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public-pension-benefit-rules主張自願退休應維持現行以「應」准的規定,質疑改為「得」會使自願退休者須找人關說。「我覺得現行條文是「應」,就應該維持。剛剛司長表示之所以要修改是要賦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彈性,這樣修改的結果會發生什麼事?原本自願退休的人,因為已無心繼續服公職,就應該讓他走,假設改成「得」的話,會變成要自願退休的人都要找人關說」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這是有前提、有假設的,你是假設他會活到幾歲?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曾委員銘宗

    多少?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曾委員銘宗

    我還是要回到剛剛的精算報告,精算報告寫得這麼精密,照理講,要有精算模型、要有覆核的人,這麼重要的精算報告,關係到100萬名公教人員的權益,為什麼沒有精算模型?沒有第三人覆核?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過去幾年的報酬率平均是2.83%,為什麼這次的精算報告報酬率以4計算?我覺得這已經偏離事實。再來就是有關回任的部分,謝謝司長在這段期間又再精算,不論對當事人有利與否,我都覺得要開放給當事人一個選擇的權利。如同禮拜一晚上所說,現在政府片面改變退休條件,但是當時答應的退休條件並不是這個情況,現在政府基於情事變更或者基於財政考慮而變更條件,政府也要相對的衡平比例原則、公平原則,開放給當事人有選擇回任的權利,尤其是對整個基金沒有重大不利的情況,因為我們改革基金是為了更永續,既然開放對基金沒有重大不利,我覺得就更要開放,謝謝。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王委員育敏

    請教司長,你剛剛說再任時的薪水是用多少計算?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王委員育敏

    七功六大概是多少?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王委員育敏

    你是用平均數計算?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王委員育敏

    你就是用平均的等級,到那邊就是用這個錢來算對不對?但你剛才也說了另外一個三萬多的數字,那是什麼?請講清楚。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王委員育敏

    那個就用三萬多計算?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王委員育敏

    好,我要講的是這到底是不是軍公教人員該有的權利?按照剛才司長的說法,看起來,再任是理所當然,你們也贊成嘛!照你剛剛的說法聽起來,你們的態度是開放的,其實他是可以再任,而且有這樣的權利,只是你們很好心計算出來,這樣其實比較不划算,因為領到的錢會比較少。我要問的是一個權利的問題,那就是他可不可以主張不要領?也就是說,他想回到原來的職務,依照你剛剛算給大家聽的七功六的算法,今年52歲,還想繼續工作十幾年,等到65歲再領退休金,他寧可選擇這樣的生活方式,因為今天政府的條件改變了,所以想要這樣選擇,這個權利到底可不可以?銓敘部要表達清楚。按照你剛剛的算法,沒有什麼不可以,反正,對政府財政來講不會是負擔。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王委員育敏

    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再講清楚。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王委員育敏

    召委,要充分討論。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王委員育敏

    他們第一次發言不可以嗎?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王委員育敏

    有異議,保留。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王委員育敏

    你現在在講哪裡?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曾委員銘宗

    本席要詢問呂司長下列兩個問題:第一,依照精算報告載明,過去幾年來的報酬率只有2.83%,但這次是用4%做出精算報告?第二,針對第十六條條文,在這次修法中,到底法官應否列入改革的對象?其改革的時程為何、何時要提出修法?當然,這個問題最重要是涉及司法院,但今日會議司法院未派人列席,所以本席還是要詢問銓敘部人員,到底法官的年金是否一併改革?本席希望呂司長能夠回答我上述兩個問題。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王委員育敏

    主席,我先問一個……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王委員育敏

    召委,我給你一個建議,你可不可以休息一下,請議事人員把你剛剛唸的這些內容,形成一個大的對照表,有太多人針對這一條提出修正動議的版本,因為版本太多,等整理出來之後才能針對關鍵的那幾項進行討論。這應該不會花太多時間,打出來應該很快。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王委員育敏

