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法官法修正案最主要是放在法官評鑑制度的問題上面,因為人民對於整個司改最有感的,就是法官的評鑑制度,如果真的能夠獎勵優良法官、汰換不良法官的話,我相信這對於人民是有感的,至於如何能夠汰換不好的法官,我想評鑑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 鑑於現行「法官法」評鑑制度實施迄今已逾六年,評鑑委員會實際收案、做成決議之數量屈指可數,從好的一面來講,可能法官都是非常優良,所以沒有不好的法官,但是人民的觀感似乎不是如此,而是其對於一些不良法官的汰除,好像一直沒有發揮功用,在這種情況之下,當然有修正的必要。

  3. 評鑑制度沒有辦法發揮它的功能,最主要可能有下面幾點原因

    (一)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二)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者於評鑑程序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三)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調查權;及(四)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性質不足,最為明顯。又總統府自2017年2月起業已舉行為期六個月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於當年8月12日召開總結會議,就監督及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作出決議,包括:(一)加強評鑑委員會的調查職權,編列獨立且充足的預算與幕僚;(二)引進更多的外部委員,提高其外部性與獨立性;(三)提升司法院職務法庭的透明度,引進外部參與;(四)延長請求評鑑的時效;(五)讓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為修正現行法令之缺失,強化個案評鑑制度之機能、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爰提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謝謝。

  4. 主席

    請提案人周委員春米一併就強制執行法及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旨趣。

  5. 周委員春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今天主席排審相關的法案,本席有提兩個法案,一個是有關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於去年修法之後所產生一些實務上的問題,將之前沒有明文規定執行的金額跟範圍,我們來明文規定,也確保去年我們修法,主要是要保護較弱勢財務的債務人有一個最低的基本生活水準,等一下我們再來好好審查相關的法案。

  6. 另外,大家關注法官法的修正,主要是關於不適任法官、司法官的退場機制,社會上及很多委員也都很關注這個問題。而本席提出來的法案,將來我們討論聚焦的爭點包括

    是不是要開放人民來直接請求評鑑;放寬請求評鑑門檻及事由;是不是要延長請求評鑑時效;增加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人數;評鑑委員之迴避規定嚴謹化;賦予受評鑑人及請求評鑑人請求調查事證、到場陳述意見、閱覽卷證等程序參與及資訊獲取權;評鑑決議書應對外公開;評鑑委員會決議後毋須再經監察院彈劾,得逕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等於是雙軌化;職務法庭引進外部參審委員來參與審理等。法官法的修正深切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相信這也是人民最有感、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雖然有部分爭議,但是希望透過這次審查,匯集各位委員同仁的意見,讓本次修法更完善。謝謝。

  7. 主席

    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8.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案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增列第六項,即假設法院在強執行的時候扣押債務人薪水,原則上最高以三分之一為限。去年6月修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時候,我也接受到很多尤其保險業者的陳情,因為考量很多人有卡債,假設原始扣押三分之一,兩萬多元的薪水他沒辦法過生活,所以就提案可以考慮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現在是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但是最後面那一項,依照過去司法院、法院執行的慣例,最高就是扣押三分之一,基本上,在台北市沒有問題,在比較大都會區都沒有問題,而在中南部的部分,如果只保留1.2倍,還是沒有辦法讓他過基本的生活,因此我把原來司法院的慣例還原,這樣的話,第一百二十二條通過之後,除了考量他基本生活費的1.2倍以外,最多不能扣押他的三分之一,相信這樣可以顧及這些比較低層工作人員的權益,希望等一下審議的時候,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9. 主席

    接下來請提案人江委員永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10. 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11. 請提案人林委員為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12. 請提案人羅委員致政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13. 請提案人親民黨黨團代表周陳委員秀霞說明提案旨趣。

  14. 周陳委員秀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107年全年度全國民眾對於司法及犯罪防治滿意度的調查統計,有78%的民眾不相信法院法官可以公平公正的審理及判決案件,有68%的民眾對於檢察官犯罪偵查的工作成效表示不滿意,還有高達81%的民眾對於政府當前司法改革的成效表示也是不滿意的,這樣的統計數據顯示出目前司法品質與民眾心中所期待公正、超然的司法審判是有相當落差。監察院每年接獲民眾陳訴案件約有1萬9,000件,其中司法案件就有五千多件,內容主要包括司法人員操守不好、判決不公、判決違背法令、心證違背經驗法則、開庭態度不佳、送交證據不予調查等等,不勝枚舉。

  15. 然而從102年到105年間,司法評鑑委員會僅移送9位檢察官、7位法官到監察院,不僅成效不彰,民眾也無從得知評鑑結果,造成多數民眾質疑司法審判的公正性,不滿意司法改革的結果。因此,親民黨團參酌相關法律之規定及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照日本法官評鑑規則,將案件處理能力、領導運作能力、綜合社會理解力等三大項目納入法官評核的標準當中,修正調整現有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提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至八人,增訂社會公正人士評鑑委員部分由電子票選方式進行全民票選,擴大民間參與與監督司法機制來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的行使,不會被侷促於專業偏見或意識形態之下。另外,法官評鑑委員會如果在知道有任何會影響司法公信情況發生的時候,應該要主動進行評鑑程序,而法官評鑑不應接受自行請求評鑑,否則難保法官假評鑑之名,行自我保護之實。

  16. 最後,由於法官評鑑結果涉及公益,應該要接受各界檢驗,因此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結果應該要公開。親民黨黨團有鑑於完善法官評鑑制度,提振司法公信,加速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提出以上幾點修正,還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感謝各位。

