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將請領一次慰問金的婚姻存續關係訂定為一年或二年以上以杜絕虛偽婚姻,並要求國防部啟動修法。「你們可以把婚姻存續關係訂定為1年或2年以上,杜絕虛偽婚姻,合理吧! 國防部要啟動修法,本席已經提出修正草案。」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對領月退俸者死亡後遺族一次慰問金的配偶限制過於寬鬆,只要有婚姻關係即可請領,可能因虛偽結婚貪圖遺族慰問金而產生制度上的弊端。「為什麼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就比較寬鬆,只要有婚姻關係,就可以一次請領,會不會發生虛偽結婚的事情,因為有些是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虛偽結婚貪圖的是遺族慰問金,這會不會有制度上的弊端?」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的規範增加限制,會更嚴謹。「本席希望退伍條例第三十六條能夠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的規範,會不會更嚴謹一點?」發言紀錄
-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教育部有一項行政命令被大法官會議宣布違憲,三年之後失效,請問是哪一項辦法?
- 主席
請教育部張專門委員答復。
- 張專門委員秀玉
主席、各位委員。抱歉……
- 邱委員志偉
你真的不知道?你不是管人事的嗎?
- 張專門委員秀玉
我不是,我是負責軍訓教官的部分。
- 邱委員志偉
我告訴你是公立學校教師薪資給與辦法違憲,教師的待遇應該用法律制定,因為這是很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應該用辦法或行政命令來做規範。
再請教軍醫局局長,三軍總醫院院長的官階?
- 主席
請國防部軍醫局張局長答復。
- 張局長德明
主席、各位委員。是少將。
- 邱委員志偉
少將每個月的薪資待遇是多少?
- 張局長德明
大約10萬出頭。
- 邱委員志偉
三軍總醫院院長一個月領多少錢?
- 張局長德明
我記得上次在委員會中曾經答復過,除了軍餉之外,大概是20萬左右。
- 邱委員志偉
總共是30萬?
- 張局長德明
差不多。
- 邱委員志偉
一樣都是少將,為何相差那麼多?這20萬的差距是依據什麼?
- 張局長德明
他有醫師執照。
- 邱委員志偉
他領的那20萬是獎勵金,獎勵金制定的標準是法律、命令,還是辦法?
- 張局長德明
它是根據軍人待遇相關條例,由行政院頒布的命令。
- 邱委員志偉
按照教育部的標準來看,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薪資給與辦法已被大法官會議宣布違憲,三年後失效;同樣的邏輯來看軍方醫院的獎勵金制度,三軍總醫院與其他軍醫院院長、副院長動輒四、五十萬,三十萬還太過保守,其中有法律明確規範少將軍階所領的俸給只有10萬,其他三、四十萬都是用辦法、行政命令來規範,很可能大法官會議會也會宣告這部分違憲失效。所以本席在此善意提醒,只有幾年的時間,希望國防部針對軍方醫院有關獎勵金發放標準、制度要讓它法制化,否則他所領的薪水裡面,竟然有五分之四、四分之三都是用命令來規範,這會有法制上的問題,而且標準不一,也會讓人質疑。本席不是反對院長、副院長或是這些軍醫師領這種薪水,但是本席反對在沒有法制化的情況下,領這種薪水,而且標準應該齊一化,要有更透明、公開、公平的機制,不要官階愈高,領的愈多。就該部分,希望局長能夠起帶頭作用,儘速做檢討。
接下來要請教高部長,本席剛剛關心的部分,部長也很了解,身為部長的你,很多部屬的薪水都比你高出很多,所有軍方醫院副院長以上的待遇大概是你的兩倍,本席不反對他們領這些錢,但是本席希望能做到法制化。我也不是只針對軍方醫院,退輔會所屬醫院-榮總,包括署立醫院或大學教學醫院,本席都希望他們的獎勵金制度能夠法制化。
- 主席
請國防部高部長答復。
- 高部長華柱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通案的問題,我想行政院會做通盤考量。
- 邱委員志偉
我必須跟部長說明,張局長做得很好,我覺得他在制度上的改革,比其他公立醫院來的更完善、公平、透明……
- 高部長華柱
他有一個計算方法。
- 邱委員志偉
但還是不夠,因為按照違憲的宣告,這個辦法很可能會失效,所以你們在這幾年中,要儘快讓這個獎勵金制度能夠法制化。
- 高部長華柱
向委員報告,軍職人員不是只有軍醫,比方飛行員、安全人員、情報人員都有其不同的待遇,還有一些在外、離島或是在潛艦上工作的人,因為他的工作性質、危險程度跟他付出的辛勞,而有不同的待遇,還有中科院的研發人員,我們為了留住人才等等,所以部長的待遇不一定要高於其他人員……
- 邱委員志偉
沒有錯啦!所以要有一些專業加給,包括部長剛剛說的飛行員或軍醫師,因為業務的特殊性、危險性,這些我都理解,本席一再強調要讓它法制化,法制化之後,領取才有依據;沒有讓它法制化,就變成是行政授權,就會有不透明或是黑箱作業的可能性。
- 高部長華柱
也不會,因為審計部每年都會對我們的各種預算支出……
- 邱委員志偉
軍方做的是比其他公立醫院還好,但還是不夠,要繼續推動法制化。
- 高部長華柱
我接受您的意見。
- 邱委員志偉
接下來要請教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陳處長,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領月退的公務人員死亡後,可以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請問對遺族有沒有限制?比如對配偶有沒有限制?
