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反對讓在醫院上班的約二萬名醫師與一千二百多萬勞工綁在一起,且勞動條件都一樣,認為這樣不對。「現在差不多有二萬名醫師在醫院上班,這些人要和1,200多萬勞工綁在一起,且勞動條件都一樣,這樣不對吧!」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在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之前的過渡時期,先修正醫療法第五十九條,由衛福部規範醫師上班時間,公傷、撫卹、死亡傷亡部分則回歸勞基法第七章。「因為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有其窒礙難行之處,所以我們希望在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之前的過渡時期,能先修正醫療法第五十九條,由衛福部來規範其上班時間,至於醫改團體及醫勞盟最關心的公傷、撫卹、死亡、傷亡部分,則回歸勞基法第七章」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醫師每週工作時數只有40小時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我當然希望每週工作時數只有40小時,但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將主治醫師、受僱醫師與住院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是共同目標,但目前有困難,不應一味要求全面納入,因為沒有考量醫療服務作業的特殊性與人力不足問題。「其實在醫師部分,將主治醫師、受僱醫師與住院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是我們共同的目標,但這在目前有其困難之處。現今醫療照護體系出現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及急、重、難科別五大皆空的問題及執業護理人員不足等,一味要求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是沒有考量到醫療服務作業的特殊性。」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醫師執行急救時的工作時間不適用勞基法第四章的規定,且強調只是針對緊急的時候。「所以我們希望醫師執行急救時的工作時間不適用勞基法第四章的規定,這只是針對緊急的時候」

發言紀錄

  1.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詹委員凱臣、江委員啟臣、李委員貴敏及江委員惠貞等22人共同提出「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第五十九條,有鑒於勞委會已訂於103年1月1日將全面取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彈性工時之認定,國內醫勞盟、醫改團體及勞工團體等要求政府應儘速將所有醫事人員、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規範中,其實在醫師部分,將主治醫師、受僱醫師與住院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是我們共同的目標,但這在目前有其困難之處。現今醫療照護體系出現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及急、重、難科別五大皆空的問題及執業護理人員不足等,一味要求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是沒有考量到醫療服務作業的特殊性。

  2. 我們的勞基法是霸王與帝王條款,現行勞基法的工時態樣僅分「工作」及「休息」時間,而德國的工時法則細分為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與非工作時間等五種態樣,本席也是醫師,醫師在醫院值班是可以休息的,只要病人沒有狀況就可以睡覺,所以如果把值班算成工作時間,那麼上個白班8小時再加上夜間值班十幾個小時,會變成醫師一星期只要上班2天就好了,那我們的社會成本呢?在經濟這麼差的情況下,如果付費者代表認為這樣也可以,我是舉雙手贊成,但現實上這確實有其困難之處,目前美國住院醫師每週上班加值班的時間是80小時,台灣比美國強10倍,我們馬上要改成每週上班40小時了。因為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有其窒礙難行之處,所以我們希望在將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之前的過渡時期,能先修正醫療法第五十九條,由衛福部來規範其上班時間,至於醫改團體及醫勞盟最關心的公傷、撫卹、死亡、傷亡部分,則回歸勞基法第七章,勞基法第七章對於職災有非常完善的規範,這是兩全其美的方法。昨天經過朝野立委的協商與共同討論,這部分已有初步共識,希望今天能有結果,如果硬是要求醫師要全面納入勞基法,但三年、五年內沒有通過,這段時間所發生的職災要怎麼辦?畢竟現在就一直陸續有case在發生,這對這些人真的是不公平,讓他們情何以堪。護理人員全面納入勞基法是奮鬥了十幾年的成果,醫師的部分連美國都不敢這樣搞,所以我們不要做超過自己能力的事情。

