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反對產業發展會議鬆綁工時的結論,認為若允許這類措施上路只是幫資方打壓勞方,且雇主靠增加工時壓低成本就不會提升技術,使產業無法升級「如更快開放更多更便宜的外勞,鬆綁工時等,如果政府允許這類荒唐措施上路,除了是幫資方打壓勞方外,產業也根本不可能升級」發言紀錄
-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一、產業發展會議本身的問題。
- 產業發展會議以「推動產業創新」加值為名,但在貴單位的這份報告中,七點裡面除了「強化白領專業人材延攬」之外,其他根本就是傳統壓低雇主在人力/薪資成本方面的老戲碼,如更快開放更多更便宜的外勞,鬆綁工時等,如果政府允許這類荒唐措施上路,除了是幫資方打壓勞方外,產業也根本不可能升級
因為雇主只要僱用更多便宜的外勞,增加更多工作的時間,他的成本繼續壓低,生產力就會上升了,因此他根本不會去思考利用更新的技術或知識來提高自己的效能,因此本席想請教的是,對於產業發展會議這種名不符實的結論,主委您有什麼看法?
二、出席代表本身的問題。
這次會議當中,引發最多爭議的,就是某位企業主脫口而出所謂的「15K也到不了」,而會場不斷有其他看法者,似乎因其意見始終不被採納,導致在結束時引發對立和衝突,因此本席想請教的是,這次產業發展會議雖然號稱有產官學研的人士與會,但各方面出席代表的比率為多少?整個討論過程,是否有循議事規則或其他模式公平且公開地進行?
三、我國國際形象的問題。
除了之前我國的漫長工時引發國際媒體報導外,許多虐待或剝削外勞,甚至引發衝突或衍生為法律糾紛的案例也不在少數,連帶使我國的國際形象因為少數企業圖謀的黑心利益而蒙塵,因此本席想請教的是,第一,主委及貴單位之前曾對縮短工時表示在研究當中,請問目前有任何結論了嗎?第二,我們目前對外勞在薪資,工時或法律扶助方面的保護,是否有哪些方面正在加強當中?
四、派遣人力濫用的問題。
今年11月底,警方才破獲一個非法人力資源派遣公司,除了苛扣員工薪水外,更非法毆打傷害離職者,一年多來獲取高達上千萬不法暴利,而目前全國一般受僱者,收入不足三萬元的高達352.8萬人,顯然派遣制度如果繼續濫用下去,工作貧窮甚至其他社會問題都會持續不減,因此本席想請教的是,第一,主委及貴單位正在研擬的勞動派遣法制,大約何時可以出爐?第二,派遣人力的使用規範,是否還有可能放寬?
-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1.主委,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台灣青年(15-24歲)10月份的失業率為13.6%,跟9月份日本的7%、德國的8.0%、韓國的8.8%來做比較,都高出很多,而且是臺灣平均失業率的3.1倍,而且根據主計總處的調查,在長期失業人口中,社會新鮮人已占21%,顯示台灣青年的失業問題已經變得相當嚴重,請問主委,這是景氣問題?還是產業結構有問題?還是學用不合的問題?
