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公投法以公投反公投、以投票反民主,只會造成國家分裂、人民不平等及國家前途堪憂。「你看公投法就好,大家都心知肚明,他用公投反公投,用投票反民主,互相在欺騙誰呢?只有造成國家分裂、人民不平等及國家前途堪憂。」發言紀錄
- 許委員添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司法的被害人要來告檢察官濫權起訴,能不能用自訴的方式?請明確的答復。
- 主席
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 曾部長勇夫
主席、各位委員。是,如果是直接被害人的話,那是可以提起自訴的。
- 許委員添財
真的嗎?
- 曾部長勇夫
如果是直接被害人。
- 許委員添財
直接被害人?
- 曾部長勇夫
是。
- 許委員添財
直接被害人的定義是什麼,可不可以再進一步的解釋一下?
- 曾部長勇夫
就是因為這個判決或者是起訴,他受到直接的傷害。
- 許委員添財
那這個被起訴而被判無罪的人是不是直接被害人,是不是濫權起訴的直接被害人?
- 曾部長勇夫
這個可能就要再斟酌。
- 許委員添財
為什麼還要再斟酌?你剛才那個定義不就是這個意思?
- 曾部長勇夫
因為還要看這個起訴是不是有違背法令或者是違法的情況。
- 許委員添財
有沒有違背法令或者是違法的情況,也要等到告了以後,法官審判了之後才會知道,但是他因為被起訴而受到很多方面及各種情況嚴重的權益受害。
- 曾部長勇夫
不能說起訴他,他就是被害人,可能沒有辦法這樣的來認定。
- 許委員添財
起訴他沒有被害他,起訴有沒有被害,這是相對的。
- 曾部長勇夫
我們要看判決。
- 許委員添財
被莫名其妙的起訴,折騰半天之後,最後才說沒罪,那整個過程中,金錢的損失、名譽的損失、精神的損失、機會也損失,就是機會成本。有些因為工程被起訴的人,在媒體一報導之後,他就標不到工程,連銀行也緊縮銀根不貸款給他,雖然後來沒事了,但是他賠的錢、損失的機會,統統都補救不回來,因為時間就是金錢,這難道沒有損失嗎?法律有法律很奇怪的東西,到底是法律走在人前面,還是人走在法律的前面,我都搞不懂?但是臺灣今天的司法問題是在於人的問題,徒德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你的政治再好,徒法不足以自行,當人的本身有問題時,這個時候你就要從人開始,當然制度也要改革,但是要從人開始去革新。你光有制度,但是有很多制度卻是不行的,你看公投法就好,大家都心知肚明,他用公投反公投,用投票反民主,互相在欺騙誰呢?只有造成國家分裂、人民不平等及國家前途堪憂。
好,「自訴」的定義到最後你還是不確定,好像可以、又好像不可以。好,不自訴的話,那就回歸到你們的檢察系統去,你們會不會官官相護?就駁回去,不起訴了?連問都不問,就不起訴了,就像當時連問都不問就起訴了,現在要來追究濫權起訴,也是連問都不問,就不起訴了,會不會這樣子?
- 曾部長勇夫
我想應該不會。
- 許委員添財
好,你想應該不會,應該不會嗎?
- 曾部長勇夫
我想我們的檢察官會非常審慎的來看待這件事情,應該要審慎的來處理。
- 許委員添財
你在笑,我笑你也跟著笑。現在是官官相護,就連律師都不敢出面,很多律師都說可以提供意見跟資料,但是拜託,我的律師工作還要做,我怕得罪檢察官。
- 曾部長勇夫
應該不會。
- 許委員添財
不是應該不會,應該要讓它不會。
- 曾部長勇夫
民間的司改會律師都一直在追……
- 許委員添財
好,也不要說提到告訴等等,就先由你們內部,為了良幣驅逐劣幣、為了讓檢察官的品質與效率能夠透過良性的競爭而提升,這時候你們內部就應該要有一個檢討的考核機制。就像日本,在起訴以後,定罪率很高,所以小部分的無罪判決,他們都會慎重其事的成立專案小組,甚至是公開來討論與檢討,到底這個案子為什麼會起訴後被判無罪。像現在這麼多及大家已經在關心的案子,有哪一個案子是在起訴後,最後被判無罪定讞之後,你們內部有在檢察系統內部做自我檢討呢?
- 曾部長勇夫
有,肅貪案件獲判無罪確定後,當地的地檢署有一個肅貪的執行小組,他們會檢討。
- 許委員添財
檢討的結果,大概有幾個原因是會變成這樣的烏龍?有哪幾個原因?不要說那個個案,就一般的案件,因為你們有檢討嘛!有檢討就應該有結果,結果大概是有幾個原因?請說一下,大概有哪幾個原因會被外面誤解為濫權起訴,或者本身真的是濫權起訴?你們內部檢討的結果,大概有幾種原因會造成這樣起訴後而被判無罪的結果?
- 曾部長勇夫
其中一個是引用的行政法令不符合實際狀況。
- 許委員添財
行政法令?
