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建教合作草案應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出勤紀錄一年「第八個是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出勤紀錄一年;」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擬定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主要是因為我國的建教合作制度從1969年試辦至今,都沒有一部法律在規範建教合作,而且當時的社會環境是出口導向、勞力密集,以便宜的勞動力做為工業發展的補充,在這當中,建教合作的確發揮了企業和學校間無縫接軌,促使大量技術人力進入產業,促進社會轉型,在某種程度上,從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也累積相當程度的技術積累和提升。
建教合作制度從1969年試辦到現在,40年後的今天,我們還是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保障建教合作生,建教合作生既身為學生,又是勞工,兼具雙重身分,施行40年的建教合作制度,的確在學生和學校之間產生一些問題,因此,如何保障學習和受教權益,以及做為一個勞工,他們在勞動場域、勞動現場,和雇主之間的關係,包括勞動條件的約定,事實上都毫無法律的明文可以遵循,所仰賴的不過是一紙行政命令。
我們認為建教合作制度雖然存在,但是現在整個臺灣社會又再度轉型,加上建教合作制度施行到現在,從過去可以有技術的積累和提升,到現在卻失去了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對於企業而言,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的廉價勞力,是企業獲利之所在,所以對企業主來說,用本勞不如用外勞,因為外勞比本勞便宜,可是現在企業主卻發現,用外勞不如用建教生,因為建教生比外勞更便宜。
根據教育部的統計,目前全國約有3萬5,000名建教生,分別在工業、商業、藝術類三個領域中接受技術訓練,在這一次的轉型裡面,其中又以商業類的人數最多,工業類學生次之,許多建教生是由於家庭經濟弱勢,無法承擔高額學費,只好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除可藉此學到一技之長,又能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但因為他們的經濟弱勢,反成為不肖企業與學校共同剝削的便宜賤價生。
建教合作制度的本意是由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以建教合作做的最好的德國為例,德國在世界工業體系、世界分工裡面,屬於工業發展的上游,握有產業的關鍵技術,而且他們的建教合作會配合到未來畢業之後與產業的結合,所以他們的技術具有就業導向,長期積累下來的建教過程,接軌到就業時技術可以不斷養成,而且可以積累,所以德國擁有全世界數一數二、獨一無二的高級技術勞工,這是最為人稱道的地方。但臺灣的產業發展不同於德國,臺灣的經濟從40年前的出口導向、勞力密集,到現在號稱要轉型,可是臺灣的產業仍然停留在所謂的代工產業,並不是以技術密集為導向。在這種狀況下,我們的建教生到建教合作廠商去進行建教的時候,沒有辦法再次學到良好的技術和訓練,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本來應該提供受訓的基礎和權利的企業主反而變成剝削學生的源頭。根據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的訪談結果,很多建教生反映,在建教合作機構內所接觸的工作內容,不僅與所學內容無關,操作內容也千篇一律,毫無學習效益,部分學校並配合建教合作機構,讓建教生超時訓練,或是在輪調時間結束後沒有返回學校接受教育,繼續停留在工廠工作,相對的,建教合作機構在訂單減少時的因應手段則是無預警地要求學校將建教生帶回,不僅造成建教生權益受損,更反映出建教合作機構將建教生當成廉價的生產工具,不是以培養人才的態度來看待他們,而是以剝削的心態來對待這群勞工。建教生既為經濟上的弱勢,部分建教合作機構又未給予更多支持和協助,反而視他們為最佳的剝削對象,在他們頻頻違反勞動條件的時候,勞委會進行抽檢,在勞動檢查過程中抽檢50家,有30家違反勞動條件。在這個過程中,所有建教生投訴無門,學校沒辦法,教育部也沒有處理的機制,甚至任憑學生被剝削,為了保障建教生的權益,我們提出法案,希望能夠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家長、教師、勞工、婦女及青少年權益團體所共同組成的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共同討論,擬具這個版本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這個版本和行政院版本有幾個不同之處,第一個是我們建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定期檢查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第二個是1年級在學校學習專業課程,2年級才可以進行輪調;第三個是教育部和教育局應建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第四個是專任教師應當每2班設置5人,每週應訪視1次;第五個是堅持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該廠該實習機構的四分之一,且不得低於3人;第六個是生活津貼的給付基準要由教育部訂定,並定期檢討是否調整;第七個是合作機構與學校距離超過30公里者,應增列訪視計畫;第八個是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出勤紀錄一年;第九個是訓練工時起迄不得超過10個小時;第十個是禁止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之間掛勾,對於收取回扣行為要有罰則。
最後我要講的是,大家都說不能再讓建教生被剝削,我要告訴各位,建教生的身分不只是勞工,他們也是學生,所以我們更要積極設置一個機制,保障他們的學習權,我們更希望大家看到他們的學生身分。
以上報告,謝謝。
- 主席(林委員淑芬)
謝謝蔣部長和提案人的說明。現在進行綜合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若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臨時提案時,必須有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擇一在場,否則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邱委員志偉
好的,謝謝。
- 主席(陳委員碧涵代)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邱委員講到,目前建教合作制度實施的結果,是建教生用自己的青春與血汗來換得企業降低成本以提升競爭力,請問部長,此是否屬實?
