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仁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勞委會在網站上公布全台所有經核定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工時的企業單位名單,讓勞工可上網查詢確認自身是否真正適用,以釐清雇主宣稱責任制卻並未經核定的問題。「本席建議勞委會要在網站上公布,看全國有哪些事業單位是被地方政府報上來有實施責任制工時,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產業,都要讓大家知道。除此之外,很多勞工認為自己是責任制工時,其實只要上網查詢就知道是不是責任制工時,有時候雖然雇主說是責任制工時,但是其實並不是,很多問題就出在這裡,所以請勞委會公布台灣所有被核定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的企業單位名單。」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育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終於要審查這個修正案,真的非常好。本席等人的提案主要是有關家庭照顧假的部分,在國外,這個假主要是針對家中有小朋友的受僱者而言,它過去的英文名稱叫做parental leave,就是有關照顧小孩的假期。所謂家庭照顧假在現行法裡面包括幾個要件,就是受僱者的家庭成員接受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在這三個要件成立之下,受僱者可以請全年7天不給薪的假。目前在其他委員的版本中,都是在這種構成要件以及是否給薪這兩個地方打轉。以蔣委員的版本來看,主要是在這7天當中,要求5天可以請領家庭照顧津貼,對此本席深表敬佩,因為他是以社會福利的概念來支應這個家庭照顧津貼,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有非常多這樣的假期,本席認為應該要有一個通盤的考量;至於本席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大部分相同,只有兩個地方不大一樣,其中之一是我增加了「流行疫情」這個部分。我們看到行政院版本是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所以它的基本概念就是在上班但是不上課的情形下,受僱者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來照顧家中子女,這個方向是很明確的,而且工資照給,但是依照我的版本,請假期間薪資照給可能是要給到7天,因為在上班而不上課的狀況下,確實是有這樣的需求,而且每一年裡面這樣的日子畢竟不多。換句話說,依照行政院的版本,在發生天然災害,就是所謂的颱風假時,薪資是有照給的。由此可見,目前大家所提的版本裡面,對於家庭照顧假,除了構成要件有所不同之外,對於薪資是否照給,也有截然不同的分歧。以民進黨所提版本來看,只是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其中並沒有提到十二歲以下小孩的部分,只是在7天當中5天給薪的規定,和公務員是一樣的,其實本席認為它應該要聚焦在小朋友的照顧上,這樣才是比較正確的方向。謝謝。

  2.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3. 在進行詢答之前,本席有以下報告

    詢答時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10時30分左右休息10分鐘。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現在進行綜合詢答。

  6. 首先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7. 吳委員育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很多假是非常好的,但要看得到、吃得到,本席非常重視安胎休養假,即俗稱的安胎假。企業對於安胎假的態度分為3種類型,第一種是冷嘲熱諷型,當員工請安胎假就冷嘲熱諷,甚至逼問哪裡不舒服、有沒有出血等等,這根本就是逼迫員工揭露自己的隱私。第二種是裝傻型,告訴員工公司沒有這種規定,根本不讓員工知道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其實是有規定的,只為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第三種叫做假慈悲型,表面上體貼員工增產報國,也准予請假,但只能留職停薪。本席之所以說是假慈悲,因為留職停薪會導致員工必須自行負責勞健保費用,假慈悲就是表面看起來非常善良,但實際卻是心狠手辣,讓員工回去吃老米飯,健保就要依附在先生,先生要多負擔,年資也恐怕因此中斷。所以,有這種假當然非常好,但除了要看得到,也要能夠請得到,不知主委看法如何?

  8. 主席

    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

  9. 王主任委員如玄

    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委員所說的,我們在修改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和性別工作平等法時已有明定安胎休養假,前陣子看到媒體報導一個案例,人資人員居然說安胎休養假並無相關規範,我覺得人資人員對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法令規定應該要有認識、有理解,因為那是他的責任與義務,這部分也應該要再加強教育宣導。另外,任何申訴個案,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我們一定予以嚴辦。

  10. 吳委員育仁

    你覺得家庭照顧假會不會和安胎休養假淪為同一個下場,那就是,看得到請不到?另外,請假但工資照給,想拉到這麼強的位階會不會很困難,你覺得怎麼樣?

  11. 王主任委員如玄

    當初臺灣在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時,很多人也說是看得到吃不到,我覺得在這方面,臺灣的確還有很長遠的路要走,也必須要更進步。自98年5月1日執行至今3年,已有十一萬多人提出申請,約有五十幾萬人次,發出金額有九十七億餘元,快超過100億元,所以是有在進步,但進步速度我們還不滿意,也應該要再加強。

  12. 吳委員育仁

    關於請假工資照給一事,因為有照顧父母親責任上的需要,工資能夠照給固然不錯,但工資照給在操作層次上,有時候反而會造成反效果。譬如產假8週,薪資照給,雖然薪資照給感覺很好,但很多女性員工因為這樣的規定反而吃非常多苦頭,也可能因此將產假縮短,因為薪資要照給,或者雇主在僱用女性員工時也怕員工懷孕生產,當然,這都是非常負面的。

