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住院醫師若納入勞基法工時,受訓時間就要拉長,例如內科、心臟內科年資須大幅延長到升任可獨立作業的主治醫師時已四、五十歲,這點也要考量「我站在臨床醫師的看法,住院醫師如果也納入勞基法的工時,我想他們的受訓時間要拉長」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將護理、開刀房、器官移植等逐步全部納入勞基法工時、排除責任制不可行,單是護理就要到103年才能解決,沒有能力再處理實習醫師、住院醫師等問題「如果要把護理、開刀房、器官移植等一步步全部納入勞基法工時,就是排除責任制,單單一個護理就要搞到103年才有辦法解決,現在又是實習醫師,又是住院醫師,這樣還得了?台灣還不夠亂嗎?也沒有能力處理啦!」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實習醫師、實習醫學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窒礙難行,因為開會等接受教學的時間若都計入工時,工時就會用滿「至於勞動基準法,我想實習醫師也是窒礙難行,為什麼?因為實習醫師、實習醫學生經常要開會等等,如果要算他們的工時,那他們早上開個會、中午開個會、晚上開個會,結果就不用上班了,工時就滿了,其實這些也是接受教學的一部分。」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住院醫師要嚴格納入勞基法有實際困難,主治醫師是完全責任制、更不可能納入「所以,住院醫師要嚴格納入勞基法也有實際的困難,主治醫師是完全責任制,更不可能。」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各縣市對護理師下班後在家指定待命(on call)是否算上班時間的認定與開罰標準不一,要求儘速訂出一致的認定標準(guideline)「尤其各縣市實行的方式又不一樣,嘉義市和嘉義縣都很嚴重。所以,這樣的事情一定要趕緊有個guideline出來,否則太嚴重、太嚴重了。」

發言紀錄

  1.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就教於署長及健保局戴局長。每一個委員都在講勞動條件,最近有關勞動條件的各種會議非常多,前天最後一場會議,本席還跟林世嘉委員二人跑去衛生署關心。一個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已經讓衛生署焦頭爛額,現在連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以及診所的受雇醫師全都站出來。每一個人都一樣,都希望能夠不做事還能領錢,最好是在家睡覺還有錢可領。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已經夠讓衛生署焦頭爛額了,最近勞委會加強查核,所有被勞委會查核的醫療院所,不論是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格,如果北醫或萬芳醫院被查核,可能也是不及格,不必吹牛。現在抓到什麼程度呢?嘉義市某區域醫院,開刀房的護理師下班後改成「on call」也要算上班時間,結果人家去檢舉,嘉義市的勞工局查核後,真的給它開罰,這是本席接到陳情案件,現在正在處理。所以,各縣市的執行方式也不一樣,請問署長,你看此事該如何處理?我先向署長說明重點,目前的作法是,比如早上8點到下午4點在開刀房上班,下午4點下班後回到家處於「on call」,這個「on call」是指定「on call」,比如A、B、C這三位護理師要「on call」,除上班的人以外,如果要加開急診刀,這些人會被叫回醫院,被叫回醫院時才算加班費給他們;但是勞工局的認定是,只要是持續而且是指定的,那麼護理師在家待命也算上班時間。請問署長及局長,你們認為這樣是否合理?如果照這樣下去,醫界大家的結論就是小夜跟大夜只開一個手術房,如果有第二檯的急診刀,對不起,請你轉院,否則就傻傻地等,若因此而死亡也沒有辦法,最後就會變成這樣,請問局長及署長,這樣好嗎?

  2. 主席

    請衛生署邱署長答復。

  3. 邱署長文達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我會再深入瞭解,同時跟醫界再溝通、討論看看,也許能提出一個案子跟勞委會進行協商,如果蘇委員能夠幫忙,我相信我們能做出一個guideline,這個很重要。其實我們並不是只重視剛才提到的,我們對護理人員有專案處理,對醫療方面也同時在進行,我們最近只是推出護理人員的專案,但是醫療這個專案比較複雜,我們也一直努力在進行。就這個案子,我相信我們再討論一下,也許我們可以跟勞委會做更深入的協商。

  4. 蘇委員清泉

    現在已經有兩家醫院被罰,本席認為這是很嚴肅的問題,都搞到走火入魔的程度。本席有親戚在台灣自來水公司上班,自來水公司的員工下班之後,比如輪到我值班,我就回家,將公司的電話直接轉到我家的電話,整個晚上如果有人打電話來申訴或是對帳單質疑,全部沒算時間,那就是做功德,1分鐘都沒算,只給值班費而已;要外出到自來水公司各地的營業處辦事情,那才算上班時間。連國營事業都這樣而已啊!如果國營事業錢不夠,回家待命也全部算加班,那國營事業也撐不了!國營事業是這樣,反觀民間的醫療事業,只要一經檢舉,好像大家都卯起來了,衛生局等都好像發瘋了一樣,尤其各縣市實行的方式又不一樣,嘉義市和嘉義縣都很嚴重。所以,這樣的事情一定要趕緊有個guideline出來,否則太嚴重、太嚴重了。如果要把護理、開刀房、器官移植等一步步全部納入勞基法工時,就是排除責任制,單單一個護理就要搞到103年才有辦法解決,現在又是實習醫師,又是住院醫師,這樣還得了?台灣還不夠亂嗎?也沒有能力處理啦!

  5. 請教石處長,那天你講把住院醫師和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以工時限制,要關8萬床,請問這是怎麼算出來的?關8萬床不知道要死多少人了!