  17. 主席

    請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代表洪委員慈庸說明提案旨趣。

  18. 洪委員慈庸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來的是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現行「法官法」所定懲戒種類,對於違法失職之退休或離職之法官,僅有罰款方能產生部分懲戒效果,導致若干違法失職之法官,為規避處罰而提前申請退休,在經彈劾之後竟仍能支領全額退休金之不合理情事。為端正司法風氣,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參酌德國法及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此外,為改正現行職務法庭均由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屢屢出現官官相護之爭議,為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職務法庭應引進非職業法官之外部參與,以期強化不適任法官之淘汰機制,並使違法失職法官之懲戒,能符合社會期待,爰提出「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各位委員支持。以上。

  19. 主席

    現在請司法院呂秘書長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

  20.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就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最重要是因為配合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所以我們在家事事件法裡面增列家事法院可以受理有關意定監護的事件及程序能力。第二個,關於曾委員銘宗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周委員春米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都增列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繼續性給付或是薪資債權為扣押的比例,讓實務的運作能夠更加明確,我們非常贊同。在立法體例上面,有關繼續給付的規定,本來是規定在第一百二十二條,體系上,我們也尊重委員會的安排。第三個,關於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剛才主席有特別垂詢到我們引用條文的問題,最主要是因為大法庭的修法雖然已經修過了,但是今年7月4日才生效,所以這個法律條文還沒有生效,我們當初在引用的時候就有點不知道該用舊的還是新的,這點跟主席特別報告。

  21. 有關法官法的部分,最重要是關於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這是涉及到法官的監督及淘汰的機制,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裡面,針對這兩個議題也都有深入的討論,司法院基本上是按照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以加強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的功能方向來著手。在評鑑方面,我們讓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申請評鑑,因為當事人或被害人對這個案件審理的過程最清楚,也可以解決剛剛尤委員特別提到法官評鑑制度建立以來,評鑑委員會實際收案件數很少的問題,而為了避免當事人濫用評鑑制度,我們也設計相關篩選的配套。

  22. 其次,我們也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希望目前的學者及公正人士4人增加為6人,擴大評鑑委員會職權調查的範圍,增加請求人、被申請評鑑者的程序保障及相關的迴避制度,務必要讓法官評鑑能夠發揮它的效果,但是也要公正地進行法官評鑑。至於職務法庭部分,我們有幾個重要的修正,第一、職務法庭有法官以外的外部人員參與;第二、為符合大法官解釋,職務法庭的判決也有適當的審級救濟,因此把現行一審制改為二審制;第三、對於受懲戒法官的退休金、退養金等,增加剝奪或追回的規定,避免搶退現象;第四、職務法庭目前是一種任務編組,在行政上很難加以處理,事實上都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來辦理相關的行政業務,為了讓組織的運作更有效率,建議在行政組織上移置公懲會。

  23. 有關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正,主要是根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法界多年來的意見及貴院所決議,希望能夠建構一個金字塔組織,將來的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都設一庭,這樣就有機會減少法院的法官人數,才能夠讓裁判統一,避免歧異。配合這樣的修改,有關將來終審法院法官如何遴選出來,我們要配合相關的遴選機制,所以法官法的遴選委員會,我們也有配套措施,以上簡要的口頭摘述,其他詳如我們準備的書面資料,謝謝!

  24.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

  25.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提出回應意見,深感榮幸。茲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26. 壹、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7. 有關「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本部對最高法院朝金字塔訴訟制度、法官評鑑制度(延長時效、評鑑委員公正獨立性、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等事項)及職務法庭改採一級二審制並加入參審員,本部基本上尊重司法院之決策,另補充意見如下

  28. 一、有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均改為特任乙節,本部尊重司法院之決策,業如前述,惟就相對應之最高檢檢察官是否一併改為特任,經最高檢察署以107年11月7日台文字第10712002860號函覆意見,為維護檢察官司法屬性,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似不宜全部改為特任官。亦即,僅檢察總長一人為特任,應即已足表彰民主有責性。故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無配合院方終審法院特任官化之改革而有修正之必要。

  29. 二、有關法官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由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在沒有機關或團體篩選機制下,是否將造成當事人以此作為陳情管道,評鑑事件暴增,除可能侵蝕審判(偵查)根基,為免動輒得咎,產生防衛性審判(偵查),並使兼職之評鑑委員因評鑑案件過多,排擠真正需要評鑑之案件,此部分亦請司法院注意後續修法通過後,實務上之操作再予以調整。

  30. 貳、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

  31. 委員等關於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所提之修正草案,本部均尊重司法院之修法方向與決策,為使個人評鑑制度益臻周全,經參酌相關法律之規定及社會各界意見,上揭3院會銜函請貴院審議修正草案已針對「法官評鑑制度」大篇幅修正,除使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外,另朝強化評鑑委員執行職務之客觀公正性、提升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及權限、周全受評鑑法官之程序保障及強化評鑑請求人之程序參與等方向,優化個案評鑑制度之設計,俾達此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之目的,以回應各界期待。

  32. 肆、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33. 委員提案涉及法官審理規則及監督命令之制定權、法官之職務監督等相關規定,事涉司法院權責,本部尊重司法院之決策。

  34. 伍、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鑑於偵查機關之檢察官最有機會直接接觸,保管刑事程序之相關資訊,因此,檢察官應負有更高之守密義務專業倫理。對於刑罰權之發動,應依據刑事訴訟法之法定程序而為,即恪遵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保護被告不受媒體公審及其隱私權之侵害,同時維護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秘密從事之偵查行為,以適時發現真實,實踐公平正義之目的。針對達犯此界限之檢察官,除受有基於行政一體之內部監督外,應準用法官評鑑制度,藉由發動主體的多元化,以強化外部監督檢察官之機制。委員爰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敬表佩服,惟補充下列幾點意見

  36. 一、依修正理由第一點係認,本條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惟觀諸中華民國刑法法規沿革所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於民國24年制定後迄今並未修正,合先敘明。

