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民投票是人民基本權利,提案門檻沒有必要訂得這麼高,應讓人民可以真正參與。「公民投票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門檻部分沒有必要訂的這麼高」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不應限縮或禁止行政機關提出公民投票案,認為這是補足代議政治不足、解決行政立法僵局的方式。「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禁止行政機關本身提出公民投票案!這甚至是解決行政、立法僵局的一個方式,所以不要隨意限縮」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贊成葉宜津委員所提公投連署門檻為1.5%的版本。「這部分我們是贊成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的版本」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民投票乃人民基本權利,沒有任何行政單位可以高過人民並決定什麼議題可以或不可以公投,主張不可用行政機關來限縮人民基本權利。「我告訴司長我的主張:公民投票乃人民基本權利,沒有任何人,特別是沒有任何一個行政單位可以高過人民並告訴人民:什麼議題可以公民投票,什麼議題不可以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領土變更權應交由全體民眾處理,主張在公民投票法增訂領土變更部分,讓民眾有這樣的權利。「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精神,我們在訂公民投票法時,應該要把這個權利交給全體民眾處理,所以在公民投票法裡增訂領土變更的部分,本來就應該可行,而且應該要讓民眾有這樣的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將公投審議委員會廢掉。「因為本席主張把公投審議委員會廢掉。」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同仁。我手邊這張是今天的開會通知單,第一個案子就是要審查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法我們在5月10日第一次審查,當天為了審查內容,國民黨一再強調沒有院版進來就不要審查,搞到9點多;5月14日國民黨還動員否決議事錄,創下立法院的先例,5月16日議事錄交由黨團協商,協商完後5月28日行政院版正式送到立法院來,然後於5月29日進程序委員會,6月1日要交予付委,但是請大家看這一張,這是不復議同意書,所有黨團都簽了,獨獨只有國民黨不簽,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國民黨把集會遊行法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時候說院版沒有送來,所以先不要討論,現在院版來了,國民黨還要擋,不簽署不復議同意書的話,這個案子就沒有辦法交到委員會來進行審查,那我們要問國民黨到底要堅持什麼?還是行政院版來了,吳育昇就還是要擋?所以這非常清楚,國民黨從頭到尾只在玩兩面手法,一方面講說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需要修正,為了人民的集會遊行基本權利應該來調整,一方面只要談到集會遊行法就不敢簽署、就不敢讓它付委、不敢讓它被討論,到底是行政院的版本太爛?還是根本沒有要推動集會遊行法?我今天提出這個程序問題就是,明明開會講得這麼清楚,第一案就是要審查集會遊行法,國民黨為什麼不簽署?院版也已經進來了,內政委員會忙了一個多月到底是在幹嘛的?改革該做的事就去做,行政院版進來還不敢審議,這算什麼?謝謝。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同仁。立法委員代表民眾來監督政府,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政府部門、相關官員都不得在國會殿堂中說謊,因為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態度,也是對國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立法委員在這裡發言也不能隨便說謊,如果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滿口謊言,這樣是不會被人家尊重的。

  4. 在今天的開會通知單已經清楚寫明是審查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所以跟鄭麗君委員、台聯的案子一點關係都沒有,今天只是針對行政院的集會遊行法來做審查,這是第一個重點。

  5. 第二個重點,立法院相關內規並沒有規定相類似的案子一定要併案處理,常常可見委員會將不同的審查報告送交院會處理,所以並沒有規定鄭麗君委員、台聯的案子一定要等到行政院的案子付委後再併案處理。

  6. 第三個重點,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明白規定

    「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行處理。」換言之,依據該條條文規定,議事錄只有「錯誤、遺漏」得提請處理,沒有「否決」的情形。

  7. 所以鄭麗君委員、台聯黨團的案子,均已經本委員會審查完竣,至於議事錄有沒有確定本來就是交給朝野協商,與本委員會沒有關係。所以回到第一點,不應該因為沒有鄭麗君委員、台聯的案子,就主張今天的行政院版本不能審查。今天開會的內容重頭到尾都是行政院版的案子,因為這就是今天開會通知單所寫的,也才是今天要討論的,這是第一個部分。

  8. 第二個部分,我們在5月10日、5月14日、5月16日這三天花了相當多的精神,所有的委員在這裡都非常認真地審查這個案子,然而只因為吳育昇的一句話,主張一定要等行政院的版本來併案審查。我這裡還有當天他提出的黨團協商,到最後他還把這一張收起來,甚至把自己的名字給劃掉!

