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節如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機構人員的相關工時都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去規範根本做不來。「機構人員的工作更吃力,相關的工時,你們都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去做規範,根本就做不來!」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醫師、護理人員及機構照顧人員的勞動條件應回歸勞基法,以專章處理,而非在醫療法中規範。「不論醫生、護理人員或是機構的照顧人員都應該放在一個專章裡面做處理。」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若要處理醫師工時保障問題,就應宣布醫師納入勞基法,改以第八十四條之一訂定醫師的工時等規定。「其實你們要處理這一條,那就宣布醫師納入勞基法,改以第八十四條之一去訂定,這個問題就能夠解決了。」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醫生的勞動條件根本與醫療法無關,應回歸勞動基準法處理,不應在醫療法中處理勞動條件問題。「因為醫生的勞動條件根本與醫療法無關,勞動條件的問題回歸到勞動基準法。」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次長,本席和蔡委員的意見一樣,如果對醫生和護理人員要這樣處理,那社會福利機構這邊的照護人員也會有這個問題。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陳委員節如

    社福機構也有照護人員,他們也是24小時輪班,本席以前有跟蘇委員討論過,就是把這些人全部放在一個專章,蘇委員今天提出來的條文,第一條就卡住而沒有辦法處理,請問醫療法第一條是怎麼規定的?如果你不知道,本席就跟你講,醫療法第一條是規定:「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這裡也沒有提到勞基法。勞委會的意見怎麼樣?你們認為這樣有沒有違法?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陳委員節如

    醫療法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規定醫事人員的勞動條件,所以第一條沒有修,後面的勞動條件要怎麼改?本席對這一條就討論到這裡。

  6. 另外,本席在追BE這件事情的時候,你們一直都不給我清單,周刊要報導了,你們就馬上在禮拜二召開記者會來公布清單,你們的動作變得很快,效率真的是暴衝,你們到底是在怕什麼?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陳委員節如

    在3月公布之後,他們就主動爆出有3,841項,對不對?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陳委員節如

    你們在那一天的記者會就公布了33項的藥品。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陳委員節如

    你們對那33項藥品要不要開罰?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陳委員節如

    就那33項藥品,你們有沒有通知各醫院?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陳委員節如

    外面的藥局可不可以繼續賣這些藥?他們問藥廠,藥廠說可以賣,因為你們並沒有要求下架。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陳委員節如

    那21項什麼時候才會查完?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陳委員節如

    要等到12月底才要連這33項一起要求下架嗎?是這樣嗎?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陳委員節如

    所以現在外面還是可以繼續買到這些藥嗎?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陳委員節如

    那外面流通的藥品為什麼不先下架?為什麼一定要等這21項?既然你們已經開記者會公布這33項不合法了,為什麼不馬上要求下架呢?你們還要讓人民吃這種藥吃多久?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陳委員節如

    那些是慢性病處方箋,可是藥廠說你們對這33項藥品都沒有通知要下架,沒有進行BE的清單都已經出來了,也公布有哪幾家藥廠了,竟然沒有要求下架,你們TFDA到底是怎麼處理事情的?這樣你們公布還有什麼用?應該馬上要求下架才對。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陳委員節如

    非要等那21項嗎?對這33項為什麼不先要求下架?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陳委員節如

    你們可以用藥事法哪一條來開罰?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陳委員節如

    就可以開罰了,對不對?那藥證的變更呢?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陳委員節如

    從100年到101年分別有多少藥證要申請變更?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陳委員節如

    現在沒有做BE的全部都要變更藥證,對不對?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陳委員節如

    對於你們所公布的藥品,本席要求必須趕快下架,否則你們公布這個清單要幹什麼?不合格當然就要下架,都還沒有做BE,為什麼要上市?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陳委員節如

    你說是到底是要還是不要?什麼時候要下架?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陳委員節如

    次長,你說呢?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陳委員節如

    你們油品問題處理不好,藥品問題也處理不好,到底要什麼時候處理好?要民眾怎麼樣?自己把關嗎?你們應該嚴謹一點,好不好?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本本席對於坐月子服務機構的部分也有疑問,既然現在已經加以修正,那就應該沒有問題了。不過本席還是有一點疑問,請問非護理機構是指什麼?什麼叫做非護理機構?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陳委員節如

