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美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彰化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允許以重複加保的年資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的條件,等於鼓勵重複保險「怎麼會不鼓勵?你這樣規定,就是鼓勵啊!可能有人公保年資不夠,就順便加勞保,那樣就可以成就請領的條件,不是這樣嗎?」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惠美

    那我們就等經建會的東西出來再審啊。

  2. 廖委員正井

    現在民進黨的版本裡面根本沒有三層制,因此本席才說不要再講基礎年金、職業年金,以後就稱為保障年金跟所得年金,保障年金就是軍公教跟勞工大家一體適用,以維持最低的基本生活費,然後讓所得年金有差別就好。這部分要在制度面裡去談,因此本席建議今天這個部分還是要保留,不要急著通過,再去研究一下。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廖委員正井

    計算基礎都不一樣,你要怎麼整合?

  5. 王委員惠美

    基本的年資應該要去整合吧。

  6. 陳委員其邁

    對於年資合併超過15年應該讓他選擇一個月退,這個道理上講得過去,現在的問題是在「分擔」,錢到底是誰出?因為勞保假如沒有成就領月退的條件,那一次領對勞保當然是負擔比較輕的,現在這4萬多人突然加進來,因為勞保給付率達1.55%,假如勞保年資夠長的話,當然會選在勞保這邊領月退,月退跟本來只能一次領相比,金額就差多了,這個錢到底是……

  7. 張部長哲琛

    這就是現在勞委會比較顧慮的部分,我們當初有個共識,看這4萬多人有多少人最後在職是勞工,有多少人最後在職是公務員,這兩者有所區別,如果是在勞工部分就在勞保支領,如果是公務員部分就在公保支領,所以不是全部都在勞保支領。

  8. 王委員惠美

    部長,這個是可以討論的,如果勞保條件好的話,我最後一年可以回去勞保,還是一樣達到那個效果,所以你這個東西叫做「多慮」,你們首先要做的是把公保和勞保的年資予以合併,否則到時候平均的年資要怎麼去計算?第二是可以分開計算,比如勞保10年,所得替代率是1.55%,公保年資幾年,所得替代率多少,一起算出來就OK啦!

  9. 張部長哲琛

    我們就是這樣算。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張部長哲琛

    勞工現在是領一個月,公務人員則是二個月,如果要納到這邊,我們初步的構想也是二個月,就是維持原來的標準。其次,如果定為二個月,對於公保準備金的影響有二,第一,提撥的費率會提高到0.36%,其實並沒有很多;第二,因為各自分擔35%、65%,政府要負擔的金額會增加5.5億,可能比人事行政總處所說的12億少了很多。

  12. 王委員惠美

    勞保只有一個月,公保卻是二個月,就保險制度來講,這樣是不對的。

  13. 主席

    那生育補助到底要不要納進來?

  14. 王委員惠美

    在公部門有一部分的人是保勞保,在勞保有給付一筆,公家還是有編列預算,所以這些基層人員就是兩筆都領。

  15. 陳委員其邁

    勞保只有女性才有領生育補助。

  16. 王委員惠美

    配偶也有。本席想問這樣是否有違法,因為公家有一個支給要點,但是他們本身又是保勞保。

  17. 張部長哲琛

    支給要點是行政命令,而且是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所以並不違法。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20. 王委員惠美

    早一點啦!

  21. 尤委員美女

    我還有職業災害的部分。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主席

    好,下午再一併討論。

  24. 王委員惠美

    下午早一點開會好不好?

  25. 主席

    下午2時繼續開會。謝謝。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呂司長明泰

    和我們的第十七條對應的國民黨版。

  28. 王委員惠美

    這是你們99年協調的結果?

  29. 呂司長明泰

    對。

  30. 王委員惠美

    99年協調的是,這65%,學校和政府各負擔一半?

