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absentee-voting主張開放不在籍投票,讓更多有投票權的人民可以在工作地點或求學地點直接完成投票「我們主張開放不在籍投票,讓更多有投票權的人民可以在工作地點或求學地點直接完成投票的工作」發言紀錄
- 王委員育敏
(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討論公投法,從前面許多委員的論述來看,大家都認為公投法應該要修正、應該要還權於民,然後訴諸直接民權,針對這一點,大家有部分的共識。關鍵條文除了之前大家所提到的提案及連署門檻不斷下降之外,最關鍵的還是如何讓每一位人民都可以行使投票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在外工作或求學,都可以有權利投下神聖的一票。針對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八,國民黨很負責任的提出相關提案,我們主張開放不在籍投票,讓更多有投票權的人民可以在工作地點或求學地點直接完成投票的工作,國民黨很負責任的把所有的想法都寫在法條當中。
剛剛聽到民進黨的委員說他們也要跟進,他們也贊成不在籍投票,不過在此本席要提出質疑,民進黨所提出的版本是不是在打假球?是不是另外一個拖延的戰術?請大家看一下民進黨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他們的主張是「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請大家注意他們所使用的文字是「得」,而不是「應」,請問為什麼是「得」,而不是「應」?既然要開放不在籍投票,不就應該很明確的規定未來所有的公投都可以以不在籍投票的方式進行嗎?另外,提案說明的部分更是讓人擔心,為什麼本席會懷疑他們是在打假球、是以拖代變?因為他們提到不在籍投票的實施方式必須等到另外以法律規定完整之配套措施後始予施行,這就是一個拖延戰術。民進黨的版本跟國民黨的版本是完全不一樣的,國民黨支持不在籍投票,而且在今天公投法修正通過之後就可以開始實施;民進黨的版本澈澈底底是在打假球,他們不敢反對,但是又不想贊成,所以只好提出這種無限延期的版本,對此我們不能同意。
在此我要請教在座的民進黨委員,你們心中的公投法不在籍投票是不是要在今年啟動實施,還是要在明年啟動實施?請問你們所謂的法律完備是指什麼時候要完備?大家都知道,只要民進黨想過的法案沒有過不了的,針對不在籍投票,請民進黨表態,到底你們是支持還是反對?如果你們真的支持的話,待會兒要按投票鈴的時候,請支持國民黨的版本,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大選,本席在上一屆就已經開始推動並提出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公民投票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以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2003年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之後,總共啟動六次公民投票,2004年3月20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45.17%,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45.12%;2008年1月12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26.34%,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26.08%;2008年3月22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35.82%,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35.74%,可見投票率都非常低,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多數勞工因為工作的關係,學生由於就學的因素,所以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或者是因為地處偏遠,需要更多的金錢成本,因此影響了投票的意願。為了保障及鼓勵參與公民投票,確實應該落實直接民權,也就是實施不在籍投票。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經二讀,把公民投票的年齡從現行的20歲降低為18歲,這正是學生的年齡,更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何況這已是世界的潮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 王委員育敏
(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吳志揚、呂玉玲、顏寬恒等13人,鑑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將全國2,721公頃之水域空間,包括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全數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環保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目前僅「國家級濕地」施作太陽光電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其他水域用地種電皆無需環評,恐將造成我國自然生態資源及水域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爰建請環保署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及準則,將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並會同農委會加強水資源維護與生態保育,確保我國環境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育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