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於一、繼續審查: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absentee-voting認為移轉投票申請若遭人冒名造假、蓄意破壞選舉,將嚴重影響選務運作。「當有人蓄意破壞選舉,那選務就整個爆掉了嘛!」

發言紀錄

  1. 管委員碧玲

    不是,你的矛盾點在於你的版本同時要修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可是你沒有,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沒有修,就不可能有你的版本,因為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是兩年一次設公投日,你的版本沒有修掉,沒有修掉的話,就沒有你講的適用,所以這部分很難討論啦!

  2. 主席

    對,這個都可以討論,我知道適用對象不一樣。

  3. 管委員碧玲

    行政院版本也是,行政院版本的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在沒有修公投法第二十三條之下,也沒有這些內容寫出來的必要性,因為根本沒有那個現象。

  4. 主席

    說明一下,所謂……

  5. 管委員碧玲

    所以這都有點亂啦!

  6. 主席

    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請中選會說明一下,剛剛管委員提的。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好,保留。

  9. 管委員碧玲

    請教一下召委,今天所謂的保留,因為我們沒有指定保留什麼版本,所以等於是所有版本都保留哦!

  10. 主席

    幾乎都會保留。

  11. 管委員碧玲

    所以今天的審查是沒效率就對了?

  12. 主席

    因為適用的範圍,大家的差異很大,不然要怎麼處理?

  13. 管委員碧玲

    所以委員會只是在走一個程序,對不對?

  14. 主席

    要討論嗎?逐條來討論,但是討論就是我們堅持……

  15. 管委員碧玲

    現在是在討論,但是主席要保留是所有版本都保留。

  16. 主席

    不是,問題是行政院是鐵板一塊,不在籍只適用公民投票,而且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前提在這裡,如果說這個框架大家能接受,那就沒有問題,但是您看剛剛全國性跟地方性公…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主席

    …對不對?我是說全國性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專法,不要限定在公投,這個我也可以接受,將來可以延展到總統選舉等,你的名稱是最狹隘的,又是全國性,又只限定在公投才可以適用。

  19. 管委員碧玲

    行政院的版本是先求有、再求好,主席可以說行政院鐵板一塊,所以不接受。但相較之下,如果其他版本也鐵板一塊,連行政院版本也不要,到底誰比較支持不在籍投票?當然是行政院更支持不在籍投票,連這個都反對就是想要破局,我覺得行政院更希望先讓不在籍投票上路。

  20. 主席

    反正執政都會變保守,這很自然,接受你們的轉變,你們以前在野都是怎麼講的?都是你們的價值,現在就沒有價值。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我們沒有要阻擋,要讓它出委員會,所以我今天特別排案。

  23. 管委員碧玲

    沒有任何一個法案是從名稱到最後一條,每一條都在院會表決的,沒有這樣的,那就表示完全沒共識嘛!完全沒共識怎麼可能變成制度呢?

  24. 主席

    你現在的意思是要逐條表決,是不是?還是要怎麼樣?

  25. 管委員碧玲

    你現在逐條保留啊!逐條保留就是連先求有、再求好都不要嘛!

  26. 主席

    不是,不同委員有不同的版本、意見,不然要表決嗎?一條、一條表決也沒關係啊!我是保留不同的內容,現在就是在討論,如果沒有結論我們就出委員會。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湯委員蕙禎

    …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就是不論他的戶籍在哪裡,因投票需往返這些特殊的地方,如山地、離島等,就改這幾個字就可以說明了。以上。

  29. 管委員碧玲

    主席,我是希望這一條不要所有版本都保留出去,因為臺灣之所以偉大就是在於無論政黨及政治間如何對立,只要一選完,我們一定團結。基礎就在於我們的選舉是可以高度被信賴,而選舉可以高度被信賴是因為臺灣實施人工選舉,就是從頭到尾的選舉過程都人工化,讓人民相信百分之百透明、沒有做票的機會,每一張票從印製、運送、現場算票都在人民可以看得到的情況下進行,每一張票的開票,人民也看得到,因為這種人工選舉促成臺灣的團結及民主的偉大。

  30. 因此通訊投票在臺灣真的不是時候,通訊投票可能的疑慮很大,大到無以復加的地步,所以我覺得審不在籍時要保留通訊投票,實在難以接受。因此希望這一條就不要保留,這些通訊投票的版本再保留出去,我們真的很難接受,院版就設定初期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目標。如果這一條要保留,讓通訊投票也保留出去委員會,你讓我告訴人民

    「通訊投票要保護,所以要讓它出委員會」,我覺得以我的職責,實在是很難。這個真的很抱歉,雖然國民黨、民進黨都有版本,民眾黨、溫玉霞委員及鄭麗文委員的這三個版本都有通訊投票,我是認為這一題如果跟前面一樣,又是所有版本保留出去,等於將通訊投票護送出委員會,我實在是難以接受。好不好?主席,我們能不能休息協商一下?