    這屬於護理人員法規範的範圍嗎?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陳委員節如

    即使將這部分納入,還是會碰到中央督考和地方稽核的問題,這方面你們恐怕沒有辦法處理。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陳委員節如

    現在機構根本不甩中央的評鑑。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陳委員節如

    上次有委員提及有些人只是需要照顧而已,根本不需要護理,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由市場機制自然淘汰。本席並不反對把這部分放進來加以管控,問題是現在中央要做評鑑,請問你們現在管得到地方嗎?你們現在連醫院都管不好,為什麼還要把這部分納進來?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陳委員節如

    現在的護理之家和護理機構都很有問題,請問司長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陳委員節如

    護理之家所收容的對象並不是非常明確,以致於現在護理之家和一般護理機構並沒有什麼兩樣,在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的地區,像是台南、高雄的護理之家,大家都把它當成是安養機構了。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陳委員節如

    某些地方社會局的局長和處長向本席反映一些問題,針對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及醫院當中的護理之家的界定,你們真的應該好好整理一下。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陳委員節如

    針對精障者及必須移出社區的病患,你們卻把他們全部關在醫院裡面的護理之家對不對?醫院裡面的護理之家也有收容精障者對不對?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陳委員節如

    關於護理之家這個名詞的界定,現在可說是亂得一蹋糊塗,究竟你們要把護理之家界定在哪裡?如果現在又把管理坐月子中心的部分納進來,等於是增加你們的業務。請問中央要評鑑的時候,地方甩不甩你們?這方面的問題你們應該要好好加以思考才對,將這部分的業務納進來之後,恐怕還有很多問題要解決。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陳委員節如

    把這部分納進來加以管理其實是不錯的,最起碼對於嬰幼兒的照顧方面,應該要有一定的規範,而不能只是把這部分納進來,之後卻不知該如何處理。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坐月子中心是營利單位嗎?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陳委員節如

    如果是醫院裡面的坐月子中心呢?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陳委員節如

    這部分應該就不必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對不對?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陳委員節如

    坐月子服務機構是到府服務的……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陳委員節如

    這些坐月子中心是送餐及到府坐月子,請問這部分有沒有包括在這條條文的規範當中?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陳委員節如

    除了送月子餐之外,你們怎麼知道他們有沒有幫忙照顧小孩?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陳委員節如

    這樣恐怕會有漏網之魚,將來到府坐月子這樣的情形可能會有很多,你們都不列入管理嗎?坐月子服務機構也是一種機構……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陳委員節如

    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是營利單位,他們和坐月子中心是一樣的營利單位,而醫院裡面的坐月子中心就不是營利單位,是不是這樣?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陳委員節如

    到宅服務的部分你們就管不到了是嗎?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陳委員節如

    為什麼不把這部分加進去?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陳委員節如

    他們還是一樣有幫忙照顧小孩。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陳委員節如

    要用哪一項法條去處理?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陳委員節如

    其實台北市有很多這樣的機構。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陳委員節如

    本席只是提醒你們,千萬不要顧此失彼,否則將來還是會有問題發生。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修正的是醫療法,醫療法並不是在規範勞動條件,這一點很清楚,除非我們修改醫療法第一條,否則今天的修法就不需要討論。

  97. 2007年的時候,運動彩券盈餘分配用途硬是要放到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裡面,後來是因為公益彩券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福利與運動彩券的那個條文相牴觸,後來運動彩券的部分就另訂專法,所以我們沒有道理在醫療法裡面處理勞動條件的問題,因為醫生的勞動條件根本與醫療法無關,勞動條件的問題回歸到勞動基準法。衛福部沒有監督好醫生的勞動條件,乾脆就同意這樣的修法。衛福部是醫院、財團開的嗎?怎麼會用資方的思維來考量這件事情?至於第三項「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基法第七章之規定」本席認為是補破網式的修法;在立法意義上,變成是衛福部未能改善血汗醫院的勞動條件,只好讓醫師覺得衛福部還是在保障他們的權益,這根本是在便宜行事。所謂預防勝於治療,本席認為要解決醫院的勞動條件問題,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以後如果有護理機構等等,是不是也要在那裡面立工作條件,人家都分散出去了,勞基法還要訂定什麼?你們還有什麼權力來管?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剛已經說過,開宗明義的第一條就已經違法了,這樣還有什麼討論的餘地?如果醫療法可以這樣修正的話,本席也可以將兒福裡面的機構人員全都改成這樣,勞委會要不要接受?機構人員的工作更吃力,相關的工時,你們都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去做規範,根本就做不來!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陳委員節如

