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四是否應續建、封存或啟用?認為核四卡在安全試運轉、無法安全運轉,已經救不起來「本席認為,核四救不起來了。」核四是否應續建、封存或啟用?建議台電與原能會趕快準備核四退場機制「我誠心的建議,你們要照著召委的這個題目,趕快的先去準備退場機制。」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認為安全分析審查屬原能會職權,台電與經濟部無資格宣稱檢查完成就是安全「所以台電跟經濟部都沒有資格講這個話。」核四是否應續建、封存或啟用?主張比照福島撤離經驗,賦予核電廠50公里內居民地方公投同意權「如果以日本福島核災撤離區後來擴大到50公里的經驗來看,我覺得訂50公里剛剛好。」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主張違規裝填核燃料或運轉應增訂刑罰以收嚇阻作用「我提出修法是希望有刑罰規定,這樣才具有嚇阻作用」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以日本福島核災撤離區後來擴大到50公里的經驗來看,核電地方公投訂50公里範圍剛剛好,這是同意權及優先否決權的概念,因意外將衝擊圈內居民生命及財產權利。「如果以日本福島核災撤離區後來擴大到50公里的經驗來看,我覺得訂50公里剛剛好。這基本上是同意權的概念,也是優先否決權的概念,因為一旦發生意外,就會衝擊到他們的生命及財產的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連低放射線廢棄物都有公投條款,風險更高的設施卻沒有這樣的條款,是沒有道理的。「我覺得如果連低放射線廢棄物都有公投條款,比低放射線風險更高的廢棄物卻沒有這樣的條款,這是沒有道理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利用鳥籠門檻玩起反命題公投,若公投未過就負負得正變成同意,認為已把鳥籠公投法玩爛,是對民主最大的迫害。「還利用鳥籠門檻玩起反命題,如果不過就負負得正,變成同意,所以鳥籠公投法已經被玩爛了,大家玩起一部惡法,這才是民主最大的迫害。」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若執政黨委員支持用公投決定核電,主張支持該地方性公投案是最務實的作法,因為其排除門檻、真正交由人民決定。「如果執政黨委員真的支持用公投來決定,我認為支持這個案子是最務實的作法,因為這裡也排除門檻,真正交由人民來決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在公投法正常、政府不操弄公投的前提下,若以全國性政策公投決定核四並改採正命題,或許連現行公投門檻也可以接受。「或許就如孔委員文吉所言,用全國性政策的方式進行公投,改成正命題來投,連鳥籠門檻我們都可以接受」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透過該法案的修正讓公投得以實踐,認為該條文未設過半投票人數的門檻限制,才是真正在實踐公投。「我呼應召委,希望透過這個法案的修正,讓公投能夠實踐,而且這個條文的設計並沒有過半投票人數的門檻限制,這才是真正在實踐公投。」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事長,大家都很關注日本每日新聞的這個報導,報載日本出口的核能設備有所謂存在著安全認證程序。你剛才說還不確定這個是叫安全認證還是安全確認程序?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鄭委員麗君

    但是在你今天的報告裡面以及你昨天給相關立委的說明裡面,你有特別的指出,所謂的安全確認程序事實上與產品品質認證或安全檢查無關,對不對?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鄭委員麗君

    你的報告是這樣說的?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鄭委員麗君

    所以在你來看,這是一個商業行為,相關履約的一些條件,跟產品的品質跟安全檢查無關,你的報告是這樣子寫的。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鄭委員麗君

    好,你的了解是這樣子。接下來我要請教主委,主委,你做為原能安全管制機關,你同不同意董事長這樣子的說法?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昨天也跟……

  12. 鄭委員麗君

    你告訴我,你同不同意?

  13. 蔡主任委員春鴻

    到目前為止,我們所獲得的資訊是這樣沒有錯、類似這樣子。

  14.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也認為是這樣?

  1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

  16. 鄭委員麗君

    董事長,你們台電沒有人懂日文是不是?還有主委,原能會都沒有人懂日文嗎?因為很簡單,我們就把每日新聞的原文看一看就可以知道了,這個新聞講得很清楚,所謂的安全確認程序是什麼?是製造商向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申請安全確認程序時,就會啟動兩個程序,第一個是由資源能源廳知會經產省產業機械科對輸出商的品質做品質檢查。第二個是由日本的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對輸出對象,就是採買的國家,進行核能管制跟核安事故處理、核安應變措施等層面的能力評估。請問這兩者不是攸關安全品質嗎?董事長,你自己有沒有看過這個報導?你敢跟我們說,這跟安全品質無關,跟產品本身的品質檢驗、安全都無關?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鄭委員麗君

    董事長,我從第一個委員質詢聽到現在,你對每個委員都說這個跟安全品質檢查跟安全認證無關。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鄭委員麗君

    這個日文新聞你自己都沒看,你還敢來跟我們說無關?我要求退回今天這個報告,這是嚴重的隱瞞事實,你避重就輕,你就是想純粹的把它解釋成是一個商業行為,說這個跟輸出設備的品質無關、安全無關。