  31. 呂司長明泰

    對。

  32. 王委員惠美

    現在時代變了,這兩年的變化又這麼大,政府的財政這麼差,還是維持各一半嗎?

  33. 李副處長秉洲

    目前還是……

  34. 王委員惠美

    我覺得你們有點失職,好像都在圖利私人財團。如果是歸到勞保而言,雇主要負擔70%,那現在私立學校這部分,政府還要幫他負擔一半?

  35. 吳委員宜臻

    這一條是再加保部分,為什麼政府還要再付第二次?有沒有可能都是由私立學校負擔?本席的版本裡面,由私立學校的負擔部分,基本上也算合理。我講的是第九條最後一項的部分。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尤委員美女

    被保險人並非沒有繳費,而是每個月都有繳,結果只是因為學校沒有去繳費……

  38. 王委員惠美

    主席,這個並不是通案,到目前也沒有這種案例,本席是認為我們在立法時,不應該討論那麼個案的例子,因此,是不是就照此通過,後續看執行面有什麼問題再說,好不好?

  39. 尤委員美女

    本席希望各位可以先參考我們提出的修正條文,再全盤考量。我們是認為,既然保費已經繳了,只是因為扣繳單位沒有去繳,導致不利益歸於被保險人,這在法理上實在說不過去,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能夠通盤考量後,再把條文進一步修正?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呂司長明泰

    …慮到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加入兩個保險,而兩個保險也都在繳費,既然針對這部分,我們已經不計算其公保年資,如果再不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年資,可能有些人會因此領不到養老給付。譬如公保和勞保同時加保15年,但這個人的總年資只有25年,扣掉重複加保的15年,只剩下10年,那就領不到年金,所以,我們希望讓他可以成就請領年金的條件,可是實際上不給他養老給付,只是讓他成就請領年金的條件,這樣他還是可以領10年的年金。

  42. 王委員惠美

    你的邏輯真的很奇怪耶!你成就了又怎麼樣,難道是鼓勵我們大家都可以重複保險嗎?

  43. 呂司長明泰

    就是不鼓勵重複保險,才會考慮這個問題。

  44. 王委員惠美

    怎麼會不鼓勵?你這樣規定,就是鼓勵啊!可能有人公保年資不夠,就順便加勞保,那樣就可以成就請領的條件,不是這樣嗎?

  45. 呂司長明泰

    當然,當初是沒有這樣的狀況,現在如果公勞保要併計,公勞保年資可以帶著走的話,那這個條文就更應該留下來,否則,就沒有意義……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呂司長明泰

    因為勞保十五年會領勞保年金。

  48. 王委員惠美

    這部分還是要保留,因為這牽涉到我們剛剛講的勞保和公保可不可以變成可攜式的問題。

  49. 呂司長明泰

    是,如果將來勞保和公保要變成可攜式的話,這一項更應該留下來。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吳委員宜臻

    他們是高階的公務員,基本上會到30年……

  52. 王委員惠美

    我請教有關勞保的問題,勞工退休之後有沒有繼續繳保費?領年金之後就沒有繳了,對不對?

  53. 呂司長明泰

    勞工領了年金就沒有繳了。

  54. 王委員惠美

    公務員繳了30年以後,即使還在工作,也不必繳了,是不是?

  55. 呂司長明泰

    國民黨版是35年,繳費是一定要繳的,只是說他們自付的那35%由政府幫他們負擔。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主席

    對,是久任而且是90制。

  58. 王委員惠美

    我釐清一下,現在是30年嗎?

  59. 呂司長明泰

    對。

  60. 王委員惠美

    他可以領30個基數?

  61. 呂司長明泰

    領36個月。

  62. 王委員惠美

    所謂基數是指一年一個基數嗎?

  63. 呂司長明泰

    是36個月平均,一年1.2個月。而且此處是指本俸,所謂一個月是一個本俸而已。

  64. 王委員惠美

    你認同國民黨版本的35年,那你要給人家幾個月?

