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寳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要求文化部儘快提出因應方案,釐清AI創作是否適用文獎條例,不能一直以還在研議、討論回應,認為文化部是此事的主責機關。「當有這樣子的爭議出現,問文化部這到底適不適用文獎條例時,你不能跟他說還在研議、還在討論,你們要儘快有因應方案來釐清,這個部分你們是專業也是主責。」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秀寳

    (10時57分)部長早。首先我要再次強調對於重懲黃牛本席十分支持,希望修法之後可以有效降低目前黃牛票猖獗的狀況。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就販賣黃牛票違反現行社維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而移送的件數及裁罰件數來看,近五年移送件數只有36件,法院裁罰的件數只有18件。我們期待提高罰鍰重懲,但查緝手段及舉發辦法如果沒有完整配合的話,那我們可以抓到多少或遏止多少?我們希望透過檢舉獎金制度的擬定,讓更多民眾可以提出檢舉,用檢舉的方式讓黃牛受罰,藉以遏止這樣的狀況,請問檢舉獎金制度多久會擬定完成?

  2. 主席

    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3. 史部長哲

    委員早。原則上會是在這項法案修法之後,在總統公告的同時,我們就會設定檢舉獎金。

  4. 陳委員秀寳

    本席再請教部長,如果發現有疑似黃牛票的狀況,黃牛已經在運作了,未來我們的態度是要主動查緝還是自行檢舉?也就是說,如果有疑似黃牛的狀況,未來是由主管單位主動稽查,還是希望由業者或民眾自行報案?

  5. 史部長哲

    我想兩個程序我們都會進行。

  6. 陳委員秀寳

    目前社維法的執行要靠基層警力,請問未來會不會在地方主管機關設置相關稽核人力?

  7. 史部長哲

    我想它主要是一個網路的巡查跟稽核,事實上目前我們有在做這方面的準備。

  8. 陳委員秀寳

    所以文化部日後針對這部分的查緝會請地方主管機關設置稽核人力嗎?

  9. 史部長哲

    我們會跟地方政府聯合進行網路巡查。

  10. 陳委員秀寳

    希望藉由修法、藉由比較完善的檢舉制度,遏止黃牛票這麼猖獗的狀況,讓民眾以比較公平的方式取得各種展演、演出或比賽的入場券。

  11. 接下來我想請教部長,您在天下雜誌的專訪表示,公共出借權也許會是圖書定價的解方之一,透過讓圖書館變成出版業的一環讓營收增加。這個計畫是從2020年到2022年,試辦3年,由文化部計畫、教育部試辦,部長您覺得辦理的成效如何?

  12. 史部長哲

    確實因為規模的關係,其實它的使用率不高。

  13. 陳委員秀寳

    那會再延長嗎?會有比較大規模的試辦嗎?

  14. 史部長哲

    我們希望擴大規模。

  15. 陳委員秀寳

    所以部長您有這樣的意願,也覺得應該可以再擴大規模辦理?

  16. 史部長哲

    是。

  17. 陳委員秀寳

    您在高雄市任職的時候推動電子書的公共出借權,目前也有越來越多縣市圖書館加入合作,借閱率也都不錯,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進展。您本身有看電子書的習慣或是你有電子書閱讀器嗎?

  18. 史部長哲

    我有電子書閱讀器,但是我確實還是以紙本為主,那是因為……

  19. 陳委員秀寳

    本席要提醒電子書目前進步非常快速,雖然現在電子書占全體書籍的銷售比例是3.57%,但是成長很驚人,2020年的銷售金額將近6億8,000萬元,比前一年(2019年)提高33%,而且是非常有潛力的。相對來說,圖書的相關問題會不會延伸到電子書?就是紙本書會面對的問題,電子書是不是也會遇到?上個月知名網購平台進軍電子書平台,也引起業界的擔憂,圖書定價的問題會不會進而擴散到電子書?本席認為這個真的要多方考慮,因為出版品紙本跟電子並進的情況很普遍。臺灣也有自己的電子書閱讀器平台及品牌,參照國外的經驗,其實電子書在臺灣有非常大的成長進步空間,甚至已經有不少出版業者表示電子書的營收已經趕上實體書,這也是產業的一大轉變。