  37. 二、依現行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檢察官於偵辦案件,如有洩漏相關案情與媒體,因而造成閱聽大眾先入為主之影響,或導致媒體公審結果等情事,其情節重大本應依上開規定付個案評鑑,現行規定並無窒礙難行或無法評鑑之情事。亦即檢察官於偵辦個案過程中,如確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經偵辦該洩密案之檢察官認定嫌疑重大而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抑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依上開規定,自應構成付個案評鑑之事由。縱為不起訴處分及無罪諭知,然如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仍應構成評鑑事由之行政責任。綜上,現行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五款「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如修正為「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反限縮應付評鑑之事由,亦即構成刑事責任(刑法洩密罪)必當違反行政責任(違反偵查不公開);違反行政責任,則未必構成刑事責任,是本部認宜再斟酌。

  38. 陸、委員陳其邁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39. 委員提案配合司法院、法務部組織改機關名稱調整,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修正為「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本部敬表支持。

  40. 柒、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41. 為端正司法風氣,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參酌德國法及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職務法庭應引進非職業法官之外部參與,以期強化不適任法官之淘汰機制,並使違法失職法官之懲戒,能符合社會期待,爰提出「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明定本法有關評鑑及懲戒之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退離職法官,於轉任或退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本部尊重司法院修法方向。修正草案第五十條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懲戒種類,本部亦尊重司法院修法方向。

  42. 捌、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3. 有關委員對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建議延長時效、評鑑委員公正獨立性、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職務法庭改採一級二審制並加入參審員及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等事項,本部均與司法院之修法方向持相同看法。基本上均尊重貴院之決策,惟仍有幾點補充意見如下

  44. 一、有關法官法修正草案第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由當事人、甚至證人、鑑定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等實際參與程序之人均得直接請求評鑑,在沒有機關或團體篩選機制下,是否將造成當事人以此作為陳情管道,評鑑事件暴增,除可能侵蝕審判(偵查)根基,為免動得得咎,產生防衛性審判(偵查),並使兼職之評鑑委員因評鑑案件過多。排擠真正需要評鑑之案件。

  45. 二、法官法草案第三十三條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5人,其職等比照簡任第13職等,因目前司法院及法務部均落實內部監督機制,每年評鑑案件數量為數不多,以目前國家公務機關財政不足,是否有需設置專職委員,且其職等比照簡任第13職等,不無疑義。

  46. 三、法官法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非法律委員代表另組遴選委員會遴聘,因目前法官評鑑委員由司法院長遴聘運作並無不當之處,且外部委員遠大於內部委員,以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之效,應無在另設該委員會之必要。

  47. 四、法官法草案第八十九條有關延長評鑑時效部分,本部建議將請求評鑑期間分類規範,並酌予延長,區分職務內(例如日常生活言行失當)、職務外(對於訴訟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之2年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之3年時效,以符合實際運作。

  48. 五、為堅守審判獨立之原則,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委員尤美女等20人、委員周春米等24人版草案均擬將本項修正為「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惟對立之訴訟兩造對於證據本有不同之解讀空間,證據採擇與否牽涉到事實認定,而事實認定又牽涉到法律適用,彼此環環相扣,密不可分,少有證據取捨、事實及法律可以完全切割而僅有單純適用法律之情形。另外,爭點整理輒涉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亦難割裂。法律規範本即無法涵蓋各種千變萬化之社會事實,法律條文之所以抽象化,正是立法者賦予司法者在該抽象條文規範中有解釋適用之空間,用來填補法律明文之不足,如將不得評鑑之事由僅限於所謂的單純適用法律見解,不僅與實務運作不符,更恐危及審判獨立核心領域。前述草案所謂「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過於空泛,本身即在審查審判核心事項,有礙審判獨立,掣肘法官,恐非適當。

  49. 玖、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50. 一、有關委員提議現行「法官法」之懲戒種類,僅免職、撤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罰款及申誡5類,就已退休或離職之法官,現行懲戒種類僅罰款一項得為之,恐難達到實質懲戒之效益,參酌「公務人員懲戒法」之規定,新增「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並與目前司法院會銜行政院之版本相同,本部表示贊同新增懲戒種類。

  51. 二、另委員提案就現行法官法規範,受「免職」、「撤職」懲戒之法官,不得充任律師,惟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懲戒者,顯已不適任司法職務,卻得轉任律師,恐將影響社會對司法之信賴,故就法官不得充任律師之限制,新增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被懲戒者,惟就法官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懲戒之態樣觀之,新增第三款「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應重於第四款「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惟第三款得轉任律師,第四款則不得轉任,似有輕重失衡之虞。且就「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被懲戒者,其嚴重程度相較第一、二款免職、撤職為輕,似不宜禁止其轉任律師。

  52. 拾、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3. 有關委員對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建議1.放寬請求評鑑門檻及事由;2.延長請求評鑑時效;3.增加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人數;4.評鑑委員之迴避規定嚴謹化;5.賦予人民請求調查事證、到場陳述意見、閱覽卷證等程序參與及資訊獲知等權利;6.評鑑決議書應對外公開;7.評鑑委員會決議後毋須再經監察院彈劾,得逕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8.職務法庭引進外部參審員參與審理;10.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之懲戒種類等事項,基本上均贊同司法院之修法意見,惟是否對於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乙節,在沒有機關或團體篩選機制下,是否將造成當事人以此做為陳情管道,評鑑事件暴增,除可能侵蝕審判(偵查)根基,為免動得得咎,產生防衛性審判(偵查),並使兼職之評鑑委員因評鑑案件過多,排擠真正需要評鑑之案件,建議是否由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之主動調查權(現行法官法為被動受理個案評鑑),因該會職司法官及檢察官評鑑事務,具有高度公益性,該會如知悉法官及檢察官有應受個案評鑑之情事時,應具有主動調查權,以發揮評鑑實質功能。

