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認為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有接受監督、被質詢的具體義務,並批評卓榮泰內閣官員不上台回應她的質詢,是拒絕接受人民監督。「依照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在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下,行政院的具體義務應該接受監督、被質詢,可見卓內閣拒絕接受人民監督。」發言紀錄
- 李委員貞秀
請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內政部劉世芳部長,以及陸委會邱垂正主委上台。OK,謝謝韓院長的協助。我想卓榮泰先生也是雙標啦!只想要鞏固自己的票源……不好意思,現在可以算程序發言嗎?暫時我想要發表一下……
- 主席
已經開始計時間。
- 李委員貞秀
就是先不占用我的時間,時間暫停,謝謝。
- 主席
李委員,已經開始計時間。
- 李委員貞秀
計時開始?OK,好。卓榮泰先生整個行政團隊都雙標,他們只想鞏固自己的票源,不想顧全國人民的福祉。蔡政府時期,陸配當選就職從來沒有任何問題,換成賴政府,卻開始極盡刁難、帶頭霸凌、歧視陸配,就問40%的賴總統憑什麼跟60%的蔡總統唱反調?行政院還要繼續違法雙標嗎?民進黨賴政府這樣的態度,對待一個已經依照程序、依法宣誓取得完整職權的立法委員,依照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在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下,行政院的具體義務應該接受監督、被質詢,可見卓內閣拒絕接受人民監督。民進黨口口聲聲說愛國民、愛臺灣,結果是一個雙標黨,只會造謠生事,過自己喜歡的法案,自己不喜歡的就不副署、不執行;不顧人權,自己府內有被霸凌的同仁,也不敢吭聲一句話;不顧民意,只編列自己想要編列的預算。這樣踐踏民意、操弄司法,還有資格成為執政黨嗎?本席很遺憾行政院如今用這樣的態度來面對質詢,民進黨暴力踐踏法治、壓制異議、封殺監督,今天不只是針對李貞秀,更是想要對所有新住民發出訊號,新住民、陸配在國會的聲音可以被否定,可以被消失,陸配只配當二等公民嗎?陸配只配當二等公民嗎?本席在此要請行政院尊重立法院,尊重多元社會,尊重陸配參政權。民進黨踐踏國會,讓陸配成為二等公民。我現在要正式質詢議題,詐騙犯罪已經成為臺灣最大的「誤國神山」。卓院長,一個比意識形態更要認真面對的現實,不是批鬥陸配,是臺灣持續增加的詐騙。警政署數據擺在這裡,113年詐騙財損502億元,一天被詐騙超過1億元,114年更誇張財損直接衝到893億元,一天被騙超過2億元,每天四百多人受害,而且案件數一年超過16萬件,你們執政下詐騙不是減少,是全面失控,年年創新高。青少年犯罪七成五都是詐欺,整個世代被拖進去,這不只是治安問題,已經是國安危機。你們行政院說要打詐,預算從13.9億暴增到73.5億,直接增加5.6倍,但人民看到的是什麼?不是越打越少,是越打越詐、越打越嚴重。卓院長,民進黨已經讓詐騙變成一座「誤國神山」了,我要請問這73億是拿去打詐,還是養詐?再來,依法成立的新住民發展署,本席要問還要拖多久?劉部長,你們一直強調依法行政、維護國安,本席要問依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在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就應該要成立新住民發展署,從去年12月公布到今天已經四個月了,整整拖了四個月,有在依法行政嗎?內政部可以這樣罔顧新住民權益嗎?政府宣示要蓋社宅,結果上個會期從13萬戶跳票,對外縮水成4萬戶,明明住都中心已經收購了大量土地,還公然謊稱蓋社宅沒地,把社宅興建和性質、條件完全不同的包租代管混為一談。請問劉部長,賴清德政府選前承諾是在騙選票嗎?選後打假球、政策跳票,沒有居住正義的住都中心人事費暴增,轉型酬庸中心了嗎?住都中心讓社宅空著不給住,民眾看得到吃不到,證明住都中心管理成效不彰,然而住都中心的人事費用卻連年增加,從111年到115年,4年間暴增超過兩倍,現在住都中心少蓋那麼多社宅,每年的薪水、獎金還可以不斷加碼,所以現在住都中心已經變成坐領乾薪的酬庸中心了嗎?現在請大家好好地看看行政院如何的雙標跟霸凌,踐踏我們臺灣多元民主的聲音。