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瑞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在政策走向非核家園之際,台電不該再補助救國團舉辦參觀核電的科學營「台電這個時候不該還在做這件事情」

發言紀錄

  1.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提出人團法的修正動議,部裡支持嗎?

  2. 主席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3. 花次長敬群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賴委員瑞隆

    有關婦聯會這樣的政治團體,其章程部分與人團法是不一樣的。全台灣差不多有6萬多個人團法所規範的團體,可是婦聯會這樣的政治團體卻不須照人團法的規範,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狀況。其實,我認為這是一個霸王條款,當時在威權時代下所訂定,讓它可以超脫人團法的規範,我們認為這方面必須做一些處理。政黨法已經三讀通過了,在2年內會做轉換,有可能有些部分不一定會走到政黨,不過在這2年裡也都應該要受到規範,次長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5. 花次長敬群

    這部分會尊重委員的提案,在政黨法通過後,我們會儘速輔導政治團體,並進行讓其可以轉換身分的工作。如果委員有這樣的建議及方案,我們都予以尊重,也確實能補強人團法在這段時間的不足之處。

  6. 賴委員瑞隆

    在這2年的空窗期間,他們有可能不完全照人團法及政黨法的最新規範去走啊!

  7. 花次長敬群

    沒錯。

  8. 賴委員瑞隆

    當初訂定這樣的霸王條款,你同意超脫一般法律規範的霸王條款嗎?

  9. 花次長敬群

    我請民政司回應。

  10.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11. 林司長清淇

    主席、各位委員。當初訂定人團法的環境,對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特別考慮是沒有錯的,就是政府機關不應該去干涉到政黨及政治團體,所以才會有第十九條的規定,即由其章程來訂一些財產等的規範,這部分在那種時空環境下……

  12. 賴委員瑞隆

    對,它其實具有霸王條款的性質,超脫人團法的規定。

  13. 林司長清淇

    是。

  14. 賴委員瑞隆

    我們不管它的歷史因素,現在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政黨和政治團體取之於國家資源更多,更應該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範,但它反倒超脫這些規範,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15. 我們看一下它和人團法的差異,關於會員的產生,婦聯會的要求是只要經過推舉,在常委會通過就可以聘任,而人團法要求必須是選出,後者是更嚴謹的規範,婦聯會則是更寬鬆。再如理事長的任期,人團法要求連任以一次為限,婦聯會等政治團體的連任次數則不受限制,所以現在的理事長從92年持續連任至今,做到老、做到他不想做為止。我們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完全超脫人團法的規範。對於會員大會,人團法要求一年召開一次,婦聯會的章程卻規定四年召開一次,在這四年期間完全由這九十幾人作決定,甚至是理事長一個人作決定,這都非常不合理。預決算的編列都有規範,人團法要求經過會員大會報主管機關核備,可是婦聯會的章程卻規定不用,所以完全不用上報。我認為這部分在未來政黨法會作規範,但是在這兩年的過渡期間也應該納入規範,請問次長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16. 花次長敬群

    原則上我們同意委員的修正案。

  17. 賴委員瑞隆

    本席提案建議修正,對於第四十九條霸王條款,我們要求任期、經費等等應依本法於章程中另外定之。政治團體資產1,000萬元以上者應比照作法人登記,我想這樣才能更完整地保障這些資產確實地運用。次長都同意吧?

  18. 花次長敬群

    我們同意。

  19. 賴委員瑞隆

    本席提出的第四十九條之一是針對解散之後,過去這部分沒有明定,由於它沒有作法人登記,解散之後資產如何處理會成為很棘手的問題。有些政治團體資產比較少,不會產生問題,但是像婦聯會這麼大的政治團體,目前為止有384億元的資產,有沒有隱藏的不知道,但光是報給內政部的就有384億元。現在會員人數是92人,平均每位會員價值是4.18億元。如果我們無法作有效的規範,這些過去從勞軍捐拿來的錢、從國家拿來的錢,假如這兩年內它解散了,這些資產恐怕會引發非常大的爭議,等同一個人可以處分掉4.18億元,這大家能接受嗎?

