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巨威於財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要求將包括退撫基金在內的所有基金操作規範統一重新徹底檢討整理,補足規範不足與作業問題「請求二位統一性地把現在所有基金的操作規範好好重新檢討整理一次,每一個基金如果有規範不足、操作的作業有問題,站在政府績效的角度,趁這個機會做統一規範的標準作業,重新澈底檢討,可不可以?不要每一個基金或退撫基金有各自的立場」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要求將所有基金的監理委員會成員對外公布學經歷背景供社會公評,並重新檢討,不適任者予以更換「所有基金現在的監理委員會或叫什麼名稱不管,那些成員對外公布好不好?把他們所有參與的學經歷背景讓社會知道,到底現在監理成員的負責人我們找的是好的,還是壞的?我們重新檢討,該換的就換掉」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要求提高基金投資標的之透明度,至少要比現在更進步「建議「提高基金投資標的之透明度」,也就是至少要比現在進步。」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將基金操作弊端歸因於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之別,認為即使改為相對報酬也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我要提醒的是,問題絕對不是那麼簡單,絕對不是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的概念,就把責任推給他,絕對不是這樣。」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巨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財政部張部長,你有沒有看到今天報紙報導的,投信投顧公司所刊登的聲明?

  2.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3.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4. 曾委員巨威

    請教吳副主委,這裡面所說的內容,你贊不贊成?認不認同?

  5. 主席

    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答復。

  6.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是認同的。

  7. 曾委員巨威

    你認同?

  8.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因為這裡面特別強調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的差異化,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

  9. 曾委員巨威

    所以你認同投信投顧公司講的,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是造成今天這個事件的主要原因?

  10.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這是原因之一。

  11. 曾委員巨威

    我等一下再跟你討論這個問題。

  12.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因為有其他人為操守的問題。

  13. 曾委員巨威

    如果你看到這個聲明以後,聲明上面說,投信自清自律的行動,裡面提到3點,第一點,就是你剛剛提到的,配偶之類的應該簽定同意書;第二點,他要訂定內控機制,防範未來股票產生相關弊端的管理;第三點,委託代操以後訂定投資規範,進一步來限制到底什麼該投資,什麼不該投資。這3點,要投信投顧現在自律自清才可以做得到嗎?原來你們站在主管機關的角度,對於一個基金的委託,這3點還要等到現在這個時候,他們發覺他們的紀律維護有問題了,才告訴社會大眾說,你們放心,我會有這3點的自清自律行動。從這個角度來看,請問金管會有沒有失職?

  14.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這個部分,我們在法規、整個制度面都有這些規定。

  15. 曾委員巨威

    我們原來都不能要求嗎?

  16.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因為現在有一些是他們自己要申報,是不是申報他的帳戶,法規是沒有辦法規範的,他必須自律……

  17. 曾委員巨威

    今天如果不等到他們自清自律,主管機關是不是有辦法主動的要求?你要告訴我的是這個。

  18.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有一些涉及他自己的帳戶要不要提供給交易所建檔,這是需要他自己來簽名同意,才不會涉及個資法,現在他們願意這樣做,我們樂觀……

  19. 曾委員巨威

    我們只能樂觀其成,對不對?

  20.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不是,因為他們現在這樣做,我們覺得可以進一步加強自律,這個部分,當然在事件發生之後,我們也不斷跟投信公會進行討論……

  21. 曾委員巨威

    我們可以把這個事情寄望在他們的自律嗎?我擔心的是這個問題,如果只能寄望他們的自律,以後不曉得還有多少問題會出現?我請教你一個很實際的狀況,當盈正這個問題發生時候,金管會一直講OTC報過來,然後我們就開始清查。請教副主委,當時知道這個事情,OTC報上來以後,我們基金受委託的公司他們自己內部有沒有發現?是等我們通知以後他們才知道嗎?

  22.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這個部分我們馬上去查核,他們的內控……

  23. 曾委員巨威

    公司是因為我們告訴他以後,他才知道嗎?這是很大的差別,是不是我們告訴他以後才知道?

  24.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因為這裡面比較嚴重的是,他利用人頭戶,人頭戶有時候……

  25. 曾委員巨威

    今天如果公司自己不能夠有自我控制的機制,然後找出弊端的問題,今天雖然是我們主管機關找出來的,我們去通知他,主動去稽查,但是這樣的公司自律機制,難道主管機關沒有責任嗎?

