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現階段處理不當黨產應採用溫和方式處理,對於有疑慮的黨產應交付信託。「有關處理不當黨產一事上,我們認為現階段應採用溫和方式處理,對於有疑慮的黨產,則主張交付信託。」發言紀錄
-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政黨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案,因為這是國內政黨運作的基準法,故而親民黨黨團提出政黨法草案,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本黨提案之特點為要求主管機關於補助政黨時,應把5%的最低得票門檻上限作為當選立法委員的條件,與政黨補助分離。德國以5‰為標準,任何小黨只要有5‰的選票就可以得到政黨補助。親民黨團認為這是可以討論的,並建議修正為2%,至於修正到1%,乃至於是5‰,也都是可以討論的。
其次,小黨因為資金有限,所以競選時應該可以請求預支。也就是說,選票未達到全國得票率25%以上的小黨,可以檢具理由預支補助款,但不得超過該年度三分之一。這是小黨的祈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再者,政黨應為準國家機構,而非正式的國家組織,所以政黨的活動要儘可能有彈性,這是本黨所提出立法要旨之一。
有關處理不當黨產一事上,我們認為現階段應採用溫和方式處理,對於有疑慮的黨產,則主張交付信託。
最後,政黨法不應過度干預政黨內部活動,因為政黨有剛性政黨,也有柔性政黨,不能以剛性概念處理所有的政黨問題。故而我們希望能回歸政黨內部應有的內控機制與民主機制,不要讓公權力過度干預。
以上意見,敬請指教,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桐豪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