    想幹嘛,請提出來好不好!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王委員育敏

    議事人員可不可以很快地列出主席口頭宣告的,大家再對照那個表……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王委員育敏

    今天談到失能的部分會涉及衛福部,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他們派代表到現場,原民會也要有代表,畢竟他們才是主管機關,要看他們同不同意、須不須徵得他們的同意、他們要不要表示意見?負責警消的內政部要不要表示意見?應該是要吧!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王委員育敏

    他們是相關的部會。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曾委員銘宗

    第十七條的條文有的規定「得」,有的規定「應」,請教銓敘部,公務人員符合條件,經服務機關准許自願退休的人數,全國一年有多少?這是第一個。

  44. 第二個,同條有提到危勞的部分,並規定「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部認定之」,請問目前已經報送的機關是不是只有警察跟消防,還有沒沒有其他機關?謝謝。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王委員育敏

    有關危勞的部分,本席的辦公室就接到公職醫護人員詢問,他們到底是否屬於危勞的範圍,因為現在銓敘部並沒有對外說明公職醫護人員裡,到底誰被認定是屬於危勞的範圍。事實上,目前公職醫護人員分兩種,一種是公務人員,一種是約聘僱。這個部分銓敘部應該對外說清楚,因為現在很多公職醫護人員有這樣的焦慮。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曾委員銘宗

    現在有哪些被認定為危勞職務?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曾委員銘宗

    我覺得現行條文是「應」,就應該維持。剛剛司長表示之所以要修改是要賦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彈性,這樣修改的結果會發生什麼事?原本自願退休的人,因為已無心繼續服公職,就應該讓他走,假設改成「得」的話,會變成要自願退休的人都要找人關說,現在在「應」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有很多官員要退休都得找人關說,甚至有人還要送錢等等,連「應」現在都成這樣子,如果改成「得」,以後情況將會更普遍,地方政府官員為了要退休,還要到處拜託找人關說。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王委員育敏

    現在我們討論的第十七條,其原本立法用意不就是允許公務人員有下列情況可以退休,怎麼會扯到國家財政的問題呢?就條文本身,我們應該要審議的是核准退休的以下這些要件,銓敘部可以直接說現行狀況有哪些很不合理、想要改,就直接講白了,明白表示在怎樣的情況底下恕難同意,不會允許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退休,就說清楚,怎麼會陷入這樣的矛盾?明明法條說公務人員只要符合下列資格就可以退休,卻又回過頭思考如果退休了會造成地方財政的困難,如果是這樣,銓敘部就講清楚,覺得第十七條有哪個要件不合理,目前在實務上,即使已經達到這樣的要件,都認為申請退休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須強勢用政府機關的權責將現行條文中的「應」改成「得」,要多這樣的彈性以拒絕退休申請,我覺得立法不要玩假的,這一條明明講的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底下可以讓公務人員退休,除非以下哪些要件是不合理的。可以講啊!可以討論啊!這是連動的。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王委員育敏

    條文訂定的目的是什麼,大家要弄清楚。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王委員育敏

    還有國民黨的修正動議。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王委員育敏

    我們有修正動議啊!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王委員育敏

    就維持原條文……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王委員育敏

    好,我知道了。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王委員育敏

    是不是危勞的定義要先討論?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王委員育敏

    因為牽涉到危勞,我建議……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王委員育敏

    他是配套的,對不對?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王委員育敏

    可不可以把配套的條文變成block,大家針對這個部分做徹底的討論,然後連動到後面?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王委員育敏

    就像剛剛你講的……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王委員育敏

    我的腦子沒有召委這麼好。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王委員育敏

    不然請召委把它寫下來。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王委員育敏

    把它打上去,改成Word畫面……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王委員育敏

    真的要對照一下。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王委員育敏

    也沒有很單純。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王委員育敏

    你後面還要再分兩個等級。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王委員育敏

    我建議後面其實可以拿來前面一起討論。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王委員育敏

    等一下,我再看一下,他的是比較嚴格還是比較寬鬆?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王委員育敏

