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年終慰問金是有法源的措施性法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維持發放是上策「所以上策就是你原來的堅持,它是有法源的措施性的法律,基於信賴保護的原則,這個是上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以月領2萬元為界一刀切決定年終慰問金能否領取的做法非常不合理「月領2萬元以下者就全部可領年終慰問金,月領超過2萬元以上者就是零,對於這樣的做法實在非常的不合理。2萬元與2萬0,001元有多大的差別?」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年終慰問金不應一刀切,應按月領金額設級距發放配套,例如月領2萬元以下領1.5個月、2萬0001元至3萬元領1個月、3萬0001元至4萬元領6至8個月比例「你應該要有一個間距,譬如:月領2萬元以下者可領到1.5個月年終慰問金;月領2萬0,001元到3萬元者可領到1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月領3萬0,001元到4萬元者可領到6個月至8個月比例的年終慰問金,你們要有這樣配套措施,而不是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公務人員退休時已被相關機關告知退休金、公保及年終慰問金等待遇福利,因此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問題「所有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業務的機關,包括銓敘部負責退休公務員業務的人員都會告訴公務員,他的退休金、公保及年終慰問金等等,這些他們都計算好了,也都告訴他了,怎麼會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還是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啊。」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學聖、謝國樑等20人,有鑑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將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納為該法準用範圍之內,已限制未動用行政資源之該等人員言論自由及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引起學術界諸多批評而應予修正,因此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僅規範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中,兼任行政職務之人員,始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而無實質決策動用或分配行政資源用以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之權限的人員,應排除準用之,所以我們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事實上準用是例外,基本上在立法體例上應該要從嚴。第十七條公布之後,銓敘部、考試院在施行細則裡也做了一些除外的規定,其實我們應該利用這次的機會提出修正動議,譬如說:公營事業機構的部分就該全部講公營事業機構,可是銓敘部和考試院又在施行細則裡做了一些除外的規定,嚴格來說,已經逾越母法,所以我們今天應該把這些施行細則裡除外的部分統統納入母法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提出修正動議可能更為符合法制的體例。

  2.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報告。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5.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張部長,上一次在這邊審查考試院包括銓敘部的預算時,我就特別提到所有中華民國的政務官,包括關院長、陳院長,五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監察委員的待遇,都沒有法源,對不對?

  6.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7.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待遇是有法源的。

  8. 鄭委員天財

    有什麼法源?

  9. 張部長哲琛

    公務人員俸給法。

  10. 鄭委員天財

    俸給法裡面是講一般的公務人員,我們一般的事務官都有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

  11. 張部長哲琛

    你是說政務官嗎?

  12. 鄭委員天財

    我說政務官,包括院長、部長的薪水,也是沒有法源。

  13. 張部長哲琛

    所以我們才訂定了……

  14. 鄭委員天財

    根據行政院所訂的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它是個要點?

  15. 張部長哲琛

    對,現在這個法實際上……

  16. 鄭委員天財

    當初一開始民進黨委員提到年終慰問金時,退休公務人員對考試院及銓敘部的回應感到非常、非常的失望,因為你們還提到什麼……我不知道是你提的,還是媒體主動提的,還提到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被刪除、被廢止,事實上這與退休公務人員年終慰問金毫無關係,對不對?像剛才廖召委對黃人事長說要有肩膀,當初你在第一時間是很有肩膀的。請問黃人事長,當初你對於有法源依據這件事是怎麼說的?

  17.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18. 黃人事長富源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是說有法源,而且形成慣例,基本上法源有下列3種:第一種是條文明訂;第二種是授權訂;第三種是立法院所通過的措施性法律。這三個都是法源。