  9. 我們也完全同意讓行政院版送進來審查,大家若有不同看法都可以針對行政院版發言,結果今天唯一的阻礙卻是國民黨不簽署不復議同意書。然而剛剛吳育昇卻說之所以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是因為柯建銘綁了刑事訴訟法,但事實是林鴻池已經簽署了刑事訴訟法的不復議同意書,所以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影響,而是國民黨根本沒有想要審查集會遊行法。

  10. 要不是國民黨不想審查集會遊行法,就是吳育昇自己一個人不想審查。立法委員身為一個民意代表,要在國會殿堂監督政府,請你不要謊話連篇,這是最基本的道理。事實已非常清楚,我們所有委員會成員都非常認真地想要審查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反觀吳育昇在5月10日、5月14日、5月16日聲聲呼喚一定要等行政院的版本,但行政院版來了之後他卻又不審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整個會期內政委員會因為吳育昇阻擋法案,到現在為止總共只通過2個法案,這樣子像話嗎?所以我在此呼籲內政委員會應該要有立法院的基本尊嚴,那就是針對法案認真審查,不要受吳育昇一個人影響,謝謝。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領土變更的部分,其實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裡就有相關的規定。領土變更的權利現在已經拿到立法院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精神,我們在訂公民投票法時,應該要把這個權利交給全體民眾處理,所以在公民投票法裡增訂領土變更的部分,本來就應該可行,而且應該要讓民眾有這樣的權利。至於剛才陳超明委員所擔心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可不可以審議領土的變更,我覺得這不是問題,因為本席主張把公投審議委員會廢掉。謝謝!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公民投票法我們上次在答詢時已經問得很清楚了,現在全世界提案門檻最高的就是臺灣。我再唸一遍,包括立陶宛、西班牙、奧地利、葡萄牙、匈牙利、波蘭、斯洛維尼亞、歐盟、義大利、瑞士,沒有一個國家的門檻比臺灣高。剛才吳委員育昇提到在民進黨執政時代,其實吳委員育昇所引用的那個數據是不對的,我這裡有民國97年2月1日院總第1574號、政府提案第11126號函,當時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的提案人數是萬分之三,根本不是千分之五。公民投票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門檻部分沒有必要訂的這麼高,至於會不會通過、連署的人數跟通過的門檻又是另外一回事。提案人數本來就應該要讓人民可以真正的來參與,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在討論的是提案人數的連署門檻,應該要回到公投法最基本的精神是什麼?公投法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要讓人民能夠參與、表達意見,但是我們卻利用立法院的立法權把所有的門檻都訂的非常高,讓人民都不能夠行使公投權,這是本末倒置,這是完全違背、剝奪人民參與的基本權利。其實1.5%的這個門檻數字都已經有一點高了,我剛剛、還有在我上一次的質詢過程裡,我都已經唸得非常清楚,沒有一個國家的門檻比1.5%還要高,只有臺灣訂得這麼高。而且從剛才幾位委員的態度裡面我們也都看得出來,他們其實就是不想修改公投法,這跟早上不想審查集遊法都是一樣的。這部分我們是贊成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的版本,謝謝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行政院的代表,公民投票的基本精神和概念是什麼?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李委員俊俋

    能夠表達意見嘛,對不對?那我請問你,公民投票法現在規定是行政院的職權,依照行政院的研究,世界各國有哪一個國家的公民投票法限縮行政機關提案的權力?你瞭解不瞭解?你們行政院都沒有在研究嗎?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李委員俊俋

