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毓仁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需要經過全國性的辯論。「本席個人覺得,針對促轉條例,其實是需要經過一個全國性的辯論。」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轉會設置在行政院下面直接接受行政院命令、可動用警察權搜索民宅與隨處扣押檔案,有如行政院的秘密警察機構與白色恐怖再復辟。「促轉會設置在行政院下面,它就像是行政院的秘密警察機構,因為它是一個執行單位,而且直接接受行政院的命令,它還可以動用警察權搜索民宅,或是隨處扣押任何它想要的檔案」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在非常糟糕的經濟情況下動用整個立法院的資源快速通過促轉條例。「在這種非常糟糕的經濟情況下,為什麼我們要在這邊動用整個立法院的資源,快速的通過這個促轉條例?」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毓仁

    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政府剛上任一個月,本席認為你們有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需要去面對,就是你們施政的重點到底是什麼?民進黨有4年的時間可以好好的把國家重新整理好,為什麼上任一個月,就急著快速讓促轉條例通過?本席個人覺得,針對促轉條例,其實是需要經過一個全國性的辯論。

  2. 轉型正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看看德國的經驗,德國花了20年的時間進行轉型正義,一直到2015年,他們還在重新整理檔案,重新進行國家性的辯論,如果我們現在有這麼多分歧的意見,有這麼多不同的想法,為什麼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倉促的以多數暴力的方式通過單一版本?

  3. 現在臺灣面臨許多困境,例如出口連十四黑,GDP不保1%,而我們的FDI,外國直接投資不到50億美元,比鄰近開發中國家少很多,例如印尼有292億元,我們足足少了4倍,在這種非常糟糕的經濟情況下,為什麼我們要在這邊動用整個立法院的資源,快速的通過這個促轉條例?這是一個需要經過漫長時間處理的重要議題,它需要經過國家性的辯論,臺灣人民選出民進黨,不是要他們快速的為這個國家製造分裂,而是希望他們把國家帶到一個更好、更繁榮的地步。

  4. 第二個,本席想要特別談的是,上個禮拜大家對這個案子的表態,本席相信大家都看到了,促轉條例並沒有把原住民的部分納入,如果這個促轉條例是一個選擇性的正義,是一個假的促轉,是因為8月1日蔡總統要對原住民朋友們道歉,上禮拜五原住民朋友和原住民委員提出要求之後,你們才把這個條例排進來審查、說明,表示一開始的時候,你們根本就沒有想到要把原住民的部分納入這個促轉條例裡面,如果這件事情一開始就沒有被考慮進去,那8月1日的道歉也是一個虛偽的道歉,是一個假的道歉。

  5. 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本席在這邊再次強調,促轉會設置在行政院下面,它就像是行政院的秘密警察機構,因為它是一個執行單位,而且直接接受行政院的命令,它還可以動用警察權搜索民宅,或是隨處扣押任何它想要的檔案,請各位想一想,這不是過去的白色恐怖再復僻嗎?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所以我們堅決反對這麼快速、獨斷的通過目前的轉型正義版本。

  6. 主席

    許委員,本席要提醒你,今天有兩個法案是繼續審查,5月26日已經排過鄭天財委員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只是那時候您可能不在。

  7. 請林委員為洲程序發言。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廖委員國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再次向段委員表達敬意,今天特別將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即時排入議程中,這是新政府上臺以後,轉彎轉得最漂亮,身影最好看,而且民眾最有感的。

  10. 本席所提的條例版本有幾個重點,我特別跟大家說明,它揭示了幾個原則,從提案名稱來看,第一個,原住民是臺灣最早的主人,殆無疑義;第二個,歷經400年外來政權統治臺灣的過程當中,原住民遭到不當、不平、不公義的對待,失去了土地和自然資源,所以我們要求所受損害的權利必須回復、補償。當臺灣已經進入OECD所評定的開發中國家時,民主深化已經30年,社會已經日趨成熟,是回頭整理那一段殘破不堪的歷史,來發掘真相、重行解釋的時候。

  11. 台灣近400年來大概分幾個階段,從西班牙、荷蘭、明鄭、清朝、日據、中華民國到臺灣,所有的外來政權一次又一次進行資源的掠奪、殘殺原住民、步步進逼、蠶食鯨吞,剛才委員舉了很多例子,尤其到日據的時候,一個命令就沒收了所有原住民賴以維生的土地和山林,變成他們所稱的官有林野。中華民國來臺灣以後,說是光復,但是對原住民所遭受的損害權利並沒有復原,反而二度搶取原住民的土地、山林,成為現在所稱的國有財產,慰安婦都可以要到補償,難道原住民就不能要求追還這些土地嗎?我要在此特別表達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日據時期所遺留對原住民不公不義的問題從來沒有負起責任,所以,此時此刻本席要透過促轉條例中有關原住民的部分提出我們具體的主張

  12. 1.轉型正義的立法應該要從被暴力政權傷害最多次,同時也是傷痛最深的原住民來做起。

  13. 2.轉型正義應該對每個歷史階段的真相要調查清楚,歷史事實絕對不容被隱瞞,也不應該被遺忘。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主席

    請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報告。

  16.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廖委員國棟等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稱原權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所提「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尊嚴恢復條例草案」(以下稱原尊條例草案)、陳委員瑩等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以下稱促轉條例草案),並賡續審查鄭委員天財等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以下稱土地條例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以下稱權復法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17. 有關鄭委員天財等人所提土地條例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權復法草案等二案,業經本人列席貴委員會105年5月26日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時說明本會意見在案,今天茲謹就廖委員、親民黨團及陳委員等人所提前揭各條例草案內有關原住民族權利及本會職掌部分,敬表書面意見如下

