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labor-hours-shift-interval質疑以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會議通過即可降為8小時的修法版本實際上會使8小時變成原則,而非例外。「如果是以11小時為原則,但勞資會議通過以後可以降為8小時,這樣就不是例外了喔!而是要一直維持間隔8小時的勞動條件。」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在你出國的時候,勞動部鬆綁七休一、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的限制,除了呂寶靜次長的專案報告書面資料,11月3日的時候,你們也特地發新聞稿表示,關於輪班間隔,你們主張11小時比較恰當,你是不是仍然這麼認為?或者這只是呂寶靜次長的主張而已?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經過衛福部內部的討論,我們認為為了保障職業安全,應該以11小時為原則,如果有特別的情況才例外處理。
- 林委員淑芬
本席不清楚你們的意思,你現在說以11小時為原則,但是在你們11月3日的新聞稿,照護司司長是說,考量護理人員職場健康和病人生命安全,11小時仍較為恰當。呂寶靜次長說,兩班間的輪班間隔維持現行,她是指維持11小時版本,而不是8小時。你們到底是什麼意思?
- 陳部長時中
基本上我們的立場是一樣的,現在是因為勞動部提出二個版本,一個是以8小時為原則,另外一個是以11小時為原則,如果是就這兩案選擇,我們當然選擇11小時較為恰當,如果有例外的情況,當然要經過協調,不過在整個……
- 林委員淑芬
什麼是例外的情形?如果是以11小時為原則,但勞資會議通過以後可以降為8小時,這樣就不是例外了喔!而是要一直維持間隔8小時的勞動條件。
- 陳部長時中
其實針對這方面,我們也知道勞資雙方一定會有不對等的情況。
- 林委員淑芬
行政院有兩個版本,乙案就是你說的維持11小時為原則,但是勞資會議決定以後可以調降為8小時,這樣就不是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因為勞資會議協商以後,就會改成原則8小時。
- 陳部長時中
基本上這是一個維持彈性的做法,但是針對這方面,對於相關的規定,我們一定會研究相關情況……
- 林委員淑芬
如果醫院和護理人員開勞資會議協商,把它改為8小時,到時候只要勞資會議通過就可以變成8小時,這樣還是你們所謂的原則11小時嗎?本席的意思是說,你們不要口惠而實不至,衛福部說以11小時為原則,顯然你們是認為一年365天當中,只有少數特殊狀況才能變成8小時。
既然這樣,你們就要訂定行政指引,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絕對不允許例外,全部維持11小時。但是這和現在勞基法的修法版本有扞格之處,因為只要勞資會議同意了,就可以改成以8小時為原則,所以請問乙案……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會在護理工作指引當中訂定。
- 林委員淑芬
你們今天說的都是口惠實不至,因為在護理人員和長照人員面前,你們沒有擋住這個可能將原則變成8小時的修正案,你們沒有擋在護理人員和長照人員的面前保護他們,你們只是宣稱你們希望原則11小時,只有非常例外的狀況才能變成8小時,可是你們沒有回應真正的問題點,因為勞動部修法之後,雖然原則為11小時,但是只要勞資會議協商通過就可以改為原則8小時。
- 陳部長時中
依照我的了解,間隔8小時應該是例外,原則是11小時。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只會在這邊耍嘴皮子,不要用話術玩弄大家。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會在工時指引當中訂清楚。
- 林委員淑芬