    公投法第三條明定這是行政院的職權,你們行政院不要每次都放著不管!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李委員俊俋

    沒關係,你請回。我請教黃司長,世界上哪一個國家的公民投票法禁止行政機關提案?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李委員俊俋

    你們研究這麼多了,有哪一個國家禁止?無論是內閣制或總統制的國家,請你舉一個國家為例讓我看看。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李委員俊俋

    答案是沒有!我已經查過了,答案是沒有,為什麼?它的目的在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但是當行政、立法陷入僵局時,比如說現在行政院提證所稅案,可是立法院說不行、證所稅統統不能通過,但行政院認為證所稅是改革的最重要法案之一,所以提案交付公投,這樣不行嗎?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李委員俊俋

    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是什麼?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不能提案行使公民投票權嗎?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李委員俊俋

    黃司長,老實講,講憲法你不會比我清楚啦,所以這個部分不要亂掰,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禁止行政機關本身提出公民投票案!這甚至是解決行政、立法僵局的一個方式,所以不要隨意限縮,這部分你們應該要非常清楚,行政院不要一天到晚找世界上都沒有的制度來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行政機關!謝謝。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施處長,公投審議委員會設在行政院底下,請行政院將意見在國會殿堂中表達清楚,你們堅持公投審議委員會要繼續存在的原因是什麼?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李委員俊俋

    依照你的見解、看法,公投審議委員會……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李委員俊俋

    處長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繼續存在的必要,那麼,站在行政院的立場,公投審議委員會所為究竟是程序審查抑或實質審查?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李委員俊俋

    換句話說,人民希望行使創制、複決的權利,上面應該還要再設一個太上委員會以實質審查人民到底可不可以做這件事,是不是?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李委員俊俋

    其實,對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上面還要有太上委員會審查是否可以這樣做,乃是行政院的立場。

  43.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劉副主委,根據行政院的說法,公投審議委員會設在行政院之下並負責實質審查的工作,請問副主委是否同意這樣的說法?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李委員俊俋

    劉主委是這方面的專家,應該了解目前世界各國對人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均無其上還再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規範,頂多是在憲法法源或在國會裡面有審查會的設置,現在公投審議委員會乃是一個行政機關的下屬單位,它竟然職司人民可否進行公民投票的審查,請問副主委,目前世界各國有這樣的機制嗎?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李委員俊俋

    依你的了解,目前各國中應該沒有用行政機關來作為限縮人民行使公投權利的機制吧?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李委員俊俋

    我是問副主委:依你的了解,目前世界各國中並沒有用行政機關來限縮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的事例吧?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李委員俊俋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內政部黃司長幾個問題,根據現行內政部組織法規定,公民投票跟你們內政部一點關係都沒有,但今天上午會議我們卻是從頭到尾聽你們內政部說明,你剛才說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文有提及: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有其功能與必要性,請教司長,你是否知道有很多大法官對第六四五號解釋文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李委員俊俋

    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我現在就唸其中一段給司長聽:「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公審會,職司公民投票的審查,旨在限制人民公民意志形成與表達的政治基本權利」。以上是許玉秀大法官認為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憲的主要理由,請問黃司長的看法如何?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李委員俊俋

    所以,我主張不可以用行政機關來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李委員俊俋

    司長越講越離譜,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文並不是在講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的問題,而是說該案聲請釋憲主要是因為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部分,所以,通過後並不表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價值與意義,也不表示大法官會議同意要在人民上面設置一個太上委員會,此在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都已經講得很清楚。

  58. 照司長的見解,司長是否堅持要在人民之上設置一個太上委員會,以審查人民可不可以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李委員俊俋

    其他國家很少有這種事例,即使有,也都是做程序審;其實,在上次答詢時我們已就這部分講得很清楚,所以,我只是希望三位能再做一次意見的表達,行政院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必要,理由是他們認為應該設置一個太上機關以審查人民有沒有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中選會認為設在哪裡沒有關係,但有必要進行實質的審查,至於你們內政部的意見則是根據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文,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還是需要設置。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李委員俊俋