  21. 我再請教主委,你自己也不看,這裡面講得很清楚,它除了要對產品做品質檢驗外,還要對核能安全管制的能力做評估,這跟你也有關,但是你也一樣,就避重就輕的說「無關」,這只是商業行為。

  22.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從日本所得到的資訊是,購買國管制這部分確實要做確認,可是這部分強調的是核子非擴散這部分的管制。

  23. 鄭委員麗君

    我剛剛已經講得很清楚給你聽了,人家的新聞寫得很清楚,你再去日本……

  24.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要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再跟日本的管制機關做confusion的確認。

  25. 鄭委員麗君

    主委,這些工作在你今天來之前就應該要做了,你去日本的相關機關看一看就知道,上面連程序圖都有,這裡面就是要對你做評估,可是你自己都還不知道,還來說這是所謂的核子擴散條約,那只是其中一項而已,很重要的就是要對輸出國的核安管制能力做評估,所以你是被評估的對象。我現在很疑惑的是,臺灣沒有列入,你作為核安管制單位,難道你都不好奇臺灣需不需要有這個安全確認程序?台電避重就輕就算了,難道你不想臺灣多一層安全保證嗎?為什麼中國、美國、比利時、法國可以有,臺灣就沒有?但你卻很高興的找出一些商業因素來告訴我們,你作為安全管制機關,你自己都不關心日本竟然存在這樣的雙重標準。

  26.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不是不關心,我要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們一直在強調……

  27. 鄭委員麗君

    如果我們跟中國、跟其它的國家一樣多一層安全保障不是很好嗎?

  28.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一直在強調,我們的品質跟安全認證基本上還是follow美國這一套。我們認為這一套對安全跟品質的認證……

  29. 鄭委員麗君

    你follow美國這一套?你跟日本買設備,你卻說你follow美國,你不關心輸出設備的日本存不存在安全確認程序?你嚴重的失職!嚴重的失職!我請你回去後立刻去日本調查,立刻派人去日本做進一步的調查,你買這麼多年了,你還不了解。

  30.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我要請教董事長,經濟部說核安檢測報告要延後到明年5月,是不是這樣子?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鄭委員麗君

    是這樣子?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鄭委員麗君

    好,因此李慶華委員撤案,但是我們也擔心公投案會不會再來。我現在要進一步的請教的是安全前題的問題,部長也說,檢查完成就是安全,是不是這樣子?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鄭委員麗君

    所以是誰可以認定?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鄭委員麗君

    那為什麼經濟部可以對外說延到明年5月?明年5月報告出來後,檢查完成就是安全了,這樣對嗎?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們成立的強化核安檢測小組就是要去檢查試運轉的安全的修正工作?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這個安全檢測小組說安全就是安全嗎?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鄭委員麗君

    是OK的?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鄭委員麗君

    那你的意思是說,核安檢測小組要替代原能會?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鄭委員麗君

    你剛才講他說安全、OK,就OK。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鄭委員麗君

    Double check?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鄭委員麗君

    終究不是原能會,對不對?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鄭委員麗君

    請問主委,經濟部長說,核安檢測延到明年5月,檢查完成就是安全,這個你同意嗎?

  5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沒有看到這個原文,也沒有聽他親口講。

  56. 鄭委員麗君

    你都不關心嗎?主委,我覺得你每次都在狀況外,部長都這樣宣稱了,逾越你的職權了,你都不關心。

  5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所看到的,部長講的意思是說,假如在測試的過程裡面發現有問題,那就要把它改正,然後再測試到安全,假如最後的結果認定安全,這個測試才算結束,他講的意思大概是這樣子。

  58. 鄭委員麗君

    10月11日的新聞講的很清楚,經由每一次的檢查將發生的問題改正,檢查完成就是安全了。你看到這個新聞還不對外發言?

  59. 蔡主任委員春鴻

    他講的是一個測試。

  60. 鄭委員麗君

    好啦!你的失職也真的是常態。

  6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另外再跟委員做個補充,其實外界一直在講:「安全、安全、安全」,其實這是把很多東西都混在一起了,對原能會來講,所謂的安全是有好幾個階段的。

  62. 鄭委員麗君

    主委,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我現在要告訴你,你這不僅是失職,還可能違法,你們兩造單位都可能違法。原能會組織法很清楚的把安全分析的審查工作交給原能會,所以台電跟經濟部都沒有資格講這個話。

  63. 接下來我再請教董事長,董事長,剛才講有一個強化核安檢測小組要進去核四確保核四的安全試運轉本身的項目沒有問題,然後要做到明年5月,對不對?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鄭委員麗君

    好,我請教你,這個試運轉的工作開始做了多久?你現在這個檢查以前做了多久?已經開始做了多久?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鄭委員麗君

    不是,我說的是核四原來的試運轉工作開始做了多久?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鄭委員麗君