- 主席
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 蔣部長偉寧
主席、各位委員。企業的競爭力如果是奠基於此,我們認為這個企業已不具有任何競爭力。
- 林委員淑芬
但這的確是事實,對不對?
- 蔣部長偉寧
我相信或有部分公司企業有這樣的情形,這是我們需要改善的地方。
- 林委員淑芬
從民國58年開始實施建教合作以來,有些學校甚至就設在工廠旁邊,學校扮演人力仲介的角色,這個時候正是農業向工業靠攏,農業部門釋放出來的人力,為了求取更高的學歷並賺取較高的生活費用,他們願意做建教生,現在整個社會型態完全不一樣,我們希望透過建教合作的過程,獲得專業技術的學習,好讓這些建教生未來與正式就業接軌時能有優勢的競爭力。
- 蔣部長偉寧
這是建教合作的主體。
- 林委員淑芬
可是我們看國內三萬多名建教生多從事美容美髮業、電子工廠作業員、超商收銀員等等,請問部長,以上這幾個行業目前到底是處於「人求事」或是「事求人」的狀況?
- 蔣部長偉寧
這幾個行業目前應該是處於「事求人」的情況。
- 林委員淑芬
但我們剛才已提到建教合作乃是透過專業技術的學習,與未來正式就業接軌,並獲得優勢的競爭力,但你們現在讓他們與未來就業接軌的竟然都是屬於「事求人」的行業,殊不知這些「事求人」的行業都是比較沒有競爭力的產業。
- 蔣部長偉寧
如果建教生在專業技術學習的過程中有所成長,將來正式就業時,他們還是可以往上晉升的。
- 林委員淑芬
我相信部長應該很清楚這幾個行業有哪些特性,包括低薪、長工時、低技術門檻、勞動條件惡劣,所以,才會落得「事求人」,今天我們談建教合作,若只是將孩子們鎖在這幾個行業裡施行建教合作,與德國建教生的學習制度相比,簡直是「一丈差九尺」!
- 蔣部長偉寧
所以,我們願意藉這個機會好好檢視現行建教合作制度,同時,我也同意委員所做的評論,我們希望建教生能透過專業技術的學習,讓他們在專業技術領域內能真正提升,將來與正式就業接軌時能具備優勢的競爭力,而不是從「事求人」的角度來出發。
- 林委員淑芬
既然部長同意本席的觀點,那麼,教育部的版本中就應該有部長的思考在裡面,而不是因循過去舊有的思維,此其一。
其次,就是因為建教生用他們的青春與血汗換來企業經營成本的降低,而企業主願意建教合作的最大誘因與動機,即是這群建教生能成為正式人力的補充與後援;再者,因為沒有訂定生活津貼,所以,企業主在人事成本上的花費甚低,這些都是企業主願意投入建教合作的誘因之一。
- 蔣部長偉寧
有關生活津貼的部分,在逐條討論時我們願意對建教生生活津貼的部分再作深入了解。
- 林委員淑芬
部長希望建教合作的機制能創造三贏,但到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企業贏而已。接下來本席要提供中部辦公室藍主任給本席的公文,這是在教育部將版本送來立法院之後,我們接獲民眾檢舉,5月3日我們將此檢舉案轉給教育部調查,至5月11日藍主任回復本席的公文裡面……
- 蔣部長偉寧
委員所說是否為聲寶的案子?
