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中選會委員推動不在籍投票是銜中國國民黨之命在研究,為了讓將來總統、副總統選舉引來更多同時具有僑居地外國身分和本國籍身分的僑民大量返回投票「你們這些中選會的委員,對於不在籍投票到底是銜中國國民黨之命在研究?為了要讓將來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可以引來更多同時具有僑居地外國身分和本國籍身分的僑民,讓他們可以大量返回投票嗎?」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若不在籍投票只限於國內單一選舉的移動部分,則沒有意見「好,只限於國內,那本席就沒有意見,如果是國內單一選舉的移動部分。」發言紀錄
-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9月政爭的事情,9月11日中國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院長的黨籍之後,公文立即送到中選會,而你們也很快地做出回應。劉副主委表示,在中國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院長的黨籍之後,他就立即喪失了不分區立委的身分;你曾經對媒體講過,他已經喪失立委身分了。最近馬總統在黨內聲稱,王金平院長黨籍一案要透過黨內解決,倘若中國國民黨黨內解決的方式不致使王院長喪失黨籍,例如他們認定開除的處分過重,不應該予以開除,而改為申誡或停權,你說的那句話還算不算?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劉義周先生答復。
- 劉義周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那國民黨要把他們的決定告訴我們。
- 吳委員宜臻
你的意思是,中國國民黨第一次開除黨籍之後,王院長已經立即喪失了不分區立委的身分,但又可以隨時恢復他的黨籍,讓他成為不分區立委?
- 劉義周先生
不是,因為當事人有提出救濟的手段,王院長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 吳委員宜臻
那是另外一回事。
- 劉義周先生
他是用這樣的救濟方式。
- 吳委員宜臻
本席問的是黨內解決的方式。
- 劉義周先生
不是黨內解決,王院長……
- 吳委員宜臻
因為你講的是他「立即喪失」不分區立委的身分,依照你的解釋,一旦中選會知道中國國民黨開除了王金平的黨籍,他就立即喪失了不分區立委的身分。你所謂的「立即喪失」並沒有回溯的可能性、沒有溯及既往的可能性,所以本席才問你……
- 劉義周先生
我是完全依據選罷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改變。
- 吳委員宜臻
本席再問你一次,如果中國國民黨認為,原來開除的處分過重或是不符合他們的黨章,決定變更處分,例如改為停權或其他方式,不予開除,黨內這樣的解決方式會不會讓他回復不分區立委的身分?
- 劉義周先生
他們要收回的話,就要行文給我們。
- 吳委員宜臻
國民黨只要收回就好了。本席只是要告訴你,你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回應得太快了,選罷法第七十三條有關不分區立委的部分,事實上還有很多但書及可能性,不能那麼快就決定他「立即喪失」不分區立委的身分。9月12日媒體問及9月政爭的事情時,你表示中選會已經收到中國國民黨的公文,而且講得非常篤定,完全沒有回復的可能性。這就違背了中選會選務獨立機關的身分,有失立場,配合演出!劉副主委,如果選罷法的法制或司法實務上,可能會有例外的處分或操作方式時,本席希望你將來在解釋選罷法的時候,話不要講得太早,可以嗎?不然的話你會讓人家非常質疑,你就是配合九月政爭的演出?你已經喪失了中選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性格?這會讓所有立法院的同仁完全不相信你,將來任何大大小小的選舉,怎麼可以期待你們中選會能獨立呢?是不是?
-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
- 吳委員宜臻
你知道你的發言已經讓人家發生疑問啦!
-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我們在處理這個事情上面確實也是依照法律來處理,並沒有踰越的地方。
- 吳委員宜臻
沒有踰越?好,這另外一回事。我再請問劉副主委,你是研究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到底是你來到中選會之後推動的?還是是中國國民黨(執政黨)拜託你們中選會推動的?
- 劉義周先生
不在籍投票是由內政部那邊在發動的,不是我們。
- 吳委員宜臻
由內政部在發動的,是不是?我知道剛剛張主委有回答前面幾位委員關於不在籍投票的問題,因為你研究政黨選舉的部分,那我請問你,你認為我們今天的公民也就是選舉人,如果具有雙重國籍,你認為適合不在籍投票嗎?
- 劉義周先生
因為這個牽涉到國籍法的問題……
- 吳委員宜臻
如果具有雙重國籍的話,你認為適合嗎?你既然研究選舉,那請問什麼是選舉?就是一個國家的選舉人,本身是個公民,他具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可以決定一個國家的政務人員、決定一個國家的政策方針,這是一個代議的民主制度嘛!一個具有雙重國籍的公民到底適不適合賦予他投票權?你認為適不適合?
- 劉義周先生
因為我們接受他的國籍,而我們投票權的條件裡面國籍是其中之一。
- 吳委員宜臻
所以你認為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只要具有本國國籍身分的,統統都可以,對不對?看起來你是這樣的意思喔?
