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臻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將文官與政務官年資併計會打亂2004年建立的分流制度,助長逢迎拍馬的常任文官與御用學者。「本席認為你們將004年文官與政務官分流的政策整個打亂掉了,不但拍馬屁的常任文官會出現,因為他就等著做官就好了,而且文官和政務官思考的邏輯及他所需要的訓練是不一樣的,但是你們這樣做,搞不好多了一批御用學者,隨時等待嘛!」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修正草案以延攬人才為由卻只併計文官體制與教育體系教授的年資,民間人士的年資則不予併計,說不過去。「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將他們的年資併計,而如果這次制度改革的重點在你們要舉才,為什麼只能從所謂的文官體制來取才,又為什麼只能從教育體系的教授來取才?政府自民間取才之人的年資就不必併計了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政務人員再任應將私立學校納入規範,不希望其領雙薪而引人非議。「原則上,我們的態度就是不希望他們領雙薪,應該還是要把私立學校的部分放進去,因為私立學校有時候由於需要維持和政府的關係或其他原因而去聘用了政務官,這在某個程度上會引人非議,所以我們希望能規範清楚一點,所以才會把它寫進去。」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這一波軍公教改革讓基層哀鴻遍野,卻給政務人員併計回算年資等特別優厚的條件,是趁火打劫、肥高官。「我們看到這一波軍公教的改革,所有的基層都是哀鴻遍野,結果對於政務人員的條件卻特別好,還併計回算年資,年資所影響的就是月退金的數額,他年資較少,所能領取的總額就較少,你們這樣的做法真是讓人非常生氣,你們眼中看不到基層的老百姓,基層的公務人員難怪要跳腳,你還說跟年金改革沒有關係,你們是趁著這波在趁火打劫。」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認定文字應與基層公務人員一致加上因果關係,避免對政務人員放寬標準。「你們在公務員退休撫卹法的前言加上因果關係,然後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沒有加,這樣子我們會擔心,對政務人員放得比較寬」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政務人員死亡後的月撫慰金應停止發給,認為政務人員並非弱勢,沒有必要給予撫慰。「如果是死亡之後的月撫慰金我們是主張停止發給,我們的基本立場是,政務人員應該也不是弱勢,所以沒有必要給予撫慰,所以我們才作這樣的文字修正。」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在勞保年資可攜尚未處理的情況下,不應只讓政務人員先行併計年資,應全面考慮所有人的老年生活銜接。「如果你是站在這一點考量,那全部的人都要考慮,不要只偷跑政務人員的部分。勞保的部分遭受到這麼大的阻力都沒有人去談勞保,而政務人員卻先跑,這就是本席在這裡所講的,為什麼會肥高官?」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刪除考試院、行政院版第十條年資併計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這一條全部刪除,也就是在出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就沒有第十條。」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草案財務評估只計算結清部分,未納入成就請領條件後繼續月退的部分,低估政府須多支出的金額。「就是結清的部分,對不對?不包含他成就條件之後繼續月退的部分,這部分你沒有算,月退部分是回到軍公教關於各公職退撫的母數裡面,你沒有做財務評估,只有算結清的部分。」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針對政府提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案」,根據報紙頭條刊載,行政院江宜樺院長在制度修改之後可因此而獲利,其實他獲利的方式就是按照他基本計算結清的部分,如果他併計年資之後變成可以年資條件請領月退俸。雖然在制度上銓敘部的態度認為這是為國舉才,請問部長,何謂舉才?我先幫你複習你在2000年「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案」通過的過程。在2000年國民黨要下台之前,針對軍公教人員有關的「政務人員酬勞金條例」修過一次法,那次修法其實是讓我們的連戰先生以政務官最高的月退金再併計年資部分,以致他領取到史上最優渥的退職酬勞金,造成非常多的爭議。在2004年「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也送至立法院,以當時立法院的氛圍,國民黨非常強烈的主張,如果文官與政務官的年資併計,將來文官就會流於非常會拍馬屁,因為這樣的文官在將來累積事務官的年資就可以再上一層擔任政務官,如此不但是陷文官於不義,還陷我們的政務官於不義,更無法建立政務官與事務官體系兩個分流的制度。既然在2004年時修法具有這麼大的爭議,立法院已經將其分流,也澈底做了切割,你們這次再將法案送進立法院修法,到底目的何在?你不要高舉著說是為了舉才,難道民間人士的舉才就不重要嗎?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當然重要。