  54.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較,惠予支持,謝謝各位。

  55. 主席

    請銓敘部林次長報告。

  56. 林次長文燦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列席報告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的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甚感榮幸。本次司法院主要係就金字塔型訴訟組織、法官評鑑、職務法庭組織及程序等事項,作相關條文之修正,考試院針對其中涉及官制官規與司法院尚有不同立場部分,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共有10條修正條文及俸表以2案方式並列,另新增1條修正條文,其他相關部分則尊重司法院之擬議。謹就考試院意見簡要報告如下:

  57. 壹、建議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維持現行之常任屬性

  58. 司法院修正規劃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終審法院)法官改為準用政務人員制度並採特任,俸給準用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支給,無任期限制,並均為實任法官轉任,而得享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之終身職保障,至其任用資格則沿用現行規定,產生方式則係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呈請總統任命等,實不符我國官制官規規範。考試院經審慎研議後,基於下列考量,建議終審法院法官維持現行之常任屬性

  59. 一、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雖係落實終審法院法律審,以及發揮統一法律適用見解之功能,惟與其法官須否以準用政務人員制度並採特任方式進用,未必直接相關。

  60. 二、司法院對於終審法院法官之規劃,無任期限制,得享憲法所定之終身職保障,與特任人員之性質不符。

  61.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未如同其他終審法院,一併改為準用政務人員制度並採特任,其制度設計上有其矛盾之處。

  62. 四、終審法院法官之任命程序,係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呈請總統任命,相較於大法官之任命程序,其民主正當性不足。

  63. 五、非現職法官轉任者,擬先銓敘審定為實任法官,翌日再轉任為準用政務人員制度並採特任之法官,將實任法官職務作為取得權利保障跳板,不符合公務員任用之常規。

  64. 六、終審法院法官職掌事項及遴任條件低於特任大法官,卻享有相同待遇,並予以終身職保障,顯失衡平。

  65. 七、終審法院院長除須擔負法官職責,尚須綜理行政事項,終審法院法官職責程度低於院長,卻享有相同待遇,不符責酬相當原則。

  66. 考試院依據前述終審法院法官宜維持常任之立場,提出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七十一條法官俸表、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修正條文,以及新增第七十一條修正條文。

  67. 貳、其他修正建議

  68. 一、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前言所訂「法官退休、資遣生效或離職後」之文字宜與第五十條第六項及第六十九條第四項體例一致。

  69. 二、基於實務上對於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處分者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規定,提出修正第69條第3項規定,由「支給機關或發給機關」依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70. 以上為考試院基於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權之掌理事項,提出之修正建議,敬請支持及指教,謝謝。

  71. 主席

    現在提案人與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在進行詢答之前,想徵求與會同仁的同意,我們今天的案子很多,除了第一案及第二案之外,第三案是三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案至第十七案是委員提案修正法官法部分條文,第十八案至第二十案是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實有部分也和法官法的條文有連動關係。

  72. 有關法官法的修正,法官協會、民間團體及學者有相當多的意見,雖然我們有開過公聽會,但是可能還要再花點時間協調,所以我的建議是這樣,今天處理到第一案與第二案,我們把它審完,也就是家事事件法和強制執行法,至於法官法、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我們就把新的提案條文唸完,以後再找時間來審查,大家花點時間再來協調,各位同仁有無意見?既然大家都沒有意見,我們就這樣處理。

  73.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每位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今天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74. 首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75. 洪委員慈庸

    (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一個修法重點,雖然主席剛才宣告之後再來做審查,但法官法是大家十分關心的法案修正,因為司法改革是現在臺灣民眾非常關心的一個議題,如果對於蔡政府的施政表現來做調查,我想對於司法改革的滿意度應該是非常低,因為到目前為止大家都很無感,所以今天法官法的修正就是在檢視我們政府在推動司法改革上面到底有沒有決心,我們要來看這個法到底要怎麼修,所以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本席希望能夠儘快進行審查,其實這件事情從很久以前就開始討論,到現在大家也討論不出一個共識。

  76. 總統府在2017年9月8日所發布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裡面提及,司法改革有兩個核心理念,一是廣納民意的改革程序,一是與時俱進的司法制度,我看了很有感,在廣納民意部分,我們要做的是民眾所需要的事情,而且要與時俱進,請問秘書長和次長,你們覺得今天提出的院版,有達到這兩個核心的理念嗎?

  77.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78.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方才委員特別提到司改會認為司法改革要有兩個核心理念,即廣納民意和與時俱進,如果曾經參與法官法修正或是比較外國法,都有一個共同的感覺,就是臺灣的法官監督制度,其嚴密與嚴謹的程度,沒有一個國家會超過臺灣,我所學有限,但是也看了不少國家,亦有相同感覺;也就是我們在每個案件,除了透過現有的管考規定以外,還有法官評鑑、監察院的監察,若涉及犯罪者,還有檢察官制度,當然這個各國都有,所以我們的制度非常嚴密;即便如此,還是會出現極少數不適任的法官,所以我們認為即使是非常少數,我們也要設法把他淘汰,因此在這次法官法裡面有關法官評鑑部分,開放讓當事人、被害人可以直接申請,因為他是身歷其境的人,所以這個跟廣納民意應該有很直接的關連。

  79. 在職務法庭部分,為了避免外界認為都是由法官、官員來處理法官的懲戒案件,所以我們也加入外部委員,各國都沒有這樣的作法,這是臺灣特有的一種法官監督淘汰機制;其次,這樣的機制能否與時俱進?我剛才有特別報告,我國這樣的法制設計已經超過非常多國家,我們認為在這樣的一個設計之下,只要能落實,臺灣的法官監督淘汰制度有很長的時間將不再有問題。

  80. 洪委員慈庸

    你這樣講感覺好像有達到這兩個核心理念,不過本席今天要跟你們討論的是方才所說的評鑑機制,因為2010年接連發生法官與檢察官的一些貪腐事件,所以從2011年起,法官法就開始納入民間監督的機制,雖然在司法院和法務部有設置含外部委員的評鑑委員會,可是這還是在內部設置,當然還是比較偏重在內部的自律;一般人對於評鑑的想法都是由外部的機構來做,如醫院的評鑑或學校的評鑑等等,但是你們這次所提的法案,還是把它放在內部,請問你們很滿意現在內部自律的成效嗎?