    試運轉做了多久?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鄭委員麗君

    前幾年就開始了,對不對?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鄭委員麗君

    做了多久,你也不知道?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鄭委員麗君

    沒關係,我給你最近你們自己的資料、原能會的資料。這是核四試運轉所有的總進度,從民國99年到民國102年,民國99年的總進度是92%,民國102年的總進度是93%,只進展不到1%、大概1%,這當中很重要的關鍵就是,民國99年8月試運轉的進度是37%,民國102年8月的試運轉進度42%,也就是說,從民國99年到民國102年這3年,試運轉幾乎都沒有突破,落後原訂進度達到將近六成,有六成都是沒有辦法完成的,過去三年的試運轉其實就是卡住了,所以外界都已經知道,核四蓋不下去了,因為無法安全運轉。但是你現在告訴我們,明年5月可以檢查完成,檢查完成就是安全,請問你是找神仙來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鄭委員麗君

    董事長,我剛剛已經跟你講的很清楚了,過去三年整個核四在設計、採購、施工,大致上都達到九成以上,唯一蓋不下去的原因就是卡在安全的試運轉。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鄭委員麗君

    這個已經很清楚了,你的核安檢測小組其實只是在演戲,這個我們都講過。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鄭委員麗君

    你們裡面有44個成員,有很多都是前三年就已經進去做試運轉但是做不出來的成員,你再把他放入核安檢測小組,你就算找神仙來,你的核四也是救不回來了。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鄭委員麗君

    我再給你另外一個事證,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你們原來的顧問林宗堯說,核四126個系統當中,完成接收的系統有70個,剩下的56個系統無法接收,要退回,也就是126個要測試的系統裡面,有56個是沒有辦法做下去、要退回的。林宗堯指出來的這個事實印證了核四是蓋到無法安全運轉,其它的硬體、土木都蓋得差不多了,就是無法安全運轉,一個蓋不下去、無法安全運轉的核四要拋出來用公投來決定,在被人家揭露是反命題之後,安全檢測又提不出來,所以才撤回。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鄭委員麗君

    本席認為,核四救不起來了。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鄭委員麗君

    過去三、四年的進度都卡住,現在這個核安檢測小組連林宗堯都退出了。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鄭委員麗君

    他已經很清楚的告訴我們,有些系統無法接收,所以核四要打掉重蓋。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鄭委員麗君

    林宗堯也說無法重測,要打掉重蓋,所以我們召委今天安排的這個題目很重要,就是核四的退場機制。台電要開始思考,如果核四蓋不下去、要停的時候,後續要怎麼辦?這個原能會也要思考。你們今天都提不出這個報告,召委叫你們要提出這個報告,但是你們都沒有規劃,本席已經提出龍門電廠停建條例,這個法案在程序委員會被擋了5遍。這個停建條例規定得很清楚,就是會同專家跟地方居民等等成立一個委員會,好好的來處理後續,如果後續不要核四了,那這個原子要怎麼處理、復建、復原?它的財務機制又在哪裡?我希望政府能務實的面對這個問題,不要等到將來核四蓋成錢坑,變成一個無法收拾的爛攤子,這是你們行政跟財政後續要去收拾時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誠心的建議,你們要照著召委的這個題目,趕快的先去準備退場機制。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假如確認是不符合我們的法規,我們當然會做處理,我剛才報告過,我們已經要求台電把過去這幾年不論是自行採購或是透過GE向日本採購的清單送過來,這裡面包括所有相關資料,我們仍然會循過去的PCQ、ASME等配套再做進一步的確認。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蔡主任委員春鴻

    那是另外一套。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蔡主任委員春鴻

    委員這些假設性的問題,我們要和日本做一個正式的確認,看看他的內容和作法如何。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當然沒辦法對日本限制時間,但是我們會提出要求。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可以提出要求,但是不能要求日本一個月之內要怎麼樣。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已經去函台電要求他們在兩個星期內將相關資料和清單全部送過來,公文已經出去了,兩個星期後,我們會按照之前確認的程序即所謂的品質安全程序再做一次Double Check,這個部分應該沒問題。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蔡主任委員春鴻

    至於日本的國家安全確認到底是什麼東西,我們會和日本做進一步的確認,但是我們不能對日本限定時間。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損害賠償法談得很清楚,是對環境或是民眾等等造成損失的部分給予賠償,假如損失的是電力公司的話並不在規定之列。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委員別問我政治的問題,套句長官說的話「不是國際關係」。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個我不曉得。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只能就核能的部分向委員解釋。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一般保險的條款也都是如此。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按照條文規定是這樣。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完全同意委員的見解,所以委員的意思是這種狀況下台電應該不能豁免是嗎?我們回去找法律的顧問再做解釋。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個能不能包含在剛才所講的內亂裡面?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不清楚,無法回答委員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回去找法律專家再做解釋。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國際上大概都是訂定類似這樣的條文。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只是想法和概念,假如退場的話我們也有相關的監督機制,報告中都有,我不太懂哪個地方有所不足。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在這裡插個嘴,我剛才仔細看了一下您給的題目,假如您給的題目是就核四一旦退場原能會的相關監督機制和台電相關的配套措施提出報告,這也許就會與委員所預期的一樣範圍比較廣,但是今天的題目只說相關的監督機制和配套措施,這明顯的是指原能會的部分。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是站在原能會的角色。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已經在7月份核定了。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蔡主任委員春鴻

    之前的版本我都有follow,因為這個已經審查很多次,基本重要的部分我都知道。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蔡主任委員春鴻