  4. 吳委員宜臻

    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將他們的年資併計,而如果這次制度改革的重點在你們要舉才,為什麼只能從所謂的文官體制來取才,又為什麼只能從教育體系的教授來取才?政府自民間取才之人的年資就不必併計了嗎?今天我們站在一個退休撫卹、年資併計或老年照顧的制度,你們不能這樣看,如果你這樣做切割的話,再怎麼說,你所謂的舉才的角度是為了要延攬優秀人才入閣,這就說不過去了!

  5. 張部長哲琛

    不會,吳委員我們會再次……

  6. 吳委員宜臻

    部長,我之所以如此語重心長的講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7. 張部長哲琛

    我知道。

  8. 吳委員宜臻

    現在衛環委員會正在審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在條文裡面根本就沒有像你們這麼的體貼,公務人員的年資不管個人轉到公職或教育界服務,或者是在公職與教育界進進出出,個人的年資都可以攜帶,但是,人家勞保從來不幫我們九百萬勞工去算,你們可好了,幫這些教授、高官做這樣的年資併計,而且還是在2004年就已經定調的文官及政務官分流的情況下。部長,我不知道是不是如剛才賴士葆委員所說的擦槍走火,還是蓄意為現在的這些教授們量身打造,為現在的六、七百位政務官量身打造?

  9. 張部長哲琛

    我想這個制度定下去不是為了現在這些教授,實際上,將來無論任何人執政都是適用的。

  10. 吳委員宜臻

    那麼本席問你,教授有這麼優秀,難道民間人士不重要嗎?

  11. 張部長哲琛

    有,所以在這次修法裡……

  12. 吳委員宜臻

    上次在年金改革的公聽會,你有沒有聽到勞委會主委很清楚地說,年資可攜的問題還要再研議,看起來就是不可行,為什麼你們針對公教的部分要先跑呢?而且你們送進來的條文最恐怖的是「現職」的,也就是馬總統、現在行政院內閣,所有現職人員才可以去回溯。

  13. 張部長哲琛

    不僅是馬總統,任何縣市屬於政務官的都可以……

  14. 吳委員宜臻

    光是馬總統用完即丟的2008年教授,現在已經不在任了都沒有適用到這條條文,用完丟掉的統統不算數。

  15. 張部長哲琛

    我絕對沒有考慮到……

  16. 吳委員宜臻

    所以現在行政院團隊是純正馬家軍,趕快為他量身打造嗎?

  17. 張部長哲琛

    絕對不是只有執政黨的現職人員才可以。

  18. 吳委員宜臻

    你們的條文就是規定「現職政務人員」

  19. 張部長哲琛

    「現職」就包括執政黨執政的也是一樣,都適用這部分,地方政府有很多這種人,包括地方政府所有的政務官在內。

  20. 吳委員宜臻

    你的文字就是「現職」,條文通過之後的現職政務人員。所以只要利用教授身分,或其他身分,現職的政務人員只要以前有軍公教的年資就可以去回溯。我現在講的就是你讓現在檯面上看得到的教授及其他延攬入閣的人,但是不包括民間人士,本席在這裡批評的就是你們先跑的目的在哪裡?難怪施振榮董事長不入閣,我還在想張善政政委還算有格調,犧牲了他民間的年資,我還搞不清楚銓敘部所做的,不過看一看他也不缺,他的資產大概不缺這個退休結算的部分。

  21. 本席認為你們將004年文官與政務官分流的政策整個打亂掉了,不但拍馬屁的常任文官會出現,因為他就等著做官就好了,而且文官和政務官思考的邏輯及他所需要的訓練是不一樣的,但是你們這樣做,搞不好多了一批御用學者,隨時等待嘛!等到我這邊年資累計也可以……

  22. 張部長哲琛

    實際上政策放寬的……

  23. 吳委員宜臻

    我進可攻、退可守,不爽的話就再回去,我高興的話就繼續做官。

  24. 張部長哲琛

    不僅放寬,實際上一般民間企業人士也可以進來,現在民間企業人士要擔任政務官……

  25. 吳委員宜臻

    再請教部長,你們草案第十條第六項,其他公職人員,就是公營事業的部分,關於民選首長的條例,你也把他算進去,那這等於白搭嘛!這些民選首長只有一些公保的部分,沒有退撫的部分,請問你們要怎麼計算?