  19. 鄭委員天財

    對,就是在那個氛圍當中,因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考試院都是負責公務人員退休相關的福利,不僅僅是退休公務員退休金,還包括他們的福利,我們都要知道,一位公務人員準備要退休的時候,尤其是他要提早退休,他都已經問清楚相關的待遇及福利,包括年終慰問金都已經明列妥了,所有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業務的機關,包括銓敘部負責退休公務員業務的人員都會告訴公務員,他的退休金、公保及年終慰問金等等,這些他們都計算好了,也都告訴他了,怎麼會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還是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啊。因為他在退休的時候,一般公務員並不知道自己在退休之後的相關待遇與福利,他不清楚自己可以拿多少的退休金,或可以獲得多少的福利,都是這些人事系統的人員、銓敘部人員告知這些即將退休的公務員,其中包括所謂的所得替代率也都涵蓋在計算範圍之內。未來你們要如何面對這方面的問題?尤其你可以很大聲的說:我的薪水也沒有法源。這點你們要很大聲的講,要讓社會大眾很清楚,只有立法委員的待遇有法源,事實上,特別費也沒有法源依據,還有很多費用都沒有法源,只有立法委員的待遇在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有明定。

  20. 黃人事長富源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比照立法委員……

  21. 鄭委員天財

    是啊!它是法律明定的。

  22. 黃人事長富源

    跟委員報告,我們有一個暫時……

  23. 張部長哲琛

    報告委員,有關政務人員待遇,當然我們目前是依據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去支給的,此其一。第二,我們已經訂定政務人員俸給條例……

  24. 鄭委員天財

    部長,那個是在大陸的時候訂定的,我很清楚。以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也是這樣訂定的。

  25. 張部長哲琛

    那是早期制定的。我們現在重新增訂政務人員法,並已經送至大院審查。

  26. 鄭委員天財

    立法委員到底要不要稱為歲費或公費都是一個大問題,這是肇因於選舉所產生的問題,當初在大陸制定的是歲費、公費,銓敘部及考試院真的要去加強。

  27. 黃人事長,針對年終慰問金,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參與,但是,陳院長是一刀切,月領2萬元以下者就全部可領年終慰問金,月領超過2萬元以上者就是零,對於這樣的做法實在非常的不合理。2萬元與2萬0,001元有多大的差別?所以上策就是你原來的堅持,它是有法源的措施性的法律,基於信賴保護的原則,這個是上策;中策是什麼?不是現在針對月領2萬元以下的,你應該要有一個間距,譬如

    月領2萬元以下者可領到1.5個月年終慰問金;月領2萬0,001元到3萬元者可領到1個月的年終慰問金;月領3萬0,001元到4萬元者可領到6個月至8個月比例的年終慰問金,你們要有這樣配套措施,而不是這種一刀切的方式。請問人事長,你對此的看法如何?

  28. 黃人事長富源

    謝謝委員,我們會把意見轉達。

  29. 鄭委員天財

    你想想看,過去我們常常在講的低收入戶、近貧戶是怎麼處理的?所以有許多的行政機關,像臺北市、新北市對近貧戶有另外的補救措施,現在又把中低收入戶也納入其中,這都是可以參考的做法。方才廖召委所提出的意見也可以參考,而且,我們要思考如何做很好的規劃,院長自己會做決定嗎?人事行政總處不參與嗎?還是哪位這麼沒有智慧的政務委員所提供的意見?所以這部分希望能夠好好的再做檢討。

  30. 另外,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第一項第一款就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對不對?

  31. 張部長哲琛

    對。

  32. 鄭委員天財

    同樣地,報考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者必須具有原住民的身分,對不對?如果他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是不是也要做相關的規範?這應該從公務人員任用法加以規範。上次我們質詢這個問題時一直以為對象是考選部,那是錯誤的,然後你們又一直希望是由原民會去修正原住民身分法,這都不對,應該要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作規範,希望你們好好的去考量這件事情。

  33. 張部長哲琛

    我們回去會去研究一下。

  34. 鄭委員天財

    好的。謝謝。

  35. 主席

    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38.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辛苦了。

  39.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40.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哪裏。

  41. 尤委員美女

    今天要討論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法的部分,你今天也作了報告,認為第五條第二項,就是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這個有其存在的必要,沒有必要廢止。我想要請教的是,什麼叫做介入黨政派系紛爭?請問部長看法如何?