    要看委員怎麼解釋複合式的核災。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意思是事故的原因是來自複合性的原因,這個部分當然有考慮在內。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要考慮。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已經是考慮到單一廠多機組的,現在我們每個單一廠都有兩個機組,所以我們已經有考慮兩個機組的狀況。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委員的意思是說假設核一、核二四部機組都發生事故,確實我們沒有這樣考慮。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要分兩個部分,第一個是我們確實沒有假設核一、核二同時發生事故、同時疏散等等情況,是不是要這樣做,我會去請本會同仁解釋。第二個就是疏散與收容人數的估計,就我的了解並不是假設所有人都需要收容,而是只有一部分的人口。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就是我剛才說的,有些人不見得會願意選擇到收容所,他們可能會直接去比較遠的地方或到親戚家等等,這些情況在福島事故發生之後都有出現過,我們也已經針對此對居民做過調查。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向委員解釋一下,委員可能需把兩份資料一起看才會比較清楚,這是台電提出的報告,我們幾次審查時都有提供意見要他修改,在最後我們有要求……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蔡主任委員春鴻

    其實他們的分析不可能只包含非假日,假日的部分也包含在內,可能委員看到的是非假日部分,但是裡面也有假日部分。其次是有一些是我們要求他們重新評估修改的,這部分在我們給他的審查報告裡面會有,所以這兩份一定要一起看才知道。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蔡主任委員春鴻

    也不能這樣講,跟委員報告,這個只是一個分析和規劃,可是最後會呈現出來的……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正式的疏散計畫是要落實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疏散計畫,但確實是以這個為基礎,但是還要看我們審查的時候要求他們做哪些修正。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當然會盡責任,對地方政府擬的疏散計畫,我們也會看適不適合。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仁昨天一方面努力去了解,一方面也向日方求證。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先說明我們打算怎麼做,我們是沒有這種對於零件或是設備的所謂「安全認證」名稱,但在程序上是按照美國的法規與程序,包括從採購、製造……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昨天已經發函給台電,要他們把過去這幾年核四向日本採購的或是透過GE在日本製造的訂購清單與相關資料在兩個禮拜之內送到我們會裡,我們會循過去這一套程序再做一次確認,這個是我們馬上要做的。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的,這是我們馬上要做的。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假如奇異公司都有認證,這些也是我們要確認的documents的一部分。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是這樣就可以了,我剛才想跟委員解釋的……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蔡主任委員春鴻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文件都在我們的確認範圍,包括採購文件、QC&QA的文件、GE去原廠做auditing的文件、第三者機構AMI確認的文件等等,如果委員想要瞭解,我們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對委員所說的安檢又無法定義了,假如委員講的是……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蔡主任委員春鴻

    在我們所有管制內並沒有「安檢報告」這四個字,所以我就從我們所做的……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是說錯,那是他們自己的名詞。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蔡主任委員春鴻

    張部長是用民眾的語言來解釋,我們管制單位用的是法規上的文字,比如外面所謂的試運轉就是系統功能測試報告,這部分共有308份,其中的187份我們原能會會審查和audit,最後的報告要經過我們核准。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是,稱為系統功能測試報告,就是一般所謂的試運轉報告。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張部長講的安檢報告指的可能是他的安檢小組再對一部分的試運轉做確認之後的報告。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蔡主任委員春鴻

    因為委員問到原能會要做什麼,所以我就從原能會的立場來解釋。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個安檢報告據我所知要分兩部分,第一個部分是系統移交,安檢小組要作進一步的確認,據我瞭解,126個系統到目前為止已確認了119個系統,這119個系統中有79個系統已經接受,另外還有一部分要重新作系統移交。第二個部分就是在308個試運轉的程序中,有231個要再重新測試。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沒辦法啦!我跟委員報告,我必須誠實的把所有事情交代清楚,所以我不願意像張部長一樣,簡單用一個安檢測試報告。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就試著要向委員解釋這一點。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就是我剛才講到一半被你打岔的。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樣好了,我簡單回覆委員,就是我們不會去審經濟部說要公開的安檢報告,這不在我們的審查範圍,這樣可不可以聽得懂?我們要審的是按照審查程序中有關試運轉的部分,一共有308項測試,其中有187項要送到原能會審查,包括程序書、測試結果到底是否符合設計的要求、是否符合安全規範,審查完畢之後我們如果接受,那試運轉的部分我們就認為我們可以接受了。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所謂其他的部分是什麼?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蔡主任委員春鴻

    308項中有187項和安全相關。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蔡主任委員春鴻

    其他的部分是業者的責任,可能和安全無關。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就是台電。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蔡主任委員春鴻

    也不是這麼講。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蔡主任委員春鴻

    確實有點複雜,所以,我不願意用一個很簡單的語言……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希望能夠百分之百讓大家瞭解我們真正在做的工作。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就是台電QA的程序……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是,台電所有都要做……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台電所有308項都要做,只是其中的187項一定要經過我們審查。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沒錯,是這個意思。我舉例說明,車輛年度檢驗要到監理所去做,監理所不會檢查所有項目,只針對監理所該檢驗的項目進行檢驗,可是如果你到汽車修護廠去作維修,它可能做的項目就比較多,意思大概是這樣。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蔡主任委員春鴻

    委員,那你能不能要交通部要求監理所不能只做現在的這些檢驗,所有的項目都要做?譬如收音機好不好、冷氣好不好,這和安全無關。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沒有,我沒有辯,我試著要讓你瞭解。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蔡主任委員春鴻

    都要啊!各有各的責任。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最後當然是原能會,假如執照核發下來,我們就承擔啊!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啊!