  3. 至於第六十條修正條文只有一個重點,誠如方才楊委員玉欣所說,醫療院所對所有病患都不能拒絕,所以我們希望醫師執行急救時的工作時間不適用勞基法第四章的規定,這只是針對緊急的時候,現在因環境變遷而產生了很多災難,像這次海燕颱風掃過菲律賓與帛琉,造成菲律賓幾萬人死亡,如果醫院大量湧進傷患,而醫院就只有這幾個醫師,外面的人叫不進來,如果大家可以接受這樣,這一條不修改也沒關係。

  4. 對於今天的修法,我希望大家能夠心平氣和的討論,如果要做文字修正,我沒有意見。以上,謝謝。

  5.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針對人體研究法說明提案旨趣。

  6. 江委員惠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體研究法已於民國100年公布施行,在該法公布施行前就已經有很多人體、檢體的研究在持續進行中,因此產生了時間的落差,也就是在民國91年之前已經取得檢體,但在100年實施人體研究法後沒有辦法繼續取得提供者同意或是檢體提供者的身分難以辨認的部分,我們認為這個缺口應該藉由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的修正將其補足。考量到實務運作之困難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我們希望藉由人體研究法的修法將這個困擾解除,讓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不再面臨此一困擾,其實這並不是完全沒有規範,也許部分人士會認為沒有取得同意就不能繼續使用,因為這是人權的問題或是資料取得的問題,但是台灣的醫療與實驗能夠與國際接軌,很多檢體是不容易取得的,如果因為人體研究實驗無法延續或是因為檢體無法繼續使用而造成研究的延宕與困擾,這將是全體醫界及實驗室的損失,因此我們希望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能做適度修正,在今天的討論過程中,我們將會聆聽各位的意見,之後再做必要的處理。以上,謝謝。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蘇委員的提案是要以行政命令規定,這是可以討論的,要另以法令定之,或者先用命令的方式操作,沒問題再提升到法律位階,我覺得都是思考的方向。基本上我們都應該珍惜臺灣的醫療資源、醫療體制,但我們也必須考量到受不公平待遇基層醫事人員的權益。謝謝。

  9. 主席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10.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此非常感謝吳育仁委員的聲援,我是一個心臟外科醫師,每天沒日沒夜在救患者,現在又是醫療團體的理事長,今天來談這個問題真是百味雜陳,但是我要點名醫勞盟的一些幹部,你們不要踐踏所有朝野立委對你們的關心和厚愛。前幾天在這裡通過了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修法,出委員會之後被罵得體無完膚,說我們的法訂得太嚴,對患者太不堪,朝野立委都被罵,那是為了解決急診及醫療院所的暴力行為。今天我要講的也不怕人家知道,所有立委都聽聽看,這可以當做未來問政的參考,這是非常內幕的事情。先請問現在專科醫師有幾種?

  11. 主席

    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12.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有23大類。

  13. 蘇委員清泉

    以前急診室的急診醫師由內外婦兒科輪流,在詹啟賢當署長時單獨設立了急診專科醫師,現在醫院裡23類專科醫師最沒有資格講工時的就是急診專科醫師,如果他們還在講工時的話,真的是不要臉。急診醫學會非常捍衛急診專科醫師的權益,他們要求的保障薪資是28萬,在偏遠地區,像屏東、臺東等縣市,急診專科醫師薪資喊到36萬、38萬,甚至40萬。請問次長,你一個月薪水多少?