  26. 張部長哲琛

    現在有。

  27. 吳委員宜臻

    針對第十條第六項的部分,你要怎麼計算?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吳委員宜臻

    所以他們如果把年資併進去,還是可以領月退,對不對?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吳委員宜臻

    那麼我問你,除了江院長及剛才廖召委問的關院長之外,六百多位政務官有多少人是從教育體系過來,他的年資超過15年,現在已經符合資格的?有算過嗎?

  32. 張部長哲琛

    現在我們……

  33. 吳委員宜臻

    你們的財務評估呢?你每次都在講財務評估,本來那些人我們不用算進去,可以多領的,現在你把年資併進去,有些明明放棄跟你結清了,你的財務評估在哪裡?有多少人受惠?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吳委員宜臻

    從現在這個條例通過之後有多少人受惠?政府要多支出多少錢?光一個江宜樺院長,如果他領月退的話就有可能多一千多萬,他年資已經符合了。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吳委員宜臻

    你有沒有查過嘛!有多少人已經接近成就條件了?現在這個條例通過,又多出一個破洞,你要破產的話,尤其這些人都是高官,我們現在在審的是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不是我們在談的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這些基層的公務人員。你們的財務評估在哪裡?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吳委員宜臻

    沒有財務評估。人數呢?已經接近成就條件了,就像江院長,已經……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吳委員宜臻

    多少錢?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吳委員宜臻

    對嘛!你要做粗估,如果是現在的話,至少要多少?條件一併進去就已經滿25年,更不要講將來年資就更長了。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吳委員宜臻

    我問你嘛!部長,你沒有算,對不對?

  46. 張部長哲琛

    我們以前算過。

  47. 吳委員宜臻

    在財務方面,如果現在符合成就條件的有83位,若他現在就來請領的話,我們要多花多少錢?一個人就要1,000萬。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吳委員宜臻

    是八十幾位一年要多支出的數額,對不對?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吳委員宜臻

    只有一次結算的部分,月領的話,那個洞怎麼會是五千多萬而已,光是一個就不止了。你只是算結清部分而已嘛!怎麼可能只有五千多萬?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吳委員宜臻

    就是結清的部分,對不對?不包含他成就條件之後繼續月退的部分,這部分你沒有算,月退部分是回到軍公教關於各公職退撫的母數裡面,你沒有做財務評估,只有算結清的部分。

  54. 部長,看起來這一條不能考慮,基本上,這部分如果沒有好好談清楚,年資是否可攜式,如果勞保部分也不處理的話,你對政務人員照顧得那麼好,本席實在是看不下去。

  55. 我們看到這一波軍公教的改革,所有的基層都是哀鴻遍野,結果對於政務人員的條件卻特別好,還併計回算年資,年資所影響的就是月退金的數額,他年資較少,所能領取的總額就較少,你們這樣的做法真是讓人非常生氣,你們眼中看不到基層的老百姓,基層的公務人員難怪要跳腳,你還說跟年金改革沒有關係,你們是趁著這波在趁火打劫。

  56. 張部長哲琛

    這個案子其實是在年金制度改革之前就已經提出。

  57. 吳委員宜臻

    你們已經送進來了,對嘛!你為什麼讓它過呢?在併計年資的部分,你讓它偷渡就是讓它有問題嘛!