  2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7.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是,我只是舉這個例子說明和安全無關的……

  2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只要和安全相關的,我們絕對不會推卸責任。

  2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1. 蔡主任委員春鴻

    只要是和安全相關的,原能會絕對不會迴避責任。

  2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

  2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5.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是,沒錯。

  2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應該講所有的核能電廠都是。

  2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9. 蔡主任委員春鴻

    謝謝委員,好不容易有機會可以說明。一個核能電廠從開始申請建照直到最後申請運轉執照,中間其實有很長的過程,原能會都要監督,每個階段都有每個階段監督的重點和目的,如果我很簡單的把它分為四個階段的話,第一個階段就是在申請建照時,要送初期安全評估報告,這只是設計的概念,如果我們審查完畢認為可以接受,那這就是初步確定它可以開始建造,這也是安全,可是這並不保證全部。第二個階段就是進行細部設計、更詳細的設計分析,然後開始施工等等,這個過程我們繼續監督,等到細部設計全部完成,要重新修正初期安全評估報告,完成中期安全評估報告,這時就更進一步確認其設計基準符合法規,這也是安全。第三個階段就是把所有施工過程的測試包括試運轉等等全部完成以後,我們才能決定要不要裝填燃料…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鄭麗君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鄭麗君

    剛剛孔委員一再提及這是全國性政策跟事務,所以應該舉行全國公投,但我們必須說,臺灣所有全國性公投都鎖在鳥籠公投法的高門檻上。雖然是高門檻,過去也曾發動過3次總共6案,但都失敗。自國民黨執政之後,這次江宜樺院長推出的公投,最嚴重和被反對的地方,除了鳥籠門檻之外,還利用鳥籠門檻玩起反命題,如果不過就負負得正,變成同意,所以鳥籠公投法已經被玩爛了,大家玩起一部惡法,這才是民主最大的迫害。剛才孔委員文吉說,全國性政策應該訴諸全國性公投,但在江院長執政下,公投民主已經不存在,這也是我們提起倒閣案的理由之一。我們當時有跟國民黨協商說,不改命題來投就好了,雖然是鳥籠門檻,我們也接受,結果連改命題也不要,所以根本不想搞真的全國性核四公投,這是第一個理由;第二個理由是,從臺灣公投的實踐經驗來看,只有澎湖博弈公投被成功實踐過,它是根據離島建設條例,是一個很重要的公投經驗,所以陳節如等相關委員才會認為,既然核廢料低放射線廢棄物,都可以用地方公投來處理選址的同意權,核子反應器的興建和運轉更是如此,才會比照這樣的精神做地方性公投。如果執政黨委員真的支持用公投來決定,我認為支持這個案子是最務實的作法,因為這裡也排除門檻,真正交由人民來決定。很多委員數度在委員會質詢,為什麼是50公里?我們都知道日本福島核災,本來撤離區是30公里,但在很短的時間內發現這樣不夠,後來隨即擴張到50公里。剛剛田委員秋堇也提到,其實它的影響很大,包括100公里的水質都會受到影響,所以50公里在我們來看還太少。如果以日本福島核災撤離區後來擴大到50公里的經驗來看,我覺得訂50公里剛剛好。這基本上是同意權的概念,也是優先否決權的概念,因為一旦發生意外,就會衝擊到他們的生命及財產的權利。我覺得如果連低放射線廢棄物都有公投條款,比低放射線風險更高的廢棄物卻沒有這樣的條款,這是沒有道理的。早上召委質詢時還提及賠償金額的部分,42億除下來才一百多塊,等於國家宣示不負責生命財產的損失,既然不負責,至少給人家表達意見的民主機制。如果我們今天的公投法是正常的,如果我們的政府不使用詐術公投,不是玩弄公投法,或許就如孔委員文吉所言,用全國性政策的方式進行公投,改成正命題來投,連鳥籠門檻我們都可以接受,可是就因為我們的公投法被玩爛了,根本不存在全國性政策的公投民主,臺灣唯一成功的經驗就是澎湖博弈,以及已經存在的低放射線廢棄物的設置條例,這至少在過去實踐經驗上是比較可行,也符合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尊重。其實,我有一點羨慕邱召委志偉,因為他排這個議題,我們也進入討論了,事實上我也排過,但是我的待遇沒有這麼好,都被杯葛沒有進入討論,我滿珍惜可以進入討論的機會,所以能否讓我們出委員會?反正後續還有協商,但至少可以表達我們委員會兩位原住民立委,以及我們委員會非常重視核能議題的立場,所以是不是讓我們表達這樣的立場,可以出委員會?