  31. 主席

    我覺得是可以談的,管委員,其實還是有一些是有共識的,有一些是沒共識的,有共識的可以通過,沒問題。比如說,如你剛才所講的只先處理移轉投票,用移轉投票的方式執…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主席

    我們也有版本啊!所以不一樣嘛!

  34. 管委員碧玲

    我瞭解啦!因為你是主張所有選舉都適用,不是只有全國性公投,如果所有選舉都適用,當然就會有地方性的問題,我們是覺得還是要先求有、再求好。

  35. 主席

    最後這個法案一定會通過,我們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雖然有不同的意見,大家就表達嘛!這過程就是大家表達嘛!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38. 管委員碧玲

    對於這一題,院版跟委員的提案有重大制度設計上的不同,院版是對全民開放,無需理由,開放公民不在籍投票,換句話,如果你要去旅遊投票,因為現在大解禁了,我不必因為無法回家投票,而是我本來就是住在家裡,我要去阿里山玩,去看日出順便投票,那我就申請去阿里山投票,因為是對全民開放,而且投票日又是放假日,所以是非常鼓勵揪團旅遊投票,這個是行政院、中選會的版本。但是像林委員思銘、魯委員明哲、溫委員玉霞等版本都有設條件,以林委員思銘跟魯委員明哲來講,他們是針對有身心疾病、在監服役、在營服役、執行勤務的人,最重要是對社會大眾來講,那些因為在外工作或求學不能回家而設這種條件,對於住在戶籍地家裡、想去玩的人則是沒有開放。所以中選會比較大方,就是全民大歡樂啦!

  39. 我想要請教的是,以林委員思銘和魯委員明哲設條件來設計不在籍投票,這個困難點在哪裡?為什麼中選會要全民解禁?這部分請你們說明一下。

  40.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主席

    …的證明,這樣確實會稍微不便民,就是要提出證明才能申請。對選務機關來講,如果增加提出證明才能申請的限制條件,你們在執行上會有困難嗎?還是對你們會造成什麼樣的困擾?

  43. 管委員碧玲

    在中選會回答以前,我先幫你們假設啦!像工作就有勞健保所在地,求學就有學籍,所以你們的申請書只需要增加一個切結條款,如果他有作假,就構成偽造文書嘛!所以你根本不必審查,你要注意的就是這個人有沒有重複,如果這個人都沒有重複,然後他也有簽了切結,他就是因為求學或就業的關係,那你們就不需要審查,你們只需要確認這個人有沒有重複在兩地以上投票嘛!只要有人舉報他造假,在那個時候你們就可以調查他的勞健保在哪裡,勞健保所在地就是工作所在地,也可以調查學籍在那裡,所以根本就沒有審查的負擔,依照我對這種制度的設想和理念,並沒有審查的負擔,請問你們為什麼會認為審查的負擔很大?

  44. 主席

    等一下請中選會一併回答。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47. 管委員碧玲

    如果不在籍投票是福利措施、社會福利或人民的權利,那當然就有公不公平的問題。但這是問題取向,就是一個要解決問題的制度,是有問題的人才需要的東西,沒有問題的人並不會不方便,因為沒有問題的人就是沒問題啊!所以並沒有公平不公平的問題。現在我們就是對於有問題的人給他方便,我覺得這樣才是問題導向的本質。另外,主委剛剛也講到,如果選務工作需要限制,那需要限制也是不公平啊!你是要照先來後到還是要抽籤?要限制人數嘛!對不對?如果是在幾月幾日以前要提出申請,到滿500人為止,那第501個人就沒有機會了,這樣也是不公平嘛!那抽籤更好笑。所以事實上公平並不是正確的概念,以不在籍投票來講,跟對全民公平是不相關的概念,這個是問題導向,有問題時我們就解決問題,沒有問題的人,我們卻鼓勵他去製造問題,這就很奇怪。

  48.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剛剛不是在抬槓,我意思是我們提出這個草案考量的理由是怎麼樣,謝謝各位的指教,如果委員會、院會有更周延的決定,我們還是尊重,謝謝各位委員提供給我…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繼續處理第六條。

  51. 管委員碧玲

    主席,等一下,你剛剛說其他版本保留是什麼意思?是指溫委員的第五條、林委員的第四條這些都保留嗎?