- 2.主委,上銀科技董事長卓永財抱怨
「學校距離社會太遠了,就像個孤島」,企業要花很大功夫來重新訓練社會新鮮人,可見現在從學校畢業的畢業生,離實際的職場愈來愈遠,也愈來愈不合用,我知道教育應該是教育部的事,但是勞委會要救失業,經濟部要促進經濟發展,就要協助產業能夠找到他們想要的人才,各部會要如何合作,促進產學合體,讓畢業即就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壹、勞工安全衛生法草案修法方向
本修正法案為防止職業災害,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的權利,從「擴大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及「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之發展」等六大面向,完整建構我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有效保障所有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並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之發展,對於我國在勞動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安全健康勞動力的維護,將更為完整。
- 一、擴大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將現有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除課予雇主之義務外,並課予製造、輸入者等利害關係人之安全義務。
- 二、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
(一)為於源頭減少機械、設備或器具引起之危害,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符合安全標準或未經驗證合格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未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以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方式宣告。
(二)建立新化學物質、管制性化學品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評估、許可、備查等管理機制;明定危害性化學品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雇主,提供或揭示安全資料表、製備清單及採取通識措施之義務,並依其危害性、散布情形及使用量等,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一)為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之危害,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明定雇主就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等事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二)對有害健康之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監測計畫及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三)強化勞工健康管理,明定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
(四)明定僱用勞工一定規模人數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 四、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
配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年「母性保護公約」之修正及「反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於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修正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種類及範圍;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 五、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
(一)對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明定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以強化監督。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考量實務情形修正罰則規定,並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等罰則。
- 六、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依國際勞工組織(ILO)2006年職業安全安全衛生架構公約揭示,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為職業安全衛生發展之重要策略工具,安全衛生需藉由資訊分享、諮商服務及教育訓練之機制,並結合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方能有成。爰明定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實施績效評核等,以鼓勵事業單位、有關團體及辦理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另鑒於職場潛存之危害因子及可能引起職業病或身心健康者之安全衛生控制技術係屬專業,惟事業單位如因規模小、風險特殊或專業能力不足等,可能產生改善技術困難或風險評估管理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之目的,爰明定事業單位於必要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並授權該產業之類別、條件、服務範圍、管理等事項之授權法源,以作為安全衛生專業人員及相關技術產業之發展依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陳委員節如及徐委員少萍等皆不在場。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現作以下決定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鄭汝芬、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1.主委,最近行政院推出吸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陳院長更公開宣布將以每年吸引台商回台投資千億元為目標,預期要創造三千億元總產值,八萬兩千個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但台灣工資不斷在提高中,但經濟部這次「全國產業發展會議」造成爭議不斷,這裡面跟勞工有關的部分,經濟部有好好跟勞委會溝通協調嗎?
2.請問主委,自從有無薪假出現,就有公司把無薪休假當成處罰條款,變成犯錯或不配合勞工的另類「有期徒刑」,請問勞委會之前有嚴懲這種濫用的情況嗎?
3.請問主委,有些業者,往往在年初、年中階段大量聘請契約工及派遣工,然後在快年終的時候,將這些契約工及派遣工裁撤,並對正式勞工實施「無薪假」政策,意圖節省在經營成本的負擔(如年終獎金),勞委會要如何防堵這樣的漏洞?
4.請問主委,勞委會對於放「無薪假」的公司,是不是要進行全年度的檢查,檢查這家公司是不是常鑽這樣的漏洞?
-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本院楊委員曜,有鑑於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雇主得依據勞工健康檢查報告,逕予更換勞工工作內容或調整工時之規定,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建議應增列健檢報告僅供健康管理之目的使用。特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質詢。
- 說明
1.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服務」(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制度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尤其是早期偵測職業疾病的重要依據。對於勞工而言,健檢可幫助瞭解自身健康狀況的變化,早期發現疾病徵兆,更重要的是,有助於釐清職業危害暴露對於健康的影響,即早發現職業病;甚至在離職退休後發現罹患職業病,亦是尋求補償認定的依據。對於雇主而言,對員工實施健檢則有選工配工、調整工作安排、預防職業病、促進員工身心健康等功能。
2.預防職業疾病除提供合於健康之工作環境,亦須對於勞工身體健康狀況予以了解,俾確保勞工身體健康。因此健康管理與職業衛生應密切結合,其目的是使勞工不因工作而健康受威脅,進而建立一個健康的工作環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本案文字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案。
- 二、經濟部101年度舉辦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準備過程中未就討論事項邀請相關單位,於會議當中亦不給列席單位充足表示意見的機會,主持人也不處理與會者所提程序問題,甚至於會場直接發放「預擬結論」,給人先射箭再畫靶的不良觀感,造成民間團體的不安,且其最終的「共同意見」內容對於勞動權益及環境資源的運用,與現行的既定政策及國際人權、環境趨勢相左。爰要求
1.經濟部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本次全國產業發展會議企劃書與經費核銷細目,並就本次會議的混亂情況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本次受邀列席,卻未就「會議共識」中侵害勞工權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與工作政策的部分表示任何意見,提出檢討報告並於一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副處長說明。
- 王副處長厚偉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案,我們希望能夠做逐步的調整,亦即原本的案由部分就暫時不要,另外做成一個案由:「請勞委會針對擴大基金工資墊償範圍以及資遣費、退休金優於抵押權的兩項議題,定期召開議題式的社會對話,並擴大邀請勞雇團體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大院公決。
- 徐委員少萍
(在席位上)不是啊!這只是要你們提供會議紀錄而已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少萍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