  58. 張部長哲琛

    如果以江院長為例,他不來擔任政務官而是在學校任教,實際上他服務年資算不算?算啊!等到他任教期滿以後,他要支領退休金啊!你要他犧牲……

  59. 吳委員宜臻

    問題是他來當政務官了,他的學術成就硬生生的就少了8年,你能說他政務官的成就還有資格回去教育界嗎?他現在的所作所為真的符合學術界的期待嗎?符合對學術界的貢獻嗎?不一樣嘛!你不能做這樣的類比,這是不同的類種。如果我們考慮的是所有人的老年生活,他的職業生涯應該要有銜接的概念,讓他在轉換的過程裡沒有後顧之憂,而且各種人才可以交流。如果你是站在這一點考量,那全部的人都要考慮,不要只偷跑政務人員的部分。勞保的部分遭受到這麼大的阻力都沒有人去談勞保,而政務人員卻先跑,這就是本席在這裡所講的,為什麼會肥高官?我們民眾的觀點就是你們在肥高官,卻不處理我們勞保、不處理基層的部分,對不對?部長,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期期不可為也,而且財務的部分也要算出來,稍後說明的時候應該要提出來。謝謝。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不可以,他只能領離職儲金。在民國93年的時候,這個制度改了。93年以前,常任文官與政務官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其退休金是按照政務官的標準計算;不過,93年以後,整個制度改變了,常任文官的年資必須先結算,才能擔任政務官,而政務官離職以後,不能支領退休金,而是支領離職儲金。當時考試院或銓敘部為什麼會有這個想法?舉例來說,如果想請學界優秀的教授出任政務官,要是擔任政務官期間的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對這些人就沒有誘因,因為他們從政務官退職回到學界之後,還要補年資,所以我們的主張只是讓政務官的年資可以與其之前在學界的年資合併計算,可是他們支領的退休金還是按照原先學校的標準計算。譬如以江宜樺來講,如果他不擔任政務官,仍然在學校當教授,他擔任學校教授的年資也是計算在內的,退休以後當然也可以支領月退休金,所以對江宜樺來講,他擔任政務官是對國家犧牲奉獻。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張部長哲琛

    現在沒有,請呂司長說明一下。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張部長哲琛

    國安基金是政策性的……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張部長哲琛

    對,那是兩回事。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張部長哲琛

    我們法律上並沒有這種規定。國安基金一共有5,000億元,它的來源是由財政部從所屬公營事業的有關持股,以及向銀行貸款……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張部長哲琛

    國安基金不能動用我們所有的退撫基金,包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張部長哲琛

    它只能動用本身可以動用的錢,也就是5,000億元的籌碼。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張部長哲琛

    委員是指第二條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張部長哲琛

    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適用範圍,於政務人員法律公布施行後,依其規定」。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張部長哲琛

    因為這兩個法案送院的時差有先後順序。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的修正在前,當時我們的負擔比例還是35%、65%。這次年金制度改革以後,我們新送院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從35%、65%,變成40%、60%。實際上,這次在國民黨黨團的提案裡面已經有做修正了,把它修正成40%、60%。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張部長哲琛

    要改成新的修正案。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張部長哲琛

    這也是在年金制度改革之前所送的法案,將來等到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通過以後,政務人員的部分也要比照,實際上在國民黨黨版提出的修正案裡面已經有規定。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張部長哲琛

    也要比照。政務官全部要比照常任文官做同樣的調整。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張部長哲琛

    現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只有規定20%。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張部長哲琛

    實際上,我們有好幾個限制:第一,投資額超過20%;其次,政府機關對民間團體的業務具有影響權,譬如可以指派董事長、各種董監事,也受這個限制,所以實際上已經包含在裡面了。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張部長哲琛

    獎章條例裡面有。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張部長哲琛

    有分類。獎章條例裡面有規定,以公務人員來說,譬如一等服務獎章、二等服務獎章,還有功績獎章。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張部長哲琛

    在獎章條例裡面有明文規定。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張部長哲琛

    在獎章條例裡面有規定,最高6萬元。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張部長哲琛

    我們另外有提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修正草案,裡面規定最高的是中山獎章的獎勵金6萬元,其次是中正獎章的獎勵金5萬4,000元,接下來是卿雲獎章、景星獎章。以一般公務人員第二類的獎章來看,功績獎章或一等功績獎章的獎勵金是1萬8,000元,所以這些都有明文的資格金額。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張部長哲琛