  52. 主席

    對啊!因為還要討論。

  53. 管委員碧玲

    所以這個兩欄都不處理。我是反對林為洲委員版本第四條、鄭麗文委員版本第六條,這個我是反對保留出去,我們剛剛已經說了,通訊投票或移轉投票以外,其他都不予處理,所以是不是這個就不予處理、就不要保留出去,好不好?

  54. 主席

    這是行政院沒有的,對不對?

  55. 管委員碧玲

    這些我們都不予處理,好不好?行政院沒有的這幾個版本,我們全部都不予處理,因為你剛剛說第五條保留的意思好像是這裡的第五條都要保留。

  56. 主席

    是不予採納,不是不予處理,就是一般選舉都排除。這實在不好處理,你要排除的話,他們的法條、法案就不見了。

  57. 管委員碧玲

    如果保留,就違背我們剛剛的決議,我們剛剛是說,除了移轉投票以外,其他的投票形式都不予採納。

  58. 主席

    那個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們針對……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主席

    …還可以討論其他選罷法的適用。那部分沒有共識,所以叫做「保留」,這個有共識的部分就會給它通過,如果跟這個通過的條文違背的投票方式可以不採納。管委員,應該是這樣啦!

  61. 管委員碧玲

    所以你就明確一點嘛!林為洲委員版本第四條不予採納,鄭麗文委員版本第六條不予採納,然後溫玉霞委員的第二……

  62. 主席

    19頁。

  63. 管委員碧玲

    那個二、三全部都不予採納了,那個就是用第三條了。

  64. 主席

    大家看19頁。

  65. 管委員碧玲

    現在是講19頁。

  66. 主席

    就是不在籍投票的方式,除了移轉投票以外的其他版本的其他投票方式就不採納。

  67. 管委員碧玲

    都不予採納,所以要保留就不包含這些。

  68. 主席

    對,就不包含這些。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那這個部分就不予採納了,好。我們不採納的部分就是其他版本談到不在籍投票的投票方式,如果有通訊投票或是其他特…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處理第七條?第28頁,這個是在處理……

  71. 管委員碧玲

    主席,我認為第六條一保留,後面幾乎全部都要保留,那個是他設計選務作業時間表的問題,對不對?像剛剛談到是不是要對全民開放,或是地方性的能不能開放,中選會今天來我們委員會的時候,都認為這個可以再改,那個也可以再改。當然剛剛說可以再改的大概就是選務人員不足、是不是要有所限制等等。如果第六條開始就予以保留,你要知道朝野協商的時候,這個制度沒有共識實在不知道怎麼協商。所以到底有沒有一個圖像,就是時間表的認知?我們應該要充分討論,大家到底認為怎樣的程序才對,然後讓他們去做草案,要不然我們往後怎麼去朝野協商?

  72. 主席

    那你的建議呢?

  73. 管委員碧玲

    他們總要弄出一個讓我們審吧?其實在審很多法案的時候,我們講得差不多,他們就可以去寫,然後我們就可以審,可是今天好像都沒有,都放著往外丟。譬如說,大家都覺得這個六十天有問題,那到底怎樣才合理?我們根本都沒討論啊!怎麼協商?

  74. 主席

    你們有沒有另外的備案?中選會要說明一下嗎?還是你們要一段時間?因為現在你們大概都會聽到委員修法的相關意見,如果要修正,你們自己有沒有什麼備案、修正的圖像?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77. 管委員碧玲

    請問一下,申請就是民眾可以通訊申請,然後寄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對不對?有關這個申請,第一,影本是不是變造的?第二,申請是不是本人?這個事關重大,你們怎麼查核?為什麼時間點可以這麼短?