    所以就是考試院版本,對不對?你再宣告清楚一點。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王委員育敏

    加了王榮璋委員的,然後呢?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王委員育敏

    那個部分需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再同意一次?還是只要那個機構認定就可以?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王委員育敏

    還是要報,對不對?它的process是什麼?因為剛才銓敘部一再講嘛!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王委員育敏

    譬如說你講的是勞保,勞保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不需要勞動部再認定一次嗎?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王委員育敏

    這樣會不會有漏洞?因為剛才銓敘部提到危勞的時候,一再強調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還有這個業務的主管機關譬如衛福部或勞動部的意見,現在變成只要有一個機構出具報告就達到了。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王委員育敏

    主席,你剛才針對討論已經做了比較明確的宣告,但可不可以不要只停在這邊,而是先處理第十七條的文字,例如我們剛才提到關於「應」字的部分,這樣大家才可以邊看……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王委員育敏

    廣泛討論?好。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王委員育敏

    鄭委員剛才特別提出原民議題,民進黨的陳委員瑩過去在衛環委員會也不斷主張原住民朋友有一些比較特殊考量,所以她希望在增訂條文時,都應該把這些考量納入。我也認為這種因素和男女也就是性別因素不太一樣,在過去許多條文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對原住民議題會另外加以考量。所以,大家現在應該討論的是鄭天財委員剛才提出來的另外考量有沒有不妥之處,或者覺得不需要考量的。請大家想想,過去各項法令、條文,只要是碰觸原住民朋友的議題,我們真的都會另外考量,比起性別等,如同剛才王委員榮璋講的,這已經成為另外一個議題,對於原住民朋友會遇到的情況,確實應該做比較特殊的考量,我認為大家可以針對這一點討論。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王委員育敏

    要不要請相關部會說明?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王委員育敏

    主要是銓敘部剛才自己也坦承,他們最後也沒辦法決定如何認定,而是尊重原來的主管機關。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王委員育敏

    對,那我剛才問的問題,銓敘部可不可以回答?也就是關於危勞職務的認定,我剛才特別提出公職的護理人員,銓敘部剛才也提到,目前隸屬中央的醫院幾乎都已制定相關規定,唯一特別的是台大它不定,台大自認沒有危勞設計,至於其他醫院,不曉得銓敘部現在手上有沒有資料,因為剛才司長口頭報告時則提到,現在中央有、地方也有。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主張完全授權給主管機關做認定?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王委員育敏

    那我請問一下,在實務上,光是醫療這個領域,就有放射、醫檢以及呼吸治療這三類。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王委員育敏

    都不認列。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王委員育敏

    你是說,目前由衛福部主管的各大醫院統統都不列入?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王委員育敏

    那真的要好好解釋,因為護理工作人員的屬性與醫檢人員的工作屬性還是有所不同。但有些醫檢工作還涉及現場儀器之操作與數據之檢測等等,為什麼護理人員列入、其他人員不列入?銓敘部會表示意見嗎?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王委員育敏

    你們不會?那誰來幫他們?如果他們認為應該納入,要由誰為他們主張權益?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王委員育敏

    我現在也是在釐清部會之間的權責,這項法律是銓敘部在制定,照理講,銓敘部就是主管機關,但銓敘部又表示,對於這些標準無法置喙,必須回歸主管機關,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覺得有疑義,應該向衛福部表達。舉例來說,醫事人員如果自認應納入危勞職務,卻沒有被納入,那麼該負責的是誰?我現在就是要釐清這一點。根據剛才銓敘部的說明,該負責的應該不是銓敘部;法律是銓敘部定的,但該負責的不是他們,而是衛福部喔!司長剛才是這樣講的。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王委員育敏

    但這裡不只涉及職業安全,我剛才也講了,例如公職護理師這類職務就不包含在內,警消也不在裡面啊!應該規定適用人員的範圍。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王委員育敏