  14. 林次長奏延

    16萬。

  15. 蘇委員清泉

    他們的薪水比你的2倍還多,有38萬、40萬,但他們一個月工作時數是184個小時,1小時都不會多,算得清清楚楚,超過1小時每小時以1,800元、2,000元照算。如果要他們來開會,是從184個小時往內扣,如果開會1小時,那他就只再工作183小時,他們是這樣算的。如果急診專科醫師還在講工時,真的是對不起其他專科醫師。阮綜合醫院那個婦產科醫師開完刀回到家提心吊膽,值班實習醫師打電話問他,然後就出事了,現在還要被送刑法審判。一個心臟內科專科醫師幫病人做心導管手術放個支架,不論病人是在ICU或是普通病房,只要病人還在住院,這個心臟內科醫師就是提心吊膽,一旦出事還是要告這個放支架的心臟內科醫師,那才是恐怖。但急診專科醫師時間一到拍拍屁股就下班了,他只有兩個危險,第一個就是會被打,但就像有些委員同仁們說的,有些急診專科醫師很白目、態度不太好,一副愛理不理的樣子所以會被打,其實有時候被打,自己也要反省。第二個危險就是他必須在很短的時間診斷和處置,然後送開刀房或加護病房由其他醫師take over。所以,最沒後續責任的就是急診室醫師,醫勞盟理事長就是急診專科醫師,對於他們昨天開記者會痛罵我,甚至網路上有一、二百則新聞在罵我,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他去鼓動醫學生來有什麼用?這個法和醫學生一點關係都沒有,醫學生就是學生,學生是教育部的事,牙科第六年、醫學系第七年、中醫系第七年的實習醫師都還是學生,學生是教育部要規範的,教育部是用建教技術生相關條例規範他們,如果在職場受傷,還是回歸比照勞基法第七章,昨天司長有拿條例給我看,所以這是不謀而合。如果醫學系第六年、第七年的實習醫生要納入醫療法來規範,我也樂觀其成,但那就是僱傭關係,問題是實習醫學生和醫院並沒有僱傭關係,因為他們不是勞工,他們是學生,既然如此,他鼓動那些實習醫學生來幹嘛?至於基層護理協會自明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將全面納入勞基法強力規範下,他們有什麼好擔心的?現在就只是在講醫師這部分,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及所有受僱醫師,包括我在內,大家都希望納入勞基法,一個禮拜上班40小時真好,時間一到拍拍屁股就走人,開完刀就是值班醫生的事,患者怎麼樣也沒我的事,這是一個很大的顛覆。次長和理事長,一個是小兒科醫生,一個是內科醫生,這種巨大的改變百姓受得了嗎?一個月薪水40萬元,1小時是1,800元、2,000元。其實我覺得最可憐的應該是記者朋友,他們才是最超時的,每次看到記者淋雨冷得要死的時候,問他們有沒有加班費,他們也說沒有,甚至連便當都沒有。就像我們開黨團大會,他們都在外面守候,連便當都沒有,如果我當書記長的話,一定會發便當給每個人,我當召委第一件事就是吃飯,讓大家餓肚子實在很捨不得。

  16. 我要跟大家報告,現在差不多有二萬名醫師在醫院上班,這些人要和1,200多萬勞工綁在一起,且勞動條件都一樣,這樣不對吧!在公家醫院上班的所有醫師都是屬於公保體系,否則就是勞保,勞保一樣是每個月繳費,將來也是有勞保老年給付,就只差沒有企業提撥的6%退休準備金,請問,一個月薪水40萬的人要提撥多少?6%是24,000元,還是用最高的150,000計算提撥9,000元?真是荒唐!社會付得起嗎?如果健保署付得起、也要付的話,我就拍手,但根本付不起,要知道這是大家的錢。

  17. 我覺得在醫療法裡規範工時,在目前的狀況是合情合理的。

  18.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19.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有點獨厚蘇委員。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主席

    針對醫療法第六十條,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乃是增加「中低收入」等文字,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則是在第一項當中加入「執行急救措施之醫事人員,其工作時間及延長時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之規定。」等文字,請問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22.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23.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是要一併討論?還是要分開討論?