  2. 鄭麗君

    這並不矛盾啊,今天是因為全國性公投被江院長以反命題提出來,違反政策複決的精神,國民黨委員提出反命題的提案,才會造成窒礙難行,如果不是玩這樣的詐術公投,說不定這個公投案早就從國會出去了,就已經在進行了,所以顯然是執政黨把全國性公投的契機給扼殺了。現在公投案被撤回,我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度提出來,顯然沒有真正要實踐剛剛委員所說全國性政策要由全國性公投來決定,這個條文的精神是給利益相關者、生命財產息息相關者一個同意的權利,這與全國性、政策性的能源政策公投或核電政策公投是不矛盾的,這完全沒有矛盾,所以不會產生剛剛陳委員所說的剝奪了其他人的權益,而是賦予50公里圈內居民更高權益的保障。

  3. 鄭麗君

    但是國民黨是多數啊!

  4. 鄭麗君

    剛才鄭委員天財與陳委員淑慧都提到鳥籠公投法的問題,我來解釋一下,我真的覺得執政黨的委員身負黨意,尤其是江宜樺院長……

  5. 鄭麗君

    我必須花一點時間解釋給你們聽,剛剛陳淑慧委員說鳥籠公投法是我們基於民進黨黨綱而提出的批評,事實上,民進黨的黨綱很清楚,我們主張非核家園,也主張公投的價值,我贊成將重要的政策交付全國性公投,但臺灣的公投法,也就是鄭天財委員所說在2004年通過的公投法,我必須在此提醒大家,那時候國民黨是國會多數,本來行政院推動公投並不準備要制定公投法,而是基於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就能舉辦公投,只要有個辦法就好,但是當時國會在國民黨多數的情況下,制定了公投法,而且是鳥籠公投法,造成之後發動公投的投票結果都無效,最重要的鳥籠門檻就是必須有投票權人數半數出來投票,公投本身才有效,這造成了一個巧門。即使在這個門檻下,過去曾經發動的公投都是用正命題的方式,用政策複決的精神提出公投,因為沒有達到過半人數出門投票,所以公投無效,但是這一次江院長雖然一開始就宣示要公投,但最後請執政黨委員提出的公投案卻是反命題的公投,所謂反命題的公投是,政府主張續建核四,但公投的題目卻是是否反對興建核四,反命題加上高門檻就會造成一種情況,因為要有過半人數的門檻,出門投贊成票的人就是贊成命題本身,但沒有出投票者本身也等於否決命題本身,因為這樣會讓投票人數沒有過半,所以沒有出門投票的人等於也否決了命題,也就是說,對沒有出門投票的人來說,如果題目是正命題,他們就等於是支持反命題的立場,如果題目是反命題,他們就等於是支持正命題的立場,所以題目是反對興建核四,那麼沒有出門投票的人就變成是贊成興建核四,題目如果是同意興建核四,沒有出門投票的人就變成是反對興建核四,這就是操弄之所在。照理說,沒有出門投票的人是不表意見的,不應該對通過的結果產生影響,但因為門檻的設計,導致可以用反命題來操弄結果,這就是諾貝爾得主來臺灣之後,發現這一次公投的遊戲規則不公平,這才是鳥籠中的詐術!

  6. 鄭麗君

    對於鳥籠公投,那時候我們反對這個公投案,我們認為要不就改成正命題的方式,我們就同意進行公投案,至於能不能通過,就依照公投法的遊戲規則,但執政黨偏偏弄一個反命題來操弄鳥籠公投法,嚴重傷害公投民主。真的,我是很誠心的解釋給執政黨的委員聽,不要被當成棋子,在歷史上留下紀錄,如果反命題公投出了國會,將是所有民主國家中最糟糕的公投命題,現在全國性公投法窒礙難行,不是只有鳥籠門檻,而是這樣的操弄。我呼應召委,希望透過這個法案的修正,讓公投能夠實踐,而且這個條文的設計並沒有過半投票人數的門檻限制,這才是真正在實踐公投。

  7. 鄭麗君

    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只有罰鍰規定,本席認為如果只有罰錢到最後就是罰到公務預算,變成罰到納稅人的錢,……

  8. 鄭麗君

    是先行政罰後再刑罰嘛!

  9. 鄭麗君

    但是如果都執行到行政罰,等於是由納稅人來承擔,我認為這非常不公平,而且核安問題非常重要,我提出修法是希望有刑罰規定,這樣才具有嚇阻作用。有關本法的立法歷史,當初原能會送進來的草案是有刑罰規定,也就是說,原本此條的想法就是有刑罰規定的,可能在立法過程與討論中將其刪除了,現在福島已經發生核災,也有很多核安事故,應該要把原本的刑罰概念納入,併處以刑罰,這樣才能產生嚇阻作用。

  10. 鄭麗君

    至於原能會報告中提到條文中有行政罰又有刑罰,似乎不宜,但原本送來審查的條文就都有,剛才蔡主委說都有,所以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建請委員討論一下,應該要有刑罰的概念,至於這個刑罰要怎麼設計,大家可以來討論,而且我的修法是「或」而已,我希望大家能一起來討論,看看怎麼樣才能修得比較完善。