    一般公務人員一樣也有此規定。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張部長哲琛

    是,有規定。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張部長哲琛

    實際上,就考試院的立場來講,關院長跟我都非常贊成朝這方向去做,政府的有關基金不僅是公務員的退撫基金,還有勞保、勞退,而且勞保、勞退的金額非常大,算一算金額將近有一兆六,再加上其他的國保,究竟這幾個基金要怎麼整合?我們還要跟行政院進一步會商,謝謝。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時機不好。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張部長哲琛

    跟委員報告,實際上在年金制度改革的時候,我們是先提出本案,那時候根本沒有考慮到年金制度的改革,實際上這個法案在98年時,就曾提過一次,去年也提過一次,去年六月,我們就已經送過了。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張部長哲琛

    委員,這不能說是出錯,只是一個政策上的考量,這是一個公共議題,大家可以討論,該不該……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張部長哲琛

    如果薪資結構能夠調整的話,我完全贊成你的講法。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張部長哲琛

    站在我們身為主管的立場,我們沒有辦法調整薪資結構,因為這是行政院所主管的。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張部長哲琛

    這是行政院主管,所以就我們銓敘部主管立場,我們會考慮到……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張部長哲琛

    有,在我們修法的內容裡面,已經把政務官的範圍放寬了,實際上現在政務官,例如只從常任文官、軍、教及國營事業,這些人在進入政府機關後,才能自領離職儲金,像這些人……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張部長哲琛

    沒有領離職儲金……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張部長哲琛

    民間、財團法人都進不來,所以實際上在修法時,在第二條裡面我們就把它刪掉了,就像王委員所說的,我們應該盡量多延攬民間的人才進來,在我們現在的政務官裡面,從常任文官升上來的有60%,還有40%是來自於非常任文官,我們非常希望非常任文官能到政府機關服務。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張部長哲琛

    我們確實沒有考慮到這個時機點,實際上我們早在上一屆,亦即98年就提出來,然後在去年又提出來……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張部長哲琛

    這裡面因為涉及年金制度改革……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張部長哲琛

    報告委員,不會。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張部長哲琛

    不會。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張部長哲琛

    跟委員報告,新進的公務人員……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張部長哲琛

    我們訂一個新的制度……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張部長哲琛

    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什麼要刪除年金,就是對新進人我們要訂定一個新的退撫制度,這個退撫制度,基本上他是一個獨立帳戶,別人是不可以挪用的。另外,他本身是適足提撥不會有責任……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張部長哲琛

    所以有問題的是我們現在這批人。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張部長哲琛

    105年。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張部長哲琛

    我們以退伍軍人來說,缺口將近就有2兆。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張部長哲琛

    第一個,我們現階段在做改革,亦即國安退休金的支付,我們逐年減少。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張部長哲琛

    不用政府撥補,因為我們已經在做改革了。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張部長哲琛

    我們現在已經在做改革了,第一個,我們的基金本金還有五千三百多億元,所以有關現金的各種支出我們都還可以支應。第二個,我們現在已經在支出這方面做改革了,所以我們的支出會逐年減少。第三個,實務這方面就像召委談到的,他希望我們的基金投資報酬率能夠提升。事實上,短時間之內我們並不需要由政府來填補我們的支出。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張部長哲琛

    這是到最後。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張部長哲琛

    對,為了避免破產,所以我們才要做年金制度的改革,因為不改革的話,又怎麼可能避免呢?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張部長哲琛

    好,我知道,我非常的了解。謝謝委員。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對。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張部長哲琛

    因為政務人員有儲金制,他的離職儲金比照勞退。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張部長哲琛

    對,政務人員目前的提撥費率是12%。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張部長哲琛

    沒有。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張部長哲琛

    報告委員,這只是我個人的想法,其他很多政務官的想法可能就不一樣,他們其實還蠻在乎退休後的待遇的。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張部長哲琛

    是。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張部長哲琛

    好。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原因、因素很多。第一、我們現在的法規太嚴,所以要進入政府機關服務的管道非常不容易。第二、我們的待遇太差、太低。第三、我們整個政治環境讓很多優秀的人才不太敢進入政府機關來擔任政務官。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張部長哲琛