- 劉義周先生
因為我們的選舉人……
- 吳委員宜臻
你認為有沒有忠誠的問題?對於一個國家決定出總統、副總統的事情,選舉人需不需要有忠誠的考慮?我們以前都討論被選舉人,剛剛答復前面幾位委員時也是針對被選舉人嘛,對不對?雙重國籍的人,不管是選總統、立法委員或是其他的地方公職、民意代表等等,都有一些委員在研議相關的修法,是不是要把具有雙重國籍的人排除掉?我現在談的是選舉人。
- 劉義周先生
我不談雙重國籍的問題,因為具有國籍當然就有忠誠的問題在。
- 吳委員宜臻
那你在推動什麼不在籍投票?你們這些中選會的委員,對於不在籍投票到底是銜中國國民黨之命在研究?為了要讓將來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可以引來更多同時具有僑居地外國身分和本國籍身分的僑民,讓他們可以大量返回投票嗎?
-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
- 吳委員宜臻
你們推動不在籍投票的時候,如果沒有去研究這些公民到底在國內繳稅繳了幾年、有沒有真正繳稅、有沒有盡到義務,只因為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具有本國籍,結果他馬上就可以投票,那本席也覺得不公平啦!
-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我想您說的是兩個不同的狀況。
- 吳委員宜臻
我只是問你們嘛,我看你們每個中選會的委員都說要推動不在籍投票,你這樣子的研究選舉,像嗎?看起來像是你的專長、你的所學嗎?
- 劉義周先生
沒有、沒有,不在籍投票在我們跟內政部的共同規劃裡面,只限於國內施行。
- 吳委員宜臻
只限於國內嘛。
- 劉義周先生
對。
- 吳委員宜臻
好,只限於國內,那本席就沒有意見,如果是國內單一選舉的移動部分。
張主委,我另外再請問你關於選政跟選務的部分。因為事實上在幾次的選舉都看得出來,在去年竹南鎮長的補選,候選人當時其實是拿到你們選委會的公文說他可以參選,結果後來對手去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後來就被判決了,那我想請問你,今天你們在談選政也好選務也好,談的是你們中選會跟內政部相關的選罷法法令解釋及職掌的問題,可是事實上就這個案件而言,我們相關的法律也都認定中選會是解釋選罷法相關疑義的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為什麼我們的司法機關就不沿用所謂的「判斷餘地」理論而尊重中選會的認定?它怎麼可以把這隻手伸進去,然後去改變你們中選會針對選罷法的相關解釋呢?如果是這樣,那以後你們中選會也不用獨立了,有相關爭議的都到法院去就好了嘛,主委!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張博雅女士答復。
- 張博雅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件事情在內政部召集中選會及法務部開會的時候,我們中選會跟法務部的意見,都跟內政部不一樣,但是最後內政部做出的解釋令是認為「可以」,所以我們也只好根據那個解釋令回答他們是可以選舉的。
- 吳委員宜臻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中選會是按照內政部的解釋函令去回答被選舉人,告訴他到底具不具有參選的資格」是不是?
- 張博雅女士
所以我們說至少解釋法令要歸我們。
- 吳委員宜臻
如果是同樣的狀況,將來無論是選務也好、選政也好,都由你們中選會來認定,而選舉人因為要做參選的準備,事實上有一定的時效性要求,而且具有不可回復性。如果候選人函文請教你們之後,你們答復對方說「對,相關的類似狀況,仍然具備本法的應選資格」。在沒有內政部的情況下,將來如果競爭對手又不服了,又到法院去提起當選無效或違反選罷法的訴訟,請問一下,我們的司法機關可不可以隨便再變更你們中選會這個獨立行使「認定」職權機關的決定,認為你們的解釋函令不對,應該予以撤銷?還可以嗎?
- 張博雅女士
所以我們一直主張至少解釋法令要由我們來解釋,不過到目前為止……
- 吳委員宜臻
解釋完之後,如果司法機關不從呢?
- 張博雅女士
到目前為止法令解釋不是我們解釋的。
- 吳委員宜臻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如果將來法令解釋是由你們來解釋的話,法院不能介入嗎?
- 張博雅女士
應該不可以。
- 吳委員宜臻
應該不可以嘛,是不是?
- 張博雅女士
嗯。
- 吳委員宜臻
事實上現在面臨到的所有問題就是,中選會在所有候選人參選資格的認定上,當候選人面臨到要登記的時候,一定都會問選委會,結果選委會答復的結果,最後卻都不算數!人家花了錢、付出心力,結果所有的選舉統統都不算數,就只是因為坐在法院裡面台上法官的一句話,而且不尊重中選會,所以實在讓本席認為中選會看起來、聽起來不像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至於中選會跟內政部關於選政、選務的爭議,我覺得是另外組織法上的問題,本席實在不想介入,因為那是你們相關機關在這幾次組織法的修正上都沒有談清楚的事情。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宜臻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