  11. 鄭麗君

    剛才我們說的是本條制定的歷史,大家可以看一下原能會報告,是在三讀審查會時才把刑罰拿掉的,先採行政罰,而原來送來的草案是採刑罰制裁,這表示委員會審查時,都還是直接以刑罰來制裁,這是該條的立法歷程,我只是提供資訊。今天原能會同仁提出這個修法意見是指,本來原能會提出的就是以刑罰制裁的條文,但後來是大院決定要修改的,就立法院而言,就算之前制定法律時採取的是立法委員的意見,並不代表之後立法院都不能修法,並不是以前立法,之後就一定要依照以前的意見而不能修法,這是第一點。

  12. 鄭麗君

    其次,現行法第二十九條是在處罰什麼?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是「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第二款是「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領有合格執照人員操作或無執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應器。」,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是何等大事,我們剛才還認為這需要公投,對於這麼大的事情,如果有違反規定的情況,現行條文只處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行政罰是罰機關,機關編列預算來接受處罰就好了,機關會不會乾脆就拿1,500萬來試運轉就好了?

  13. 鄭麗君

    我說的是現行條文的規定,當然你可以說不遵行主管機關的命令,還可以處以刑罰,這在第二項有規定……

  14. 鄭麗君

    對啊,我覺得這個情節非常嚴重。

  15. 鄭麗君

    這個情節已經非常嚴重,已經準備作業要進行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這是何等大事!

  16. 鄭麗君

    主委,原草案為何有刑罰的概念,是因為這個法律不是以事後究責為優先,而是要嚇阻,因為這種大事一旦做下去,造成很多是不可恢復的傷害,對於其他法案,我很少提出要加重刑罰的概念,唯獨提出此案,我認為這部分的嚇阻作用應該更高,如果只有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他們可能會先做看看,如果要罰錢,就編列公務預算,反正那是人民的納稅錢,被罰了再來停止作業,我覺得這樣的處罰太輕了,這不是刑罰會不會使時間拖長的問題,而是事前的嚇阻作用比較重要,所以請委員同仁們思考一下,不要某一黨提的法案另一黨就要反對,上次陳委員擔任主席時,我們也幫忙修正一個法案,使其更為完整的通過,對於這個條文,我可以開放看大家怎麼來修正,但我希望加重以刑罰來處理,這樣才真正具有嚇阻作用,否則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就是編列公務預算來支付,作為立委,我覺得這樣沒有達到嚇阻的效果,而且行政罰是處罰機關,不是處罰自然人,我認為一定對人課以責任,使其產生壓力,有嚇阻作用,這樣才會有效。

  17. 鄭麗君

    主委剛才的解釋也不一定完全成立,現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其中第一款是「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所以並沒有準備之類的情形,很明顯這是個大事情,從準備到裝填都涵蓋在這個情形裡,這樣才罰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不然就直接採刑罰,我可以同意,刑度要多少我沒有意見。

  18. 鄭麗君

    原能會應該贊成本席的修法,規定越嚴格,他們就越不敢這樣做,你們的管制才會越好做嘛!這就是為什麼當初你們送來的法案中這一條是處以刑罰制裁,今天我幫你們修正回來,結果你們還反對我的修法,真是沒有道理!

  19. 鄭麗君

    那就照本席所提的修法,刑罰與行政罰都有,規定是「或」,就看哪個情節要採取哪個手段。

  20. 鄭麗君

    現行法只採行政罰,只罰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樣只要編列預算就能處理,這有什麼好怕的,沒有人要負責啊!

  21. 鄭麗君

    原來的條文是「得令」耶!這很恐怖耶!剛剛何委員……

  22. 鄭麗君

    主席,第二項就改為5年,如果接替的人又不聽令,就處5年以下的刑罰。

  23. 鄭麗君

    他是當事人不能表達意見

  24. 鄭麗君

    本席等所提修正案第三十一條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25. 鄭麗君

    如果要保留刑罰與行政罰,就要再多加個「或」,也就是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6. 鄭麗君

    行政機關可以就這部分……

  27. 鄭麗君

    剛剛原能會的意見是不反對處以刑罰,只是擔心在偵查的這段時間內沒有行政手段做出立刻的處理,無法立刻對違規者懲罰,現在本席提出修正建議,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也就是保留你們原來的主文,後面再加上「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鄭委員天財所說的意思,有兩路作法,一路是行政罰,一路是刑罰,刑罰是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鄭委員,是不是這個意思?

  28. 鄭麗君

    是不是請鄭委員提出修正建議?

  29. 鄭麗君

    我的意見跟何委員一樣,要把刑罰放在一開始才有嚇阻作用,但是也保留行政罰,就用「或」,看要選哪一個。用「或」的用意就是,行政機關有他的手段,但司法單位要偵查也有依據,這樣可不可行?

  30. 鄭麗君

    所以檢察官可以依據這一條去偵查嘛!剛剛鄭委員講的,檢查官可以依據這條去偵查,併行就不會矛盾,所以時效上行政罰會先,但檢察官可以依據這個條文……

  31. 鄭麗君

    沒有問題啦!檢察官都介入偵查了,就要「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就可以介入啊!我認為錢罰得再高,都是人民的納稅錢,經營單位是沒有壓力的。

  32. 鄭麗君

    你有這句依據就可以停止他了。

  33. 鄭麗君

    其實罰錢對人民而言,只是將稅金從左手拿到右手而已。

  34. 鄭麗君

    最重要的是「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這條讓原能會有一個依據可以立即介入,這個比罰錢重要啦!不然只有罰錢,原來的條文是「得」,意思是罰了錢,他不停也沒關係。

  35. 鄭麗君

    那一定是朝野協商時改的,所以沒有人知道。

  36. 鄭麗君

    朝野協商時台電有沒有出席?