- 林委員淑芬
是的。因為聲寶林口廠被檢舉超時加班,部分學生告訴我們,他們甚至被要求加班到晚上十點半,而且,3月份的每週六都被強制要求加班,對此檢舉案,後來中辦藍主任給本席的函文中提到:經教育部請實施建教合作的高英工商與萬能工商前往查察,高英工商3月至4月在該事業機構實習學生共有幾名,據該兩校查復以並未發現超時訓練到晚上十點半;其次,每個月超時訓練總時數,也未違反勞基法46個小時的規定;同時,也沒有強迫學生超時訓練等情事,以上就是教育部給教育委員會林淑芬召委回函的內容,在函文內還提到有中華工商的學生從土城廠被調到林口廠,經教育部調查發現,只是被短期調動支援,雖然學校聲稱事先不知情,但有給予減招的處理。
- 蔣部長偉寧
我們的確有做一些處置。
- 林委員淑芬
現在我手邊有這群建教生出勤刷卡的明細,聲寶公司僅提供20天的出勤紀錄;其次,在61所實施建教合作的學校中,有46人在這20天的出勤紀錄中有10天以上的加班紀錄;再者,大部分學生加班時數都超過30小時,甚至達到法定的上限-46小時,當然也有加班到45小時或44小時。
雖然聲寶公司強調紀錄上並沒有每天加班到十點半的部分,但本席現在算給部長聽,從建教生的打卡紀錄中,我們發現很多都是連續工作7天沒有放任何一天假,幾乎每位建教生都是工作6天,以打卡紀錄最高工時44小時的加班,也就是說,在20天之內有44小時的加班,所以,平均每天加班1.8小時,換言之,每位建教生平均每天工作9.8小時,若將此乘上26天(1週只休息1天),一個月的工時超過240小時,跟部長所說2週84小時相比,一個月只能有168小時;請問部長,這群建教生是受到什麼樣的待遇?
- 蔣部長偉寧
非常感謝林委員提出有關建教生實際工作時數的數據,請林委員馬上給我一份,我要立即了解並進行調查,事實上,過去我們已經針對類似案例做出回應,何以現在還會有如此超時加班的情形,這是非常不適當的作為,在聽到林委員所提到的具體數據,我內心感到相當沉重,我們希望從這個案例出發,對所有建教合作的案子,我們都要重新檢視,凡有非法超時工作的部分,我要求必須立即改善,同時,我也特別責成相關單位在進行這方面調查時絕對不可以虛應故事。
- 林委員淑芬
從中部辦公室藍主任給本席的公文中,我們可以清楚看見:中部辦公室所說、所做的調查皆是不可信任!如果連立委舉發或對民情的反映,行政部門都可以如此搪塞,甚至欺上瞞下、亂說一通,誠可謂:廠商瞞學校,學校瞞教育部、教育部再唬弄立委!
- 蔣部長偉寧
林委員剛才提出的數據資料,請現在就全部給我們一份,我會請主秘立刻對建教合作的案子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全面作一釐清。
- 林委員淑芬
如果你們撤查的結果,發現中部辦公室給委員的回復都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部長,你願不願意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 蔣部長偉寧
就從我檢討起,也由我處分起,只要有發生如委員所說的情況,我一定會自請處分。
- 林委員淑芬
當你們將建教合作法送來本院審議時,對建教生的血淚申訴與陳情,竟然以如此態度對待,讓我們再如何相信教育部?
