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就職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不應涵蓋連任的總統「所以本席會主張這個一年的條款或是新手的條款不能涵蓋連任的總統」發言紀錄
- 林委員佳龍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我要請教中選會劉副主委。副主委是政治學者和選舉研究的專家,不知道你有沒有針對禮拜六和禮拜天的投票行為是否有階級的偏差、地域的效應或是年齡的差別做過民意調查?
-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在禮拜六、禮拜天投票行為這方面沒有,如果要比較這兩天的話,有實際的行為再來調查才有可能。
- 林委員佳龍
是不是能就意向的部分做個調查,瞭解受訪者禮拜六或禮拜天的投票行為有沒有差別?因為這涉及到外出工作者,涉及到沒辦法週休二日的人。副主委,本席雖然和你一樣是唸選舉研究,但是我到基層經營後才知道規定是一回事,事實上為什麼禮拜六有很多人沒辦法去投票?這不一定涉及到當週是否為大週末的問題,最主要是他如果去投票,當月的全勤獎金就沒有了,這影響的不是他那一天的薪資,而是整個月的全勤獎金,這是我實證上的經驗,這個差別是滿大的。越基層越弱勢或是收入越低的,包括外出的年輕人,他們在禮拜六和禮拜天的投票行為絕對有差別,所以我才會問你有沒有做過民調,或是要不要去做個研究來做為決策的參考。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在97年有做過民調,那個基本上還是假設性傾向的問題。
- 林委員佳龍
不要緊,因為政府要改革一個制度,有些事還沒有發生,當然只能問民眾的傾向,這不只是做大樣本的抽樣,要真正去各縣市找一些不同背景的人,這對我們做科學一點的決策來說是必要的,不然委員在這裡提案,本席是講我的經驗,也許台北的人不這麼認為,因為台北軍公教比較多,在這部分如果有一個制度的偏差效應,副主委站在中選會與研究選舉和民主制度的立場,這就是一個滿關鍵的差別,是不是能請你去做個研究?假設性的、意向性的,那都是方法的問題。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可以來試試看。
- 林委員佳龍
我覺得這是理性討論一個比較好的基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裡面規定一年內不得罷免,這個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的總統,在憲法中並沒有限制。也就是說,總統當選之後,在多久的時間內不能罷免並沒有規定。純粹從學理來看,當然有罷免制度的國家很少,我的意思是憲法有選舉權,對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但事實上並沒有限制罷免權的行使時間,對不對?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沒有。
- 林委員佳龍
選舉和罷免是相對的,如果按照孫中山先生的理論,我能夠選舉你也能夠罷免你,這樣才完整,但為什麼我說如果這樣做就會影響很大?如果是算在第一任,大家還可以接受,因為他是新手上任;如果他是連任者,第二任就不是新手了,對不對?主要的影響還不在這裡,如果他是連任者,在他第一任任期最後那一年不太可能去行使罷免權,我舉例說明給你參考,假設立委和總統都在同一天選舉,譬如今天是2012年1月14日,立法委員的任期到2月1日,他提出罷免總統還要經過同意才能夠提交公民投票,他提出之後還要再決議,同意之後再提請選民來做公民投票或是複決,事實上這又要60天來辦選務,所以你看,假設他在1月14日選舉,他在立委之前的半年不太可能去行使罷免權,因為要舉行總統的選舉,也同時在舉行對這個總統的罷免,這會產生一些問題。
假設2月1日新的立委上任,上任之後他要針對這個舊的總統行使罷免權,但舊總統的任期也快到了,他的任期到5月20日,從1月14日到5月20日,事實上立法院從投票到選舉,要去罷免他的時間也不夠,而且可能產生第三種情況,萬一真的在五二○之前通過立法院的罷免,結果總統任期到了他就卸任了,到時會有新的總統產生,或是由同一個總統連任,那這個罷免案還有沒有效?能不能針對這個人延續到第二任,還是必須重新算?這些情況都是很具體,所以本席會主張這個一年的條款或是新手的條款不能涵蓋連任的總統,主要的原因在這裡,副主委可不可以簡要的回答?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剛才已經說過,關於罷免的使用其實沒有任何的學理依據,依我個人的看法,它是提供一個救濟,這樣的救濟要在哪種條件下使用,就要根據每個國家的狀況來決定,我覺得只要是立法院有共識所訂出來的辦法,基本上就是更改國家的制度。
- 林委員佳龍
你都可以接受,站在選務機關的立場,沒有執行上的問題?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在法律定出來之後,當然選務機關必須執行。
- 林委員佳龍
本席另外提一個解決的方法,就是提請大法官依法理來解釋當時的立法意旨是適用於第一任總統還是第二任連任也適用,這個問題可以提請大法官解釋,你認為應不應該由大法官來解釋一年條款是否適用於第二任?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讓大法官解釋當然是一個辦法,假定立法院認為這是一個憲法層次的問題,那就應該由大法官會議來解釋。
- 林委員佳龍
好,萬一這個草案沒有過,本席建議除了立法之外還可以提請大法官來解釋,至少就憲法、法律和命令是否有一致或違背之處來做司法的釋憲解釋,所以副主委並不反對由司法機關大法官來做整體的解釋?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假定認為那是一個憲法層次的問題,因為……
- 林委員佳龍
因為憲法沒有排除連任者,沒有對總統的罷免權限縮在一年內不能夠行使吧?現在以法律去限縮,而且還到連任,這裡面有違憲之虞,所以本席覺得這是立法院未來修法另外一條可行的路,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佳龍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