  26.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這個部分有一些需要多管齊下,剛剛提的是,我們政府法規的監理機制,以及他們必須從內控、內稽的自律機制,這必須要多管齊下的。

  27. 曾委員巨威

    副主委,我今天之所以要提出來,是因為我看到這一則報導,其實,我本來不想質詢。因為這個問題太多人關心,我一看到這個聲明以後,我心中實在很不滿,今天如果還要等他們自律自清,然後告訴社會大眾說,他們因為自清自律,所以請社會大眾放心,那麼主管機關被擺在什麼地方?這是我今天為什麼要站在這邊質詢你的原因。

  28. 其次,你剛剛提到相對報酬與絕對報酬,我剛剛聽了好多主管機關都說,在我們的基本概念之下,我們今天在面對基金投資管理時,都設定一個目標報酬率,採用絕對報酬的概念。雖然剛才張哲琛部長說,他們現在已經改成要相對報酬,我不知道他的原因是什麼?但是聽起來絕對報酬好像一向是基金投資管理決策的主要依據,今天發生事情……

  29.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委員,我先打岔一下,四大基金委外代操的部分,都是用相對報酬,我們所瞭解的是這樣,但是國內是絕對報酬……

  30. 曾委員巨威

    現在這裡講的是,因為我們要求人家絕對報酬,現在要改成相對報酬,事情就會解決,不是嗎?是絕對報酬造成的障礙與困擾?我現在要請教你的是邏輯上的問題,今天如果我自己自營的,都用絕對報酬的概念在自營,現在我的自我要求是這樣子,委託的時候也用這樣概念,這個概念錯還是對是另外一回事,結果我還是這樣要求,但是受委外者說,因為委託者要求絕對報酬不行,有困難了,所以要改成相對報酬。吳副主委,這個邏輯上有沒有問題?今天我們是因為要委外操作相對報酬,才可以讓我們放心,所以自營操作也要改成相對報酬,是這樣嗎?

  31.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目前自營操作的部分,觀念上也都採取相對報酬。

  32. 曾委員巨威

    我剛剛就聽到了,還有很多單位講是絕對報酬,你為什麼還要在這裡講相對報酬?

  33.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沒有,我們所瞭解自營操作多數採取相對報酬。

  34. 曾委員巨威

    今天公會這樣說,我在很多場合聽主委、副主委的金管會立場都這麼說,我要提醒的是,問題絕對不是那麼簡單,絕對不是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的概念,就把責任推給他,絕對不是這樣。

  35.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這個是機制,至於公司的一些個案……

  36. 曾委員巨威

    今天就算把它改成相對報酬,你覺得所有的問題都解決了嗎?

  37.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我剛剛提到,這只是一個我們希望跟其他基金有討論……

  38. 曾委員巨威

    就是因為主管機關聽到很多公會代表和基金公司這樣說,結果主管機關也認同,對外的說明也這樣,變成一片聲音了,好像今天只要改成相對報酬,問題根本就不會再發生,這實在太過分了。

  39.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公會的這一篇聲明裡面,不止只有這一點,還加強自清的活動……

  40. 曾委員巨威

    而且邏輯也有問題,到底是絕對報酬、相對報酬,邏輯也有問題,他們的自清自律活動好像一副給我們favor,這本來是他應該做的……

  41.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他本來就要做好,對,他本來就要做好。

  42. 曾委員巨威

    站在公司經營的立場,他今天沒有做到這一點,請教副主委,你覺得公司與公會要不要道歉?主管機關要不要道歉?會鬧成這個樣子,今天延伸出來的問題,對我們的資本市場可能造成進一步的打擊,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一個人出來公開道歉說,我會把它做得更好。

  43. 接下來我再請教部長,部長,你剛剛特別提到,今天如果有主權基金,基本上,我們把它當成長遠的目標規劃,原則上我是同意的,但是我更關心的,我們要怎麼做才可以短期間馬上讓民眾知道,因為這個問題發生以後,有感的行動在哪裡?一談主權基金,部長知道財政部有做過研究報告,今天你根本不要叫底下的幕僚去做,我都看過那個報告,財政部以外的機構有多少?今天一定有實際上的困難與條件上的不足,所以才遲遲沒有付諸行動。這幾天談了以後,我一再提醒你,我不是反對主權基金,我們要考慮現階段條件具備了沒有,如果條件不具備,你幹麼又放一個老遠的東西讓我們去看,現在的問題怎麼解決?我擔心的是在這裡。我們可不可以再麻煩部長與副主委,2個禮拜做到,讓大家有感,既然這些基金有問題,第一要麻煩2位的是,所有基金現在的監理委員會或叫什麼名稱不管,那些成員對外公布好不好?把他們所有參與的學經歷背景讓社會知道,到底現在監理成員的負責人我們找的是好的,還是壞的?我們重新檢討,該換的就換掉,可不可以2個禮拜?麻煩你們,如果你們認為現在都很好,你們也對外說,這些人都沒有問題,讓大家來公評,好不好?這是一個有感的行為。