本席已經告訴你們問題在哪裡了,你們會訂工時指引嗎?你們會規定只有在特殊狀況下,例如緊急事故等等,否則的話,勞資會議協商不得擅自調整為原則8小時。
- 陳部長時中
我們可以訂指引。
- 林委員淑芬
最好是這樣。你們要擋在護理人員和長照人員面前,保護他們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你們一定要保護這一群從業人員,否則勞動條件惡化以後,護理人員荒會更荒,長照人員的人力缺會更缺,因為勞動條件更惡化、更下降。你們不要把這個當成彈性,認為這樣資方一定穩賺,因為到時候勞動條件會更惡化、更下降,沒有人要去當護理人員、長照人員,而且既有的從業人員還會流失、再流失。
到時候你們會不會提議開放外籍護理人員、外籍看護員?絕對是這樣,我們等著瞧,本席預見5年之後大家就看得到,搞不好到時候就會開放外籍護理人員、外籍長照人員,說不定這麼做對老闆而言更有利,因為勞動條件很差,臺灣人不做了,所以你們要開放外勞,而且他們的薪資更便宜。如果你們不把關的話,本席也可以合理懷疑,其實你們是故意要惡化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逼走臺灣的護理從業人員,之後再開放外籍護理人員、開放外勞。
- 陳部長時中
我們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劃。我們當然是要保護他們的工作環境,所以我剛才說會明訂工時指引。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哪有保護他們的工作環境?本席本來想像,當我們說到輪班制時,例如這一個禮拜上大夜班,下一禮拜上小夜班,再下一個禮拜上白天班,結果護理人員的花花班根本不是以一個禮拜為週期,而是2天大夜、2天小夜、2天白天,這群人在這種環境工作幾十年了,你還說會保護他們的從業環境,就只是「出一張嘴」,「放屁安狗心」,虛與委蛇,看到現在護理人員的從業環境,你們有資格說你們會保護他們嗎?更不要講修法開放以後。現在護理人員的從業環境符合人性、健康?合理嗎?實際的狀況是花花班2天大夜、2天小夜、2天白天,部長,如果是你有辦法負荷嗎?要不要換你們這些公務人員來做做看?先排2天小夜,小夜輪完再輪2天白天,間隔8小時後再輪2天大夜,部長,這樣的排班你行嗎?連輪班都不是以週為計算單位,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你自己負荷的起嗎?部長,你要不要回答一下?
- 陳部長時中
報告委員,我們那時候的工作條件沒有辦法跟現在比,以前更不好。
- 林委員淑芬
現在就是還這樣子啊!現在還沒修法,就是花花班,你們醫生領的薪水跟護理人員領的薪水一樣嗎?你現在是部長?不要講你們過去,讓你像現在的護理人員一樣,要排2天大夜、2天白天、2天小夜,你願意上這樣的班嗎?你負荷得了嗎?
- 陳部長時中
這是不健康的生活型態。
- 林委員淑芬
可是現在是他們的正常耶!現在的花花班就是這樣排班,間隔休息時間是8小時,沒有錯啦!所以開放以後你說會訂指引,這是空中畫大餅、畫餅充飢啦!現在都還沒有開放、還沒有修法,輪班間隔11小時也還沒有實施。事實上,現況就是這些護理人員的輪班間隔只有8小時。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會訂指引……
- 林委員淑芬
你要訂指引!你訂出的指引他們有辦法排班嗎?醫院就跟你們講他們排不了班,你敢訂指引嗎?你訂得出來嗎?
- 陳部長時中
這我們會訂……
- 林委員淑芬
你什麼時候要訂?如果法案通過以後,你們多久會訂出來?1年是訂、2年也是訂,到時候還不曉得是不是你當部長。在法案通過以後3個月內馬上訂出指引有沒有辦法?這樣我們才能檢驗得到,有權要有責啊!你們嘴巴上說會保護護理從業人員、長照從業人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和病人的安全,因為護理人員沒有好的休息,醫療安全、看護安全是有疑慮的,這關係到病人的安全,你有沒有辦法承諾3個月內訂出指引?