    勞委會就關門了!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陳委員節如

    立法委員這樣子修法會讓人笑死的。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陳委員節如

    機構的照顧人員都有問題啦!是勞委會沒有作為,像這些事情,你們早就應該要做,不論醫生、護理人員或是機構的照顧人員都應該放在一個專章裡面做處理。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陳委員節如

    剛剛林次長不是已經表示,遠程目標就是要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所以這部分遲早也要納入。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剛剛一直在看職業災害補償,請問醫師與醫院之間的關係為何?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陳委員節如

    醫師是否適用勞保?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陳委員節如

    如果醫師適用勞保,就有職災的保障。其實你們要處理這一條,那就宣布醫師納入勞基法,改以第八十四條之一去訂定,這個問題就能夠解決了。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陳委員節如

    如果你們要往前走,就是要讓醫師納入勞基法,你們以第八十四條之一再去制定醫師的工時等規定。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陳委員節如

    職災部分要由雇主負責。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陳委員節如

    所以這邊就不需要再納入了。對不對?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陳委員節如

    這裡面註明是第七章的規定,請問第七章所規定的內容為何?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陳委員節如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是不是也要負責?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陳委員節如

    醫院是雇主,怎麼會不適用勞基法?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陳委員節如

    它現在是寫著……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陳委員節如

    這豈不是統統都是他贏?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陳委員節如

    這要準用勞基法第七章,不就勞基法的規範,那你們要如何處理?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陳委員節如

    雇主要如何負責處理?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陳委員節如

    醫生又不適用勞基法,怎麼要求雇主處理?所以你們這樣寫就不對了。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林次長,這個法看不出對民眾的保障,只看見非法不用追查,衛福部是幫忙就地合法嗎?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陳委員節如

    現在要拿來作研究?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陳委員節如

    但是本席認為這個有問題,如果被採集的當事人,應該是通過什麼管道來表達。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陳委員節如

    你們有頒布一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對不對?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陳委員節如

    但是這個之前呢?實務上沒有經過民眾同意啊!你們是不是偷偷的採集?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陳委員節如

    但是掌握多少資訊?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陳委員節如

    如果有掌握這個檢體,你們之前就開始了,有沒有告訴病人或當事人?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陳委員節如

    這個研究不是符合你們同意的範圍嗎?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陳委員節如

    你們在91年之前被採集的,是不是現在又拿來作研究?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陳委員節如

    100年以前所作的宣告,拒絕檢體再利用的權利保障在哪裡看不出來,之前是願意,不代表現在願意,例如基因的資訊被使用,現在你要用的是這個,之前我沒有同意啊!人體研究基本上,檢體針對單一研究計畫使用,理論上是一次使用,例如本席要影印身分證去申請什麼東西或作保證等,後面都要註記這個影本是要作什麼用,只有一次嘛!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陳委員節如

    這個檢體從什麼地方可以看出還可以再利用?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陳委員節如

    哪一條有訂定只限一次或無限制?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陳委員節如

    例如一些很珍貴的檢體,可能是特殊癌症、特殊疾病的基因,當然科學研究是很重要,但是應該要尊重當事人,以前採集的,現在也可以用,而且是無限制的用。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陳委員節如

    不用當事人與家屬的同意?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陳委員節如

    如果是精神分裂的基因檢體呢?這樣會對家庭的污名化。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陳委員節如

    這怎麼不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呢?本席認為這個有問題,原住民的檢體部分,說不定是未經同意就取得了,但是你們怎麼可以在現在在此合法化呢?本席是非常認同科學的研究,但是要在嚴謹的倫理下執行研究。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陳委員節如

    但是你們不能這樣便宜行事的就地合法。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陳委員節如

    所以我們說要當事人或怎麼樣,本席剛才舉的很多例子,當事人不知道你們要無限制的使用。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陳委員節如

    尤其是基因的問題,這個是有隱私權的,本席認為對整個家庭與家族來講是非常不好的,所以本席只是這個疑問。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陳委員節如

    (在席位上)只要適法就好。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很多官員,包括總統都是看報紙才知道事情,而署長則是看了電影「看見臺灣」才知道。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陳委員節如