  81. 呂秘書長太郎

    方才尤委員有特別提到,法官評鑑制度從法官法施行以來,受理案件非常少,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官法只有機關或團體才能夠申請評鑑,老實講大部分都是民間司改會所申請,不過數量也非常有限。對於很多被害人來說,他覺得在法庭上受到不適當的對待,應該有一個直接的管道,現行規定還要透過一個團體來篩選,案件數量當然就比較少,所以這次修法改為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評鑑,能更直接且快速地反映民意。

  82. 委員方才特別提到目前法官評鑑是內部的機制,其實是一個誤解,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是由3位法官、1位檢察官、3位律師及4位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社會公正人士將來要修改成6位,內部委員嚴格說起來只有3位法官與1位檢察官,其他都是外部委員;在實際的操作上,因為曾經擔任過法官評鑑委員的人非常多,大家可以向他們打聽,司法院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任何的措施,從來不表示意見,該有的行政資源我們都支援,所以它是完全獨立的一個部門。

  83. 另外,委員提及要不要參考醫院評鑑或教師評鑑等機制,其實他們和我們在性質上是有些不同,因為法官處理的都是有對立的、爭執的當事人,所以不受影響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

  84. 洪委員慈庸

    秘書長,我可以理解,因為我們要聽的是民意,但是你們有你們的堅持,我也可以尊重,不過大家會希望是由一個超然獨立的第三方所組成,當然裡面也有外部委員,但是只要這個單位設在你們機關之下,外界對此就會有些不信任,這是無法避免的,所以我特別在這邊提出來。

  85. 有關組成的部分,我們現在也納入外部人員,但是現在的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增加外部委員之後,在實務上非法律專業的人士在比例上還是不會超過半數,這個問題要怎麼樣解決?

  86. 呂秘書長太郎

    確實有人主張要由非法律人來組成,就像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有人認為非法律人要過半,不過不同的是,我們在制定一個國家政策或許可以參考各界不同的意見,但是在處理一個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上,必須要有更高的專業,如果他們連他的職業倫理是什麼都不知道,或對現行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官自由心證、訴訟指揮、裁判制度都毫無所悉,然後就來評斷這個法官這樣不行、那樣不行,其實是很危險的;另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在法界或學術界等都是非常有聲望的人,他們會以自己的信譽和過去的聲望做為一個擔保,和非法律人相比,一點都不差。所以我覺得這個不是法律人或非法律人的問題,而是在現行制度下案件進入法官評鑑委員會數量很少的問題。

  87. 洪委員慈庸

    我會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一般民眾和你們的想法不一樣,他們會認為法律人的見解都是活在自己的世界裡,所以這是不同的看法,提供大家做參考。

  88. 剛才秘書長有提到以後可以由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來申請評鑑,當然這是一個我們大家都支持的方向,不過你們也把原來團體評鑑的部分拿掉了,其實我們會去思考為什麼不把它保留下來?因為有一些弱勢族群也是有這樣的需求,他沒有辦法自己提出,透過這樣一個團體的協助,其實也是一件好事,你們有沒有考慮再把它留下來?

  89. 呂秘書長太郎

    當初之所以用團體評鑑的方式,其實只有一個目的,就是避免跟訴訟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或被害人來申請以免造成干擾,亦即只要他們對訴訟不滿意就能使用這種方法,所以我們就用一個團體來做適度的篩選,但是現在已經直接讓當事人來申請,團體篩選的功能已經沒有特別存在的必要;委員方才提到對於一些弱勢族群要如何處理?其實法官評鑑並不是進行法庭上的攻防,而是對於法官在開庭時態度不良、明顯的程序錯誤或是其他受到不公平的法庭對待而提出申請,並不是進行法律理論的爭辯,所以只要他把事實提出來,如法官在法庭上面的態度偏頗等,評鑑委員會就可以依職權調查,所以跟需要有專業人士來扶助進行法庭論辯的一般訴訟,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90. 洪委員慈庸

    秘書長可能認為一般人都有你剛才所說的這個能力,其實不見得,因為這個社會有很多不一樣的人存在,到底有沒有人有這樣的需求,我覺得可以再討論。至於其他細節部分,本席在進行法案審查時再詢問。

  91.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92. 鄭委員運鵬

    (10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稍後我所詢問的兩大議題,主要還是請司法院呂秘書長來回答,如果其他機關需要回答,請再告訴我。

  93. 今天有兩個議題,第一個是要在法官法裡面建立一個金字塔訴訟制度,這個意見應該不多,但是很罕見的,我竟然會比較支持考試院的看法,對此稍候我再做說明;第二個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這邊恐龍法官應該改成不適任法官,剛才沒有改到,等一下我再說明。

  94. 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其實對最高法院影響最大,最高法院從201人減為14人,最高行政法院從71人減為7人,所以現在司法院的版本是希望將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均改為特任,但是考試院反對。法官本來就是終身職的保障,用以養廉大家應該沒有意見,但是否因金字塔精簡而改為特任官,我持保留的態度;特任官和一般常任文官包含法官,差別除了名字與任用形式之外,其實在薪資上也有些差別。