行政院口口聲聲說本席不符合單一忠誠,然而貞秀上任至今,在各個議案的投票中,有哪一個投票不是為了臺灣好?有哪一個議案違反了忠誠義務?新興預算動支,我同意;授權簽署軍購發價書,我也同意;人事同意權,我按照職權行使;國是論壇,我也發表了對兒虐等重大社會議題的擔憂。哪一點不符合忠誠於中華民國的義務?或者只要不符合民進黨黨意,就是對國家不忠誠?請卓榮泰院長好好想一想。再問劉部長,呂秀蓮前副總統已經說過,本席依據我國國籍法取得國籍後即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必特別申請。立場不同,但不能因為立場不同,認定的標準就不一樣。請問整個卓內閣團隊,你們認同呂前副總統說的話嗎?劉部長,你們到現在都不敢上臺來面對這個問題,所以我現在當你們不回答就是默認,不敢回答。本席再次呼籲,民進黨口口聲聲說會保障所有國人權益,身為執政黨就應該與陸配站在一起,而不是霸凌陸配。蔡政府時期,陸配已經有5位村里長,還有1位南投縣議員,同樣都是陸配,他們從當選到就任,甚至卸任,從來沒有過任何忠誠跟法治適法性的問題。可是今天賴政府40%的少數總統,公然跟817萬票的蔡總統唱反調,行政院還要繼續違法雙標嗎?這中間中華民國憲法沒有任何變動過。劉部長,你們民進黨的雙標真的沒有極限。去年內政部對全臺5名的陸配村里長發出解職令。跟全國3萬名村里長一樣,這5名村里長也是受在地選民所託,目前只有1位村長被解職,也訴訟成功,所以目前這5名村里長都還是合法的村里長。但是去年內政部違法濫權,擅自扣下這5名陸配村里長本該領到的年終慰問金,我跟這些村里長都需要內政部劉部長給一個答復、給一個解釋。劉部長雙標擴權解釋法律,對自己人寬容大度,對意見不同的人就極盡苛責,目無法紀,這樣對嗎?可見劉女士根本不想接受全民監督,只想躲在別人背後,這樣還有部長的風範嗎?民進黨政府整天喊抗中保臺,自己內部卻每天爆共諜!卓院長,民進黨現在是把共諜當標籤在亂貼嗎?說本席會竊取國家機密,請問證據在哪兒?拿不出來就是赤裸裸的政治抹黑。更諷刺的是,真正抓到的共諜在哪裡?就在你們民進黨自己人裡面!從總統府諮議、外交體系的助理、民進黨幹部、立法院助理、地方民代助理,到現在最新爆出的朱政騏,一路從總統府、行政院體系、民進黨中央到立法院、地方民代系統,整條線通通出問題,一個一個爆,一層一層破!你們嘴巴喊抗中保臺,結果是什麼?嘴巴抗中,身體親中;嘴上反中,實則養共,賺紅錢!現在總統府副秘書長的愛將朱政騏都被爆涉嫌翻拍立法院機敏資料提供給對岸,出了事馬上切割,請問這種政治責任是這樣切一切就沒事嗎?這樣不用負責嗎?國安誰來守護?你們到底是在抓共諜,還是在養共諜?對在野黨沒有證據就抹紅、抹黑、扣帽子;自己人一堆案件,一個接一個爆,卻選擇輕輕放下,快速切割,這不是雙標什麼才是雙標?請卓內閣團隊誠實面對,你們不是守護國安,是連自己內部都守不住的破口政府!民進黨還要繼續用抗中保臺來騙國人嗎?最後我要感謝所有立法院同僚共同捍衛中華民國憲法!感謝這段期間所有支持貞秀的立法院同僚,還有不畏強權,一起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各界先進們。我也要感謝柯文哲創辦的台灣民眾黨以及黃國昌主席,確實做到多元包容,把所有真心愛臺灣的新住民當自己人,堅定的信守承諾,讓歷史上第一個陸配立委走進國會。最後,我也要感謝韓國瑜院長,展現了立法院大家長的高度和溫度,堅定保障了所有立法委員的問政權益。也謝謝韓院長在我第一次國是論壇發言時的溫情鼓勵。貞秀唯一效忠的是中華民國,我會堅定捍衛臺灣的民主自由,行使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的職權。今天本席站在這裡,就是臺灣民主的驕傲,我們一起擦亮臺灣民主的金字招牌。在此,貞秀要邀請所有的新住民陸配弟兄姐妹,也拜託所有善良的臺灣新家人,我們一起來阻止這個毀憲亂政的賴政府繼續惡搞,大家一起來成就一個更好的中華民國,交給下一代一個更好的臺灣,謝謝。
- 委員李貞秀書面補充資料