    不,危勞職務範圍很廣,時代力量版本主張的是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但職安法是為誰訂定?是勞工。然而此處要規定的是公務人員,如果考慮屬性,警消也是危勞職務,但警消適用勞基法嗎?沒有啊!所以不能直接引用,應該重新訂定一個適用標準,我剛才講的是這件事。時代力量只是便宜行事,直接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基準,但大家都知道職安法的規範對象是勞工,跟我們今天審查的對象不一樣,我們今天要制定的法,規範對象是涉及公職者,而公職中的危勞職務屬性與勞工是一模一樣的嗎?直接引用沒有問題嗎?我在講的是這一點,時代力量也要想一想,直接這樣引用,沒有漏洞嗎?應該要重新制定標準吧!銓敘部應該可以重新制定一套標準吧!可以以職安法為參考,但絕對不是完全引用,否則就錯亂了,怎麼會是在制定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時直接引用適用對象為勞工的職安法呢?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王委員育敏

    鍾委員解釋得很好。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王委員育敏

    主席,我還是建議把相關條文完整呈現出來給大家看。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王委員育敏

    應該重新訂定,不能就這樣引用和適用。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曾委員銘宗

    第十八條的規定是「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適用的情況非常特殊,所以本席除贊成鄭委員所言,將「得」修正為「應」之外,同時也要請銓敘部釋疑,以過去凍省為例,很多人員因機關搬遷致使工作條件變更,導致原本住在中興新村的人在凍省後需到他處上班,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都要考量,但這種狀況並非出自自願,請問銓敘部對這類人員有無補償或優惠措施?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王委員育敏

    我認為這部分還是需要再做確定,如果銓敘部有此提議,應請勞動部人員表示意見。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王委員育敏

    他們為何提出這樣的疑問,我們必須double check。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王委員育敏

    剛剛司長講的凸顯了一個奇怪的問題,就是同樣類型的工作,但是有的醫院訂了就訂了,訂幾歲就按照其規定,可以跟其他醫院不一致,像台大更特別,說他們沒有危勞,所以也可以不用訂。所以,這次修法要拉出一個覺得合理的、齊一的標準嗎?因為這條條文講年齡,照理講醫院怎麼訂,應該要依照這個原則,就是你剛剛說自願退休年齡50歲、屆齡退休年齡55歲,可是現場實務大家會不一樣,就是說到底要依照這個標準?還是滿足這個標準以後,大家還可以各自訂不一樣的年齡?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王委員育敏

    他們是分兩層,但是全國齊一。你剛剛講的是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規定,台北榮總怎麼訂?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王委員育敏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調整?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王委員育敏

    如果他們都不調整,就可以跟大家不一樣,這樣好像有一點……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王委員育敏

    是。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曾委員銘宗

    第三項:「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當然這是現行規定,請問銓敘部,當時作這樣規定的用意是什麼?為什麼這樣規定?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王委員育敏

    方才鄭委員提出的問題,正是我一直提到的問題。也就是說,這部分有法明定,今天我們正在修法,銓敘部一再告訴大家,雖然法律是這樣規定,但是實務上有些部分沒有辦法做到,至於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到底是他們應為而不為?還是我們的公權力無法展現?抑或是銓敘部不想擔負這樣的責任?本席認為此一問題必須先釐訂清楚,如同我們剛才一直在問的,其實銓敘部的報告寫得很清楚,光是醫院這一項,不像剛剛段召委所講的,台大醫院變成是一個例外,而這件事情是各醫院都有發生,我認為台大不應該成為例外;也就是說,你們還是可以訂定基本原則,只是台大醫院不會牴觸此一原則,所以不會有人主動申訴有危勞的問題,這不是代表他們主觀解釋,因為他們不會有危勞的問題,就不需要訂定了。本席認為,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如果我們今天修法是認為這應該有相對比較一致性的標準,如同方才你剛剛講的,法律規範警察人員是針對全國警察人員,並不會允許台北市中山分局或嘉義市某分局有特例,這至少要分兩個層次,凡是符合規定的對象就可以這麼做,至於同樣是在醫院服務的護理人員,他們不可能在工作屬性都是同樣的類型,但彼此差異性如此之大,畢竟醫院是專業機構,而且還是用這個法條……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王委員育敏

