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寫,應該要跟其他職業年金規定相符,這一點我是比較沒有辦法苟同,如果大家都覺得應該要加速,4年變3年、變2年,應該不是因為其他年金都這樣,所以這個年金動不了。」
質疑以須與其他職業年金規定一致為由,排除將退撫給付檢討期間由4年縮短為3年或2年的可能性。
高虹安・台灣民眾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要求銓敘部研究縮短檢討時程的可行性,原主張將其寫成直接主張加速,語氣過強。
- 原始版本反對以應與其他職業年金規定相符為由維持4年檢討一次,主張可將退撫給付檢討加速為3年或2年檢討一次
- AI 審核・發布質疑以須與其他職業年金規定一致為由,排除將退撫給付檢討期間由4年縮短為3年或2年的可能性。理由:原句反對以其他年金規定限制調整的可能性,並詢問縮短期間的可行性,尚非直接主張改為3年或2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