  78. 謝處長美玲

    目前相關的選舉或罷免都有相關申請書件,基本上我們就是做形式審查,如果審查期間……

  79. 管委員碧玲

    那是因為他們的提案有單位遞送,那是有對象的,你可以按圖索驥,最後再要求修改,譬如死亡者不行等等,但現在申請書是從四面八方如雪片般飛來,也不知道是誰寄來的,你們是沒有一個源頭可以找喔!你為什麼這麼信任的認為每一封寄來的申請書只做形式審查就好?你怎麼確認這個申請是本人申請的?身分證影本有沒有經過變造?然後寄件人的地址是真是假?時間這麼短,我就覺得你們實在太厲害了,如果我要破壞選舉,我就假造證件提出申請,然後你們就把我移轉出去,但事實上當事人並不知道,有沒有這種情形?因為你們現在不是用自然人憑證,會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80. 謝處長美玲

    跟委員報告,現在規定必須親自簽名、蓋章,檢附相關影本,目前我們在審查……

  81. 管委員碧玲

    這些都對啦!但你怎麼知道那個是真的呢?

  82. 謝處長美玲

    我們的審查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形式審查,由選委會進行;第二個階段是戶政機關會做投票權人資格的查核,如果在資格查核時,發現相關資格或者相關文件不符…

  83. 主席

    …到投票所後,才被告知被移轉了,不能在這邊投票,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當然,你提的這個是很特別的例子,真的會這樣被移轉掉,造成他沒辦法投票,因而少了票而影響選舉……

  84. 管委員碧玲

    沒有啦!我是怕有人蓄意破壞選舉嘛!當然,我們……

  85. 主席

    針對這個樣態,中選會的說法是怎樣?

  86. 管委員碧玲

    當有人蓄意破壞選舉,那選務就整個爆掉了嘛!

  87. 謝處長美玲

    這個申請結果會通知申請人。另外,最後的移轉投票,相關投票權人我們也會做公告,所以當事人可以自己查閱有沒有申請的情形。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主席

    …轉!申請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別人幫忙申請,所以也不一定能證明是本人申請,即使你們規定一定要本人申請,但還是可以用假造的本人證件去申請,然後把他移轉掉,會這樣……

  90. 管委員碧玲

    我是覺得這個時間真的太短了,如果有人蓄意造假,查核時間是不夠的,因為你這個是六十、五十,就是十天,算四十五好了,通知本人是五十天,通知到確認五天,所以最多總共就只有十五天可以查核這個人的真假、是不是本人申請,我在想到最後搞不好你們都要打電話找到本人來問!十五天而已,這個到底做不做得到啊?

  9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時間多一點固然讓我們比較充裕,問題在於這個查核機制,除了草案裡所規定的這些機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可以防弊的機制?我們不敢講說百分之百不會發生這些造…

  92. 主席

    …委員針對第八條有提出修正動議,所以第八條我們就暫時先保留,可能還要讓他們有一點時間思考相關查核技術要如何克服被偽造的問題。這部分行政院版本相對應的應該是第幾條?

  93. 管委員碧玲

    你們自己再想一下,譬如投票前二十天移轉編造清冊,就是照你們的時間表,假設有一個選區突然爆量,大家都要去那裡投票,他們要到哪一天才知道?而知道的那一天,來得及去籌備相關選務工作嗎?這是另外一個重點。所以是哪一天才知道?譬如我這個事務所突然之間爆量,那要到哪一天才會知道?哪一天?

  94. 謝處長美玲

    其實在投票日六十日前申請期限截止時,大概就會知道總共有多少案件,所以那個時間就會知道數量。

  95. 管委員碧玲

    但那個其實都還沒有經過查核,對不對?

  96. 謝處長美玲

    那是最大量的情況。

  97. 管委員碧玲

    然後還要登錄以後再計算,所以也不是九十天,還要分類他們是申請去哪裡,雖然差不多知道,但都還沒有查核,所以你的意思是從九十天往後算,最快六十天,假設有六十天可以準備選務,你們一般選務從找人、講習,正常的話要幾天?

  98. 謝處長美玲

    依照目前規定,公投就是給我們三個月期限,最短兩個月一定要辦理完成。

  99. 管委員碧玲

    所以選務機關也很忙,一方面籌備選務流程,一方面還要趕快加緊訓練新的人力,對不對?是比較手忙腳亂。

  100. 主席

    …席:好,所以這可能要再思考那個時程,做得到或做不到,以及查核會不會到位都好像有一些疑慮。第七條、第八條都是比較技術面的,大家有疑慮,所以第七條及第八條都先保留。

  101. 管委員碧玲

    你會休息嗎?

