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調班不能在勞工才剛下班就接著調派下一班,認為應讓勞工有足夠休息時間恢復體力、不要造成太大的身心壓力,並要求雇主負起相對的預防責任。「像調班,不能說才剛下班,下一班又要調他,還有彈性工時,你到底要怎麼彈性?應該要讓他有休息時間足夠恢復體力、不要造成太大的身心壓力」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為因應急單、短單將加班、工時彈性化,認為這是把資方應承擔的景氣風險轉嫁給勞方。「當有急單的時候,我們的加班、工時統統要彈性化,然後派遣也統統來了,而你沒有單的時候,我們就要回去吃自己、無薪假,所以我們今天要說,這是把資方的風險轉嫁給勞方」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趙委員天麟的質詢,對於今天環保署的答復,我在台下實在是聽不下去,可說是睜眼說瞎話,「打著環評反環評」,你們署長講得一清二楚,從決定論變成參考說,這部分我們知道。首先本席要請教杜次長,今天的報告跟你們當天的會議結論報告是兩個版本,到立法院來做一個版本,在當天發給業者、商會、財團、老板的又是一個版本,我們今天看到的版本不是你們當天共識的版本,你們那天是叫做共同意見,我們的少數意見則叫做其他意見,不過,今天不敢再說「共同意見」了,今天是叫做「多數意見」,主辦單位是經濟部,執行單位是商總和工總,承辦單位是工業局和商業司,我今天不跟你談多數或少數,其實看起來就只有幾個重點,第一,合法圖利廠商,馬英九說「當然說」;第二,從經建會到教育部到經濟部,還有今天產發會的結論,關於「客製化」,為廠商量身訂製產業後備軍,「客製化」的部分已經夠侮辱了,今天還有最核心的就是「彈性化」,關於補充基層人力,第一,外勞核配比例調整、鬆綁時薪;第二,審查外勞時間加速、行政效率高一點;第三,一般的加班工時要適度調整;第四,鬆綁工時、定期契約和資遣解僱,就是對於勞務派遣的部分要更大幅度鬆綁。簡言之,環保團體主要爭議的是環評是「決定論」還是「參考說」……
- 主席
請經濟部杜次長答復。
- 杜次長紫軍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都遺漏了一個動詞,就是包括研議或者……
- 林委員淑芬
但願你們是研議,你們研議的過程讓我們憂心忡忡。第一,勞動彈性化包括派遣、加班、工時、因應急短單造成的人力需求,如果從勞動的理論來看,整個工資相對於企業的獲利率是非常少的,工資這樣訂的前提是因為企業要承擔所有的風險,關於急單、短單、空單、景氣、不景氣,其實景氣、不景氣是要資方去買單的,今天資方因為要買單,所以工資就要這麼低,你今天又說因為急短單,景氣的成本再推給勞工、加給勞工,這是勞動理論啦!
- 杜次長紫軍
並沒有把景氣成本推給勞工。
- 林委員淑芬
你的做法就是如此!關於急單、短單彈性化,這是後福特時期、新的時代,我們也知道在景氣的時候,急單就來了,在不景氣的時候,半年沒有單,這部分是老闆要買單的,不是勞工要買單的,結果你今天叫勞工來幫你們買單,當有急單的時候,我們的加班、工時統統要彈性化,然後派遣也統統來了,而你沒有單的時候,我們就要回去吃自己、無薪假,所以我們今天要說,這是把資方的風險轉嫁給勞方,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關於產發會的過程,其實你們就是製造一個假改革、假共識,然後以一個體制外形成的產發會要回來改掉現有的法律規章,製造一個假民意要回來改掉所有現有的法律規章,我們今天要說,我們沒有共識,你們也不是多數意見,把所有既得利益者匡在一起變成多數意見,這也不是產發會啦!我們今天要說的是,因為你的勞動彈性化、勞動條件鬆綁,造成勞工的勞動條件更苛刻,勞工也可能不做啊!產發會威脅我們,你們說,我們對於藍領的外勞申請永久居留的部分要來研議開放,還有白領的外勞、白領專業搭配申請永久居留,所以你有源源不絕的外勞作為產業補充,而且還以定居、移民政策來鼓勵,所以台灣勞工如果不接受勞動鬆綁的話,我們有後備的產業大軍來補充,而且還搭配移民,你們這是何等的邪惡、殘酷、殘忍?