  44. 第二件事情麻煩你們,這麼多基金各自比較操作績效好與績效差,不管誰績效好,站在政府的立場,請求二位統一性地把現在所有基金的操作規範好好重新檢討整理一次,每一個基金如果有規範不足、操作的作業有問題,站在政府績效的角度,趁這個機會做統一規範的標準作業,重新澈底檢討,可不可以?不要每一個基金或退撫基金有各自的立場,每次對外說明時都說,每一個基金性質、種類與目的不同,但是站在強調基金經營績效的角度來看,有什麼不同?統統是一樣,所以要麻煩兩位在這個部分做進一步的要求。

  45. 第三個,所謂四大基金,操作後的標的物公開透明,我們一再地呼籲,請教副主委,今天如果四大基金不護盤的話,是不是就可以公開?公開是不是就沒有威脅?

  46.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目前四大基金主管機關都有公開的機制,是不是還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都在場,剛剛委員提到,對基金的一些規範是不是有一致性?在座四大基金主管機關應該也都聽到委員……

  47. 曾委員巨威

    我的要求不是講究一致性,我是說,大家重新再檢討一次,把不足的地方做修正,至於公開透明的部分,剛才張哲琛部長特別提到,他有在跟主管機關商量,原則上同意可以朝更透明、更公開的地方走,對不對?麻煩你加油,2個禮拜之內把這個確定下來,你可以更公開到什麼地步,可以更透明到什麼地步?進一步找出你的方法,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再重複一次,成員名單學經歷的公布,讓社會公評;第二個,各個基金操作規範統一檢討;第三個,所有的投資標的做更進一步的透明公開之宣示。如果這3點能夠做到,我相信所有民眾都可以知道,不要等到主權基金的成立,可以馬上知道政府針對這樣的問題有所作為,短期之內對市場秩序恢復的幫助。好不好?

  48.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委員,我跟你報告……

  49. 曾委員巨威

    可不可以2個禮拜之內做到?這有困難嗎?

  50.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因為委員提的事項,主管機關都在場,因為主管機關是四大基金……

  51. 曾委員巨威

    我知道,這個部分我是希望,監督管理機關也多參與,給大家多一點的力量,大家一起共同來努力,好不好?

  52.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如果四大基金參考委員的意見去做檢討,金管會願意積極來協助參與,但是2個禮拜,他們也聽到委員……

  53. 曾委員巨威

    部長,2個禮拜可以嗎?

  54. 張部長盛和

    報告委員,這不是財政部的權責,委員可以等一下做決議……

  55. 曾委員巨威

    主權基金也不是你的……

  56. 張部長盛和

    不是,不是,委員剛剛講的要公布什麼的那些都是內政部、勞委會的權責,我們是……

  57. 曾委員巨威

    好,等一下我麻煩勞委會,我們委員共同做決議,好不好?謝謝!

  58.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我剛剛一直強調,那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主席

    其實,本席不清楚你這樣的想法到底是在保護什麼,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為什麼會提這個案子,因為有些奇怪的投信在操作上是虧得一塌糊塗,但我們的基金還是讓它來操作,應該要能夠讓大眾社會瞭解,使其更透明。你們身為一個主管機關,當然應該要落實這個部分。這個又是一個處分後的事情,而不是要你公布未實現利益。這已經是處分半年後的事,相隔了這麼久,你們還遲疑,是否表示哪個地方出問題,請說明之。

  61. 曾委員巨威

    主席,我們把問題稍作釐清。第一,如果是處分後的,你們還有疑慮,請告訴我,你們的疑慮在哪裡?你不要告訴我剛才那個理由,因為那個理由是處分之前,那個我都能理解,但是,處分出清之後,你還有同樣的理由來產生疑慮嗎?應該沒有吧?如果沒有,揭露對你們而言應該沒有這樣的疑慮。接下來就是你剛才提到的時點要怎麼切的問題,你的建議是說處分半年後的4個月之內,至於4個月之內的哪個時間,我們可以再談,但是,你的建議是,第一,我們要先釐清,處分後的部分,你們就沒有疑慮。第二,公布的方式、時間。第三,請你告訴我,為何是在4個月之內?你需要時間來獲取這樣的資料嗎?好,所以,時間就不是問題,主席,我具體建議,他們剛才回答說,處分以後的股票部分,對他們而言已經沒有這樣的疑慮,基本上,他們沒有反對的理由,接下來才是如何公布的問題,本席的建議是,就按照這個文字,然後處分半年後的3個月內公布,好不好?