    對。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張部長哲琛

    陳委員,因為你是事務官出身的,所以你很了解。現在常務官如果還沒達到退休年齡,他是不敢擔任政務官的,因為擔任政務官實際上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的。我們也做過調查,現在的政務官有60%是來自於常務官,而這60%的常務官都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限、可以支領退休金之後才願意擔任政務官。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張部長哲琛

    我要非常的謝謝委員,我今天第一次聽到有委員支持,因為我們都是常務官出身的,真是謝謝。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張部長哲琛

    是,所以我才提出這個法律修正案。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張部長哲琛

    我知道。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張部長哲琛

    通常只要常務官符合退休的年限,他就會願意接任政務官。可是常務官接政務官之後,要再回去當事務官的可能性就非常難了。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張部長哲琛

    OK!就是政務官再回任常務官的這個管道?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張部長哲琛

    但這實在是沒有什麼機會。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張部長哲琛

    陳委員這個建議很好,我回去後會考慮一下。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張部長哲琛

    我非常同意你的意見。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張部長哲琛

    事實上,我上來之後第一件事就是訂定行政中立法。行政中立法對於保障常務官的行政中立絕對有非常大的幫助。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張部長哲琛

    我們已經在改了,從我上任至今,已經從75制改到80制,再從80制改到85制,然後又從85制改到90制。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張部長哲琛

    我知道,教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是53歲,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是55歲,兩者的平均退休年齡是54歲,而軍人平均退休年齡是43歲。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張部長哲琛

    90制就是這樣的條件。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張部長哲琛

    滿60歲需工作30年,滿65歲需工作25年者,工作20年是不可能的事。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張部長哲琛

    軍人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那是國防部主管的業務。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張部長哲琛

    我們統籌的部分是公務人員。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張部長哲琛

    是。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張部長哲琛

    我非常同意陳委員的意見,世界各國最重要的就是基礎年金,基礎年金當然應該能夠相競合,能夠一致,至於職業年金是每個人工作上的成果,所以基礎年金是非常重要的。謝謝。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張部長哲琛

    主席、各位委員。銓敘部的業務職掌及主管範圍是有關公務人員的部分,但我們可以建議……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張部長哲琛

    我們已經放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三條的限制,現行第三條規定只有常任文官、軍、公、教人員轉任政務官者才可以領取離職儲金,這個限制我們已經予以刪除。換言之,第三條規定從一般的、非政府機關部門與非軍教部門,尤其是營建部門轉任政務官者不能有離職儲金的規定已經刪除。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張部長哲琛

    現在政務官中從常任文官轉任者大概占了百分之六十,另外的百分之四十來自非常任文官,包括民間企業和學界。我非常同意尤委員的看法,要多延攬非常任文官擔任政務官,如民間企業界和學術界的人才。此外,我們修正公保法時就考慮到將各種年金改為可攜式的。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張部長哲琛

    我們希望以後能夠轉為……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張部長哲琛

    最主要的是每個人的支付條件不一樣,以公保來說,公保支付的條件是0.75,勞保是1.55,勞保是固定的,如果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可以成就退休條件的話,到時按照1.55在勞保中支應,對勞保財務而言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張部長哲琛

    到時如果要通過的話是一起通過,不會先行。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張部長哲琛

    對,而且我贊成由行政院主導,有關各種可攜式的年金制度是我們下一波必須做的。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張部長哲琛

    基本上,我們的想法不是在獨厚軍公教而是希望延攬人才。以江院長為例,他原本是台大政治系的教授,如果他在政治系繼續任教,年資是計算的,等到他在政治系退休之後,能不能支領月退休金?當然是可以支領月退休金。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張部長哲琛

    沒有誘因而且有那麼多限制,當然不願意。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吳委員宜…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吳宜臻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吳宜臻

    但是關於政務人員後面這部分……

  2. 吳宜臻

    我們的修正動議呢?

  3. 吳宜臻

    第三條要刪掉啦!

  4. 吳宜臻

    還是刪除啦!

  5. 吳宜臻

    等一下,急什麼呢?