一、詐騙王國失控,政府打詐成效何在?警政署數據顯示,113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元,平均每日超過1億元;114年更暴增至893億元,平均每日超過2億元,且每日受害人數超過400人,全年案件數突破16萬件。在政府執政之下,詐騙不僅未減,反而年年創新高,呈現全面失控狀態。更嚴重的是,青少年犯罪中高達七成五涉及詐欺,顯示詐騙已滲透至社會結構底層,影響世代發展,已非單純治安問題,而是國安層級危機。然而,行政院打詐預算從13.9億元暴增至73.5億元,增加5.6倍,但實際結果卻是「越打越詐」。請問行政院,巨額預算究竟是用於打擊詐騙,還是反而助長詐騙產業?政府是否已將詐騙放任成為「誤國神山」?二、新住民發展署設立跳票,內政部是否違法行政?依據《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即應成立新住民發展署。然自去年12月公布至今已逾四個月,仍未完成設立。請問內政部,是否已明顯違反法律明定之設立期限?政府一方面強調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卻延宕涉及新住民權益的重要機構成立,是否已構成對新住民權益之忽視與侵害?三、社會住宅政策跳票,政府是否欺騙選民?政府原承諾興建13萬戶社會住宅,卻於實際執行中縮水至4萬戶,政策明顯跳票。同時,政府將性質完全不同的「包租代管」納入計算,混淆視聽。在住都中心已取得大量土地的情況下,卻對外宣稱無地可蓋,顯與事實不符。請問行政院,是否刻意誤導社會大眾?賴清德政府是否存在選前承諾、選後跳票之重大政策誠信問題?四、住都中心績效低落,是否淪為酬庸機構?住都中心所持有之社會住宅出現「有屋不住」現象,民眾看得到卻住不到,顯示管理成效不彰。同時,住都中心人事費用於111年至115年間暴增超過兩倍,在社宅供給未提升的情況下,薪資與獎金卻持續增加。請問內政部,住都中心是否已淪為「少蓋房、多領薪」的酬庸機構?對於資源配置失衡與績效不彰,政府是否有具體檢討與改革方案?五、行政院限制立委職權,是否違反憲政體制?行政院以「國家忠誠」為由,質疑立法委員資格,甚至出現拒絕提供資料、限制問政之情形。然本席於軍購發價書授權、新興預算動支、人事同意權行使及國是論壇發言等各項議案中,均依法履行職權,未有任何違反國家忠誠之情事。請問行政院,所謂「忠誠標準」是否已淪為政治審查工具?是否只要與執政黨立場不同,即被認定為不忠?行政院是否已逾越權限,侵害立法權並破壞權力分立?六、國籍認定標準不一,程序正當性何在?針對國籍問題,呂前副總統曾指出,依我國國籍法取得國籍者,即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須另行申請。請問內政部,是否認同此一法律見解?抑或因政治立場不同而採取不同標準?政府在國籍認定上是否存在選擇性適用與雙重標準,侵害人民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七、陸配村里長遭差別待遇,是否違法濫權?內政部對5名陸配村里長發出解職令,並扣發其應領之年終事務費。然該等村里長仍具合法身分,並未完成解職程序。請問內政部,是否以擴張解釋法律方式進行差別待遇?是否存在對特定身分者從嚴、對其他人從寬之雙標執法情形?此種作為是否已違反比例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八、共諜案件頻傳,政府國安體系是否全面失守?近期共諜案件連環爆發,涉及總統府、外交體系、民進黨黨部、立法院及地方民代系統,顯示國安破口層層擴散。然而,政府對在野黨卻以「抹紅」方式進行政治攻擊,對自身體系內之案件卻輕描淡寫、快速切割。請問行政院,國安標準是否存在嚴重雙重標準?政府究竟是在打擊共諜,還是放任內部滲透?對於已發生之重大國安漏洞,是否有全面檢討與制度補強機制?九、民進黨國安標準是否淪為政治工具?過去民進黨對於任何與中國之交流,皆以「中共同路人」標籤攻擊。然而,當涉及自身人士與中國學術機構往來時,卻轉稱為「學術交流」。請問行政院,國安標準究竟是客觀原則,還是依政黨顏色決定?政府是否已將國安議題工具化,用以打擊異己、維護政治利益?十、陸配參政權爭議,陸委會是否逾越法定權限?陸委會相關發言指出「陸配參政已死」,並對法律進行擴張解釋,甚至與實務認知(如台胞證不等於大陸戶籍)相違。請問陸委會,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任意解釋法規?是否忽視立法原意,侵害新住民之參政權?陸委會角色究竟為政策協調機關,還是淪為政治打手?十一、政治宣誓與少數族群權益,政府是否真正落實?本席再次強調,唯一效忠中華民國,並將堅定捍衛民主自由與憲政秩序。然而,政府對新住民及少數族群之政策,卻屢見歧視與排除。請問行政院,是否真正落實多元包容價值?還是僅停留於政治口號?
- 主席