  13. 所以,對於剛才提到的這些假期,本席反而喜歡用社會福利,或保險津貼制度來彌補這個缺口。蔣委員乃辛所提的家庭照顧假有家庭照顧津貼,剛才主委報告留職育嬰停薪津貼的部分是來自於就業保險,透過保險處理工資照給的部分是比較正辦。主委剛才也提到其他各國對於家庭照顧假並沒有強硬規定要照給薪資,一些歐洲國家是透過團體協約方式由工會主張是否給薪資,政府反而退居第二線,但我們政府是在前面處理,會比較辛苦。

  1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是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既是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就要提供很多假別,除了剛才提到的安胎假,還有所謂的生理假。曾經有學生大剌剌請假,問其原因,就非常直接說因為「月經來」,本席聽到都楞住了,以前還會說「那個來」,現在都很直接說「月經來」。原本生理假是給一天,但因為痛的時候不定,所以,有人建議給8個小時,分上、下午處理,不知主委以為如何?

  15. 王主任委員如玄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是否請條件處處長說明。

  16. 主席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處長說明。

  17. 陳處長慧玲

    主席、各位委員。法律規定以一日為原則,但若勞雇雙方協商可以半日、半日處理,也沒有不可以。

  18. 吳委員育仁

    這個很好,但很多勞工不知道,你們要廣大宣傳。因為我們不是女生,但我們的太太是女生、孩子是女生、學生也有女生,生理假是他們非常迫切需要的,但一天假請完就沒了,也許只痛2個小時,不痛的時候也希望可以回去工作,卻已經請好假,也就浪費了資源,或許可以分批請假。本席想聽聽主委的看法如何?

  19. 王主任委員如玄

    剛才條件處處長已經說明,原則上是一天,但若勞資雙方協議,是可以半天、半天的方式請生理假。其實,最主要和企業規模大小有關,憑良心講,這是人力替代的問題,如果公司人夠多,那麼,人力替代上就可以cover此事。但臺灣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一名員工請假,雇主要臨時找一個人做2個小時的工作,就有可能造成中小企業營運的難處。這個問題該如何求取衡平點,我們可以再討論。

  20. 吳委員育仁

    我們可以接受主委講的,但聽說痛起來是很痛苦的。剛才提到對於安胎假有冷嘲熱諷、裝傻、假慈悲等各種型態,這會讓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的德政淪為空談,對於這類惡雇主,主委是否願意比照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企業單位姓名?主委認為如何?

  21. 王主任委員如玄

    違反勞基法的部分,本來就有公布姓名的規定,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在今年工作重點也提到可以建構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的機制,我們樂觀其成,也會來處理。

  22. 吳委員育仁

    我們真的應該要求這麼做,這是道德制裁,不尊重女性的企業單位,或者對女性不友善的企業單位、惡雇主,不讓人家請安胎假的就公布名單,以昭炯戒,謝謝主委。

  23. 王主任委員如玄

    謝謝委員。

  24.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孫處長碧霞

    好。

  27. 主席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28. 吳委員育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責任制企業叫做全民勞動公敵,陳節如委員剛才提到一些問題,就是中央所核准的行業,還有地方報上來的,本席建議勞委會要在網站上公布,看全國有哪些事業單位是被地方政府報上來有實施責任制工時,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產業,都要讓大家知道。除此之外,很多勞工認為自己是責任制工時,其實只要上網查詢就知道是不是責任制工時,有時候雖然雇主說是責任制工時,但是其實並不是,很多問題就出在這裡,所以請勞委會公布台灣所有被核定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的企業單位名單。

  29. 主席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處長說明。

  30. 陳處長慧玲

    主席、各位委員。有哪些是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的工作者,這在勞委會的網站上面都有公布,譬如說保全人員。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主席

    陳委員的意見很好,既然你們已經有書面報告,請補送一份給陳委員,其實陳委員是想看到你們的改進計畫,並不是要凍你們的預算,只是想確定你們的改進計畫到底做好了沒有。

  33.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34. 吳委員育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不能這麼快決定,當然他們有公布行業,這一點沒有問題,勞資雙方所協調有關責任工時的相關契約,這也沒有問題,我們要瞭解的是,某某企業公司依第八十四條之一報准實施責任制,可是有很多雇主跟勞工說,你們就是責任制工時,也不知道他們到底是不是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問題就在這裡。

  35. 主席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處長說明。

  36. 陳處長慧玲

    主席、各位委員。由於必須是個別勞工和雇主簽訂書面契約報給主管機關,所以那個個別勞工有簽過書面契約並報給主管機關核備,這個時候才會是責任制,所以並不是用行業來看,只有跟公司簽約的個人才有,並不是公司所有的員工都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林處長進基

    是的,我們會努力。

  39. 主席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40. 吳委員育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掃A計畫,個人表示肯定之意,關於凍結的200萬預算,本席支持予以解凍。我們可以看到,在就業安定基金當中,編列了500萬的檢舉獎金,我希望這些獎金能夠有機會發放出去,許多工讀生、建教生為了要賺這些獎金,應該就會加以舉報,如此一來,就可以直接產生喝阻效果,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育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