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針對這個法案,本席特別提案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本於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的概念,本席希望可以修正第七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現職人員都可以有自己的選擇。」
主張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擴大第七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法規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現職公務人員,也能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
賴品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刪去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的限定,補上前後對話中的對象後更忠實,歸類維持計算與請領條件。
- 原始版本主張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修正第七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現職人員都可以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
- AI 審核・發布主張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擴大第七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法規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現職公務人員,也能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理由:原主張未保留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前提,容易被理解為所有現職人員均可適用,應補明其欲消除的是法規施行前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