  95. 對於我們之前的年金改革,很多已經退休或現職想退休者會覺得不太公平,他們會覺得他們當初的退休俸,因為改革之後而減少,這個沒有錯;但是我認為現代化政府的經營應該跟民間企業一樣,公務員在職有貢獻的階段給予高薪,我都沒有意見,且政府也負擔得起;但是如果在職的高薪去影響到退休,這就是之前年金改革長期以來所製造的困境。所以要不要特任造成薪資上的影響,而不在終身職的影響,如果是薪資上的影響,應該是精簡後,把最高法院法官在職薪資調高,但不要去動到常任身分,我認為這才是對的,所以我很少去支持考試院的看法,但是我希望今天這次的修正可以依照考試院的見解來處理。至於調高薪水,可能精簡之後,地位提高,相對待遇就應該要增加,我相信應該都負擔得起,但是不要去動到他特任的性質,裡面還有一些轉任或其他的可能性,所以會有不同的狀況,這部分考試院都有說明,本席贊成考試院的意見。

  96. 再者,就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這點我的看法跟所有版本大概有些差別,這裡面包括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官評鑑制度的改革,第二個是職務法庭改隸屬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轄下,關於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意見,至於我剛才講的,為什麼一開始我把不適任法官寫成「恐龍法官」但後來我把它改掉了?是因為外界對於不適任的法官都稱之為「恐龍法官」,他們之所以被稱之為恐龍法官是因為有些判決經過媒體報導之後,認為法官的判決不符合民眾的期待,所為像是恐龍判決,所以稱為恐龍法官,亦即這些法官都不諳世事。可是我看到八、九成的案件,我認為這些大家所謂恐龍判決的法官未必有錯,常常是因為大家對於法律的見解有問題,也在對證據力有誤解的情況下,認定這是眾人皆曰可殺,所以認為法官判得太輕。舉個例來說,之前我們進行酒駕的修法,包含行政罰的道交條例,以及刑法相關意外致傷或致死的修法,然而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常常都是因為判決這些酒駕肇事者的刑度太輕,所以大家才會認為是恐龍法官或恐龍法院的判決,其實在法院的裁量上,它必須要斟酌問題的焦點,一樣是開車發生意外,酒駕的、吸毒的與超速的跟逼車的,為什麼同樣撞死人,那邊只被判2年,而我這邊卻判得這麼重?這是法律上面的問題,造成法官判不下來,因為法官還是得依實證作出裁量,所以不能怪法官、不能怪判決,而是要怪法律,所以回過頭來修法是對的。

  97. 另外一種不適任法官叫做「失貞法官」,雖然在這個時代這有點落伍了,大家講說司法是皇后的貞操,但是我用這個名詞來形容,並沒有性別的意思,失貞法官在我們原來的懲戒制度,根本沒有錯殺,案件很少,可是在我們現在的懲戒條件裡面,包含現在可能要修法的版本裡面,這些失貞法官的操守有問題或是你的判決裡面明顯有很大的瑕疵,他卻還有條件可以繼續審判,就有很大的問題,所以恐龍法官我就不再用了,因為那常常是社會的誤解,但對於失貞法官的處理,我認為我們接下來說所修正的這些職務法庭的審議制度跟我們之後可以處分的這些條件都大大有問題,這部分我要請教秘書長,就是針對失貞法官裡面未來的改革人數或比例部分,我都沒有意見。但是第一個對不適任法官的汰除,我們現在把一審改為二審,也增加外部審議委員,這我沒有意見。至於一審級改成兩審級,其實對於外界來講,會覺得之前在教師法裡面還在說不適任老師要怎麼處理,爭議很大,但是法官是已經很少會出狀況的,你把一審變成兩審,看似嚴謹,但對社會來說,你根本就是打假球,一直上訴,這些法官在沒有終局之前,他都還在繼續審理,這個是不對的,所以我認為還是一個審級就好,因為在這個審級之前,他有兩條路徑可以進來,第一個是送評鑑委員會,之後評鑑委員會認為有問題再送進來。第二個是監察院彈劾送進來,所以本來就兩級了,如果你在這邊再加一審,到後面一拖下去跟我們的審判案件一樣,這樣一拖下去,社會對於我們所謂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會更沒有信心,所以我會認為二審級不必要。

  98. 我舉個例來看,對陳鴻斌法官大家應該都還有印象,他其實經歷過職務法庭三審,第一審重判他提出申訴,第二次改輕判,社會譁然,報紙爆出來,第三審再處理下去一樣,所以如果你以陳鴻斌法官的判決來看,我會認為如果在處理法官操守最嚴謹的職務法庭都變成恐龍判決的時候,這樣還有什麼可信任的?我為什麼說它是恐龍判決?因為他經過三次才達到社會的要求說,這個不能再判決,所以可見職務法庭裡面在審理這種法官案件的時候,也是因為社會壓力啊!如果你會因為社會壓力而改變,這樣我管你是一級制還二級制,統統是騙人的,陳鴻斌法官的案子就看得出來,我會相信說,未來不管是幾級制的職務法庭審理,最後出來的結果我都相信,但是我拜託你們在改革的時候,不要因為媒體怎麼報導,就要去改變你們的判決,這樣長期下來才可以增加公信力,所以在這一點裡面我認為一級、二級完全不重要,重要是你判決下來要擋得住社會的壓力,告訴大家法律就是這樣,證據就是這樣,我處分法官就是該輕就輕、該重就重,要扛下來,如果職務法庭都扛不下來的話,怎麼改都沒有效。所以我的意見是這樣,這是第一個,一級就夠了,不要讓大家覺得開法官的巧門,然後一審再審,一拖好幾年。

