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家庭類外籍勞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沒有法定保障休假日及每日工作與休息時數「特別是家庭類外籍勞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沒有法定保障休假日,以及每天工作與休息時數。」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要逐案討論。

  2. 主席

    好的。

  3.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本席要先做說明。

  4. 主席

    因提案人蘇清泉委員不在場,所以本案不予處理。

  5.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第一案不處理嗎?

  6. 主席

    依照以往……

  7.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我有意見要表達。

  8. 主席

    本席已經宣告第一案不予處理,林委員就不用表達意見了。

  9.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等一下我不在場,你就要處理了。

  10. 主席

    我沒有這麼講。你弄錯了!依照往例,提案委員不在場就不予處理。

  11.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主席不會再處理第一案了,對不對?

  12. 主席

    對。提案委員不在場,本案就不予處理。我們下次再提也一樣。

  13. 進行第二案。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速別

    普通件

  16.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17. 附件

    如文

  18.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該會研提「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意見,請支持修正請願文書乙份,請 查照審查。

  19. 說明

    本案經提報98年6月2日本會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速別

    普通件

  22.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23. 附件

  24. 主旨

    檢送本會針對行政院所核「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研提修正意見如附件,請惠予支持納入修正,不勝感荷。

  25. 說明

    鑑於本次修法內容主要著重於強化工會組織,並大幅鬆綁罷工門檻,對於勞資爭議之處理亦偏向保護勞工,惟部分修訂對於企業經營恐將造成長遠之負面影響,且不利於勞資和諧,在現今經濟情勢低迷之際,對業者無異雪上加霜,勞工朋友恐將未蒙其利而同受其害。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建議修正說明

  28. 行政院於今(98)年4月16日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進行審查,鑑於本次修法內容主要著重於強化工會團結力量,並大幅鬆綁罷工門檻,對於勞資爭議之處理亦更趨於保護勞工權益,惟部分修訂對於企業經營恐將造成長遠之負面影響,且不利於勞資和諧,在現今經濟情勢慘澹尚未明朗之際,對業者不啻雪上加霜,勞工同仁亦恐將同受其害。

  29. 為此,本會針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關心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30. 壹、「工會法」修正草案部分

  31. 一、企業各工廠產業別及經營條件各有不同,經營績效亦有相當之差異,企業工會成立貴在獨立自主運作,若有聯合組織之設置,不但將造成個別企業工會失去獨立自主性,日後在運作上也將完全喪失個別彈性或產生工會間不當之競爭,因而引起紛爭不斷,反而損及勞工權益,有違成立工會之宗旨,故建議企業工會不應籌組聯合組織(建議修正條文第八條)。

  32.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若加入工會時,將造成其擔任資方與勞方角色有所混淆之情形,故建議刪除但書之規定(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五、若僅規定入會費及經常會費繳費下限而未規定繳費上限時,恐造成少數人為把持工會時輕易決議將工會會費大幅提高之情形,進而影響員工加入工會之意願,另為求慎重,雇主代扣工會費時,工會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建議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35. 六、鑑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專章建議刪除,故建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時,依現行罰則規定辦理(建議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36. 貳、「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部分

  37. 一、現行處理程序中,屬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已能依循調解、仲裁方式救濟,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則依循調解方式救濟,調解不成立再循司法途徑進行訴訟,有關勞資爭議實不須再增設裁決制度,俾免疊床架屋,造成國家資源之浪費,徒增勞資紛擾(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

  38. 二、鑑於公司內部行政程序,並為求慎重,建議調解委員(第29條仲裁委員)選定期限修訂為「七個工作日」(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陳委員節如、江委員惠貞、田委員秋堇、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淑芬、王委員育敏及江委員啟臣提出書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41.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需要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外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42. 陳委員節如書面質詢

  43. 勞動部版本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法目的為

    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促進派遣勞工之就業安定,調和勞動力之供需,但據日本最新學術實證研究1結果顯示:「日本勞動者派遣法當初立法設定了三個目標,分別是:1.勞動市場彈性、2.就業安定和3.改善勞動條件;但實施近30年來,只有發揮了「勞動市場彈性化」的功能,完全看不出有「僱用安定」和「勞動條件改善」的效果。

  44. 而勞動部版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想要達到的目的,和日本相比,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日本做了30年還做不到,反而為解決立法漏洞持續修法,勞動部何來能夠做得日本更好的信心?