    我告訴司長我的主張:公民投票乃人民基本權利,沒有任何人,特別是沒有任何一個行政單位可以高過人民並告訴人民:什麼議題可以公民投票,什麼議題不可以公民投票。這才是公民投票的真意、才是基本人權的保障。謝謝。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投票的時間,大家已經在這邊詢答過很多次了,我們還是希望延長,中選會覺得延長會阻礙到開票的時間,我想請教副主委,除了投票投到4點,中選會有沒有可能延長1個小時到3個小時?因為很多勞工朋友這個時間還在工作,下班以後趕去投票還來得及,我們應該讓大家保有更多投票的權利。這一部分在上次公職人員選罷法做討論的時候,只要是提到延長時間,中選會都不同意,我不知道中選會對這部分可以接受到什麼樣的程度?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李委員俊俋

    因為是不同的選舉。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李委員俊俋

    不同選舉之間比較投票率是沒意義的,我的意思是,例如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合併,這已經是全國最大的選舉,理論上應該要延長時間,讓大家更能來參與投票,應該是這樣,我不知道中選會為什麼一定要堅持非得8點到4點,延長一點點都不可能?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李委員俊俋

    有或沒有效果,我們可以再討論。重點是延長有沒有困難?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做過研究,全世界投票時間最短的就是我們,其實所有的理由都卡在哪裡?卡在我們的開票方式,我們現在還是人工開票,連俄羅斯,他們民主發展比我們晚,現在也都是電腦開票,刷下去,票數統計就出來了。為什麼我們還在用人工開票?理由很簡單,因為不信任,國民黨過去的歷史讓大家不信任,有電燈熄掉的,也有開票的時候亂唱票的情形,到今年都還有。所以問題出在這裡,不是投票率的問題。

  73. 基於民主國家,應該保障每一個人有投票的權利,所以理論上把時間延長沒有多困難,中選會一直站在一個立場,認為工作人員太辛苦等,但我們都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既然是投開票所,這可以採輪班的方式,投票所歸投票所,開票所歸開票所。所以延長時間,像剛才主席建議的,從上午8點延長到下午6點,只有延長2個鐘頭,這能增加多少投票率?現在當然還計算不出來,但至少保障那些想投票的人,這應該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也是可行的方式。

  74. 但如果因為開票的困難,例如擔心時間延太久,那麼臺灣永遠沒辦法解決,最好就像剛才主席說的,我們上午8點投票,11點結束,12點開票,下午就放假了。所以這件事其實是為了保障所有公民的權利,只要在時間之前,選民想要去投票都可以,如果限縮得那麼死,會減少選民的投票機會。而且以我對現況的瞭解,很多勞工朋友是工作到下午4點鐘,4點鐘以後再去投票就來不及了,所以為什麼會有很多委員提案,建議將選舉改在禮拜天投票,或延長投票時間,就是因為這個因素。唯一的理由就是讓大家享受公民投票的機會,行使他們的權利,這本來就是應該要做的,中選會不要再以行政上的困難、時間拖太久、開票不容易等理由拒絕,如果要開票容易,改成電子計票就好了,就是這樣而已。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簡次長提到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及副總統。這是選舉資格的規定,年齡須滿40歲,像本席已經超過40歲,我也可以參選。這項條文的重點在於年齡,既未規定居住地,也沒有規定要設籍多久。我們剛才還特別詢問劉副主委的建議,這樣的條文是合理的,因為如果歸化的,這部分必須要慎重考慮,未來歸化的可能會越來越多……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李委員俊俋