    你們早就知道,為什麼沒有採取行動?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陳委員節如

    怎麼採取行動?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陳委員節如

    我現在說的是日月光。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陳委員節如

    那你們的監測器在幹什麼?環保署不是有個監資處嗎?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陳委員節如

    我覺得高雄市環保局這次做得非常漂亮。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陳委員節如

    他們敢要求日月光停工改善,你們做了什麼?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陳委員節如

    其實環保署有足夠的監測能力,但你們卻沒有做到,像你們的監資處有沒有監測到?不是該24小時連續監測嗎?為什麼沒有發揮監測作用?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陳委員節如

    我是說環保署自己就可以監測,可是你們都沒有去做嘛!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陳委員節如

    那個區你可以監測到啊!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陳委員節如

    有沒有監測到?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陳委員節如

    就算沒監測到,難道測不出那個地方有污染嗎?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陳委員節如

    除了監測站之外,你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監測該廠有沒有排放污水?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陳委員節如

    你不要講別的地方,我現在講的是日月光。如果你們要監測的話,還有什麼方法?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陳委員節如

    用電表能不能處理?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陳委員節如

    但你剛才並沒有講到,這是很重要的,從電表就可以發現廠商有沒有排放污水的紀錄。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陳委員節如

    從每一個月排放污水處理的電表用量就可以看出來,這麼簡單,你們不會看?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陳委員節如

    這次有沒有去看?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陳委員節如

    蘇主席在當臺北縣長的時候,為了整治新店溪,稽查人員24小時進駐,砂石場就打退堂鼓了,解決污染的問題。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陳委員節如

    你們也可以派監察大隊進駐廠區,你要進駐幾天都可以。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陳委員節如

    現在你們有沒有要進入日月光?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陳委員節如

    要進去多久?3個月?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陳委員節如

    你們準備進駐多久?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陳委員節如

    一直進駐在那裡,是不是?就是24小時啊!不然你們怎麼進去?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陳委員節如

    其實從電表就可以查得出來。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陳委員節如

    你們也要駐廠,對不對?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陳委員節如

    你還有一把尚方寶劍,那就是水污法規定要繳水污費用,現在有沒有要求日月光繳?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陳委員節如

    本席提過一個決議,但要把養豬戶分開,把這些工業用的……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陳委員節如

    有辦理嗎?還是有辦理卻仍舊罰不到?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陳委員節如

    你們要配合這些稽查人員,然後用水污費來處理。如果這次可以用水污費來處理的話,會罰很多錢,而這些錢就可以用來聘更多的稽查人員,如此一來其他的廠也能查得到,我們已經做了決議,你們為什麼不做?

  2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7. 陳委員節如

    我剛才提醒你用電表,你現在要不要從電表來罰?

  2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9. 陳委員節如

    發生這麼多天了,有沒有去看?

  2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1. 陳委員節如

    其實現在就可以查出業者的不當利得,從電表去計算。

  2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3. 陳委員節如

    電沒開就無法處理污水,從這裡就可以檢測過去是怎麼樣,再算出不當利得是多少,之後就可以開罰。

  2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5. 陳委員節如

    你揚言要用行政罰法,現在要怎麼辦?

  2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7. 陳委員節如

    我是說你用不當利得,行政罰法就是這樣規定。

  2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9. 陳委員節如

    所以裁罰基礎要怎麼計算?

  2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1. 陳委員節如

    我建議從電表去算,這是最準的。

  2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3. 陳委員節如

    你都沒有講啊!我沒講,你也都不講!你們都是官官相護,不要再圖利廠商啦!你要拿出魄力來,你現在民調很低了。五月天5月份在高雄演唱會被罰了114萬,那是聽得到的,人民有感覺。

  2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5. 陳委員節如

    但是偷排有毒污水是看不到的,所以一定要靠你們處理。

  2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7. 陳委員節如

    加油啦!你們從電表去處理,之後再向本席說明。

  2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9. 陳委員節如

    關於化學安全署,環資部馬上就要成立,請問有沒有這個署?我有開過公聽會,要環保署來處理,差不多104年6月,可以做得到嗎?

  2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1. 陳委員節如

    組織法不用過也可以處理,就是各部會及廠商一定要付費,而不是你們每年編1億多元替他們付這個費用,這沒有道理。公聽會的廠商也承認他們要付費,廠商也很有良心說要付費,你們一定要徵收,各部會要協調,半年內把它弄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節如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