  62. 費委員鴻泰

    乾脆我這樣子建議,粗略而言,這些文字都不改,再加上幾個字,「處分出清後,半年至一年內於網站上公布」,好不好?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林委員德福

    我跟費委員的看法一樣。

  65. 曾委員巨威

    我的想法是這樣,我們財委會向來都是理性討論,這個部分如果按照剛才的說明,應該是可以成立,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是還有空間去討論這個小組如果真的成立,可不可以達到我們成立這個小組的真正目的?這點,是不是可以再進一步討論?或是看看是不是還有空間可以讓我們在文字上稍作調整?

  66. 主席

    其實我們都清楚許委員的用意,是因為盈正炒股這個弊案而成立調閱小組,他應該是沒有其他用意。既然身為立委,我們就應該看緊人民荷包,因為這也是政府基金之一。我想大家的立意都沒有錯,只是如果可以成立調閱小組,就能更清楚了解這個案件。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主席

    其實台灣投信有那麼多家,我是很訝異為什麼政府基金都是復華代為操作,如果怕往後投信不敢來,現在部長也在談主權基金,如果自己可以操作,可能會比較好,當然,在人事、人力及透明度上還是會有問題,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在監督上也會比較有力道。針對這部分,我們不是針對個案,只是希望讓基金可以正常化、透明化,這是我們的態度。

  69. 曾委員巨威

    主席,本席建議第三案暫緩處理,先討論第四案。也許看了第四案,大家覺得有改進,也可能稍微去除許委員心中的疑慮,然後大家再考慮看看要不要成立調閱小組,好不好?

  70. 主席

    好,我們先討論第四案。

  71. 曾委員巨威

    本席簡單說明。剛剛我在質詢時也特別提到,我們大家共同的關心,就是希望今天發生這樣不幸的事情,不要再變成以後我們要重新面對社會的疑慮,所以,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第一,把所謂相關監理或管理組織成員、資訊做更透明的公布。更重要的是,如果有認為不適任者,就要進行重新更換與檢討。第二,每個基金都有其不同的操作規範,是不是可以透過這個機會,好好檢討,各個基金也許有好的,有的有缺點的,我們都可以做統一澈底的檢討,然後一致性予以改進。第三,就是大家剛剛共同關心的透明度問題,可能在透明度上大家有不同的考慮,要公布多具體、多細節,大家有不同看法,但是我認為以目前的透明度來看,應該是還有改善空間。所以,我希望給相關執行單位一點彈性空間,建議「提高基金投資標的之透明度」,也就是至少要比現在進步。至於方法部分,我們期待你們可以提出一個非常有說服力的作法。以上幾點,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72.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我先就第三點部分說明。第三點建議是「提高基金投資標的之透明度」,我還是建議研議其可行性,因為投資標的的透明度,跟前面一、二案的顧慮是相同的,會不會因為個股而讓人家有跟進或炒作的題材?如果有這樣的結果,將會對市場產生不安定感,所以,我認為這部分還是要研議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73. 曾委員巨威

    吳副主委,我這樣的寫法,只是希望你們要往提高透明度的原則上走。基本上,我要求的這三點,你可以在經過考量後,提出比現在更透明的方式,然後又能免除你方才所謂的疑慮。只是這樣而已,何必還要加上研議什麼的!基本上,我的提案已經寫得非常寬,對不對?現在我們大家都有個共識,那就是我們都認為現在的透明度還可以再進一步提高,只是提高的具體作法,應該可以再討論。剛剛大家討論過,都認為應該還有加強空間,而且這個加強空間,在這段時間更可以給社會一個明確交代。只是這樣而已,你有什麼好反對的?好不好?