辛苦了李貞秀委員,辛苦你。謝謝李貞秀委員的質詢,謝謝你。有關李貞秀委員的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接下來吳沛憶委員、伍麗華委員、林宜瑾委員、陳瑩委員之質詢均以書面提出,也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吳沛憶書面質詢
一、老屋重建需求迫切,危老條例應持續推動並擴大誘因(一)全台老屋數量多,重建需求大,現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相較《都市更新條例》更具小基地適用、程序簡便及審查迅速等優勢,已成為推動老屋重建的重要制度。然危老條例將於116年5月底屆期,行政院應研議推動危老條例修法延長,持續加速推動老屋更新,強化居住安全。(二)老屋重建不僅是單一建築更新,更關係整體居住安全與社區生活品質。以台北市萬華區為例,長年面臨公共設施不足問題,若能透過危老重建結合公益性容積獎勵,將有助同步補足社福與公共設施,帶動社區整體升級。(三)綜上,建請行政院提出危老條例修法草案,盡速送至立法院審議。包含危老條例不落日、研議增設公益性容積獎勵,將社會住宅、托育、長照、社福及其他公共設施納入獎勵項目,讓危老重建也能帶動社區整體升級,回應地方公共設施不足之問題,兼顧居住安全、社會照顧與城市發展。二、應積極推動老宅延壽計畫,並推動老屋整建維護及修繕法制化(一)目前全國仍有超過五百萬棟老屋待改建,但重建耗時,在完成重建前,政府仍應先確保民眾居住安全與基本生活品質。因此政府除推動老屋重建外,也應透過整建維護、修繕補助及無障礙改善等,先行提升居住安全與生活機能。內政部規劃於114年至116年推動「老宅延壽機能復興試辦計畫」(下稱老宅延壽),方向值得肯定,應積極加速推動。(二)老屋修繕需求具長期性,除試辦計畫外,仍應推動制度化與法制化,建立穩定長久政策工具。故建請行政院積極推動老宅延壽,並提出老屋整維及修繕補助之修法草案,建立全國一致且可長可久之制度,使老屋修繕不再只是一次性試辦計畫或零星補助,而是成為住宅政策重要一環。另,現行老宅延壽及未來補助政策之制度設計上,應兼顧補助金額與比例具足夠誘因、申請門檻合理下修,並針對無管委會老舊社區設計彈性機制,同時強化中央與地方協作,讓政策更貼近民眾需求並順利落地執行。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書面質詢
本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針對我國之內政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一、針對下列事項,請內政部所轄相關單位於兩周內提出書面資料並至本席辦公室說明:(一)內政部消防署刻正籌組「原民特搜隊」,並由內政部函發「輔導原民特搜隊建置推動指導計畫」,預計於今年5月前完成12原鄉縣市之原民特搜隊成立,計畫採「中央輔導、地方推動」模式,由消防署統籌政策規劃與訓練制度,並結合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協助部落進行人員招募、訓練與組織建置。惟原民特搜隊之組成成員須具備搜救、醫療及山域相關之專業知識,為提升具專業背景相關人士之參與意願,建請內政部於「輔導原民特搜隊建置推動指導計畫」中編列特搜隊成員參訓津貼、出勤獎金等必要之經費。(二)內政部消防署既有之「智慧搜救平台」,雖具備強大的後端整合功能,但在前端「搜」的數位工具上仍顯不足,第一線搜索人員目前多仰賴市面上格式各異的商業或開源GPS導航APP,導致所記錄的航跡與影像等關鍵數據格式不一,且在任務結束後仍須透過手動方式傳輸,並依賴熟練GIS專業的人員協助操作,不僅程序耗時且易生錯誤。為從源頭解決資料傳輸與轉換的困境,使指揮人員即時進行精確研判,爰請內政部消防署研議可行方案,開發包含統一資料格式及雲端數據功能等「智慧搜救平台」專屬APP。(三)原住民族部落囿於地理位置及交通之限制,長期消防救火能量不足,惟現行各地區之消防車、消防管線及消防栓等設施,均為地方政府自行籌設,導致原鄉消防設施普遍不足。為統一提升原鄉之消防救火量能,請內政部消防署重新檢討有關之中長程計畫或擬訂專案,補助原鄉地區消防設施、設備之建置。(四)依114年11月5日本席於內政委員會之質詢,鑑於原住民族地區辦公廳舍面臨建物老舊及耐震能力不足之風險,且過去挹注修繕重建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已陸續屆期止步,導致原鄉地方政府在財政等級欠佳與營建成本上漲的雙重壓力下,無力自行籌措後續龐大的建設預算。