-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陳處長答復。
- 陳處長焜元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退休法的部分,主管機關的銓敘部也在場,是否請銓敘部來說明?
- 主席
請銓敘部次長答復。
- 次長其梅
主席、各位委員。退休生效的時候,配偶是領半數,而且要婚姻生效兩年。
- 邱委員志偉
有年齡限制嗎?須年滿幾歲?
- 次長其梅
對,年滿55歲。
- 邱委員志偉
還要婚姻關係存續兩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對不對?
- 次長其梅
對。
- 邱委員志偉
這是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另外,按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規定,同樣是請領月退俸死亡者,遺族可以請領一次慰問金,其配偶有何限制?
- 主席
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王司長答復。
- 王司長天德
主席、各位委員。只要他發生這個事情,當時他的配偶都可以領取。
- 邱委員志偉
不論其婚姻存續幾年,結婚一天也可以領,對不對?有沒有年齡限制?
- 王司長天德
只要他有法定的婚姻關係。
- 邱委員志偉
有沒有年齡的限制?
- 王司長天德
目前沒有。
- 邱委員志偉
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配偶可以請領一次撫慰金,有55歲以上,不能再婚的限制,而且要婚姻關係存續兩年以上。請問次長,為什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要有這樣的規範?
- 次長其梅
我想這在整個法令制定過程中,認為這樣會比較公平。
- 邱委員志偉
好。請問王司長,為什麼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就比較寬鬆,只要有婚姻關係,就可以一次請領,會不會發生虛偽結婚的事情,因為有些是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虛偽結婚貪圖的是遺族慰問金,這會不會有制度上的弊端?
- 王司長天德
跟委員報告,本條文的訂定是站在照顧國軍官兵配偶的角度……
- 邱委員志偉
你的意思是我們不照顧公務人員嗎?
- 王司長天德
我想這不需要說因為我照顧他,我就否定他,不是這樣子的講法……
- 邱委員志偉
我非常同意要照顧所有軍人的遺族,但是如果有任何可能的弊端,我們就應該防止。
- 王司長天德
當然。
- 邱委員志偉
假設他的年紀比較大,他過往之後,沒有父母可以來領這一次慰問金,接下來的順位就是配偶,如果是虛偽結婚,她就一次領光了,後面的順序才是兄弟姊妹……
- 王司長天德
如果委員指的是虛偽結婚這一段,我們一定會透過相關的法制手段查清楚,如果真有其事的話,我們當然會防止。
- 邱委員志偉
目前在實務上有沒有出現這種情況?
- 王司長天德
我剛剛強調的是,只要是法定的配偶,我們依法照顧她。
- 邱委員志偉
法定配偶有很多是虛偽結婚的,不是真的要來照顧軍人,她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這一次的慰問金。本席希望退伍條例第三十六條能夠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的規範,會不會更嚴謹一點?
- 王司長天德
因為公務人員和軍人服務的條件和退休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我們年輕的軍官可能到42歲就要被迫離開軍中、退伍,可能那個時候,他連結婚的機會都沒有……
- 邱委員志偉
如果拿掉年齡上限的限制,也要有一定的婚姻存續關係限制,你現在完全沒有任何的門檻。部長,本席比較兩個不同的規範,你會不會覺得這可能會造成制度上的弊端?
- 高部長華柱
事實上這兩個性質不是完全一樣,我們有些退休年齡早,而公務人員服務時間比較長,他們的退休年齡都不一樣,65歲退休的人,他的配偶到55歲,可是我們最早的服役規定,大概3年就可以退伍了……
- 邱委員志偉
部長可能還不了解我的意思……
- 高部長華柱
我了解你的意思。
- 邱委員志偉
第三十六條裡面,並沒有任何的限制門檻,包括兩年的婚姻存續關係、再婚的限制、年齡的限制等等都沒有,只要有一個婚姻的事實,而這個婚姻的事實有可能是虛偽的,把年齡上限取消,但總是要有婚姻存續幾年以上的條款嘛!我同意跟公務人員要有不同的標準,但也不能差太多,不能完全沒有任何的門檻,這可能會產生制度上的弊病、法律上可能產生的弊病。
- 高部長華柱
委員的意見,我們可以再深入研究。
- 邱委員志偉
你們可以把婚姻存續關係訂定為1年或2年以上,杜絕虛偽婚姻,合理吧!
- 高部長華柱
委員講的都合理,我們要根據相關的條文再審慎了解一下。
- 邱委員志偉
國防部要啟動修法,本席已經提出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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