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要求衛生署研議要求進口商提出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報告,作為政府視情形進行肉品抽驗或逐批查驗之決策依據,以強化進口廠商責任並有效提升輸入食品安全品質「衛生署應研議要求進口商提出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做為政府視情形進行肉品抽驗或逐批查驗之決策依據,藉以強化進口廠商責任並有效提升輸入食品安全品質。」發言紀錄
- 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
一、內政部營建署補助宜蘭縣政府辦理梅姬颱風積水地區設置防水閘門工作計畫所需經費1,240萬7千元,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之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00年1月24日宜蘭縣政府依營建署意見函報工作計畫書,後經行政院、營建署與宜蘭縣政府間多次公文往返後,於101年7月23日經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在案,是以,梅姬颱風99年10月21日過境台灣,重創東台灣,前述補助需求理應於99年底即已發生,營建署應就該防災設施之設置事宜,妥善規劃而納編於101年度預算,以預算法第70條第3款政事臨時需要為由動支第二預備金,與事實未符,又近年風災豪雨頻繁,本動支計畫凸顯補助設置防災設施之相關行政程序冗長,因應99年10月風災而設置防水閘門,卻要等到101年7月經費才獲得通過,效率欠佳,所幸100年並未有走同樣路徑之颱風經過,否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將因為行政怠惰而有所損失。
二、衛生署為執行邊境逐批查驗並且全面監測市售牛肉產品,對核准使用萊克多巴胺國家之進口牛肉產品逐批查驗,而動支2,220萬4千元第二預備金,為了國人健康,確保國人食用肉品安全性,嚴格把關並無不妥,但衛生署卻未要求進口產品須陳報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測文件,也就是將檢驗及驗出動物用藥之責任及經費負擔全數攬在政府而非進口廠商,如此之權責歸屬是否妥當?衛生署應研議要求進口商提出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做為政府視情形進行肉品抽驗或逐批查驗之決策依據,藉以強化進口廠商責任並有效提升輸入食品安全品質。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啟臣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