- 蔣部長偉寧
有關建教生被強制要求超時加班的問題,我們一定馬上全面撤查,如果確有委員所說的事實,一定是由我本人檢討起,承辦單位或人員如有失職之處,也一定會受到嚴格處理。
- 林委員淑芬
希望你們不要對這件事再輕輕放下,在目前整個社會輿論與氛圍下,竟然還可以這樣寫公文,不僅搪塞、包庇,甚至睜眼說瞎話!
- 蔣部長偉寧
請林委員現在就把相關數據資料給我,我馬上做處理。
- 林委員淑芬
沒問題,等一下我就把這整份資料給部長。
其實,我們在這個法中對建教生的工時之所以要做合理規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讓學生成為該公司或該工廠的正式人力,作為降低人事成本的手段;曾有人向本席反映,希望委員在立法時不要太過嚴格,因為他們的孩子想要上班、加班領更多的錢,也有服務業者向我反映,他們非得採行彈性工時,因為他們沒有辦法固定營業時間,當然他們的講法都是站在業者自己的立場,如果教育部只考慮到他們的立場,我們覺得你們不僅對不起學生,也愧對教育部本身應有的職責。
- 蔣部長偉寧
在下午逐條討論到這個問題時,我們一定會以學生為主體做深刻的思考,固然產業之間存在著諸多差異,可是我們在制定建教合作法時,絕對不能只站在產業的立場。
- 林委員淑芬
我不是談產業差異的問題,說穿了,我必須承認這是在目前台灣環境下所導致的無可奈何,這些弱勢家庭的孩子若不能邊念書邊賺錢,如何取得職場就業的入場券?可是如今在他們邊工作邊學習與訓練的過程中,對其專業技術也沒有任何提升,在此前提下進入就業市場,到了中高齡就會變成中高齡的失業者,這也是我們為什麼一定要保障這群建教生學習權益的主要理由,讓他們經過基礎訓練、理論訓練及技術養成等階段,唯有如此,才能讓他擺脫弱勢階級的命運,甚至有機會他們還可以再往上進階;否則,等到就業二十年之後,他們可能就是職場上第一波被淘汰的人,因為他們沒有受過基礎訓練、理論訓練及技術養成的學習過程,以致隨著社會的進步,他們並沒有更優勢的競爭力及專業技術。
- 蔣部長偉寧
我們了解建教合作對弱勢家庭的學生而言,多少程度也滿足他們經濟上的需要,但對其往後在就業市場上競爭力的培養,我們也要列為建教合作的重要功課之一,否則,只是滿足其生活上的需要,而沒有培養未來就業市場的競爭力,相信這並不是當初設計建教合作制度的真正目的。
- 林委員淑芬
其實,建教合作的核心精神,我們還是要回歸到整體產業的思維上,但這也不是靠一位教育部長就可以辦到,今天我們台灣產業要跟國際接軌,試問國內有哪幾個產業是具備國際競爭力?
- 蔣部長偉寧
誠如委員所說,這需要跨部會一起來努力達成。
- 林委員淑芬
德國的建教生到工廠去實習,學習專業技術,這對學生技術經驗的累積是有幫助的,將來正式就業時也能很快地與職場接軌,可是台灣目前並沒有高技術養成的……
- 蔣部長偉寧
其實,技職教育的發展,各國都在做改變,過去我們都把德國視為正規的模型,但他們也遇到一些狀況,不過,我們還是取其優者作為施行的參考。
- 林委員淑芬
就以光學為例,日本就派學生到德國高品質的光學工廠實習,有學生一進工廠就開始學磨鏡片,磨了3個月還繼續磨下去,這樣經過3年才養成一項技術,後來他們就到更進步的光學公司上班。反觀台灣建教生到電子工廠實習,所學習的技術是兩天就可以學會的技術,有參加建教合作的學生在技術的提升上,與沒參加的學生根本沒有什麼差別。
現在企業在人事上都是採取不斷進用新的人力,年老的、人事成本負擔較高者,則不斷被取代,所以,要在中高齡不被淘汰,年輕的時候就要有紮實的學習與訓練,所以,我們就從制定一個好的建教合作法開始出發,為建教生營造一個良好、合理的學習與工作環境,俾讓建教生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