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考試院版本月退休金請領年齡不得低於50歲顯然太早,會使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該年齡離開造成文官體系銜接不上來,要求再考慮。「甚至我覺得考試院版本的不得低於50歲顯然是太早了,有很多中高階公務人員就是在這個年齡陣亡的,所以現在有很多文官體系銜接不上來,這個部分請你們再考慮」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退休金計算以現在的薪資計算就好,問題主要在乘以1.6的部分。「最主要還是乘以1.6的部分,我們從頭到尾一直在強調,你們用現在的薪資去計算就好了,教育部都沒有意見了。」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調整年功俸。「本席從頭到尾一直告訴你們要調年功俸,你們好像沒有在動。」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計算公式要有一致性,不應處罰職等不高、年資三十幾年卻升不上去但認真做事的人。「我想真的有很多人的職等不高,但是你公務人員幹了三十幾年沒辦法從三職等、五職等一直升上去,但我們總不能去處罰這些認真做事情的人,所以公式要有一致性,然後看個人努力的造化,好不好?」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所得替代率高到一百很奇怪。「所得替代率高到一百也很怪。」發言紀錄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因為本條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所以本條還是要協商。
- 主席
好,本條送協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當初是考量到考績法,因為考績法對於考丙等的部分有一個輔導的機制,十年之內若有考績丙等就要加以輔導,讓他慢慢走向正常,那這個人就OK了。若這裡面加上連續兩年列丙等就fire他,當然不會跟考績法有衝突,如果從淘汰無效人力這個角度去思考,方才吳委員和陳委員的意見其實不是不可行,這部分就是看看各位委員的意見了。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我想勞工的退休制度可能無法像公務體系這麼的優渥,如果有不認真做事而考績被列丙等的公務員,還要給予他這麼多年的適度輔導,我認為適度淘汰不適任者還是非常的合理。
-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各位委員支持嗎?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支持!
- 陳委員其邁
本席建議加入10年內列3次丙等的「三振條款」,只要公務員在10年內列3次丙等就應該請他走路,為什麼還要對他這麼的客氣?
- 主席
有關公務員資遣的規定,我們將民進黨黨團提案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以及吳宜臻委員等所提修正版本增訂年終考績10年內列丙等達3次者。好不好?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好。
- 主席
張部長,這部分我們就修正通過。因為即使公務員被資遣還是有錢可領,不會連一毛錢都領不到。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這要比照勞工……
- 主席
好,我們就修正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目前選擇採用依據退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退休的人,大概以法官居多。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我下一個問題就是要問你,這個不是比照法官法的部分要如何處理?事實上,他們領取一半的退休金,還以98%的替代率做為採計標準。
- 呂司長明泰
目前依據退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選擇申請退休者,大概是以法官居多,如果刪除這部分的規定,未來法官只能選擇月退制,就無法選用本款的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如果年資夠,怎麼會……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所得替代率高到一百也很怪。
- 呂司長明泰
所以中低階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才要減。
- 主席
是年功俸的問題。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本席從頭到尾一直告訴你們要調年功俸,你們好像沒有在動。
- 呂司長明泰
因為這是在第四條,上一次已經說要保留協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事務官的部分是用本俸,政務官是用月俸,所以最近考試院關中院長講的完全是屁話,什麼部長、院長的替代率是比較低,這個講得非常不好,對基層的公務人員非常不禮貌。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在你們的設計過程中,有沒有針對任職時間比較長的,替代率高一點,任職短的話,可能不到退休年齡硬要退休,替代率就要扣幾個百分比下來。
-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鼓勵久任。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領得久就領得少嘛!