  24. 主席

    我們先討論第六十條好了。

  25. 蘇委員清泉

    針對醫療法第六十條,本席可以撤案,只是我建議將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六十條第二項後半段的「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修正為「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26. 主席

    針對醫療法第六十條,蘇委員清泉已經撤案,不過他建議將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第六十條第二項後半段的「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修正為「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醫療法第六十條照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不予處理。

  27. 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已經處理完畢,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江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2007年的時候,運動彩券盈餘分配用途硬是要放到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裡面,後來是因為公益彩券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福利與運動彩券的那個條文相牴觸,後來運動彩券的部分就另訂專法,所以我們沒有道理在醫療法裡面處理勞動條件的問題,因為醫生的勞動條件根本與醫療法無關,勞動條件的問題回歸到勞動基準法。衛福部沒有監督好醫生的勞動條件,乾脆就同意這樣的修法。衛福部是醫院、財團開的嗎?怎麼會用資方的思維來考量這件事情?至於第三項「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基法第七章之規定」本席認為是補破網式的修法;在立法意義上,變成是衛福部未能改善血汗醫院的勞動條件,只好讓醫師覺得衛福部還是在保障他們的權益,這根本是在便宜行事。所謂預防勝於治療,本席認為要解決醫院的勞動條件問題,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以後如果有護理機構等等,是不是也要在那裡面立工作條件,人家都分散出去了,勞基法還要訂定什麼?你們還有什麼權力來管?

  30. 主席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31.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船員法也是由交通部主管,它的整個規範都非常完善,這部分請劉處長說明一下。

  32. 主席

    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劉處長說明。

  33. 劉處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船員法的部分,因為交通運輸業本來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當初因為海商法規範不完善,於是交通部針對特殊的船員工作者,提出了船員法。船員法裡面不只是規範勞動條件,還包括船員的資格條件、船長的資格等等;也就是把一個特殊的工作者用另外一種法律形式去呈現,但又不影響主管機關的執行。對於今天的醫療法,只要對勞動條件規範完善,有保障,讓它落實的話,不管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我們都不會表示意見,但一定要訂定完善,並落實處理。

  34. 蘇委員清泉

    既然林委員堅持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席建議在條文中直接寫明,由行政院勞委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

  35. 主席

    建議將劉建國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項修正為「醫師於診療時間及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36.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老實說,這樣的修正,本席也並不覺得妥當。本席認為最上策就是第五十九條不要修正,要求勞委會直接讓醫師適用勞基法的規範,或是由勞委會邀請衛福部及醫護人員共同訂定專章或是專業規範,將工時訂定出來,這樣才是上策。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林委員淑芬

    司長,既然你們要與醫師團體、護理團體討論時程,我主張待你們針對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我不能先修法授權給你,屆時你沒有執行我們所要求授權的附帶決議事項,我們對你們一點辦法都沒有。所以你的程序是錯的,你應該廣徵民意,與醫師、護理人員共同商量之後再制定時程,待時程制定完成之後,你們再告訴蘇委員及本委員會的委員,你們決定何時可將時程納入醫療法第五十九條,你們在未來3年、5年將會達成什麼樣的目標,10年之後就完成落日,那麼我們就沒有意見。你不能要求我們先修法授權給行政部門,結果無論你們有做沒做,我們完全無從談起。

  39. 主席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40. 蘇委員清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告林委員,因為醫療法第六十條本席建議予以擱置,所有的醫事團體及護理團體所擔心的問題全部都沒有了,所以這部分就不必再說了。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只有規範醫師,現在我們針對主治醫師、受僱醫師與住院醫師的上班時間均加以規範,剛剛醫師部分剩下三種身分,我本身就是醫生,所以我也不會傻到這麼做。我當然希望每週工作時數只有40小時,但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41.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勞基法也不是這樣規定的……

  42. 蘇委員清泉

    每週40個小時……

  43.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兩週84小時。

  44. 蘇委員清泉

    勞基法準備明年修法改為週休二日。

  45.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他們也是要朝那個目標前進。

  46. 蘇委員清泉

    雖然他們也要朝那個目標執行,但是,還需要很久的時間。

  47.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沒關係,這就是過渡時期。

  48. 蘇委員清泉

    現在只限縮醫師的部分,所以在過渡時期用這個……

  49. 主席

    我擔心在過程中有職災的醫師……

  50.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我們擔心會有空窗期。

  51. 蘇委員清泉

    這什麼空窗不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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