  6. 吳宜臻

    我知道,但政務官退撫概念已經違背政治學中的政務層次,因為在政務層次是沒有所謂照顧或退撫概念的。我知道第三條是因為過去的歷史因素所造成,以致有退職酬勞金、有退撫。正本清源來說,這是原本就不該照顧的。

  7. 吳宜臻

    賴委員說第幾條?

  8. 吳宜臻

    第四條的提撥比例問題,也應該與其他部分一起併入討論。

  9. 吳宜臻

    第十條就刪除不要了。

  10. 吳宜臻

    我們在昨天的記者會已經說了,請銓敘部算清楚,因為你們說我們抹黑,這件事你們要說清楚啊!本來不就是這樣算的嗎?

  11. 吳宜臻

    所以你要承擔啊!你們實在是好事之人,揣摩上意!

  12. 吳宜臻

    所以你們是在陷他於不義。

  13. 吳宜臻

    (繼續開會)

  14. 吳宜臻

    請問現在特任、特派人員有多少人?

  15. 吳宜臻

    對,我們加了第八款:「在中國、香港、澳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香港、澳門之護照、身分證者」。

  16. 吳宜臻

    怎麼會與立法體例不合?依第四款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時候就喪失了請領的資格,如果被發現在中國、香港、澳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香港、澳門之護照、身分證的話,當然應該依同樣的精神比照第四款來處理,所以本席認為放在這裡並沒有不恰當的問題。

  17. 吳宜臻

    所以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的第十條就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條文嗎?

  18. 吳宜臻

    我原本修正動議的文字,因為在現行條文是有第十條,所以當時……

  19. 吳宜臻

    我知道,就是「加入各項社會保險」等文字應該可以刪除。最主要當時認為,擔任政務人員如果真的要有年資併計的概念,以後就應該去考慮其他的部分。

  20. 吳宜臻

    這一條全部刪除,也就是在出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就沒有第十條。

  21. 吳宜臻

    第十一條跟剛剛的第十條一樣,本來是修正了第十條才有所謂的第十一條,也就是從原來的第十條條文拆過來的嘛!對不對?我們把現行條文第十條拆解成行政院版本的第十條跟第十一條,既然現行條文第十條不予修正,也就是要送出審查會的第十條就不存在,那麼是不是第十一條應該也不用了。請說明一下。

  22. 吳宜臻

    考試院、行政院送進來委員會審查的版本都沒有第十條,那麼你們就沒有必要把現行條文第十條拆成兩項,原來現行條文第十條的最後一項,還有必要變成新的條文第十一條的單獨一項嗎?真是畫蛇添足!第十條就第十條現行條文留著就好了,你還要動什麼呢?

  23. 吳宜臻

    現行條文有必要再移動條次嗎?不用動啦!

  24. 吳宜臻

    沒有啦!第十條都刪掉了,你們送進來,我們第十條都不予處理,不修正了嘛!

  25. 吳宜臻

    我聽懂了,他說新增的第九條,所以條次會往後延,為什麼你不講得簡單一點呢?你只要跟我說新增一條,條次往後移,這樣我就知道了。

  26. 吳宜臻

    所以原來現行條文第十條的條次改變而已,對不對?所以你現在送進來的第十一條文字應該回復到現行條文第十條,也就是條次改變為第十一條,對不對?好,可以。

  27. 吳宜臻

    對,條次要改。

  28. 吳宜臻

    條次改變。

  29. 吳宜臻

    不,我們要看一下,公務人員因公死傷部分的文字,在這次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是哪一條有規定?如果基層公務員有的,高層才可以有,如果基層公務員沒有,結果去撫卹這些高層的政務人員,這樣不公平。

  30. 吳宜臻

    我剛剛知道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裡面,基層公務人員要有因果關係的認定,跟一般勞保職災是一樣的,基本上在判定上,還是需要與職業有關聯度,看是不是過勞等等。你們加了「猝發疾病」等文字,在這些場所和期間,看起來因果關係的部分大概就省卻了,其實在某個程度的證明上面是放寬了政務人員,這樣一來,我不曉得基層公務員會怎麼想,是否文字都不要動,維持原條文就好,好不好?