- 曾部長勇夫
就是用舊的行政法令來起訴。
- 許委員添財
用舊的行政法令來起訴?那就是檢察官的法律素養問題。
- 曾部長勇夫
因為司法警察機關要移送。
- 許委員添財
他要去引用這個法律條文時,他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充分的、可靠的諮詢機制,不要因為他的無知、落伍而造成你整個檢察體系浪費資源、破壞人權、又妨礙國家的和諧。
- 曾部長勇夫
是,這就是我們要檢討的理由。
- 許委員添財
這個有嘛!
- 曾部長勇夫
是,這是我們要檢討的。
- 許委員添財
其實你說得太輕鬆了,他是惡意的、故意的及裝不知道的,人家有提醒他,也有辯駁,但是他都不理。
- 曾部長勇夫
我們認為那種是非常的不應該。
- 許委員添財
這就是濫權起訴對不對?
- 曾部長勇夫
這個不應該。
- 許委員添財
這個可能就是濫權起訴的一種,對不對?人家已經跟他講,你那個法律是舊的,新的規定是這樣,但是他就是故意不理。
再來,他有申請主管機關,或者是目的主管機關來解釋,例如工程,他也有請教及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來答復,結果公共工程委員會答復的文,他斷章取義,前面這段對他的起訴有利,他就引用前面那段,後面那一段加上來之後,跟他的事實相符。如果不應該被起訴,結果那一段他就故意漏掉,這是不是濫權起訴?
- 曾部長勇夫
對於一個法令的解釋,應該要完整的解釋。
- 許委員添財
對啊!這就是濫權起訴。
- 曾部長勇夫
應該要有完整的解釋。
- 許委員添財
再來,工程合約是工程執行的最高依據,這是最基本的依據、也是最高的依據,這是權利與義務,因為這樣才不會有所謂的偷工減料的爭議、有沒有不當給付及圖利等等,是不是?結果他卻把人家的契約原文修改,再加解釋,這是惡意的濫權起訴。比如說,把所以的「以」改成我跟你的「與」,這是不是很惡意?裝鐵窗以防盜,結果有一天強盜跑進去了,他就把那給「以」改成「與」,裝鐵窗還要防盜,所以現在強盜跑進去了,你要負責強盜跑進去的責任,是不是這樣的意思?這有沒有濫權起訴?本席的案子就是這樣,4月份法院見,不要用程序來統統駁倒。一到檢察體系就官官相護,不起訴就給你駁回。如果到法院去自訴,又說這個與規定不合,這種案件對公權力的執行者不能自訴。不要弄這些,現在什麼都有可能。
最後剩下一點時間,我現在要很簡單的假設,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但是我們希望它可以馬上展開,就是陳前總統水扁先生的病情,如果北榮的醫療小組、主治醫師來國會作證,公開的向國會報告,而且建議說,如果不把他送回家的話,他的病情就沒有辦法可以好轉,還會繼續的惡化。他當了8年總統也沒有痔瘡,怎麼會忽然間爆了3顆,手術以後還縫合,不然一天之內還噴血噴了6、7次,結果他的血紅素從正常的1.4到1.6降到1.2,變成貧血,為什麼這麼嚴重呢?他的併發症一直在惡化,他在醫院可能沒有辦法做有效的治療,舊的症狀治療好之後,新的又再出來,可能真的要改變環境,可能要過正常的起居生活,才有可能可以讓他的重度憂鬱症所產生的這些併發症,可以真正的、所謂的治本,就是所謂的保外就醫。等到醫好以後、符合條件以後,再回去坐牢。如果有這樣一個聽證的過程,由國會這邊,不分藍、綠,所有的委員客觀去聽取醫師專業及臨床的建議,由於他們是負責醫療的醫師及團隊,你們法務部會不會再用你的想法說,這個不符合所謂的保外就醫條件,會不會這個樣子?
- 曾部長勇夫
對於醫療專業的這部分,我們尊重醫師的意見。
- 許委員添財
好。
- 曾部長勇夫
但是醫生的表達應該只限於他的醫療專業部分,不宜跨越他的醫療界線。
- 許委員添財
對啊!他的專業就是我們窮極努力及窮盡所有的可能,而且是在全國大家公認最好的醫院之一,做了這麼長時間的治療之後,反而可能會讓他的病情惡化,沒有辦法真正的讓他的病情或健康恢復。如果有這樣的決議時,然後他的方法是建議要讓他保外就醫時,你會做出什麼決定?或者、甚至是更進一步的,國會採取監督行政的立場做出決議,說應該要讓他保外就醫時,你會怎麼決定?
- 曾部長勇夫
這個有2部分的問題,一部分是醫療專業、一部分是法律的執行問題,這要分清楚。
- 許委員添財
沒關係,你有心裡準備就好,我相信113位的立法委員絕對有足夠的能力跟水準來做出這樣一個歷史性及明智的決定,然後我也相信北榮的醫師如果就醫療人權與醫療上實際的必要環境來考量的話,他們也會做出明確的具體建議,你就等著看這件事情的發展吧!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添財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