  20. 本席希望文化部不僅要鼓勵創作,也要積極觀察產業動態,不要慢半拍。為什麼本席會提醒文化部不要慢半拍?本席針對AI創作,從製圖、影片及音樂都不停地提醒文化部,科技的發展跟人工智慧進展非常快速。臺北新藝術博覽會推出AI藝術預展,收藏家們對AI創作的接受度很高,但是現在有個疑問,AI創作適不適用文獎條例?AI創作到底是不是藝術品?文化部一如既往,就像回答本席的質詢一樣,就說還在討論。本席一直以來都在提醒,希望文化部有問題就要去面對,而且要去解決,要用這樣的方式、方案去面對它。本席很關心未來文化部討論完之後的結論是什麼,也希望文化部對於過去本席針對AI創作所做的質詢,可以有一個比較建設性的回復。您的看法呢?

  21. 史部長哲

    謝謝委員。AI是最新且在持續發展當中,是世界級的大事,所以AI的創作到底能不能夠適用文獎條例等問題,我們確實是在研討當中,我們會儘速讓委員了解研討成果。

  22. 陳委員秀寳

    你現在已經遇到啦!本席剛剛有提到臺北新藝術博覽會即將在5月份推出AI藝術預展,如果有收藏家購買這樣子的藝術品怎麼因應?AI創作的到底算不算藝術品?文化部要有你們的看法啊!

  23. 史部長哲

    是,我們不反對在藝術博覽會或在藝術家的創作當中運用AI,它變成一個藝術品,在專業的藝術經紀公司底下被交易,我們也尊重,只是涉及到政府的獎補助時是否適用,這段我們要進行討論。

  24. 陳委員秀寳

    你們什麼時候會討論出結果?

  25. 史部長哲

    我們持續進行當中,要給我們一點時間,因為這個是正在發展中的事情。

  26. 陳委員秀寳

    本席剛才也強調,本席一直在提醒你們,從一開始不管是製圖、影片到音樂創作都一直在提醒你們,要趕快用正向的態度面對這樣子的問題,它已經在眼前了。5月份就會有展覽,很多收藏家也有購買意願,當有這樣子的爭議出現,問文化部這到底適不適用文獎條例時,你不能跟他說還在研議、還在討論,你們要儘快有因應方案來釐清,這個部分你們是專業也是主責。

  27. 史部長哲

    好,我們會加速。

  28. 陳委員秀寳

    大家都在等文化部的答案,我希望你們儘快討論出一個結果。本席要再次強調,本席十分支持今天文創法的修法,也希望文化部繼續進步,謝謝。

  29. 史部長哲

    好,謝謝委員。

  30. 主席

    請陳秀寳委員代主持。謝謝。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林委員宜瑾

    正如今天的詢答,還是感謝文化部從善如流,把10%所謂合理收益拿掉,完整保障文化近用權,讓民眾可以用主辦單位的原價取得藝文活動的票券。我有舉很多國內外的案例就不再贅述,針對條文本身,雖然政院版在這一條有規範不得轉賣藝文活動票券來營利,但對於因故無法出席活動而衍生的轉讓成本,例如郵寄費該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範,只在立法說明中指出,我看你們在立法說明指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其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寫在立法說明裡面。我想我們是不是就在條文裡面明定?我的版本條文就有包含這個部分,我的條文是「得於票面價格加計賣方票券寄送費及訂票手續費」。我的意思是如果立法說明裡有提到類似手續費、郵寄費這些費用,我們是不是就在增訂條文裡面述說,不放在立法說明?這是一點,不然其實在看立法說明,這句話你們寫得有點拗口,我覺得一開始看,不是看了很懂,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33. 主席

    請陳委員秀寳發言。下一位是張其祿委員發言。

  34. 陳委員秀寳

    關於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跟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這個部分,因為我有提案,但是我的動作慢了一點點,我的應該明天才會一讀,再來才會併案審查,我這邊先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的部分,保障藝文票券市場流通宣示性這個規定,院版是寫「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基本上這是一個宣示性的規定,我是希望能夠清清楚楚寫在法規裡面來課予文化部一個明確的任務,文化部身為藝文產業及表演藝術活動的主管機關,除了要積極推動相關藝文產業發展,也要致力於保障民眾參與藝文產業的權益,我會希望用比較簡單明瞭的語言,我這邊的提案是「為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主管機關應維護藝文表演票券市場正常流通」。院版是用「近用」兩個字,對民眾來講,他會覺得比較難懂,這是有點比較屬於法律用語,對民眾來講,說起來也沒有那麼貼近,所以我建議以我的版本「為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這樣的文字,讓民眾可以很簡單明瞭知道這個規定的宣示性意義在哪裡。

