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針對了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組合的運用收益給最低保證收益,我覺得這樣的保障是不足的,到時候如果你們委外的話,也是可以這樣要求,不管各種組合,都應該要給最低保證收益」
主張112年新制的各種投資標組合都應給予最低保證收益,質疑院版僅保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組合的保障不足
陳玉珍・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各種投資標組合均應給最低保證收益,並批評院版僅保障最低風險組合,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新進人員制度設計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