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退休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慰問金既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法律授權,因為不合法就不應該存在。「這個制度當然需要檢討,因為它根本不合法,就不應該有存在的意義!」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若要照顧因公受傷或相對弱勢的軍公教人員,應透過退休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法處理,而不應在沒有法源下發放慰問金。「如果我們照顧的是因公受傷或是因為其他因素造成相對弱勢的軍公教人員的話,其實在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四條等相關條文中,就可以利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理啊!」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從公平正義的觀點來看,看不到退休軍公教人員有領取慰問金的理由和依據,與勞工相比有差別性待遇,沒有繼續發放的理由。「其實就公平正義的觀點來講,我們看不到退休的軍公教人員有什麼樣的理由和依據可以領取這項慰問金。」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9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退休軍公教人員應不應該領慰問金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只有兩個標準可以衡量:第一,它合不合法?第二,它符不符合公平正義?

  2. 從以上這兩個標準,我們來看看對於退休的軍公教人員適不適合發放慰問金?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十分清楚,如果是給付性的行政,應該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另外,大法官會議針對這個問題也解釋過很多次,好比釋字第282號解釋

    「所受領之待遇均涉及人民納稅義務,自應分別以法律訂定之,始得據以編列預算。」釋字第443號也說:「給付行政之措施,倘涉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及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又,釋字第614號說:「給付行政措施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原則上應該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所以我們要問的是,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慰問金,到底符合以上哪一要件?它既沒有法律的根據,也沒有法律的授權,請問它到底合法嗎?如果不合法,為什麼國民黨的朋友還堅持這項慰問金一定要發放到底?到現在為止,他們還告訴我們說:「這個制度需要檢討。」這個制度當然需要檢討,因為它根本不合法,就不應該有存在的意義!國民黨立委又說:「但是為了照顧弱勢的軍公教人員、為了照顧因公受傷的軍公教人員,這項慰問金還是要存在啊!」但是我可以告訴各位,如果我們照顧的是因公受傷或是因為其他因素造成相對弱勢的軍公教人員的話,其實在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四條等相關條文中,就可以利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理啊!為什麼不走這個途徑,而硬要告訴我們說:「即使沒有法源,我仍然要發,因為我照顧軍公教!」?

  3. 再來,我們看看這項慰問金的發放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我們要問的是,如果現在所有勞工為了爭取「一顆魯蛋」之基本薪資調幅的增加,都無法達到的話,為什麼我們會有差別性待遇?一個國家,為什麼會有兩種制度?一個台灣,為什麼會有兩個世界?其實就公平正義的觀點來講,我們看不到退休的軍公教人員有什麼樣的理由和依據可以領取這項慰問金。所以簡而言之,這只有一件事,就是現在的執政黨拒絕改革、拒絕面對現在的事實!剛才許多委員都提到,其實時空環境已經轉變,既然如此,我們就應該勇敢的面對、勇敢的討論,而不是虛晃一招,把這個問題拿出來說

    「我們要檢討!」然後說了一大堆,結果還是要暗渡陳倉,硬要給予退休的軍公教人員慰問金。

  4. 總之,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簡單,沒有那麼多的道理,也沒有那麼多需要檢討的,我們只有兩個標準

    第一,它到底合不合法?第二,它到底符不符合公平正義?從合法性來看,沒有任何的法源依據,也沒有任何的法律授權,請問這樣還能存在嗎?剛才何委員欣純也提到,「依法行政」不是馬英九最愛講的嗎?那請問在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慰問金這件事情上,有依法行政嗎?如果公平正義也不存在的話,這個國家追求的到底是什麼?所以我們今天面對這個問題,真的非常簡單,只要它不合法,就不應該存在;只要它不符合公平正義,就沒有繼續下去的理由。因此,我們要在此呼籲馬政府趕快懸崖勒馬,回歸真正的公平正義吧!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