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第八條第四項,限定僅有本項施行後,有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之教職員,方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形成施行前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之教職員,無法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情形,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質疑現行第八條第四項僅允許就施行後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由教職員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排除施行前的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賴品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此項質疑,屬退休年資採計問題,但主張須補明適用對象為教職員,並將「退撞基金」更正為「退撫基金」。
- 原始版本質疑現行第八條第四項僅允許施行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撞基金費用,使施行前辦理者無法選擇,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 AI 審核・發布質疑現行第八條第四項僅允許就施行後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由教職員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排除施行前的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理由:原句支持此項質疑,屬退休年資採計問題,但主張須補明適用對象為教職員,並將「退撞基金」更正為「退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