    基本上,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方才劉副主委講的很合理,念起來也很通順,而且和違憲一點關係都沒有,和違憲沒有關係。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皆與居留權有關,可以一併處理。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在詢答的時候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了。永久居留權的問題,屢屢在國內造成許多爭議,所以我們要在選舉之前訂出一個明確的規範。你當然可以有外國居留權,但你要提出放棄的證明,就這麼簡單!你只要提出文件,證明你已經放棄就沒有問題了;如果提不出來,表示你對國家的忠誠度本來就有問題。在選舉之前明確規範,總比日後產生紛紛擾擾好得多。所以這部分,本席在提案條文中規定,曾經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如果不能配合提出證明,表示你的忠誠度確實是有問題的。所以,針對這部分做限縮,並不會產生什麼問題,謝謝。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委員是前輩,不過,很抱歉!張委員剛才講的都不是事實。本席曾經在美國留學過7年,拿的是學生簽證,和居留證一點關係都沒有。永久居留證(PR, Permanent Resident)要自己去申請才能取得;要放棄PR,也必須提出放棄聲明。以本席留學的美國為例,他們規定得非常清楚,你要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話,必須填寫I-407表;如果沒有的話,表示你沒有完成放棄的動作。即使你已經找不到永久居留證,向該國申請放棄證明也都非常、非常簡單。

  85. 所以,我們的要求非常清楚,我們也不願意在選舉之前再有任何紛紛擾擾,這項規定也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上次中選會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進行答詢時,表示查核困難,但全國能夠參選總統的人也沒幾個。這項規定非常清楚,你要參選之前,必須提出這些證件;如果連證件都提不出來,表示你的忠誠度確實有問題。為了避免社會的紛擾,還是有必要進行規範,懇請支持,謝謝。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四十四條,本席還是主張我所提出來的意見。第一點,目前總統選舉在公報中並沒有總統政見,全國最重要的職務,居然沒有政見,這不合理,本席認為應該要列出政見,而且600個字是寫不完的。

  88. 此外,吳育昇委員的提案和本席的提案有一個最大的不同,吳委員的提案是政見必須經過中選會的審查,這是一項莫名奇妙的規定,中選會憑什麼審查總統候選人的政見?總統候選人只要提出政見,選舉公報就應該刊登,如此而已。敬請各位支持本席的提案,以一萬字為限,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須刊登於選舉公報中,謝謝。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本席之所以要提出製作手冊或DVD,是因為在南部鄉下地方很多年長的朋友是不會用電腦的,你把資料掛在網上,他們根本看不懂,像過去嘉義市出身的蔡同榮委員,你跟他說資訊掛在網上,他根本聽不懂,但他製作DVD送給全嘉義市每個人,大家就都會看。事實上,現在製作DVD的成本並沒有多少,所以,這也不是不能做到的。

  91. 至於說由中選會審查政見,本席堅決反對。如果有涉及其他刑事的部分,相關法律即可處理。憑什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還要中選會審查?我不管你們是低度介入還是高度介入,都不應該審查。如果有其他涉及法律事項者,自然有相關法規可以處理,為何還要去審查候選人的政見?政見本來就是訴求於選民的,選民自己會用頭腦作判斷。不要低估選民的智慧,讓選民自己去判斷,千萬不要再由中選會介入來審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這真是莫名其妙的事情!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我作一個建議……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有關手冊和字數的部分,我不堅持。但是,我提的是一個概念性的問題,如果總統的政見還要審查,那就跟人民的公民投票權還要經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查一樣。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可以。但不要寫「審查」。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如果拼錯字,就由他自己承擔嘛!美國的共和黨總統提名人連「美國」一字都拼錯,對於這樣的總統候選人,選民就不會支持嘛!至於你剛才說你們會涉及法律問題,事實上,這個依法律執行,根本就沒有你們的問題。所以,我只是堅持一個概念,那就是中選會不要審查總統候選人的政見。總統候選人的政見好不好、有沒有寫錯字、寫得漂不漂亮、主張帥不帥,根本就應該由選民自己作決定。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我提醒一下,這部分上午已改為「五日」了。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委員。我建議本條可以這樣處理:中央選情中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置監察員若干人,監察電腦計票工作。監察員設置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中選會依規定處理。後面兩項規定就不用了。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可否麻煩中選會提具體修正文字,稍後再處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