  20. 花次長敬群

    當然不能接受。

  21. 賴委員瑞隆

    所以我們要求修法,對於資產有來自於政府的捐助部分,將來政治團體解散時,剩餘的資產必須回歸國家所有,必須捐贈給政府。次長同意這樣的看法吧?

  22. 花次長敬群

    這方向我們原則上一定同意。

  23. 賴委員瑞隆

    我想這樣比較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我們希望今天有機會能處理這個條文。

  24. 再來是前兩天救國團科學營引發一些問題,我們不是說它不能辦科學營,而是台電補助救國團舉辦科學營的經費是一年155萬元,根據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的資料,活動內容是參觀核能發電、核一相關電阻等等。如今新政府的政策已走向非核家園,這也是國家的高度共識,在此時用這樣的名義跟救國團結合做這樣的事情,我想是具有爭議性的。更何況我們都知道,台電在102年補助94萬元,到了104年補助155萬元,我們認為這具有很大的爭議性。而且它的處理方式是,相關補助給學生的部分,旅費是學校補助來做,活動期間的旅宿等等才是由救國團來做。不管它的目的性或是為什麼給救國團這麼高的經費,光是專案補助來做這件事情,恐怕就具有高度的爭議,台電這個時候不該還在做這件事情。一般來說,幾萬元的補助都不算少了,更何況是160萬元,而且每年做這件事情。

  25. 救國團是人民團體的一部分,它的總資產到目前為止有54億元,每年還有29億元的資產收進來。另外從教育部高教司、國教司、中辦,到外交部、農委會、國防部,再到台電、中油、台糖,從補助經費、委辦經費到建物的補助,加起來超過10億元,累計出現在的54億元資產。而它每年還有收入,包括青年活動中心的旅宿,這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因為用青年活動中心用地,地有相關的問題,經營旅宿業又可以免稅,另外還經營補習班。每年賺了29億元,但支用的項目裡面很多不清楚,只編列人事費6億元、辦公費幾億、業務費10億元,完全不知道使用的細項。內政部竟然也接受這樣的報告,我們是無法接受的,不知道次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26. 花次長敬群

    救國團相關活動就業務歸類是屬於教育部和交通部觀光局管轄,內政部站在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願意召集教育部和交通部針對救國團業務內容的適法性狀況或是財務報表的內涵一起開會研商。

  27. 賴委員瑞隆

    什麼時候要召集?

  28. 花次長敬群

    昨天我們內部已經在討論,會儘快……

  29. 賴委員瑞隆

    大概什麼時候?今年12月底前可以召集嗎?召集這件事沒那麼困難吧?

  30. 主席

    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陳主任說明。

  31. 陳主任茂春

    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儘量啦!

  32. 賴委員瑞隆

    對於這件事情,你們身為主管機關應該積極處理,不然這樣的機關用國家這麼多資源,財務還這麼不公開透明,請問年底前可以召集嗎?

  33. 花次長敬群

    好,我們年底前……

  34. 賴委員瑞隆

    開個會沒那麼困難吧!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找來,把這件事情談清楚,了解未來到底應該如何處理。身為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我希望在年底前有方案提出來,對救國團的亂象能更有效地處理。我講的其實在內政部的權限範圍內,希望內政部至少能做到,要求他們的財務必須是透明公開的。一年29億元的經費完全不知道花在哪裡,收了這麼多錢,用了國家這麼多資源,卻不知道花在哪裡,這讓人無法接受啦!我們必須知道他們的業務費實際運用在哪裡、相關的費用用在哪裡,好嗎?

  35. 花次長敬群

    好,我們會做。

  36. 賴委員瑞隆

    年底前喔!

  37. 花次長敬群

    好,謝謝。

  38. 賴委員瑞隆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賴瑞隆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