樣可以嗎?可以嘛!大家接受嘛!

  80. 簡單的說,就是到最後如果有像徐永明委員說的情形,有人因為自己要被罷免了,所以就趕快去登記成為候選人,本席認為,即便你利用這個巧門,但是你最後還是要面對罷免,你也跑不掉嘛!雖然還是有四分之一同意的門檻,即使你知道這個是門檻,但是我們這個門檻也是一致性的規定,即使是同時舉行,其實也是有四分之一同意的門檻,非同時舉行也是四分之一同意的門檻,其實都有嘛!所以兩者是一樣的,這個部分的差別不大啦!

  81. 楊委員鎮浯

    那交付協商就好了。

  82. 主席

    對啦!交付朝野協商,大家再討論,好不好?請問各位,這樣大家可以勉強接受嗎?陳怡潔委員好像很有意見,可以嗎?可以?好,剩下的部分協商時再討論。另外一個問題是,被罷免人在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選委會應立即公告那一項罷免。因為有一種情況是自己要被罷免了,所以就乾脆辭職,然後又去登記為候選人,這樣罷免就取消了,對不對?因為這樣比較乾脆,這部分大家同意嘛!另外就是我們上次在審查第七十七條時談到的,徐委員,這個部分和你們有關係,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役男、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我們後來是把它改成這樣。第七十七條的部分要不要把領銜人拿掉?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請大家看一下第七十七條,那天本席在唸的時候有一點出錯,原來的規定是現役軍人或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之提案人,但是我們後來在討論的時候,把它改成提議人之領銜人,領銜人只有一位,對不對?因為行政機關的人也有可能提案罷免民意代表,這是有可能的,它的規定是提案人不能具有公務員資格,那2%是不行的。

  83. 楊委員鎮浯

    本席記得那天針對軍人的部分都同意不要嘛!對不對?公務人員的部分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楊鎮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