最後,本席要再說一點,因為時間有限,我就來談產業用地,包括持續推動工業區土地租售、有效利用私有之閒置產業、都會區給予最好的容積獎勵、開發量體總管制、允許彈性調整建蔽率及容積率。本席再說最後一句話,賤賣國土啊!持續推動工業區土地租售優惠方案,這是把國有的土地拿到國有財產局管制之外,你們自己找一條路去賤賣、賤售國土,搭著發展工業之名,讓工業局管的工業區,事實上都沒有人了,窮到只剩下土地,只好把土地拿去炒作、蓋房子……
- 杜次長紫軍
那是已經開發完成的土地,必須儘快提供出來給人家使用。
- 林委員淑芬
你去看看工業區,根本沒在從事工業生產,都在炒地皮,變成工商綜合開發區,變成商業經營,這是不爭的事實,而你們今天居然還把這點列為共同意見?你們執政了,人民真的只能說不然怎麼辦?你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你宰割,天地不仁,以百姓為芻狗,我們又能怎麼樣?我們又能怎麼辦?拿竹竿裝菜刀嗎?真是忍無可忍!
- 主席
林委員,你可以繼續講。
- 林委員淑芬
不講了,講了又怎麼樣?
- 主席
下次要再召開產發會時,一定要邀請林淑芬委員參加。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正二、徐委員耀昌、邱委員文彥、張委員慶忠、蕭委員美琴、簡委員東明、蔡委員其昌、楊委員瓊瓔、王委員進士、薛委員凌、黃委員文玲、呂委員學樟、何委員欣純、徐委員欣瑩、潘委員維剛、黃委員偉哲、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昆澤、孔委員文吉及賴委員士葆均不在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鑑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是保護職場勞工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的重要法案,已歷二十年都未曾大幅修正,導致許多勞工的生命安全無法獲得最完整的保護。特別是近年過勞頻傳,及高科技產業化學品危害嚴重,職場健康問題的政策積極介入已刻不容緩,且現有職場安全健康缺乏勞工代表參與機制,讓身處危險第一線的勞工沒有勞工代表,為保障職場勞工安全健康與有效建立職場災害預防,爰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草案。現謹說明如下:
一、高科技業、保全業、運輸業等,因高工時高壓力導致多起過勞死事件頻傳,針對要求雇主需負起過勞之預防責任,併科刑責。本重點在於預防並非要科以刑責,但要有配套措施,才能落實預防。(第五條、第三十二條)
二、鑑於化學及輻射等物質對勞工身體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以RCA為例,污染事件導致上千名勞工罹患癌症,還有地下水的污染等,這些都是活生生的例子,所以我們要求在工業廠區應明定物質流佈紀錄、危險告知、勞工暴露紀錄等控管方式,來預防災害;為防止長期暴露於化學品環境之勞工健康風險,增列「勞工健康風險評估」,若有違反施以罰鍰。(第七條、第三十三條)
三、當面臨職業災害有生命危險之虞,第一線勞工可主動提出停工,以保護勞工生命,事後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認定,以防勞工濫用停工權;如違反侵犯勞工生命權以刑責處理。(第十條、第三十二條)
四、層層外包已是很多行業,特別是營造業的常態,也是發生職業災害的重要問題之一,因原事業單位與中間承攬人非職業災害行為人而不用負起賠償責任,而導致最後承攬人需負起賠償責任,但往往最後承攬人是最弱勢的資方,無足夠資力、資源賠償,使職業災害勞工求償無門,至勞工及其家庭陷入經濟弱勢,由全民負擔照顧之責,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第二十五條)
五、我們希望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資、政三方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政策事項,據以制定推動方案。並特別增列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以補勞、資、政所缺乏之職業災害受害實務經驗。(第二十六條)
六、增列勞動檢查之知會工會義務,及工會有職業災害之虞時,以利工會基於保護勞工安全,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相信第一線的工會最能保護工人的生命安全。(第二十七條)
七、許多職災或職業病的案件因無強制通報機制,造成日後鑑定、重建、預防上的困擾,故增列證據保全與雇主與醫事人員發現職災或職業病必須強制通報義務。俾利日後鑑定與證據的保全。(第二十八條)
八、將職業災害通報公佈與知會勞工,有助提醒勞工工作中安全與衛生。(第二十九條)
以上說明,希望各位委員於委員會審查時能予支持,以落實預防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 蔣委員乃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國際勞工2006年第一八七號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三方代表之諮商制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方案,經查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因此外界質疑委員會成員代表性嚴重不足,本席等爰參考該公約,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議訂定政策事項,據以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方案,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受害勞工心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蘇委員清泉
應該要用比較世俗的話語來說一些他們想聽的話,這比較重要。不要說得太像在政令宣導,應該要講一些他們關切或關心的事情,因為在屏東東港地區都是漁民。
另外,昨天我到枋寮看一位親戚,這位親戚家裡有一個三十幾歲的年輕人,在高興昌鋼鐵公司屏南廠服務6年,但卻在結婚後第19天,在職場被彈起的鐵管擊中當場死亡,送到枋寮醫院之前就已經D.O.A.,即到院前無生命跡象,整個腦部、顏面嚴重骨折。像這種case,若是按照今天林淑芬委員等的提案條文,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應科以刑責,是嗎?