- 呂司長明泰
所以這個條文跟剛才廖委員提的案子就很好,有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八十,到時候35年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八十,按照年資降低,他的替代率會跟著低下來,才會有服務越久領得越多,上限還是百分之八十,所以廖委員的提議是有這樣的好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不是不會超過八成,而是因為高階文官的分母比較大,當然不會超過,對不對?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最主要還是乘以1.6的部分,我們從頭到尾一直在強調,你們用現在的薪資去計算就好了,教育部都沒有意見了。
- 呂司長明泰
沒有問題,我們上次談到第四條要交付協商,協商的結果如果決定用現職待遇就用現職待遇,我們現在就是交付協商,沒有問題了,就看協商的結果怎麼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看這張表,如果要照委員的想法把十二職等拉下來,那會出現一個問題,假定十二職等用1.6倍84,920元來看,十一等功五的加權數是87,420元,到時候十一職等的同仁會領得比十二職等高,他的退休金會倒過來,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是以同一個公式去處理,這樣才合理,否則它會造成這種現象。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我想陳委員是擔心你們會獨厚高官,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一個公務人員幹到退休還在五職等的話,那我們就要請他加加油了。不過既然陳委員有意見,那就送協商,好不好?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司長現在會對我說明十二和十一職等就代表你已經接受我的講法,對不對?你在挑我的毛病,所以本席要求你算給我看,換句話說,越高官的替代率就越低,職等越低的話,因為我們要關懷弱勢照顧忠良,所以他替代率高一點沒關係,但是越高職等的替代率要把它降下來,所以十一職等也要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所以它永遠是放在一起的。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陳委員的意思是要把所得替代率降低。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我還是要解釋清楚,本俸加專業加給平均數看起來是對十二職等的人有利,按照考試院的版本是對高官有利,簡單講是這樣,所以我覺得不合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好啦!不然你調查一下這些不支持我的人是幾職等,好不好?這樣最簡單。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我想真的有很多人的職等不高,但是你公務人員幹了三十幾年沒辦法從三職等、五職等一直升上去,但我們總不能去處罰這些認真做事情的人,所以公式要有一致性,然後看個人努力的造化,好不好?
- 張部長哲琛
我同意呂委員和王委員的意見,我要講一句話,因為司長不好意思講,這次的改革我們絕對沒有私心,假設他們兩個都是十二職等,是剛才陳委員說的高官,如果按照我們的設計,他們每個月會減2萬7,000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剛才忘了還有18%的利息要幫你們算一下。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這一條我們討論很久了,考試院好像也對召委的提案有意見,就照這樣送院會協商。
-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陳委員,這個部分其實爭議不大,一步到位也無所謂,慢慢改也無所謂,如果真的要狠狠的修理,一下就到65歲來澈底解決問題也好,我都不反對,剛才陳委員講的也都可以接受,我們就讓大頭去處理,好不好?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因為剛才的法條已經把二分之一退休那個部分拿掉,所以第四款和第五款這個部分應該先行刪除。再來,大家對年齡層以及時間性都有點意見,甚至我覺得考試院版本的不得低於50歲顯然是太早了,有很多中高階公務人員就是在這個年齡陣亡的,所以現在有很多文官體系銜接不上來,這個部分請你們再考慮,這一條本席建議送院會協商。
- 主席
第四款、第五款刪掉,至於要50歲或55歲,20%或28%,那就送院會協商,好不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處理過程中,當初的七五制到八五制是循序漸進降下來,現在要從八五制到九○制,我們是按照七五制到八五制的順序再降下來,如此而已,和以前一樣。剛才那個過程是在過渡期中間,我們是透過指標數來達成這個目標,其實我們最後的目的和民進黨是一樣的。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主席,這個50、55歲的問題比較簡單,能不能先做處理?
- 呂司長明泰
如果要訂55歲就55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因為那個是工作年資比較長的人,譬如美國的制度是服務年資長一點,他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就降一點,兩者是扣在一起的,這個制度不是只有我們國家有。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送協商好了。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美國也只有訂起支年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你手上沒有你還……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美國真的有,那天李貴敏委員有提到。
- 呂司長明泰
真的有。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你拿給我看。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主席,本條送協商啦!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不是,這種問題現在不決定,什麼時候才決定?大家就是來開會,對不對?主席那麼專業,為人又謙和,對不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重要的部分譬如起支年齡也不敢講,那個也不敢碰。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有啦!現在照你的意思改5年20%以及55歲。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那是照他們的意思,這是本席讓步,我覺得無所謂,我講了那麼多,不然請司長再講一次,你剛才回答我的和你第二次說的又不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勞工沒有包袱,你就有包袱。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司長,再弄清楚一點,勞退新制是60歲,勞保是60歲漸進到65歲。
- 呂司長明泰
對,沒錯,所以我說勞保當初在設計年金的時候,一下就訂60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是沒錯,只是我們希望能夠緩和漸進,不要那麼快。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請主席裁示。
-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坦白講,真的是沒有道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宜臻
所以你們一定要105年才能施行,如果是104年呢?事實上,你實在無法提出為什麼一定是105年的理由來說服我們!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主席,聽起來像是在賣豬肉,既然兩邊都無法協調,本席建議就送協商處理。
- 吳委員宜臻
可是也要聽出一個實質的理由,因為協商處理就是喊價的方式,而我們立法院也一直都被認為是喊價式的立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剛所提可能認為過去一貫的作法,撫慰跟撫卹兩者是攪混的,撫慰金這部分當然不一定每個國家都有,但是我們過去恩給制時有「月撫慰金」制度且遺留至今,若一下子砍掉,而公保那部分的給付又比較少,所以當時才會有將其合併起來的邏輯。至於委員認為其概念完全屬於社會保險,我們認為不是,它原來就是社會福利的項目。
- 王委員惠美
請問公保那部分的退撫金給多少?