  99. 第二個部分就是對於法官的懲戒,我們修正後的條文我還是不滿意,我們如果去看現在公務人員的懲戒處分,然後跟我們修正後所有版本法官的懲戒處分,公務人員才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休職等一大堆項目,因為公務人員的職務空間比較大,彈性也比較大,但是如果對於法官都還可以這樣子,現在可能有幾個免除法官職務,就是不能再擔任公務員、撤職,然後還有期限,免除法官職務,但是可以轉任其他職務,還有剝奪退休金、退養金的,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還有罰款。對於這個罰款跟停止審理,我完全沒辦法接受,我要告訴秘書長一個真實我們在作行政處分的狀況,如果一支測速槍被發現有一張拍出來測速照相有誤,這樣那支測速照相器之前所拍到的超速罰款全部都要還給民眾,因為有可能都不準,所以如果一位失貞法官在你們這麼嚴謹的審理之下,被認為他有瑕疵,我都不管他之前的判決是否要拿出來檢視一下,但是他之後可以減薪,或是停止幾年之後再來審判別人,而被他審判的人會覺得很倒楣,因為他的操守可能都還沒有我好,說不定我還是無辜的,但是卻要被有瑕疵的人、失去貞節的人來判決我,這算什麼道理?所以我會認為說,像第五款、第六款這種罰款的全部都拿掉,要不你就轉到別的職務,不然就剝奪你的退休金,像這種失貞法官、不適任法官,一旦在這麼嚴謹的審理之下認為他有問題,就不得再參與審判,這樣才對,亦即採取一級審理,一旦在嚴謹的狀況之下被認為操守有瑕疵,就終身不得參與判決,秘書長,這樣才對吧?你可以相信一個操守有問題的人再繼續參與判決,這些被判決的人會甘願嗎?

  100. 最後,我借用30秒講一個例子。我在10年前被邀請參加一個心靈成長課程,課程的主要內容大概是說要有同理心,要重視親情家庭關係。在現場兩百、三百個人裡面,我沒有什麼感覺,因為我們做民意代表本來就要體諒一般人民與大家的辛苦,我觀察到現場有三種職務的人會痛哭流涕,第一種是軍人,第二種是醫事人員,第三種是法官,因為他們面對的環境是必須狠下心來去判決、剝奪別人的財產,甚至是生命。因為軍人要開槍,醫生要作出診斷、要下手處理,有時可能要拔掉病人的呼吸管,法官現場就要作出判決犯人未來怎麼樣,然後要把他抓去關,所以這三種人非常重要,但是一旦被發現你不適任時,真的不能再去影響別人的生命財產,好不好?所以我認為那些罰款、停職等應該全部都拿掉。謝謝。

  101.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02.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2019年好不容易再度排審法官法,2010年當我還是一個學者身分時,曾經到立法院來參加公聽會。當時我提出兩個非常重要的主張,第一個評鑑應該要跟美國法一樣,就發動的主體應該要擴及到一般的人,不可以把它綁在特定的團體身上。第二個職務法庭必須要有外部參與,不可由職業法官所壟斷。當初我到立法院來提出這兩個意見的時候,猶如是狗吠火車。當初司法院極力反對,法務部也極力的反對。到2019年的今天,我看到最起碼態度有所轉變,我剛剛所提的那兩點,在你們所提出的版本當中,都是採取肯定的見解。我希望這部全民期待的法官法修正能夠趕快完成二讀跟三讀,不要再拖了,裡面細部的設計就司法院所提出來的版本,我的意見還不少,不過我們到審法案的時具體再來講。我首先請教一下司法院,你們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改版花了多少錢?

  103.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104.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我查一下,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105. 黃委員國昌

    驗收了沒有?

  106. 呂秘書長太郎

    資料查詢系統……

  107. 黃委員國昌

    怎麼有沒有驗收到現在都不知道?你們昨天就已經上線了。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你們要改新版,讓查詢更方便,讓司法判決更透明,這個方向我都支持。但實際上你們花了那麼多錢搞了新版的資料檢索系統,我推斷是已經驗收,如果沒驗收怎麼會上線?結果昨天大家很興奮,包括我在內,大家都上去測試新版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請問杜氏兄弟案、邱和順案,呂秘書長有沒有聽過?杜氏兄弟跟邱和順都很有名啊!不管是法官或學者都評論一堆,結果昨天一上去查他們的判決,全部都遮蔽,之前查得到,現在卻遮蔽,是有什麼特殊的原因嗎?是因為牽涉到冤案,過去的判決公開太丟臉,所以乾脆遮蔽,是這樣嗎?

  108. 呂秘書長太郎

    如果是針對這件事情,據我了解因為兒少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有特別規定不只是兒童少年自己的姓名,只要能夠辨識兒童少年姓名的統統不能公開,所以我們為了……

  109. 黃委員國昌

    很奇怪,你們也只遮蔽了其中的兩個判決,其他都沒遮蔽。

  110. 呂秘書長太郎

    有,全面都有。我們上面還特別附註說……

  111. 黃委員國昌

    秘書長,你自己回去看!我沒有查過,我不會坐在這邊問你。

  112. 我現在要求你們要做的是,在這個新的系統有的是遮蔽,另外有一個教授跟我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資訊,我們行政機關拒不提供,他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打官司打贏了,結果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到行政法院去討公道,打贏的訴訟,結果那個判決在你們這邊找不到。還有過去有一個很好用的功能,就是歷審的裁判可以連結起來,因為大家都會看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更一、地院更二、最高法院,在新版裡面怎麼沒有這個功能?