- 陳部長時中
3個月……
- 林委員淑芬
你們3年也訂不出來啦!現在的護理人員輪班間隔只有8小時還不違法,這就是為什麼去年一例一休修法輪班間隔11小時會到現在無法施行,因為現在護理人員都只休息8小時,這個法律不敢實施,因為排班排不出來,這就是現況啊!你們還繼續畫餅充飢、空中畫大餅,跟我們說你會訂指引,老實說我不相信。你們不要發了記者新聞稿,到社環委員會報告,講說你們會擁護11小時,我們就相信你們是真的在乎11小時的輪班間隔,事實上,你們現在就讓護理人員在血汗之中。
最後,關於醫療糾紛,剛剛劉建國委員提到你們的調解成功率,如果你們所謂的關懷小組有成效,從102年到現在已經做5年了,關懷小組先行調解到底有沒有成效?請問全國平均調解成立率是多少?
- 陳部長時中
13個縣市約35.7%、35.8%。
- 林委員淑芬
你們滿意這樣的調處成立率嗎?
- 陳部長時中
我想這還有進步的空間。
- 林委員淑芬
已經試辦5年了,這樣子是不是偏低?我們辦公室接到人家來陳情,就是關懷小組到衛生局申請調解,但是醫生根本連出席都不出席,衛生局的人跟民眾說醫院不出席,政府機關也沒辦法強制他出席。現行的試辦計畫沒有法制化,怎麼強制醫院來面對家屬醫療糾紛的困惑呢?不但沒有法制化,現行的試辦計畫有要求衛生局鑑定先行嗎?沒有鑑定得不到真相,醫院不但不來調解,來了也沒辦法調解,因為發生什麼事情,他都不得而知。民眾向衛生局申請醫療調解得不到真相,要怎麼在調解程序裡面化解爭議,讓病患家屬的情緒得以被安撫?沒有要求調解裡面要先行鑑定,也沒有法制化,醫院不理你!你們的調解成立率當然低啊!
- 陳部長時中
基本上這是採雙方合議的方式進行。
- 林委員淑芬
這不是講廢話嘛!合議!醫院就不來啊!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醫院來了就擺爛啊!不告訴家屬,你的家人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啊!因為沒有鑑定啊!
韓國2011年經國會立法通過,2012年開始實施醫糾法,其明定調解程序中施行鑑定之規定,除設有調解委員會外,另設有醫療事故鑑定團,應於60天內就事實調查之內容和結果、過失或因果的關係之有無,傷害後遺症之程度、其他鑑定事項作成一份鑑定報告書。有鑑定、有調查、知道後遺症是什麼,大概會知道未來要承擔什麼責任,大家再來調解就可以減少興訟。
德國也設有鑑定調解委員會,1年受理1萬1,000件醫糾申訴,非常多,他們透過免費的鑑定調解程序,避免訴訟率高達9成。一定要鑑定,且鑑定的經濟門檻不能阻卻這個鑑定啊!所以由國家免費提供,最後醫病和諧、訴訟和解達成率9成,接受鑑定結果不再提起訴訟。我們現在的調解成立率只有33%、34%、35%,即便要進入訴訟,大部分還是有很多的困難。現在醫療法通過,對於到底有無過失?還是要鑑定、還是要提告才會知道,現在委員的版本中對於有無過失,是不是也要提告才會知道?
- 陳部長時中
如果大家同意,可以申請第三方鑑定。
- 林委員淑芬
如果大家不同意,是不是還要提告才能知道有無過失?這樣有減少興訟嗎?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一直建議要把調解和鑑定結合在一起,並採鑑定先行、免費利用等原則,才能引導民眾減少興訟,促進較高的調解成立,才能藉由鑑定的統計、調解的成立來阻卻部分的責任,來要求除錯,這是創造多贏啊!本席現在都不知道你們到底幹什麼?老實說,現在既有的關懷小組、調解機制都是虛與委蛇,沒有很正面的,然後你們只修正醫療法,到最後還是要去提告,因為不知道有無過失、是不是故意,重大很容易判別,但是是否為故意要經司法程序調查,只要調查就進入司法啟動,這樣無助於減少興訟,對不對?你們要更負責,拿出來很多具體的作為,拿出真正的配套。部長,拜託!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