    主席,現在我們只是在處理公務人員的部分,他們不適用這項法條啊!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王委員育敏

    我剛才一再強調,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今天我們在討論,如果依照這樣的情況,可能法條也不一定要有這樣的規定。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王委員育敏

    對,我認為他剛剛講的很不合理,在醫療體系中為何僅只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危勞問題?也就是說,在這個職業類別裡面,為何只有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危勞問題,這是由他們自己主觀的認定,認為他們沒有這樣的問題;因此,當許多人認為有危勞問題,而他們自己卻主觀認為沒有時,我只是要請教銓敘部的態度為何?難道就是由他們自行認定,當他們說沒有,就認定他們沒有嗎?我認為這樣的邏輯是……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曾委員銘宗

    第三款分為2目,第一目提到情緒不穩,但依我這兩天觀察,很多立法委員情緒都不穩啊!言行異常也有一點。至於是否影響機關聲譽,我看也已影響立法院聲譽了。「或事業績效」也很難講。第一目與第二目規定,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機關首長下達其應請病假之命令,但在很多情況下,可能長官認為他罹病,他卻自認沒病,反而認為有病的是別人、甚至是主管,基本上,我認為第三款可以刪除。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王委員育敏

    關於第二十條的討論,王委員榮璋希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銓敘部則認為該法看起來太傾向為勞工設計。我要提議的是,也可以修正這個名稱,如果不想用「職業重建」,因為覺得是引用勞工相關條文,那或許可以改為提供公務人員工作上的輔導、轉銜或訓練。在實務上,確實有公務人員提出這個問題,他們認為,公務人員一輩子處理文書工作,一旦無法再從事既有工作,其實他就不知道自己要做什麼,因為他只有這所謂的一技之長,卻被逼得一定要退休。其實公務人員也有職業轉換、轉銜的需求,這樣的需求不是只在勞工身上看得到,特別是該人員可能已經工作一段時間,卻必須重新學習新的工作領域或技能。報告銓敘部長官,銓敘部現在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輔導公務人員,還有公務人員說,他們只能去報名勞動部的相關職業訓練。你們有訓練嗎?那就請司長稍後一併說明。因為真的有公務員這樣反映,說自己一輩子只會處理文書,如果中途必須轉換職業,他沒有一技之長,也不知道要轉成什麼職業,而且他說現在並沒有這樣的體系。所以本席覺得王榮璋委員提的這個部分,即使我們不用這樣的字眼,也應該要有這樣的轉銜機制或輔導機制,這部分應該要建構起來,這是本席要反映的第一點。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王委員育敏

    原來就是這樣嗎?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王委員育敏

    本席剛才說的那個問題,你們還沒有回答,就是轉職的部分,如果不要用「職業重建」,當他們有這樣的需求時,你們……

  1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2. 王委員育敏

    哪一個單位負責?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王委員育敏

    現在就是沒有在做。

  1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6. 王委員育敏

    剛才司長說的,其實就是現在遇到的問題,你們是訂在哪一個辦法裡面?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王委員育敏

    可不可以給大家看一下?本席聽到的實務狀況,就是他想要有第二專長、想要接受訓練,因為這樣才可以轉職,你的意思是說你們有相關規定,但是授權各機關自行處理,本席剛才問過前金管會主委,金管會有沒有人在做這樣的事?事實上是沒有,所以這其實是空泛的規定。本席只是要告訴大家,銓敘部是否知道現在實際發生的問題是什麼?就是有規定,但是都沒有在做,請問這個問題該怎麼辦?