  113. 呂秘書長太郎

    一般的裁判,應該這功能還在,但要遮蔽的,可能就會遮蔽掉。

  114. 黃委員國昌

    您再回去自己試試看。昨天包括我在內有很多律師全部上去使用,大家對於你們新版有一些改進表示肯定,但是其他的部分,如果花了很多錢搞成這個樣子,實在是很不好。

  115. 下一個問題,之前包括院方、檢方雙方大戰,你們有位臺北地院的法官去誣指該名檢察官在聲請羈押的時候,沒有逮捕通知書,然後還說人家是事後補上,結果當庭勘驗以後根本沒有這回事。其實臺北地檢當初針對這件事情引起軒然大波,因為說檢察官之前沒有通知書而在事後補上,這是很嚴重的!這整個是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核心事項。老實講,我看臺北地檢的聲明稿寫得很客氣,沒有任何情緒性的用語,甚至還幫你們緩頰,結果臺北地檢發了這個聲明稿之後,你們自己臺北地院對於法官去誣指檢察官,說原本沒有逮捕通知書是事後補上去這麼嚴重的指控,卻連半句交代都沒有,呂秘書長,你覺得這樣適當嗎?

  116. 呂秘書長太郎

    司法院從報端還有內部的論壇就看到,我們非常注意這件事情,不過現在因為還在審判中,我們一定會調查這件事情的始末,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底法官說得正確不正確。

  117.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我的態度只有一個,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如果今天是檢察官做這種事情的話,今天我在這邊一定是用很嚴厲的態度來質詢法務部,檢察官怎麼可以做這麼離譜的事情?本來沒有合法的逮捕通知書,後來竟然偷偷塞個東西進去,這不是開玩笑的,這是嚴重妨礙司法公正之行使。但是如果人家明明有,但是你們法官沒看到,後來廢棄發回以後,更裁的法官勘驗了人家的卷宗,發現裡面明明有,但是你們卻對檢察官提出這樣一個公開的指控,那恐怕是要有所說明吧?

  118. 呂秘書長太郎

    因為這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我們會調查。

  119. 黃委員國昌

    好。當然有一些比較年輕的檢察官改革團體,他們的態度比地檢更衝一點,聲明都發出來了。我希望司法院能夠正視這件事情,非常嚴肅的來加以面對。

  120. 再者,我要請問法務部,之前邱太三在該檢署的調查報告說,他約彭坤業是要討論陪審、參審司法改革等重大議題,他只是在離開的時候,順帶提醒彭坤業桃園的那個案子,那我就覺得很奇怪,到底有多少名檢察長被邱太三以國安諮詢委員的名義約詢去問陪審、參審的事情,結果之前要你們發函,你們明明就發了,還騙我說你們不能發,不過沒關係,這些事情部長來找我解釋過了,他面對、最後也把答案交來了,這件事情就算了,但問題是什麼?最後回來的結果是沒有人被邱太三約詢過,全部就只有彭坤業一個人被約過,他是有什麼特殊的技能?國安諮詢委員針對陪審、參選只約詢彭坤業,而不約詢其他人。現在更重要的問題是你們高檢署完整的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要公布?因為這是行政調查,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啊!

  121.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122.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現在這個部分也併由監察院在調查當中。

  123. 黃委員國昌

    對啊!那個是跟監察院的關係,我是說什麼時候要對社會公布完整的調查報告?

  124. 蔡次長碧仲

    這部分是否容我再跟高檢署再聯繫……

  125.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直接跟你們講,我發函跟你們要調查報告,我手上也有了,你們也沒編為密件,從任何觀點來看,這件事情要對社會公開,你們如果不對社會公開,會發生什麼效果?我直接跟次長說明,就會有人在媒體背後放話、帶風向,說你們不敢公布調查報告,那個調查報告寫出來的是根本沒有講邱太三有關說啦!你們如果被媒體寫成這個樣子的話,高檢署就應該自清,趕快把調查報告公告出來啊!

  126. 蔡次長碧仲

    所以像媒體這種不實的訊息,我想相關的機構自己要……

  127. 黃委員國昌

    你們今天自己回去看啊!如果今天媒體亂講,有檢審會的成員私下在外面放話、帶風向就應該發新聞稿駁斥啊!高檢署的調查報告坦坦蕩蕩的有什麼不能公開?結果你們不公開,就有人在背後放話帶風向啊!說邱太三沒有關說,一切都是誤會啦!

  128. 下一個更核心的問題是,你們現在是打算要繼續讓彭坤業擔任高檢署的主任檢察官,是嗎?因為上次檢審會的那個決定,我老實講,本來就該送監察院,但是當基層的檢察官讓社會都在質疑,這樣一個施壓關說的人,結果調離桃園地檢署不讓他擔任檢察長,還跑去高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如此法務部還有沒有是非?

  129. 蔡次長碧仲

    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事件,就目前來講,因為基本上檢審會之後,監察院已經主動立案調查,所以這部分事實如果明確的話,那我想……

  130. 黃委員國昌

    是啊!我的問題還是一樣啊!我後來去瞭解,檢審會的成員很無辜,他們說彭坤業當主任檢察官這個問題不是檢審會能處理的,而是要部長發動另外召開一個會。其實我的問題很直接,部長是不是要讓他繼續當主任檢察官?還是要發動召開一個會議讓大家討論他當主任檢察官是否適任?可以這樣喔?

  131. 主席

    請法務部向黃委員說明,好不好?

  132. 蔡次長碧仲

    好。

  133. 黃委員國昌

    今天下班以前,不用私下跟我講,就用公開的新聞稿跟社會講,你們到底有沒有要啟動那個程序?讓彭坤業繼續當主任檢察官適合嗎?所有的基層檢察官都在問,大家都看不下去了,法務部不應該沒有這樣的訊息,請在今天下班前公開說明,好嗎?

  134. 蔡次長碧仲

    是。

  135. 黃委員國昌

    謝謝次長。

  136. 主席

    有關如何說明這個情形,請法務去跟黃委員溝通。

  137. 蔡次長碧仲

    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