  65. 呂司長明泰

    35年會到42個月。

  66. 王委員惠美

    所以也是乘以1.2?

  67. 呂司長明泰

    對。

  68. 王委員惠美

    那你們就不要設定嘛,公務員繳40年,你們一樣乘以1.2,幹嘛限定35年呢?

  69. 呂司長明泰

    給得太多……

  70. 王委員惠美

    你不是說給一點點而已,會給太多嗎?這樣才要公平啊!

  71. 呂司長明泰

    我們是要跟勞保……

  72. 王委員惠美

    結果你們是拿這手,放那手,不是一樣的道理嗎?過程中的保費不還是政府付的嗎?

  73. 呂司長明泰

    現在雖然是42個月,但公教人員將來領到的錢和現在36個月沒有差多少。因為未來42個月的計算基準是以平均15年保俸去計算的,現在的算法則是最後那個月保俸的36個月。

  74. 王委員惠美

    所以人家說乾脆去加勞保,就是這樣啊!

  75. 主席

    第十二條把30年改為35年,大家同意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陳委員其邁

    由政府出的話,那有道理可言呢?

  78. 王委員惠美

    請教一下,國民黨版是規定35年,一般當上公務員的平均年齡是30歲左右,所以保費就是要繳到退休,而你們有沒有算過,若有人是25歲考上,則中間差的5年,會讓你們多支付多少呢?如果這5年的每一年都用1.2個基數來計算,則會讓你們損失多少?

  79. 呂司長明泰

    要看保俸是多少,若一個人假定是2萬,乘以1.2就是2萬4,000元,5年下來就是12萬,如果這部分的人數有1萬人……

  80. 王委員惠美

    但12萬並不是全部損失,畢竟你們還有去投資,所以是還有一些附帶價值的,因此,政府少付了多少?

  81. 呂司長明泰

    政府少付的部分並沒有去計算。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尤委員美女

    方才不是說頂多36個月,所以超過30年的部分,就不用再去付保險費。

  84. 王委員惠美

    這是沒有錢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個做法,等於是多收5年,但給的錢跟現在領的是一樣的。

  85. 呂司長明泰

    王委員說得沒有錯。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呂司長明泰

    這個……

  88. 王委員惠美

    我提議一下,好不好?就是以在職的時間全繳,你們也不要限制幾個基數,就是一年多1.2個基數,這樣比照勞保的部分,我想會比較公平一點,也不會讓人家覺得不公平或怎麼樣。

  89. 陳委員其邁

    司長,法律規定都可以改,法律沒有規定的,你說信賴保護原則,這個道理上……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主席

    如果說服不了的話,這一條真的就……

  92. 王委員惠美

    一年國庫補貼多少在這個部分?

  93. 呂司長明泰

    五億多。

  94. 王委員惠美

    五億多哦?

  95. 陳委員其邁

    十二年國教花三十幾億元,就在哀哀叫,政府一毛不拔,現在五億多馬上可以省下來……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呂司長明泰

    因為這個條文跟其他保險有關係,我們是不是保留下來協商一下?因為軍保也有這個問題。

  98. 王委員惠美

    好啦!

  99. 主席

    那就保留啦。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尤委員美女

    就是我們做一個附帶決議,第十二條應該依照本委員的版本,但是為了整體的考量,所以我們再保留……

  102. 王委員惠美

    部長,你表示一下,你覺得我們的建議能不能接受,還是你覺得要維持你們的版本?

  103. 主席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吳委員宜臻

    這樣一年可以省5億。

  106. 王委員惠美

    看看考試院有沒有話要講?

  107. 呂司長明泰

    謝謝,我們還是……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吳委員宜臻

    對啊!跟著勞保是合理啊!可是勞保的文字也是未達六個月的話,以最後一個月計算啊!如果在公保的計算上沒有什麼太大差異,那麼這樣的文字有差別嗎?