為確保原鄉行政服務與防災指揮空間不因預算斷層而面臨安全隱憂,爰請內政部民政司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盤點尚未改善之廳舍缺口,並研議爭取中、長程計畫。(五)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週內就國土計畫法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之最新法制化進度以及後續修正之條文對照說明,提供予本席國會辦公室。(六)承前述,迄今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尚有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其上既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未來欲申請合法化尚有待解之問題與相關徵點討論,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一併提出相關說明以及待解問題為何?(七)蘭嶼地區長期面臨機場、醫院及道路等公共設施不足,導致地方經濟發展受限或是環境窳陋等不利現況,為因應未來國土計畫法正式上路及原住民土地使用規則正式訂頒,另也請國土署輔導臺東縣政府申請蘭嶼鄉之鄉村地區整體規畫,以盤點、釐清蘭嶼鄉內之發展需求及可供建築用地,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偕同原住民族委員就本案提出相關規畫及可供之協助。二、針對下列事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轄相關單位於兩周內提出書面資料並至本席辦公室說明:(一)國土計畫法原民土管規則(二)現行《禁伐補償條例》規定,申請土地須達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方得申請補償,其餘三成土地若欲利用,僅能栽植林業保育署正面表列之九項林下經濟作物;此外,現行禁伐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導致嘉義縣阿里山鄉、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等農友,無法於三成土地面積推動友善耕作並請領農糧署有機及友善耕作補貼,因而降低族人充分利用土地之意願,為鼓勵土地多元利用,兼顧生態與產業發展,請原民會盤點農業部農糧署、林保署等相關既有補貼及獎勵措施,研議禁伐補償開放同一地號之三成土地之多元利用方案。(三)有關本(115)年1月16日原民會與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並與四家公營行庫簽約開始受理「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乙案,然而族人對於申請條件、徵審標準、保留地鑑價金額遠低於族人期望故迭有埋怨;或原民會雖辦理數場次說明座談,然而會內金融輔導員及申請族人對於金融授信5P原則也未能理解掌握,導致申辦核貸不易,爰請原民會於一個月內盡速邀集四家公銀行盡速進行檢討,並將檢討報告妥處逕復本席國會辦公室。「為發展及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商教育、科技、文化等主管機關,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並積極獎勵原住民族學術及各原住民族知識研究。前項中長程計畫,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公告之。」故法有明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建構原住民族知識教育文化體系乙案,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盡速邀集原專案管理中心及各族知識研究中心會商檢討,並於二週內擬訂未來新一期之中長程計畫方案相關期程規劃,並逕向本席國會辦公室進行說明,以利原住民族知識教育文化體系之持續建構。