  1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0. 曾委員銘宗

    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和第三款,例如第二款提到,「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這是很舊的思維,認為只有在辦公室才可以辦公,其實現在很多人都是在家裡辦公,這樣的情況非常普遍。以後如果在家裡辦公呢?因為法條是寫「於辦公場所」,本席覺得在家處理公務也應該加進去,因為這個情況非常普遍。

  181. 所以本席要請教銓敘部,因為這是趨勢,而且已經在發生,部長或司長也很清楚,現在加班費根本就不夠,很多單位簡任以上的人都沒有發加班費,所以很多人把工作帶回家做,而且現在可以透過網路聯繫,尤其是假日也要發新聞稿,大家常常在加班。

  182. 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法條文字寫「辦公場所」,這是很舊的思維,應該把在家處理公務也加進去,不然真的對不起廣大的軍公教人員,本席做以上具體建議,謝謝,因為現在所謂的辦公場所幾乎都是指辦公室。

  1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4. 王委員育敏

    本席有同樣的問題要請教,的確,現在因為科技進步,手機……

  1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6. 王委員育敏

    不是啦!本席要先說明一下,像手機就帶在身上,隨時隨地都可以辦公,不一定是在家,剛才曾銘宗委員說可能在家辦公,但事實上並不見得,現在幾乎是隨時隨地都可以辦公,所以是否不應該再用場所限定,而是改用狀態?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曾委員銘宗

    第二款呢?

  1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0. 曾委員銘宗

    第二款是發生意外,在家裡辦公也有可能發生意外,第三款是猝死,這也有可能發生,對不對?這兩個情況是不一樣的。第二款是發生意外,在家裡處理公務時也有可能發生意外,第三款是猝死,這也有可能,司長,對不對?

  1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2. 曾委員銘宗

    第二款呢?在家裡發生意外呢?

  1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4. 曾委員銘宗

    你不能這麼說,…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曾銘宗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曾銘宗

    你不能這麼說,或許他在執行公務之後突然高血壓,結果倒下去。

  2. 曾銘宗

    本席只是舉個例子,還有其他的例子,這是有可能的。

  3. 曾銘宗

    但你們也不能因為不能證明,就讓他的權益受到影響。

  4. 曾銘宗

    你們有委員會可以認定。

  5. 曾銘宗

    有可能啊!例如他發生意外時剛好在傳Line,Line的訊息就能證明他在處理公務。

  6. 曾銘宗

    對,事發時在家裡,這樣可以適用第二款嗎?

  7. 曾銘宗

    很難說喔!

  8. 曾銘宗

    這次有考試院的版本,而部長是代表考試院列席,所以希望考試院、銓敘部要堅持考試院送出來的版本,以上是第一點。

  9. 曾銘宗

    第二點,關於最後在職10年之平均俸(薪)額的部分,民進黨黨團版本,也就是國是會議版本,都是最後在職15年之平均薪額,這樣的結果,每年對退撫基金的影響,即現金流量的影響是多少,這部分是有精算報告,而考試院版本規定10年,國是會議版本是15年,兩者之間的差距對退撫基金未來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很重要的一點,因此,這部分希望銓敘部可以講清楚,而且希望你們能夠堅持你們的立場、版本,因為這是考試院送來的版本,而你們是代表考試院來列席的。

  10. 曾銘宗

    10年、15年各對退撫基金造成的影響要去精算,畢竟這是要做成重大的決策,所以我們想了解兩者到底差在哪裡、差了多少。

  11. 曾銘宗

    這是以50年為基準計算出來的,即50年下來差了85億元。

  12. 曾銘宗

    對。50年差了85億元,而且考試院經過精算,也提出精算報告了,所以在此呼籲民進黨,不應該用喊價的方式。

  13. 曾銘宗

    不要攻擊別的政黨。

  14. 曾銘宗

    什麼叫做抗拒改革?

  15. 曾銘宗

    對不起!你攻擊別人!

  16. 曾銘宗

    我有攻擊你嗎?有點風度好不好?

  17. 曾銘宗

    但是你為什麼要攻擊人家啊?你講這什麼話啊!

  18. 曾銘宗

    你不需要攻擊別人!