  74.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個股的標的會不會影響到市場……

  75. 曾委員巨威

    我知道,所以這就是你在考量過程中,可以權衡該如何做的部分,只要比現在更改善就好了。

  76.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如果要研究更有彈性的改善空間,這可能也要回歸到……

  77. 曾委員巨威

    我知道啦!我們希望各機關在你的協助下,來做這樣的事,這應該沒有什麼困難啊!如果你連這個都要推託,好多東西真的是無法進行。

  78. 吳副主任委員當傑

    我只是提出意見。

  79. 曾委員巨威

    主管機關怎麼說?

  80. 蔡副主任委員豐清

    提案要求的第一點,「公布並檢討各基金監理組織成員」,基金監理組織成員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另外是基金監理委員會底下的常任文官,如果按照剛才李委員貴敏PowerPoint所公布的,是委員會的委員與顧問。

  81. 曾委員巨威

    那副主委認為應該是怎麼?

  82. 蔡副主任委員豐清

    我知道委員的想法,要不然就改成基金監理委員會的委員,好不好?因為剛剛李委員質詢時,也認為基金監理的委員要適格適任。如果要,就是各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至於第三點,我也贊同剛剛吳副主委的建議,是不是修正為「研議提高基金投資標的透明度之可行性」,這樣應該比較明確。

  83. 曾委員巨威

    這樣才不明確……

  84. 蔡副主任委員豐清

    這樣應該是回歸到剛剛曾委員的意見,就是限定比較寬,再讓相關單位去……

  85. 曾委員巨威

    我的意思是,不必再去研議透明度要不要提高的問題,反正就是要提高,只是要怎麼提高,我們看你們的作法,這樣不就好了嗎?幹嘛還要研議呢?現在已經有共識,就是我們共同都認為要提高,這是基礎,再看怎麼做啊!

  86. 費委員鴻泰

    這樣修正好了,就是如何提高基金投資標的之透明度,好不好?

  87. 曾委員巨威

    這樣我沒有意見,你們就做一點事嘛!

  88. 蔡副主任委員豐清

    是不是改成「投資資訊」?因為「標的」會涉及個股,我們通盤研議,這樣範圍會更廣,好不好?亦即修正為「如何提高基金投資資訊之透明度」,好不好?

  89. 曾委員巨威

    這樣應該可以。

  90. 林委員德福

    第一案和第二案是不是就研議其可行性?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林委員德福

    …的資料,如果已經提送給檢察官,我想這部分資料應該是無法調閱的。再說,台灣股市非常敏感,一有個風吹草動就會受影響。像今天經濟日報報導,政府基金發函給委外代操業者,對包括股本5億元或10億元以下小型股、「F」開頭國外回台掛牌等族群,下達「准賣不准買」的禁令,以致這些相關個股今天早上全部跌停板。站在財委會的立場,真的必須審慎,不要搞到最後,大家全部臭掉!我不是反對,但真的必須審慎考量,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93. 曾委員巨威

    許委員,我提一個建議。我們都知道你很用心,也知道這麼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發掘很多真相,但我認為這個手段不妨稍微放後面一點,也就是有必要時再用。至於文字上,我建議可以加上「於必要時」幾個字,在必要時成立調閱小組。依照許委員的提案是現在就直接成立,但在場的委員意見都不一樣,所以提案是否稍微修正一下,於必要時再成立調閱小組?這是我的建議。

  94. 許委員添財

    其實我對個案沒有興趣,但我對總體操作有興趣,如年度收益情形。像今天所看到的,是幾十年來的平均數字,但逐年的變化、與大盤相較後的績效等這些應有的基本資料,我們都要不到。也因此,我才提案成立調閱委員會,並採合議制來運作,大家一起來討論看看哪些不宜調閱,如此不會因為成立調閱委員會而讓委員可以很自由地跑去相關機關,想看什麼就看什麼,這是不可能的!我們是法制國家,不可能把立法委員的權限擴大成這樣…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許委員添財

    如果成立調閱委員會,只要有資料,他們就不能不給!只是他們可以有選擇性,想給我們知道的就提供,不想給我們知道的就不提供。雖然召開秘密會議與成立調閱委員會不衝突,卻是兩碼事,不能用秘密會議來取代調閱委員會。如果秘密會議的資料內容已足夠,不必成立調閱委員會,那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又何必有第四十五條呢?

  97. 曾委員巨威

    許委員強調關心的不是個案,而是通案,如此,成立調閱小組會引人往個案方向想。如果可以用秘密會議方式請他們來報告,應該可以符合許委員瞭解通案的想法。至於資料的隱藏問題,其實財委會的各位都是專家,他們跑不掉的,許委員大可以進一步要求他們提供,相信他們也不敢所有隱藏。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巨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