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佐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無無黨籍・臺北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rules認為應檢討公投法僅讓中選會在提案時要求釐清提案真意的做法,主張在整個公投期間,若提案人公開發表的言論違背其提案內容與真意,中選會應有權限要求提案人重新提案或給予補充說明的機會,並將此納入修法考量「我認為不是只有提案的時候中選會有這個權限,應該是提案以後,包括在公開發表的言論裡面,包括在中選會安排的發表討論會裡面,他如果又違背其真意的時候,中選會就要有一個權限,要求提案人是不是要重新提案,給他一個補充的機會,他就重新再講一次、再提一次」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昶佐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公投法要怎麼修,去年公投施行的過程中有什麼狀況,我知道現在都在討論,我今天也是要針對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部分,我要說的是去年第10案公投,在公投法裡面有規定,中選會對於「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公民投票提案有駁回的權力,譬如說你現在提案的內容,跟你到底是要問什麼問題,如果沒有一致性,中選會是可以駁回的,所以去年也有做這件事。

  2. 如果你們還記得,當時第10案原文是「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根據公聽會的紀錄,其實看到當時很多學者跟官員都有疑慮,認為這樣寫下去違反釋字748號解釋,所以那時候中選會有要求提案人要釐清他的真意,就是你到底是在說以婚姻以外的形式來規範同性婚姻,還是你是整個反對同性婚姻,你要把這個講清楚,不然有可能爭議,因為你問的問題跟你的提案內容不一樣,所以提案人那時候針對中選會的要求有去改,他把它寫得比較清楚,就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提案人也在理由書裡面加入這個提案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形式來使同性別二人可以結婚,意思大概這樣。

  3. 所以那是一個過程,一開始中選會是認為你這樣寫,人家不清楚你到底是反對同志結婚,還是反對同志以民法婚姻來結婚,結果他最後也聽你們的,就改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到這都是中選會的規定,中選會依職權也去要求他們改,也去要求他們變更,最後他們也寫了他們的變更,在他們的內容也都加入,但是接下來他在他們公投發表會的時候就不是這樣說,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4.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

  6. 林委員昶佐

    他到了他的發表會的時候,馬上又變成整個是反對同志可以結婚。

  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在審查案的角色裡面,扮演的是行政審查。

  8. 林委員昶佐

    我要跟主委講,你們應該要把這部分納入修法的內容當中,就是你本來只可以在他提案的時候要求,我認為應該要檢討,就是不是只有在提案的過程,應該是整個公投期間,這個提案人如果公開發表或是他的言論,使得他提案內容跟提案真意有所違背,我們應該都要納入審查,譬如你要不要退回重新提案,因為你現在對外宣傳的內容,已經跟你的提案內容又不一樣,你一開始就有跟他提醒,他也說這樣對,趕快來改一下。

  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是牽涉到行政審查,包括審查密度、審查時間、審查期限等等技術性的問題,這些都要規範,現在法律如果沒有規定,中選會也沒有權限去做那些事情,以委員的建議來說,這是很好的建議,我們也會傾聽各界的聲音,將它納入修法的參考建議,但是不是可行,這還需要做一些評估及討論。

  10. 林委員昶佐

    請中選會評估一下,因為他提案的時候,其提案內容跟提案真意無法有一致性,結果我們提醒他,他也改了,改了以後,他在宣傳的時候又違背其提案真意要怎麼辦?或是混在一起都亂掉的時候要怎麼辦?是不是要求他重新提案?因為你的提案不是這樣,我認為是要啦!不然到最後都會亂掉,所以應該不是只有在提案的時候要跟他提醒,我認為不是只有提案的時候中選會有這個權限,應該是提案以後,包括在公開發表的言論裡面,包括在中選會安排的發表討論會裡面,他如果又違背其真意的時候,中選會就要有一個權限,要求提案人是不是要重新提案,給他一個補充的機會,他就重新再講一次、再提一次,我希望在修法的內容裡面,中選會可以納入考量,到時我們修法的時候也可以進一步來討論。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昶佐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