  19. 曾銘宗

    你不需要攻擊人家!

  20. 曾銘宗

    剛剛各位先進都在討論第三款,這些都有一定的認定標準,但是各位想想看,關於第一款和第二款,其實都沒有任何程序正義可以保障公務人員。在第二十三條嗎?好的。

  21. 曾銘宗

    公務人員到底要不要比照勞工,從第一天討論第一條的時候,我就請周部長定位公務人員,畢竟兩者權利義務完全不一樣,所以不應有些比照、有些不比照,而是要比照就全部比照,否則愈比天下愈亂,換言之,從審第一條開始我就說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以上是第一點。

  22. 曾銘宗

    第二點,既然50年算下來的金額相差不多,而且是經過考試院院會通過,同時也經過精算,那本席建議支持考試院版本。

  23. 曾銘宗

    其實50年差80億元,平均下來1年差1億8,000萬元,反觀前瞻計畫是8年8,800億元……

  24. 曾銘宗

    不要啦!

  25. 曾銘宗

    保留啦!

  26. 曾銘宗

    為什麼不能保留?

  27. 曾銘宗

    有異議!

  28. 曾銘宗

    不要這樣子啦!

  29. 曾銘宗

    怎麼可以這樣?你說保留就保留……

  30. 曾銘宗

    有異議!

  31. 曾銘宗

    沒有過半!

  32. 曾銘宗

    好好處理,不要這樣子啦!

  33. 曾銘宗

    不需要這樣子處理吧!

  34. 曾銘宗

    這一條關係重大,其中有規定以年滿65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這些關係重大,可不可以請銓敘部說明其改革的主要用意跟理由?

  35. 曾銘宗

    司長,就這一條減額年金的結果,一年可以省多少費用?

  36. 曾銘宗

    依照過去的經驗,適用這種條款的人一年有多少人?

  37. 曾銘宗

    謝謝司長。

  38. 曾銘宗

    這一條是規定減額年金。本席要請教銓敘部,第一,到底這樣會給退撫基金減少多少支出?第二,目前的規定是沒有任何的意外,但本席認為警消也適用減額年金的話,會造成重大的傷害跟不公平。謝謝。

  39. 曾銘宗

    第三十二條後段是寫「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我想請教銓敘部,現行的退休法是規定「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為什麼現行的規定是20年,這一次卻把它砍成15年,請說明一下。

  40. 曾銘宗

    這樣的結果會有影響,因為現行的規定是20年,這樣會影響現有公務員的相關權益耶!

  41. 曾銘宗

    少領多少?

  42. 曾銘宗

    有必要嗎?能維持現行條文「二十年」嗎?當然你講說有配套,但是假設維持現行規定「二十年」的話,會有重大的影響嗎?

  43. 曾銘宗

    對啊!那就維持嘛!

  44. 曾銘宗

    就維持原來的條文嘛!

  45. 曾銘宗

    原來退休法的條文。

  46. 曾銘宗

    對,現行的退休法是這樣規定。

  47. 曾銘宗

    從早上到現在,在座很多委員都在強調和勞工比較,勞工的相關條例規定每年要撥補200億元,既然強調很多事情都要比照勞工,所以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政府每年撥補200億元。我的訴求很簡單,既然要比照,就這樣比照嘛!200!額外喔!我是說額外喔!謝謝。

  48. 曾銘宗

    我非常尊敬尤委員的專業,因為這樣一規定,地方政府不會提撥啦!地方政府從此就不會提撥!我不騙你。地方政府不會再提撥他們應該編的部分。所以,「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這個條文一出去,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會予以補足或是編列相關預算,等於全部由中央政府買單,我可以做以上的預告。

  49. 曾銘宗

    易餘啊!你真的弄錯了!你連基金預算跟普通預算都弄錯了,你還要跟我辯論,假如基金省下來了,若政府沒有撥補,那錢就進不來啊!方才你還說要跟我辯論,結果你連這個都弄錯!算了!我不跟你計較。

  50. 曾銘宗

    再來,請主席看一下你的版本到底造成的影響有多大,這是要精算的,並不是在這裡喊價就好,比方說本來不挹注的話,就只有延長4年,若全部挹注則是延長13年,若只有中央政府撥補,則影響有多大,這是要去計算的,並不是在這裡喊價就好。

  51. 曾銘宗

    總之,易餘,你真的弄錯了,結果你還說要跟我辯論!