  110. 王委員惠美

    你需要很堅持嗎?

  111. 呂司長明泰

    實在是沒意義啦!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石處長發基

    實際月數的平均數。

  114. 王委員惠美

    如果比照勞保,你們有沒有意見?

  115. 呂司長明泰

    我們尊重審查結果。

  116. 王委員惠美

    這樣才不會又有人說比起勞保如何如何。主席,那很簡單,這條就比照勞保用六個月好了。

  117. 主席

    就是照吳委員他們的意見?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主席

    這應該還好,所以是不是依照考試院、行政院版本來通過?

  120. 王委員惠美

    針對因公部分呢?

  121. 張部長哲琛

    在後面條文中有規定。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吳委員宜臻

    所以這個比較好。

  124. 王委員惠美

    不見得,因為勞工的作業方式有太多種了,而有的非常容易受傷,但公務員的工作性質一般就是這樣,不需要分成那麼多種。

  125. 主席

    公務人員也涉及憲法所限定的名詞。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呂司長明泰

    36個月其實沒多少錢啦,如果是3萬元,36個月才100萬啊!

  128. 王委員惠美

    這個我要講一下,這有一個觀念,因為公務人員即使是從事危險行業,也不能另外再加保,這與一般企業不一樣,一般企業還會有100萬、200萬的意外險保障,所以還可以分攤風險,公務人員是完全都沒有的,所以這一條我覺得是合理的。

  129. 陳委員其邁

    公務員從事危險工作不是有危險加給嗎?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呂司長明泰

    那個部分就如同剛才王委員所講的,沒有辦法有其他的保險。

  132. 王委員惠美

    有關這個部分,第一,勞保與公保一樣是保險,但在勞保部分,雇主通常會幫勞工再加保100萬、200萬或300萬不等的意外險,來分攤自己的負擔,但公家卻不一樣,即使是危險事件,還是沒有辦法用公費去支付意外險的保費,所以我覺得公家編這個合理,而且這其實是發生意外,遇到才有的,這只是基本的保障而已。

  133. 主席

    第十五條照考試院及行政院版本通過。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主席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本條有王委員惠美等所提修正動議及吳委員育昇等所提修正動議,另外還有國民黨版本。

  136. 王委員惠美

    本席主張合併,因為你們也有一定默契了,細節部分就請你們儘速討論,好不好?

  137. 主席

    吳委員育昇等所提修正動議也是增加二項,這個你們同意吧?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主席

    那就把這個加進去啊!

  140. 王委員惠美

    這個合理啦,但工作25年、30年所領到的錢跟人家工作40年所領到的錢是一樣的,就不太合理了,這應該還有折數的部分,領越久,當然一開始的計基點要領少一點嘛!

  141. 呂司長明泰

    對啊,其實年資越長領的錢一定是越多……

  142. 王委員惠美

    領的時間沒那麼長啊!

  143. 呂司長明泰

    至於吳委員……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吳委員宜臻

    我們建議把他的修正動議放在第十九條之後的減額概念來處理,這樣體系比較完整。

  146. 王委員惠美

    那就等到第十九條再來處理。

  147. 主席

    他提案的精神好像不是這樣,是針對減額部分。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呂司長明泰

    因為我們給的真的不多,很少,所以不能再少了。

  150. 王委員惠美

    不用給得這麼辛苦,就統統去勞保就好了,你們就是講不聽,那麼辛苦幹什麼!

  151. 呂司長明泰

    勞保有困難啦!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吳委員宜臻

    不對啦!本席的助理計算過,如果給付率從2.65漲成2.75,所得替代率硬生生就會從92%上調到96.25%,所得替代率就差到4.25%這麼多。我們好不容易在談所得替代率要以八成去做控管等等,結果所得替代率這樣調,有點奇怪吧?

  154. 王委員惠美

    既然大家沒有交集,那就交付協商,進行下一條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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