  42. 張部長哲琛

    在台灣的政治活動是滿複雜的,尤其地方政府都有派系、黨派,如果公務人員介入政黨之間的派系糾紛,對其公務執行會產生困擾。

  43. 尤委員美女

    你講的是地方派系的紛爭,這裏我想要請教的是,現在採行的是政黨政治,不同政黨對於國家重大事項其實會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會衍生,譬如對於ECFA、和平協議的簽訂,或前陣子的美牛事件,或者是現在的年終慰問金問題,我們會看到不同的政黨有不同的意見,公務人員若針對這些問題發表意見,會不會被認為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44. 張部長哲琛

    這不是屬於派系的問題。

  45. 尤委員美女

    那算不算黨政的紛爭?

  46. 張部長哲琛

    這應該不屬於,因為這邊「黨政」講得很清楚。

  47. 尤委員美女

    所謂的黨政派系紛爭只是限於派系,還是黨政的紛爭?不同的政黨有不同的想法,甚至可能變成對立狀態,在這種對立跟對決的情況下,若有公務員發表文章,甚至支持、連署等,這些是不是就變成所謂的……

  48. 張部長哲琛

    這些是屬於政策辯論的層次,在第五條第二項裏面講得很清楚,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而不是屬於政策性的不同看法。

  49. 尤委員美女

    但這裏並沒有寫得很清楚,所謂「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是非常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今天部長在這裏是作這樣的解釋,可是有職權的公務員是不是會作同樣的解釋?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訂定在此法條裏面,就會變成,例如今天你在這裏作這樣的解釋,但如果在選舉鬧得沸沸揚揚時,是不是仍然會作同樣的解釋?這裏會讓大家有很大的解釋空間,也會讓行政主管機關或執法人員有過於廣泛的裁量空間,甚至藉此機會打壓異己。

  50. 張部長哲琛

    有關這部分尤委員的提醒滿對的,要嘛,就是文字上再加以補充,讓它更明確一點,其次,在施行細則中也可以加以規定,不過,我認為在母法中規定較為妥適。

  51. 尤委員美女

    因為施行細則不能超越母法。

  52. 張部長哲琛

    對。

  53. 尤委員美女

    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在今天下午之前將文字弄得更明確一點?

  54. 張部長哲琛

    我們研究一下,更明確一點……

  55. 尤委員美女

    事實上,我們也看到在其他條文中有限制,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但這裏連寫都沒有,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要更明確一點?

  56. 張部長哲琛

    好的。

  57. 尤委員美女

    另外,我們看到第九條的部分,我們知道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剛剛一直提到公務人員基於行政中立,不能濫用其權力及資源,去對某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不當利益的輸送,但也不能剝奪憲法保障的言論、學術、集會、結社自由,在大法官會議第四四五號解釋中清楚寫明,憲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人民有集會的自由,而這個跟憲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言論、講學、著作跟出版的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的範疇,是實施民主很重要的基本人權,所以公務人員只因為公務人員的身分就被剝奪掉憲法所賦予的集會、遊行、言論表達、學術的自由嗎?

  58. 張部長哲琛

    公務人員要參加政黨,甚至下班時間參加政黨的活動,實際上,我們在行政中立法中都沒有規範。

  59. 尤委員美女

    可是他若連署,你怎麼知道他是在上班時間還是在下班時間連署的?

  60. 張部長哲琛

    在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中規定主持集會……

  61. 尤委員美女

    主持集會也有可能是在下班以後。

  62. 張部長哲琛

    像我對於政黨集會活動的複雜性多少有所了解,主持一個活動、發起遊行活動、領導連署要費多少時間、精力去從事這個活動!縱使是在下班時間,也還是要費很多時間去從事這個工作。

  63. 尤委員美女

    那跟他們上班的行為是無關的。

  64. 張部長哲琛

    我認為對公務人員的正常公務是會有影響的。

  65. 尤委員美女

    我本身當律師,我們所有修法都是在下班後做的,整個婦女運動的過程全部都是所有的律師利用下班以後的時間在做的,並不會去影響我們的正職工作。

  66. 張部長哲琛

    民間的事跟政府公務人員還是不一樣,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縱使在下班時候發起這活動,實際上還是代表這機關、這名器,雖然可能不會動用公共資源,可是本身的職務、名器還是在的。