(五)為促進部落公法人推動進度,本席多次提出要求,請原民會推動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並同步辦理法制化作業,原民會亦於114年始推動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並於115年擴大推動。惟本席要求原民會應於114年試辦計畫結案後,提出各部落試辦成果暨檢討報告,迄今尚未有具體回復。另有關部落公法人法制化工作進度,依據115年3月24日本席索資,原民會擬依114年及115年試辦計畫之執行成果及法律研析報告建議作為後續研議修/立法之參考,惟部落公法人係經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之1條授權,卻受限於尚未有相關法令進一步規範,導致推動延宕多時。爰此,請原民會研議辦理「部落公法人之全國分區巡迴座談」,於座談中說明試辦計畫實施成果,並搜整族人及專家學者意見,作為同步推動法制化作業之參考依據,請原民會就分區座談之規劃內容、期程及討論議題,至本席辦公室提出說明。(六)原住民族委員會鑑於原住民族部落多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偏遠地區,多依基地特級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特色興建,為適度放寬建築技術規範適用標準,爰建築法修正施行第九十九條之一乙案。且各地方政府為了落實該法之修正如新竹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也訂頒「新竹縣原住民地區建築標準圖說」以利地方建築管理機關審查、專技建築師可供依循申請。然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提出「115年─116年建置原住民族特色住宅建築標準圖書補助申請計畫」一案,以供各地方政府申請,惟部分地方政府反映是否可以彈性授權各地方建築管理機關予以自行裁量(毋庸先行建置原住民族特色住宅圖說),以符合因地制宜及尊重各族建築特色之裁量餘地。
- 委員林宜瑾書面質詢
【陸委會、外交部、國防部相關議題】正當國防特別條例難產、建軍壓力緊迫,全球民主夥伴關注臺灣局勢發展之際,國民黨主席鄭麗文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唱同調,並宣告接受境外敵對勢力領導人習近平安排,於4月7日至12日奔赴中國。此舉無疑踐踏臺灣國家利益,對外創造國際社會對我國反侵略、護主權決心的無端疑慮,對內則分化社會、削弱國人防衛意志。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稱「兩岸條例」)第5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未經授權,不得與中國簽署涉及臺灣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共黨政軍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所謂「合作行為」,指的是雙方在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客觀上有具體分工,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行政院、陸委會應會同外交部及國防部,嚴正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安排,國民黨鄭麗文赴中政治行動對國家創造的傷害,並於本書面質詢正式提出後一個月內說明,由國民黨鄭麗文領頭,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執行之赴中政治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之執行時間:2026年4月7日至12日),是否涉及違反我國相關法規?國際社會對此有何評價?臺灣受到怎麼樣的衝擊?未來如何因應國內政黨、人士配合中國執行政治行動?【原民會相關議題】目前有關平埔原住民族的各族審議,以西拉雅族及道卡斯族進度較快,已公告該族之「所屬民族之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並廣泛徵詢意見。而西拉雅族,又於今年3月21日召開西拉雅民族會議,凝聚更多共識。然有許多疑問仍須釐清。