-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沒有做防護才要負刑責。
- 潘主任委員世偉
應該要做防護。
- 蘇委員清泉
你們如何處理這種案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潘主任委員世偉
謝謝委員的關心。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有委員有一種論調是台灣產業要進入服務業為主,意思是說,在勞安上不用列得這麼嚴苛。
- 主席
請勞委會潘主任委員說明。
- 潘主任委員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 林委員淑芬
這是似是而非,即便是外勞進來,我們的勞安還是要嚴格把關。
- 潘主任委員世偉
是的,不管是哪個產業,特別是製造業,服務業也是一樣,勞安也都要注意。
- 林委員淑芬
我們的版本談及課以刑責,而課以刑責的要件不是一發生職災就馬上課以刑責,我們版本的配套講得很清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條、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五條提及,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定要有設備和措施,其中一項是你們沒有而我們有的,即防止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傷病之危害。簡言之,關於夜班、輪班、調班、壓力大、長工時、彈性工時、責任制等,我們認為業者要有具體的設備和措施,我們希望權責相符,第八十四條之一賦予你有責任制的彈性,賦予你輪班、調班的權利,但是你要負起相對的責任,這部分要有配套,像調班,不能說才剛下班,下一班又要調他,還有彈性工時,你到底要怎麼彈性?應該要讓他有休息時間足夠恢復體力、不要造成太大的身心壓力,在這麼多的人力調配裡面,必須要有預防的措施,如果預防的措施你沒有做而因此造成過勞死,你才要課以刑責。這部分是日本、韓國皆然,有委員說這樣做產業、雇主就跑了,那韓國、日本的產業怎麼沒有跑?你們的報告指出,易生爭議,我不知道你為什麼會說易生爭議,韓國、日本怎麼沒有易生爭議?
- 潘主任委員世偉
請傅處長來說明。
- 主席
請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傅處長說明。
- 傅處長還然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韓國並不是預防條文,有關預防條文,我們的版本跟委員的版本是類似的,我們也課以必要的罰鍰之責任,這部分跟韓國不一樣,日本、韓國的刑責規範在類似我們的勞動基準法裡面,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刑責的規定,而不是回到勞安法,又說它是這個部分。
另外,回到預防的部分,兩個版本的條文一樣,但罰責不一樣,委員版本的罰責是課以刑責……
- 林委員淑芬
我們就是認為你應該要採取預防措施,如果你沒有做,後來還是要證明,要證明職災是何等不容易啊!你的死亡不一定是職災,如果可以證明是職災,那你當然是要啊!所以在這個裡面,你可以有欺壓工人的權利,法律賦予你這項權利,我們認為你要負起人命安全的責任。
- 傅處長還然
法律上所謂的刑責是要百分之一百的因果關係,我們這邊為了要給他補償,所以現在因果關係在職業醫學上只要大於50%,甚至壓垮駱駝最後一根稻草,就是本身有3高或腦心血管疾病,但是沒有過勞死……
-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再講了,那是職災鑑定的事情,今天你不要拿到勞安來講。你說職災部分有了,這裡不要談,那在這裡我要跟你講,你講的是職災法,我們之後再來討論,不用在勞安裡面講。
現在本席要提出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職災除了補償之外,我們希望也能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特別是營造業裡面的多重轉包,大家都知道最後一包是最弱勢、能力最差的老闆,所以在這過程當中,如果發生職災,我們希望能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面對這樣的要求,我們希望層層轉包的原事業單位及所有的承攬人都應該負起連帶責任,難道不用嗎?就像派遣一樣,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我們的方向和目標也是這兩個公司要一起擔負賠償責任,雖然我們在派遣上沒有立法,但我們的目標也是朝向那樣做,這樣要求有過分嗎?