  67. 尤委員美女

    所以這裏重點是不是他不能去利用職務的關係或是使用職銜、公器或是執行職務、職權、資源去做這些行為,而不在於去限制他不能參加集會、遊行、連署?我想這重點不一樣吧?一個是要防杜他濫用其擁有的行政資源、行政權力或執行職務、假藉名銜做這些事情,這跟作為一個公民享有憲法上的言論、表意、集會、遊行的自由,我想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層次,但依第九條的規定,只要是公務人員就把這些全部剝奪掉,我想這並不合理。

  68. 張部長哲琛

    我提兩點供你參考,第一,譬如一個次長下班時去主持一個活動或有關……

  69. 尤委員美女

    如果他是用次長的名義,我想是不行的,那就是利用職權。

  70. 張部長哲琛

    縱使不是用次長的名義,但大家都曉得他是哪個部會的次長,一般來講,公務人員雖然講是個人行為,但大家還是會將他跟機關行為聯想在一起。

  71. 尤委員美女

    前面柯總召也提到,譬如廢除刑法第一百條,如果是公務員就不能表態、連署及參加這樣的遊行嗎?即使我們是在禮拜天發起廢除刑法第一百條這種對民主政治非常重大的遊行,公務人員都不能參加嗎?

  72. 張部長哲琛

    剛才柯總召提到的大概是有關學術界或教授的部分,假使我們在第十七條將範圍縮小,這問題就解決了。其次,在一個公務機關裏面,有人是支持國民黨的,也有人是支持民進黨的,就一般而言,我們都不會表態,在目前臺灣政黨對立極化的情況之下,表態是不妥的,所以基本上假如你要去主持或舉辦活動,並公開表態支持某個政黨,譬如:如果一位次長去做這種行為的話,這絕對是不妥的。

  73. 尤委員美女

    換句話說,如果當年的胡適或傅斯年生在現今社會裡面,他們一樣會違反行政中立法。

  74. 張部長哲琛

    現在時代不一樣了。

  75. 尤委員美女

    即使時代不一樣了,但所主張的是一樣的。對不對?他們當年在批評時政,還去辦雜誌,不止是連署,還整個做批判……

  76. 張部長哲琛

    假設按照我們現在要修正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事實上,目前並沒有違背。

  77. 尤委員美女

    但是,他們有行政職。

  78. 張部長哲琛

    他們是校長。

  79. 尤委員美女

    即使修改行政中立法,對他們而言也是不行啊!對不對?所以在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是不是……

  80. 張部長哲琛

    因為我們在政府機關服務,所以我們會了解公務人員同仁的心態,就一般公務人員的心態來講,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不太願意談論政治,也不太願意表態自己是支持哪一個政黨。假如這可以允許的話,會造成一個機關內部的領導統御……

  81. 尤委員美女

    這是對民主政治沒有信心吧!因為我想一個成熟的民主政治,其實每一個人都有表意的自由,可以表達個人對某件事情看法,並不會因為這件事情的看法屬於哪個黨派所主張的,對不對?

  82. 張部長哲琛

    對,政策性的辯論當然可以。

  83. 尤委員美女

    對於這些政策性辯論,大家將意見透過連署、刊登廣告。因為我們看到在整個民主化的過程中,大家透過集中意志,將眾人的意見強行推銷,甚至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所以對於這樣的具名連署刊登廣告也都不行,這樣的做法合理嗎?這個規範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廣告。現在大家為了某一個理念,這個理念可能跟黨派的理念不一致的,譬如:反核的議題,一位主張繼續興建核四;另一位主張為了臺灣的安全要絕對的反核,所以有公務員具名一起刊登廣告,這也會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考慮在今天下午進行逐條審查……

  84. 張部長哲琛

    我們針對議題可以增加,但針對政黨或候選人這一項就不妥適。假如可以的話,這就像在政府機關裡面,對於某項議題,同仁之間可能有不同的主張,這點大家都可以接受。可是,當某一位同仁跳出來講明要舉辦或主持什麼樣的活動,表態自己支持某個政黨,對於該機關內部的……

  85. 尤委員美女

    這是第三款,那第四款呢?