其他既存之平埔原住民族,行政院及原民會是否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三讀附帶決議第四項「鑒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在歷史上最先遭到外來殖民集團迫害,政府對於其文化特徵之確認,應積極提供協助,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從寬認定。」而所謂提供「積極協助」,是否有必要如西拉雅民族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律師一同開會以決定身分認定要件,進而使既存之平埔原住民族盡速得以受核定公告?請說明目前各族之相關進度及規劃,以及如何「積極協助」?具體建議,西拉雅族以外之族別,原民會亦應邀集學者專家給予協助,促進各族盡早核定為法定平埔原住民族,並供族人登記。請原民會說明,何時具體落實本席曾在法案審查及協商時所建議,各項平埔原住民族族親應享有的各項權益?如,身分證比照現有法定原住民族單列或並列族名、遇歲時祭儀假可放等等。各界亦相當關心,平埔原住民是否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日前本席向原民會副主委質詢時,透過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僅具「綱領性、宣示性或政策性」等作用,並無法作為「請求權基礎」以請求任何權利。因此,平埔原住民如納《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並不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理由無他,具體請求權基礎仍須仰賴實體法以形成。是故,平埔原住民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完全可行。本席認為,「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只需一部基本法便已足夠,並不需要另立《平埔原住民族基本法》。同時,《原住民族基本法》必須作為政策指引,促使原民會等部會完成符合族群正義觀點之修法,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權利。綜上,請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的適法性。有關噶瑪蘭族及屏東部分排灣族等少數族人,竟無法擁有原住民身分之議題,原民會勢必了解相關狀況。既然藍綠兩黨皆有委員提出修法試圖解決問題,原民會更應積極面對。請詳細說明針對本席之提案、鄭天財委員之提案、黃仁委員之提案,以及盧縣一委員於2025年11月27日質詢之論述,原民會將提出怎麼樣的具體解決方案?本席要求,應於本屆期結束前妥善解決此問題。【內政部、原民會、中選會相關議題】「我就是西拉雅族,為什麼我還是要投票投給白浪?」,係因《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通過後,雖確立平埔原住民族族人得獲取平埔原住民身分,然而卻未解決選舉相關議題。請說明,在《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通過後,平埔原住民基於身分認定,是否能獲得專屬平埔原住民族之選舉及被選舉權?以上書面質詢,相關部會請於一個月內,向本席提交附有完整規劃之書面報告。
- 主席
接下來本日最後一位質詢委員請林思銘委員質詢。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李貞秀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李貞秀
請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內政部劉世芳部長,以及陸委會邱垂正主委上台。OK,謝謝韓院長的協助。我想卓榮泰先生也是雙標啦!只想要鞏固自己的票源……不好意思,現在可以算程序發言嗎?暫時我想要發表一下……就是先不占用我的時間,時間暫停,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貞秀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