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voting-age質疑內政部與行政院對下修公投年齡一方面肯定、一方面又否決的態度,認為應深切檢討「不論內政部或是行政院,他們一方面肯定,一方面又否決,我覺得應該對這點深切檢討。」發言紀錄
-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安排今天的議程,親民黨提出公投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把年齡修正為18歲。我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調整?第一個原因,全世界193國家裡面,已經有162個國家將所有投票年齡都降到18歲;反觀我們,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我們就習慣性的把所有人民投票行為的規範都定在20歲。本席必須提醒行政部門要注意到,特別是我們立法委員可以在這個方面否決行政部門這樣的主張,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明確規範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這是人民的權利;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是規定選舉和被選舉的年齡。憲法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人民的參政權有選舉、罷免,這是對人,而創制、複決是對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以上是對人。又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非常明確的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這個概念很明顯是把選舉中對於人的選舉跟對事的處理加以分開。
本席剛才講過,全世界的潮流是人民滿20歲就有參政的權利,我們的憲法在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有選舉權是20歲,親民黨團將來要努力推動修改這個憲法,但是目前我們很明顯的看到,憲法只規定對人的選舉有年齡的限制,對於事的處理是創制跟複決。公民投票法對於創制跟複決的規定也非常清楚,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全部都是創制和複決,所以公民投票法是對事,是創制跟複決,自然而然不會違背憲法所規定的投票年齡。
- 既然全世界的潮流是讓年輕人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修正公民投票法讓18歲的青年可以做關於創制複決的投票,這是不違背憲法的。不論內政部或是行政院,他們一方面肯定,一方面又否決,我覺得應該對這點深切檢討。前幾天馬總統說我們國家有三大事情很落後
公共建設緩慢、人民英文能力不好、簽署FTA進度落後。各位也想想看,馬總統在那個談話裡面強調的是人民,人民本身是有競爭力的,那麼他的話裡面含意是什麼?事實上,政府是造成台灣進步的障礙,政府是造成人民進步的障礙!今天我們要推動符合世界潮流的修法,希望我們的政府特別是行政部門不要再成為人民進步的障礙。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桐豪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