- 呂司長明泰
0.75%的一半,比方我有100塊的保俸,100塊保俸裡面的0.75%就是7塊5,7塊5的一半只有3.75塊。
- 王委員惠美
以一個正常的七職等公務員而言,如果他發生事故,大概會給多少?
- 呂司長明泰
七職等的保俸將近4萬元,以4萬元來計算,4萬元的0.75%才……
- 王委員惠美
那比勞保更慘。在這部分你們怎麼對自己這麼苛?
- 呂司長明泰
所以才會分兩塊,因為第一層的上限是15%,所以相對會較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其邁
沒有啦!
- 王委員惠美
實際上在你們的作業過程中,你們怎麼知道他去那邊住了多久?我看你們人事單位是去年做多少,今年就做多少送出去了,還有去考核這方面嗎?
- 呂司長明泰
我們現在有一個查驗系統,透過七個機關,包括司法院、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及法務部,還有幾個保險機構,定期去抓,所以抓得出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士葆
我是覺得應尊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內容,陳委員其邁及李委員俊俋,我們按照你們的意見,但是文字是用我們的慣用語,是中國大陸護照,不要只寫「中國」,加個「大陸」後,就照你們的版本。
- 王委員惠美
如果到大陸住183天有算,那去美國、日本算不算?你們說沒有關係就對了,但你們說是國對國,這就很奇怪了。
- 賴委員士葆
先照他們的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第八十九條當初的設計是這樣子的,因為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最輕的本刑就是七年,包括犯瀆職罪章之罪、貪污罪等等,最輕的本刑就是七年,所以我們把它當成是七年以上的重罪來處理;至於本刑在七年以下的部分,就用扣減的方式來處理。
- 王委員惠美
剛才吳委員宜臻一直提到入監服刑的部分應該要拿掉,以洪奇昌和吳乃仁的案例來說,現在又發回更審,然後也還沒有執行,這樣該怎麼辦?那不是冤枉了?這部分請你們再評估一下好嗎?
- 呂司長明泰
所以我們不同意把入監服刑的部分拿掉,這樣才能合情合理的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長期居住……
- 王委員惠美
我覺得這樣是兩套標準,設立戶籍只是一個程序而已。
- 呂司長明泰
如果在大陸設戶籍的話,就等於是有意要在那邊居住了。
- 王委員惠美
有人會莫名其妙跑到那邊去居住一百八十幾天嗎?如果按照這樣的論點,他們的心根本就已經不在這邊了,這樣還要發給退休金嗎?
- 呂司長明泰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這方面的規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宜臻
…們,在他們回來之後還要繼續補發,請問我們重視的到底是什麼?入監服刑究竟是一種懲罰?還是一種照顧?是不是因為他們去監獄服刑了,所以就不用照顧他們,只要把他們交給監獄就可以了?為什麼有關在大陸長期居留的部分就可以回溯?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採取本席及陳其邁委員的修正動議,在他們回來之後再繼續發放,而不溯及補發,這樣你們的論述基礎才會一致。不然的話,大家都只是形式上還有戶籍在臺灣,其實根本就沒有住在臺灣了。
- 王委員惠美
拿了中華民國的退休金,然後跑到大陸去花費,現在臺灣的經濟不景氣就是因為這樣來的,應該要叫他們在臺灣花錢才對。
- 呂司長明泰
關於委員所提出來的觀念,其實我們也有認同的地方,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已經有相關規範。有一種人是在大陸地區領有護照或設有戶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就要停發,即便他們回來之後,我們也不會補發;有一種人是到大陸去的時間在183天之內,但是他們並沒有設戶籍,也就是他們還要回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他們在大陸的那段時間,我們就會停發,可是他們回來之後,我們還是會補發。就像有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司長明泰
這部分涉及兩岸政策,我們可不可以再協商一下?
- 王委員惠美
目前最久是補發幾個月?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惠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