  35. 第二個部分是第十條之一的第二項到第四項,其實黃牛票罰則這個部分,我們多位委員都非常關心,這邊要討論的是黃牛票罰鍰區間,院版是十倍到五十倍以上,我這邊的提案罰鍰是十倍到一百倍,因為其實像之前韓國女團來臺灣表演的時候,新聞就指出有黃牛票一張就賣到超過四十倍的價格,所以我覺得只罰到五十倍,這個嚇阻力是不夠的,因為他賣個一張、二張也回本了,所以這邊是不是請文化部評估看看把這個區間再調高?院版條文只有規定只要加價將票券轉售就是黃牛票,但是在立法說明的部分,有關票券轉售金額可以包含購票手續費以及郵寄費等相關費用,這部分是放在立法說明,其實有時候民眾不會看到這個部分,他可能翻到法規看到如果有多出來的費用就算是黃牛票,他可能有票券想要轉出去,他也不敢,他覺得這樣是犯法的。我提的版本是希望將這個部分明白寫到法條裡面,條文是寫「前項藝文表演票券超過票面金額之認定,不含取得藝文表演票券實際支出之手續費及郵寄費」。希望手續費以及郵寄費的部分加到裡面,不會被認定為是黃牛票的不當利益所得,所以這個部分因為民眾不會看到立法說明,如果我們可以很明確的寫在法條、法規裡面,讓民眾可以瞭解他如果真的不方便參加藝文表演時,他要把這個票券轉讓出去,他在這裡面有一個手續費跟郵寄費的附加,而不會就這樣認定為是犯法的。

  36.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37. 張委員其祿

    召委、各位委員。我說明一下我這邊修正動議幾個重要的部分,第一個部分,第十條之一我們有增加一個對於藝文表演票券更精準的定義,就是在第一項之後補充一個第二項「藝文表演票券為實體、電子或足以辨識其為票券之形式」。就是藝文表演票券到底長什麼樣子,應該說得更清楚一點,這是一個修正的部分。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林委員宜瑾

    基本上我支持院版的條文,我想過去雖然文創產業都有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可是限制很多,所以我們提到抵減的制度往往還是會聯想到生技產業或半導體產業,今天文化產業也能蒙其利,我非常支持。可是過去的投資抵減都只限定在公司的投資,本身在文創研究、人才培訓有支出,才能依據相關的規定去減免稅捐,這次的修法有考慮到現行抵減制度有過多的限制,所以希望可以擴大投資的成效,讓事業的對象有兼顧到事業與個人,至於投資的標的也有引進專案投資,可是對於投資方向的鼓勵當然也就反映出國家對於產業發展的規劃,我覺得這個方向固然非常好,可是抵減率及限額究竟要如何設定才不至於形同將私人或公司的投資風險全部轉嫁到政府,我覺得這一點可能要好好地評估及拿捏,請文化部再進一步說明我們如何訂定這些數字及相關規範,謝謝。

  40. 主席

    請陳委員秀寳發言。下一位是林委員楚茵。

  41. 陳委員秀寳

    謝謝主席。其實我的提案是在第1會期就提出了,那個時候是想要鼓勵民間投資文創相關產業,也希望給文化部一個契機去研議投資抵免的相關規定,終於在這個會期參與法案的審議。我同意也贊成、認同院版的版本,但是我要提問一下,剛才有兩個問題委員都有提到,就是針對投資需要符合文化部認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在新聞稿上面提到是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為主的相關產業,文化部針對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還有什麼其他認定的標準?也就是說,民眾或營利事業要怎麼知道投資的產業是不是符合你們所說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你們是定期公告在網站上,還是用怎樣的做法,讓民眾瞭解哪些範圍是你們所認定的?就是你們用怎樣的方式讓民眾知道或瞭解?是在網站上面公告嗎?還是用怎樣的方式?

  42. 再者,剛剛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年限的部分,我覺得五年聽起來就真的很不利於去推動、發展整個文化產業,所以五年這個年限,我也跟其他委員一樣提出,希望你們是否對這個年限能夠再考慮一下?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秀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