  52. 曾銘宗

    我覺得不要去擔心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財政差距很大,比方說台北市自有財源比例將近100,中央政府大概是88,像桃園、台中也都是不錯的,所以我是贊成全部挹注。

  53. 曾銘宗

    有關配偶部分,我支持考試院版本,因為已規定其婚姻關係必須累積持續10年以上,且年滿55歲以上。再者,很多公教家庭的配偶其實並沒有上班,非得等到65歲的話,那麼我想問,考試院與銓敘部是否做過統計?民進黨版本是65歲,時代力量版本是55歲,親民黨版本是60歲,請問依據為何?假設銓敘部做過統計,有說服力,那麼民進黨版的65歲又是怎麼來的?討價還價來的?自己想的?所以我覺得並不公平,必須有統計數據才能作為決策參考。

  54. 曾銘宗

    基本上,過去我們什麼都說要比照勞保,但遺屬年金部分勞保的規定是55歲,這邊為什麼要單獨這麼刻薄對待公務人員?而且現行的規定就是這個樣子,現行的規定就是55歲。再加上改成65歲也沒省多少錢,所以本席要跟各位報告,現在勞保的規定是這個樣子,現行規定也是這個樣子,你們為什麼要修改這一條,其意義是什麼?為什麼要對公教人員特別刻薄?我只是要講這個事實。

  55. 曾銘宗

    55,不要虧待公教人員啦!

  56. 曾銘宗

    主席,這一點點錢而已啦!但象徵意義很重要。

  57. 曾銘宗

    主席,現在就是規定55歲,假如要重新創立,那就可以來考慮,但現行規定就已經是55歲,勞保也是55歲,所以現狀就是55歲。

  58. 曾銘宗

    沒有錯,我贊成啦!但假設你要新創……

  59. 曾銘宗

    假設這樣的延後對於財務有重大幫助,我們也認了。

  60. 曾銘宗

    勞工都有了,我覺得不要歧視公教人員,而且剛剛呂司長說得很有道理,這部分已經經過了充分的考量。主席,不要另眼看待公教人員。

  61. 曾銘宗

    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因犯罪」,第一個,有些犯罪是微罪,因此就不予撫卹,櫂豪兄是法學專家,能不能規定犯幾年以上的罪才不予撫卹,否則例如騎腳踏車或者摩托車撞倒酒駕……

  62. 曾銘宗

    對啊!沒錯啊!撞倒人以後……

  63. 曾銘宗

    他覺得很丟臉啊!因為犯罪……

  64. 曾銘宗

    會很怪啦!

  65. 曾銘宗

    麻煩各位看第510頁第3行的文字,就是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裡面所規定的「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本席想請問銓敘部,現行法是規定三十個基數,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正?

  66. 曾銘宗

    請問有把因公死亡這個部分降下來嗎?

  67. 曾銘宗

    我要請教1個問題。

  68. 曾銘宗

    我要請教司長。本條第三項「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我覺得那個標準都低得非常不合理。現在當公務員要受有勳章,那不容易,有特殊功績也不易。是不是可以請司長說明一下那個標準?

  69. 曾銘宗

    那個標準很低,不合理。司長講一下。

  70. 曾銘宗

    一般獎章容易啊!

  71. 曾銘宗

    3,600元!

  72. 曾銘宗

    最多多少?

  73. 曾銘宗

    幾萬塊啦!

  74. 曾銘宗

    司長或部長,這個標準要訂得合理一點。

  75. 曾銘宗

    都要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