  31. 吳宜臻

    可是你們的條文沒有因果關係。

  32. 吳宜臻

    不要修改啦!不然我明天又要開罵,這個不應該啦!

  33. 吳宜臻

    「猝發疾病」這四個字,結果你們在這裡放這幾個字,然後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34. 吳宜臻

    文字沒有因果關係,你們就把基層公務人員都列入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差別待遇了。你只要加上「前項所稱因公傷病,具有下項情事之一,並且具有因果關係者……」等文字;換言之,你們在公務員退休撫卹法的前言加上因果關係,然後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沒有加,這樣子我們會擔心,對政務人員放得比較寬,當然我相信,如果你們不刁難的話,在施行細則部分也就不會太刁難,但是如果你們要刁難的話,反而是基層公務人員要主張因公受傷時,在舉證上可能會從嚴,而政務人員部分如果不加因果關係就會變成從寬。一體適用吧!文字要加上去,不然就是刪公務員的……

  35. 吳宜臻

    如果一般公務人員要主張公傷病,像一般勞工有職災的認定,對於職業災害、因職業而猝發疾病,那你們銓部的認定是只要拿到醫生證明或其他診斷證明就可以了嗎?

  36. 吳宜臻

    調病歷,查他工作的情形,來認定是不是跟當時的時間、地點、職務執行有關。

  37. 吳宜臻

    你們有沒有認定比率的數字?例如目前公務員因公死傷,一年申請案件有幾件,你們核准幾件?

  38. 吳宜臻

    過去的比率如何?

  39. 吳宜臻

    所以審查小組反而從嚴了。

  40. 吳宜臻

    你們的審查小組成員是誰?

  41. 吳宜臻

    我當然知道是專家。

  42. 吳宜臻

    好,如果比照公務員退休撫卹法,我沒有意見,可不可以請銓部稍微研議一下,有關公務人員職業猝發疾病相關的認定和參考的指引,我覺得在勞工部分,儘量不要從嚴,而是從寬,我不是說現在軍公教就一定要放寬,而是開始要比較制度化,讓專家有統一認定的標準,是不是在這一條通過之後,也同時請銓部針對相關的職業猝發疾病建立判定的指引與標準,如果有機會的話,也要去參酌勞委會相關職災判定的標準和審查程序,因為勞委會對於職災部分的判定已經有相當的發展。

  43. 吳宜臻

    我現在不是評論要從寬或從嚴,我的意思是,應該針對職業猝發相關疾病的部分,開始有一些審查或認定的標準和指引,我覺得你們可以開始研議、參酌、討論職業猝發疾病的標準與認定機制,等一下我請助理寫附帶決議。

  44. 吳宜臻

    對啦!增列「因果關係」等字,必須相當、直接,在實務的認定上,還是會有專業裁量介入的可能性,我只是認為,如果這一條的法條用字一致,就不會有所謂寬嚴不一的情形。

  45. 吳宜臻

    對,我們只是要求用一致的文字,這樣才不會採取不同的標準。

  46. 吳宜臻

    但是後續的部分,希望他們進行相關的研議,針對猝發疾病的部分,我認為針對軍公教,尤其是公務人員這一塊,應該要有相關的研議,找一些醫學專家去……

  47. 吳宜臻

    這是政務人員,這和教育部無關。

  48. 吳宜臻

    原則上,我們的態度就是不希望他們領雙薪,應該還是要把私立學校的部分放進去,因為私立學校有時候由於需要維持和政府的關係或其他原因而去聘用了政務官,這在某個程度上會引人非議,所以我們希望能規範清楚一點,所以才會把它寫進去。

  49. 吳宜臻

    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我現在再口頭陳述一下,關於第十三條部分,主要是跟考試院提協商條文的第三款和第四款不太一樣,一個就是因案被通緝的部分,另外是再任民間職務的有償工作部分,如果是再任下列職務的部分,也就是增列了受政府補助學校的部分。

  50. 吳宜臻

    如果是死亡之後的月撫慰金我們是主張停止發給,我們的基本立場是,政務人員應該也不是弱勢,所以沒有必要給予撫慰,所以我們才作這樣的文字修正。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宜臻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