  37. 鄭麗君

    不然我們只要加「在判決前」,就可以先令其停止,這樣也是可以。

  38. 鄭麗君

    陳淑慧委員的意思是,請原能會趕快去了解一下原始版本。

  39. 鄭麗君

    刑罰的部分一樣,我的版本就是再加這一句,是你們後來加的,就是「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我的版本是「並應令其……」,這應該是這樣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這是刑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所以這一條就可以讓你們立即作為。這不會是取決於判刑與否啦!所以有這句「並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就可以令他們停止。有下列這些情形,不必等判刑確定,這個法應該這樣讀的啦!我認為沒有行政罰鍰其實沒有關係,比較重要的是,如果有刑罰,嚇阻效果才會大。罰錢只是從左手拿到右手,「令其停止」的文字也讓我們可以有行政作為。

  40. 鄭麗君

    對,它就是行政罰的一種。我的意思是不要罰鍰,直接叫他們停止比較重要。

  41. 鄭麗君

    條文的解釋,如果「並」應,這個「並」沒有因為是刑罰要確定才可以執行,就是有下列情形者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如果是這樣解釋就不會受時間影響,所以有下列情形者有A與B,A就是可以處刑罰,B就是應令其停止,是不是這樣?如果確定是這樣,那我的提案就沒有問題了。

  42. 鄭麗君

    蔡主委,我不是問你原條文的部分,而是問我們的版本「並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可不可以讓你們當一個手段?

  43. 鄭麗君

    法律條文寫的刑罰就是一種嚇阻作用,行為人就會覺得如果違法去做就會被關。

  44. 鄭麗君

    對。

  45. 鄭麗君

    跟他們講,應令其停止是一種行政罰,只是它不是以罰鍰,它是行政作為方式處理。

  46. 鄭麗君

    第三十條其實是配套,就是前面已經採刑罰了,所以這邊都一併了,第三十條本來也是罰鍰,一併都改成刑罰,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廠者,擅自建廠是不得了,這個還只罰錢,所以這個一樣都改刑罰。

  47. 鄭麗君

    原來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也是先行政罰的罰鍰,後面令他停工或拆除,他不停工還是繼續只是加重罰鍰,然後到第三項才有刑罰,本席認為這個太輕了,所以本席的修正,一樣就是一開始就是刑罰,然後後面令他停工,他又不停工,就處罰更重。

  48. 鄭麗君

    謝謝,第三十一條一樣是配套,原來是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三項之罪者,因為我們剛才改了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前條,前條就是第三十條的第三項,因為我們剛才有修正,所以本席在這邊把它再作個修正,就是犯第二十九條或前條。

  49. 鄭麗君

    感謝召委跟各位委員,本席簡單說最後一句話,這個修正是為了擅自蓋核電廠,然後又擅自裝填,且沒有執照去操作這個就是要處刑罰,本席的道理就是這樣而已。

  50. 鄭麗君

    因為原來第二十九條……

  51. 鄭麗君

    為什麼他會覺得時效問題,你們有提出來,就是因為原來送來的這個條文,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就這樣,它沒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因為它沒有這一句,就是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它只用刑罰,所以就會造成只有刑罰,沒有另外的行政手段去處理。

  52. 鄭麗君

    因為我們剛剛通過的條文,是有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這個就是可以立即去使用的行政手段,所以就讓你立即有個依據可以去做行政手段,就不會有時效的問題,這也是一種行政罰,只是它不是以罰鍰的方式來進行。

  53. 鄭麗君

    我是覺得剛才其實鄭委員、孔委員最後同意回到刑罰,我們只擔心時效問題,但是時效問題,因為我們有這個條文,就是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這是一種行政處罰,他就可以立即作為,這個比罰鍰還有效,原來的條文為什麼當時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會提是不是要改成行政罰時效,是因為原來送進來的條文沒有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所以那時候的想法,用行政罰去處理時效,現在是有兼顧刑罰的嚇阻,以及行政處分的時效性已經有了。

  54. 鄭麗君

    上次是陳召委跳過我的修正動議。

  55. 鄭麗君

    這樣對主席處理的態度,我是絕對……

  56. 鄭麗君

    陳委員,你不是主席,主席剛剛裁示了,你有意見,至少也去問主席。

  57. 鄭麗君

    主席裁示了嘛!

  58. 鄭麗君

    而且剛剛我們不僅處理了第二十九條,我們還處理了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我還有時間感謝召委跟各位委員,然後回來處理台聯的提案,剛才葉委員也發言了。

  59. 鄭麗君

    不是。

  60. 鄭麗君

    你坐下來。

  61. 鄭麗君

    你講的話,我不接受。

  62. 鄭麗君

    主席,一事不二議。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麗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