  102. 主席

    因為還是要給他們吃飯,我們休息半小時就好了,然後就繼續審嗎?尊重大家的意思,就不吃飯了。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接下來處理第十三條,這一條主要是關於投票所公教人員的比例,這好像沒有什麼爭議……

  105. 管委員碧玲

    有哦!

  106. 主席

    民眾黨也有提出版本。

  107. 管委員碧玲

    關於這一條的爭議我還是要講一下,現在是因為預估到移轉投票有可能導致選務爆量,所以院版第十三條設定公教人員二分之一的比例要予以解禁,現在的文字看起來是每一次公投只要有一個人申請移轉投票就可以成就條件,而且你們並沒有限定爆量的部分才解禁,這樣等於是全國都可以解禁選務公教人員二分之一的比例,這真的是你們的原始設計嗎?你們並不是設計成爆量的地方才解禁,而是只要實施不在籍就解禁。

  108.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其實這和實施不在籍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們提出這個修正案最主要是因為我們在選務上實際所碰到的困難,關於每一個投開票所要配置多少的選務工作人員,這部分…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主席

    中選會想放寬是要放到多寬?還是都沒限制?

  111. 管委員碧玲

    就都沒有限制啊!

  112. 主席

    都沒限制?可以不找公教人員,統統找外面的?是嗎?還是你們的方案是什麼?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主席

    這個部分看是要保留還是現在要處理,就是不要二分之一這麼嚴?

  115. 管委員碧玲

    保留。

  116. 主席

    保留嘛!所以還是再仔細想一想,這不是可以馬上做決定的。好,第十三條先予保留。

  117. …委員版的第十四條都是關於提早投票的條文,都不予採納。另外,溫玉霞委員版的第十條是公民不在籍投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之,因為別的版本可能有其他選舉的不在籍投票……

  118. 管委員碧玲

    那些都無關緊要,都不要處理了啦!不予採納就好。還有落選人什麼的……

  119. 主席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複查……

  120. 管委員碧玲

    合併計算很自然嘛!一定是合併計算,應該不需要複查。

  121. 主席

    對。

  122. 管委員碧玲

    這些都可以不予處理。

  123. 主席

    這些條文主要都是在講要合併計算,那當然是要合併計算啊!好,這幾個條文都不予採納。包括鄭麗文委員版的第十六條:「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須符合秘密投票原則。」,這…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主席

    …留一些條文。如果是適用範圍寬的那個部分(也就是我們的條文),恐怕就需要訂定施行細則,所以就保留一個版本,其他的不予採納,因為意思其實都是一樣的。是不是這樣處理?

  126. 管委員碧玲

    問他們啦!

  127. 主席

    不用問他們了,因為他們講的跟我們講的不一樣,我們要適用的範圍比較寬啊!

  128. 管委員碧玲

    他們好像有意見。

  129. 主席

    好,中選會的意見呢?我們就保留一個。還是就把它加上去也沒關係?就是將來有必要可以訂定施行細則。加這個對你們來講好像也沒有不好嘛!你們當然認為現在應該不用訂…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本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他的版本就不予採納。

  132. 管委員碧玲

    主席,我們回過頭來再重新盤點一下,和院版第六條對照的保留版本裡面,我們還是要剔除民眾黨版的第七條、林思銘委員版的第六條和魯明哲委員版的第六條,他們的文字中都有特設投票所、通訊投票,還是要不予採納。

  133. 主席

    這個我說明一下──對,沒有錯吧!

  134. 管委員碧玲

    對。還有和院版第五條對照的部分,溫玉霞委員提案的第四條有「通訊投票」,那個也要不予採納。

  135. 主席

    好,我來說明一下。本法草案中有關移轉投票、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請工作人員做全盤檢視。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不好意思,我再唸一次

    本法草案中有關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

  138. 管委員碧玲

    所以我們今天最大的共識其實就是不在籍投票只採取移轉投票一種形式。

  139. 主席

    沒有錯。

  140. 管委員碧玲

    我們有這個共識,但是不在籍投票要綁所有類型的選舉,這個我們沒有共識。

  141. 主席

    對。

  142. 管委員碧玲

    然後行政院要全民開放申請,這個部分我們也沒有共識。

  143. 主席

    對,沒有錯。

  144. 管委員碧玲

    所以這條路還是很遙遠。

  145. 主席

    好,謝謝。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協商結論

    …提案第十六條不予採納,委員溫玉霞等提案第十一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委員林思銘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魯明哲等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148. 管委員碧玲

    剛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管碧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