  6. 主席

    請衛生署醫事處石處長答復。

  7. 石處長崇良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醫師是責任制,也就是24小時是由主治醫師負責,如果按照勞基法的正常工時是8小時,我們現在有12張床,人力就要增加3倍,我們的醫師每年1,300名是固定的,不可能短期就增加,所以一旦嚴格實施就是要關病床,不然就是延長工時,最多也只能12小時,這也是勞基法的規定,這樣也得影響到2倍的人力,所以這個人力的影響是滿大的。

  8. 蘇委員清泉

    剛才很多委員都很關心,內行的關心,外行的也關心,反正就是看來有夠亂,害怕得要死,怕他們的人生病出事情,事實上,現在也快出事情了。現在每一個中型以上醫院的急診室都是人滿為患,也是因為關病房,所以患者住不進去。那天本席跑到台中去,故意去看看幾家醫院,情形都一樣,而且一家比一家嚴重,所以署長真的要好好處理,這個真的是太嚴重、太嚴重了。

  9. 再就實習醫學生的問題就教於署長,吳委員育仁與本席有一個修法的提案,就是那些實習的學生包括放射、檢驗、護理,他們實習時也會受傷,比如護士實習生在實習時也會被針扎,有的也會得猛爆型肝炎死掉,只是這一次是發生實習醫學生,而且成大接二連三發生,才會凸顯出來,家長是嚥不下這口氣而到處陳情,最後一次還在鄭委員汝芬那邊陳情,處長也有來。針對實習醫學生,我們現在打算擬一個案子,相信社環委員會每個委員都會連署、贊成,就是把他們納入勞保條例,就是有撫卹,傷亡、殘障都有勞工保險的保障;至於勞動基準法,我想實習醫師也是窒礙難行,為什麼?因為實習醫師、實習醫學生經常要開會等等,如果要算他們的工時,那他們早上開個會、中午開個會、晚上開個會,結果就不用上班了,工時就滿了,其實這些也是接受教學的一部分。至於其他的實習生也是一樣,像現在牙科3年級就開始去醫院實習、見習,這個勞保可以納入,但是就勞動基準法,我個人覺得是萬萬不行。署長的看法如何?

  10. 邱署長文達

    我們也努力在做,用技術生的規定,或是先把這個規定試試看,還是要再跟教育部、勞委會……

  11. 蘇委員清泉

    我剛才講納入勞保,你贊成嗎?

  12. 邱署長文達

    這部分處長比較清楚。

  13. 石處長崇良

    我們根據勞保條例,不適用於勞基法的人員也可以適用勞保條例,所以這應該沒有問題,應該要保障。

  14. 蘇委員清泉

    我站在臨床醫師的看法,住院醫師如果也納入勞基法的工時,我想他們的受訓時間要拉長,只不過拉長時間會受得了嗎?比如現在把內科專科醫師從3年改為5年;心臟內科是6年,那不是要改為10年嗎?等做到升主治醫師、可以獨立作業時就已經四、五十歲了,所以這個也要考量。

  15. 請問處長,有哪一個國家是把住院醫師納入工時限制?有嗎?

  16. 石處長崇良

    以勞基法來規範的是很少很少,不過,美國是限制在每週80個小時,也是在第1年和第2年,80小時還是遠高於我們現在勞基法對工時的限制。

  17. 蘇委員清泉

    所以,住院醫師要嚴格納入勞基法也有實際的困難,主治醫師是完全責任制,更不可能。另外,對於診所受雇醫師,你們的看法如何?

  18. 石處長崇良

    因為診所的醫師型態可以是雇主,可以是合夥人,至於受雇醫師的部分,因為診所門診的時間很明確,所以是可以優先研議是不是可以納入勞基法,這部分比較容易。

  19. 蘇委員清泉

    要把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除了工時以外,另外還會衍生出退休金的問題,退休金是要足額提列?還是要像公家醫院,就是以本俸和專業加給來提列?這是完全不一樣,本俸和專業加給提列可能六、七萬而已,如果是用全薪的話,每一家都會倒!謝謝。

  20. 邱署長文達

    謝謝。

  21. 主席

    請林委員世嘉質詢。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主席

    接下來輪由本席質詢,本席改提書面質詢。

  24. 繼續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25.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次長的報告,截至100年底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共有110萬人,101年到104年是針對新申請與屆期重新鑑定者,每年約12萬人;105年到108年則是持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像楊委員這樣的人,他們也要屆期重新鑑定,每年約26萬人。次長,你們準備好了嗎?

  26. 主席

    請內政部曾次長答復。

  27. 曾次長中明

    主席、各位委員。這要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鑑定的部分,另一個是需求評估的部分。有關需求評估的部分,方才鄧處長也有提到,他們……

  28. 蘇委員清泉

    好啦!其次,重新鑑定後重度會變成中度,中度會變成輕度,輕度就變成沒有問題。這樣會出問題,請問你們後端要如何補強?再者,你們現在是受理單位一群人,鑑定一群人,核發輔具與福利又一群人,這樣會不會產生弊端?我覺得這將來只會讓縣市長更忙,也讓縣市議員更有操作的空間。會不會這樣?

  29. 曾次長中明

    有關障別轉換的部分,之前試辦的時候,也有針對障別轉換的鑑定端稍微做過研究,我們是朝差別不會太大的方向去處理。

  30. 另外,服務的提供等相關部分,目前除了有兩項新增服務之外,其他都是舊有的服務。現在身障朋友比較關注的,是有關經濟生活補助的部分。如果障等的程度沒有改變,大概不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

  31. 蘇委員清泉

    我想,次長稍後對楊委員作說明就好了。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蘇清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