  18. 壹、原權條例草案

  19. 本條例草案規劃於總統府設置原住民族權益回復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健康平安,謝謝。

  22. 主席

    另有總統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之書面報告,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23. 總統府書面報告

  24.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等5案,本府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25. 總統於今(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指出,新的民主機制要能夠上路,須先找出面對過去的共同方法。政府會用最誠懇與謹慎的態度,來處理過去的歷史。追求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在追求社會的真正和解,讓所有臺灣人都記取那個時代的錯誤。透過挖掘真相、彌平傷痕、釐清責任,從此以後,過去的歷史不再是臺灣分裂的原因,而是臺灣一起往前走的動力。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本府尊重貴院黨團及委員所提有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草案,惟廖委員國棟等27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中規定主管機關為隸屬於本府之具有行政調查權之獨立機關「原住民族權益回復委員會」,考量本府僅為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之幕僚機關,為避免引發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憲政疑慮,建請貴委員會衡酌。

  28.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

  30.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鄭委員天財等23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謹就本草案第3條及第15條涉及本會業務部分,提出修正意見,敬請參採

  31.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業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5年2月1日送交大院審議。該草案第3條第2款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為「指經依本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之公有土地。」。本草案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統領域土地,指日據時期起,原住民已依其傳統習慣擁有、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其範圍如下

    一、部落與舊部落及其周邊耕墾、畜牧、游獵之土地。二、漁區、獵區及採集自然資源區域之土地。三、祖靈地、聖地、聖山、起源地及其傳統宗教、祭典之土地。四、原住民使用之湖泊、河川及其浮覆地。五、其他原住民族歷來以其傳統習慣規範擁有、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所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涉之土地範圍均不明,易衍生爭議。是以,建議本草案第3條,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版本,修正為「本條例所稱傳統領域土地,指經法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之公有土地。」,以利於執行,並杜爭議。

  32. 二、草案第15條規定「(第1項)傳統領域土地現屬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依各族傳統習慣規範,回復並登記予各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固有集體權利人。(第2項)不能為前項之登記時,傳統領域土地登記為原住民族自治區所有;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前,傳統領域土地登記為中華民國有所有,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第3項)傳統領域土地屬於二族或二族以上共同使用者,登記為各該原住民族共有;不能登記為二族或二族以上共有者,登記為原住民族自治區共有;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前,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此涉及傳統領域土地所有權之確認,及土地所有權之得喪變更,允宜在實務上能簡明操作,爰建議仍應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版本之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定後,除依法撥用者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中央主管機關。」,以利實踐。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其意義旨在希冀由行政院長之身分,整合、敦促相關部會之法令、行政措施,實質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現行法制之衝突。自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後,行政院於94年12月8日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其中第4點第1項前段要求:本會會議以每4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執行迄今僅召開3次會議,且內容逐漸流於形式,未能回應原住民族社會之期待。

  35. 更有甚者,行政院復於103年4月9日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1項前段為

    本會會議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自此爾後,更無召開。使得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欠缺整合跨部會盤點、整合之機制。原住民族基本法乃原住民族相關法令之基本母法,但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已逾10年,卻仍有諸多子法尚未制(訂)定,致原住民族基本法無法落實,影響憲法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各法令主管機關將原住民族所遭遇之各種生活需求扁平化、一般化,徒以全國一致性之空泛理由,漠視、邊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生活需求,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增加原住民族之失落感及對政府之不信任度。查有監察院105年3月7日公布之105內調0011號調查報告可稽。

  36. 綜上所述,為使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得到彰顯,要求行政院應於期限內敦促所屬,完成下列事項

  37. 一、行政院應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每四個月召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並切實盤點、整合所屬行政機關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38. 二、行政院應於四個月內召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針對各個層面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專案討論,並於會中盤點、整合、研議、擬具處理方針,定期列管辦理情形。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謝謝委員。

  41.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與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許毓仁、林為洲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42. 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

  43. 對於促轉條例的問題,要嚴肅去面對。政府現在施政的重點是什麼?民進黨有四年的時間可以好好的把國家整理好,為什麼要著急促轉條例上路?

  44. 我認為對於促轉條例對於台灣需要一個長時間的思考,台灣需要全國性的辯論。轉型正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德國花了二十年時間,還在進行轉型正義,到了2005年還在進行檔案整理,重新的去辯論。

  45. 如果說我們國家有不同想法有意見分歧,為什麼需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倉促去通過?現在台灣面臨的困境,出口14黑,GDP不保一,FDI不到美金50億,比鄰近開發中國家的印尼292億,還少了四倍,這樣糟糕的經濟情況下,我們為什麼不優先推動經濟發展?

  46. 這是一個漫長的重要的議題,需要國家辯論,台灣的人民選出民進黨不是要國家分裂,是希望要把國家帶到更好的地步。

  47. 原來促轉條例未將原住民納入,如果促轉條例是一個選擇性的,未將原住民納入促轉條例,這就是一個假的促轉。促轉一開始未將原住民考慮進去,上週五原住民委員提出後才被排進來。我認為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對於促轉會設在行政院下面,就像是秘密警察是一個秘密執行單位,它接受行政院的命令可以動用警察權,搜索民宅,隨處扣押他想要的檔案,這不是過去白色恐怖再復辟嗎?

  48. 促轉條例,這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認為要慎重審議。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毓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