- 潘主任委員世偉
我們職保法第七條有規定,勞工因為職業災害所致的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若能證明其無過失,則不在此限。這邊其實就已經有……
- 林委員淑芬
雇主就是最後的小包,小包是沒有能力的。如果照這樣說,派遣勞工只由派遣公司要負最後責任,但勞工是在要派公司工作受傷的,若照你們的條例,高速公路北二高走山之後,不也曾發生崩塌事件?就現在的勞動人權,在勞動上,你們的說法實在說不過去,要是照你們的說法,可能連要派公司都不用負責。
- 傅處長還然
因為賠償跟補償是不一樣的,原來……
- 林委員淑芬
我知道,我就是跟你講賠償,沒有講補償……
- 傅處長還然
因為這涉及侵權行為有沒有造成損害,如果有才叫做賠償……
- 林委員淑芬
所以我們在講職災,職災確定涉及侵權……
- 傅處長還然
可是現在是原事業單位跟下包的勞工之間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
- 林委員淑芬
怎麼會沒有?傅處長,你不要再講了。若依照你的邏輯,派遣法上的派遣勞工是派遣公司派他至該處上班,如果他在要派公司工作時,發生人命事故,要派公司要擔負什麼責任?你說照你的邏輯是這樣子,但我們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你不要在那裡欺騙外行人。
- 傅處長還然
我們這邊有法務部的人員在……
- 林委員淑芬
今天還沒有要逐條審查,我先要跟你釐清這件事。
再者,針對化學品及游離輻射的工作環境,必須要有管理機制,而且我們清楚的以RCA為例,希望在量的方面要做到管制,在RCA的案例裡面,第一、我們看到RCA某個部門用了很毒的氣體-三氯乙烯,且資方非但沒有告訴勞工,還要求員工說,清洗電機板不准戴手套,要他們赤手空拳在三氯乙烯裡面清洗電機板,甚至每個勞工在現場從事什麼工作通通都不知道,以致現在要提起訴訟,卻沒有證據,也不知道誰曾待在裡面。勞工說他是被僱用的員工,但老闆卻說他不是,後來我們證實那是直接列為管制的致癌物,這個工傷事件已經這麼多年,我們希望從這個案例作制度面的檢討。高科技產業的化學物質已發明兩百萬種,有研究做過毒性分析的,不到2萬種,在台灣有管制的差不多有1千種,列為毒性物質的只有兩三百種,在這麼可怕的狀況下,我們希望雇主不要再假借商業機密之名,不把資訊公開,所以針對要使用什麼物質,必須採取管制措施,製作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採取必要措施,內部相關作業的員工全部造冊,職位、工作內容、接觸方式都應該要記錄,我們要求製造者、輸入者和供應者,都要提供安全資料表等,而且還要實施勞工健康風險評估。主委,我不懂,我們這樣的要求過份嗎?
- 潘主任委員世偉
一點都不過份。因為您在第七條所提的內容,其實我們在第二十條第三項也已經訂定,健康檢查時要記錄整個作業的經歷,如同方才前面提到,內部從事相關作業的員工姓名、職位、工作內容、接觸方式等資料都應該要記錄,就是整個作業情形要記錄下來。另外,在第十三條裡面規定,新的化學物質要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才能製造,不管是輸入…,都有嚴格管制。
-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再唸了,雖然你們的版本有部分較為周全,但還有一大部分跟我們不一樣,我們希望更周延。
最後,關於避災權,這在你們跟我們的版本裡都有,但「若有發生災害之虞,得主動要求停工」,這是你們沒有的;你們的版本是認為已經發生災害,得要求停工,而我們是認為,「有發生災害之虞」,譬如在高空作業的勞工,就很明顯是非常危險,但我們還是常常看到沒有做任何防範措施的雇主,若雇主強烈要求他們上工,他們不想要上工,但若法律不允許他這樣做的話,就會出現工作權優於生命權的問題。甚至現在你們產發會的共識是若你們不做,他們就從外國搭配藍領與白領一起移民來台灣,哪管你安不安全,就算台灣人不做,他們產業後備軍的補充還是源源不斷。
- 潘主任委員世偉
這跟產發會沒有關係……
- 林委員淑芬
很有關係,這樣勞動條件就下降了。
- 潘主任委員世偉
你剛才提到有關第十條裡面的修正意見,其實停工原本就是公權力行使的行為,所以才有訴願救濟的程序。其次,我們有參考您的意見,我們訂有退避的規範,所以你很多意見,我們都已放在裡面……
- 林委員淑芬
關於我們要求勞檢要通知工會的問題,你們說這在職災部分已有規定,但是你們有法,可是就是不執行,所以我們才能希望重複進去。
- 潘主任委員世偉
既然有法,當然就要執行。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就是沒有執行,我們希望重複進去。至於職業傷病的規定更好笑,這部分當然要通報,連疑似家暴都要通報,更何況在哪裡受傷?為什麼受傷?這些狀況都很明確。我不覺得要求在工作現場受傷必須通報,這樣會增加什麼困擾?作這樣的通報不是對受傷勞工的權益更加確保?何況要去到第一現場的,顯然就不會只是腕隧道工作症之類的,因急症去到現場的,一定是有生命危險,或是有生命安全之虞的,才會馬上送去急診,我們要求在急診時必須通報,這樣過份嗎?我們覺得站在勞工的立場,作這樣的修正一點也不為過,其中有部分也獲得你們同意,但是我們是希望大家能盡力促成,連石化產業部分,你們都可以調了,這部分更應該要調整,你要趨近對勞工的保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