  86. 張部長哲琛

    連署也是一樣,就是公開表態自己支持某個政黨,這會造成……

  87. 尤委員美女

    他們不是支持某個政黨,其實他是……

  88. 張部長哲琛

    他就是連署、刊登廣告嘛!

  89. 尤委員美女

    對,他是連署,但是這項議題其實是一個信念,譬如:我支持反核四或反核,但是,這屬於反對黨的信念,你說他到底是支持政黨,還是支持這樣的理念?

  90. 張部長哲琛

    事實上,這部分我們可以討論一下,只要是針對議題,而不是針對某一個特定的政黨,我想這可以……

  91. 尤委員美女

    部長的意思是說,如果今天這個議題,雖然是政黨再加上民間的團體及人權團體所共同連署所推動的,但如果有公務員也去連署登廣告,這樣做可以?

  92. 張部長哲琛

    可以。

  93. 尤委員美女

    好的。謝謝。

  94. 張部長哲琛

    謝謝。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主席

    銓敘部提議將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一項及第三項不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97. 鄭委員天財

    (在台下)不是「黨政派系」嗎?

  98. 主席

    銓敘部把它改為「黨派紛爭」,而不要「派系紛爭」。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101.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九條,我們在上會期曾討論過,也通過了2位委員所提出的版本,所以應該一併納入考量。

  102. 主席

    今年6月7日本委員會曾通過鄭委員天財等和高委員志鵬等的提案,即在第九條第六款之「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加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另外在第三項增列「第一項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105.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沒有帶全部的條文資料來,但是我的印象和理解,在別的條文,我記得是有,就是公務人員不能在執行職務運用時,權力、關係等,在其他條文中是不是就有規範了?就是行政中立法其他的條文。

  106. 請銓部法規司蔡司長說明。

  107. 蔡司長敏廣

    主席、各位委員。在某些條文會特別強調,不得假借職權來做這些事,但在第九條沒有。

  108. 鄭委員天財

    不是,我說其他條文,公務人員本來就不能利用職務權力來做這方面的事。

  109. 蔡司長敏廣

    有,在第六條有特別強調,「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也都有相關規範。

  110. 鄭委員天財

    對,我主要是要讓尤召委及其他兩位委員知道,所以是不是這個第九條還要不要加這部分,恐怕我們要一併去考量。

  111. 李委員貴敏

    (在台下)我知道才會問,我講一下。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主席

    現在我們再回到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的審議。

  114.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第九條呢?

  115. 主席

    第九條保留。

  116.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送朝野協商嗎?

  117. 主席

    對。第九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主席

    好,6月7日通過的版本,我們一併併入到裡面協商。如果協商結果對第三款、第四款刪除的話,可能後面會有連動,所以我們就把6月7日通過的第九條,和這次的第九條一起保留,合併協商。

  120.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不要講合併協商,因為上次法案已經審查通過,而且不須協商。今天審查的第九條有很大爭議,我不希望我們上次已經通過的條文又……

  121. 主席

    6月7日已經通過的條文,如果第九條協商的結果沒有連動到那個條文的話,那個條文就不再動,不再協商。但是如果會連動到,那就一併協商。

  122.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不要講一併協商。

  123. 主席

    就併入協商,因為要一併討論。

  124.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不要講併入協商,到時候自然會討論到。

  125.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已經通過的讓它先跑。

  126.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今天只談這個就好。這次的決議不要講……

  127.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反正全部送協商啦。

  128.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就講今天的送協商就好。

  129. 主席

    好。今天的第九條,送黨政協商。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主席

    我們剛剛已經把這些人員排除了,還需要這樣的附帶決議嗎?

  132.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授權給他們內部。

  133. 主席

    好,就建請他們去制定內部規範,附帶決議就通過。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主席

    就像吳委員所講的,我們的確就是要回復他們所謂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如果今天要他們去做內部規範,內部規範也不能違背我們這個原則,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所以我們是不是就不要通過這個附帶決議,還是要保留?

  136.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他只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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