  45. 此乃因

    勞動派遣本身就是對勞工莫大的傷害,要在勞動派遣合法化的體制下,謀求勞工的就業安定或勞動條件改善,不管政府再怎麼保證,都是「不可能的任務」,施行勞動派遣法30年的日本,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46. 目前,勞動部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各界批評聲不斷,甚至被譏諷為「派遣雇主保護法」,但勞動部卻好似吃了秤砣鐵了心,一定要過這個法,據本席了解,勞動部10年前就已經開始進行保障派遣勞工的立法研擬工作,和當初勞委會的草案,相比之下,現在推出的版本是越修越退步,所以想就幾個面向就教部長

  47. 當時對可運用勞動派遣的行業,是「正面表列」、「負面表列」甲乙案並列,為什麼這次的草案直接採負面表列?此外,工會力量一樣微小的日本,最初使用正面表列,雖然,2000年起改用負面表列,但因為整體派遣勞工的問題就急遽惡化,迫使他們2012年又改回正面表列,勞動部草案基於什麼理由,就決定直接採用「負面表列」?

  48. 10年前勞委會的草案,對派遣公司的管制相當嚴格,像是

    派遣單位設立的積極和消極要件、和有關廢止經營許可的要件等等,都在母法直接規範,但目前的草案,這些卻幾乎全授權給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處理(第21條),這種形同空白授權的做法,真的可以保障到派遣勞工的權益嗎?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這個草案到處都充斥類似這樣的「宣示性條文」,根本保護不了派遣勞工!因此,本席將會邀集勞工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和團體一起討論,以提出真正可以保護到「派遣勞工」的法律制定案。

  51. 1日本勞動研究雜誌,2014年1月號,No.642

  52.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53. 我國外勞輸入人口從1994年的15萬成長到2014年將近50萬,但是輸入來源國方面,泰國已大幅下滑,菲律賓也開始減少,馬來西亞更是降至0人,2014年外來人口已過度集中於印尼及越南,此現象相當令人擔憂。

  54. 台灣在尋找新的外勞替代國家時,實際上面臨下列諸多難題

  55. 1.東協繼續經濟成長,東協各國國內勞動需求上升,減少輸出外勞。

  56. 2.中國大陸、南韓、新加坡、香港等國家經濟情況比台灣好,開給外勞的條件待遇也比台灣優,台灣將無法取得外勞。

  57. 3.台灣外交處境較艱困,要找到替代輸入國相對困難許多。

  58. 建請勞動部,審慎因應此問題、積極尋求解決辦法,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目前尋找外勞替代國家之最新政策。

  59. 田委員秋堇書面質詢

  60. 外籍移工在我國受到雇者虐待、剝削,包括漁業公司虐待移工,中介機構剝削家庭幫傭等不光彩的事情,登上了2013年美國《全球人權報告》,全世界都看見台灣。雇主對外籍移工的虐待或剝削,例如不給休假或休息、沒有加班費、一人從事多份工作、生活條件惡劣、飲食不符合標準等等,鑒於外籍移工無法自由轉換雇主,通常忍氣吞聲,敢怒不敢言,忍受不了,只好逃跑。而仲介公司剋扣的規費、高利貸或暴力的威脅更是讓外籍移工無所逃遁。

  61. 請勞動部提出近兩年(101-102)針對不法雇主虐待外籍移工的查處報告供本委員會了解。就勞動部本次專案報告所提未來推動要點中「擴大推動外勞直接聘僱」,應可望減少仲介公司剝削外籍移工。請勞動部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目前該項業務進程、適用範圍?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何時可建構完成?該項系統是否考慮便利性與可親近性?何時可供有需要的雇主使用?

  62.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63. 我國引進外勞總人數據統計目前已經高達四十八萬人,顯示我國目前對於外勞需求度相當高,但是在這四十八萬人之間,依據監察院的調查,約有四萬一千六百三十七人屬於逃逸的外勞,這些外勞沒有辦法在我國合法的工作,因此收入不穩定或是薪水將會低於合法的外勞,將可能導致逃逸外勞對於我國社會做出傷害性的行為,而造成我國社會的不穩定,因此監察院提出了相關的糾正案,期盼各相關單位能夠更努力的降低這個現象,以維持我國社會的安定。

  64. 依據移民署的統計資料,目前外勞逃逸狀況最為嚴重的是來自越南的勞工,總共高達一萬九千五百二十六人,但同時我國也沒有辦法禁止該地區的勞工來台工作,因為目前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相當的稀少,即使是來源國,目前泰國國內經濟景氣相當好,就業機會充足,薪資也與來台工作的薪資所差無多,因此目前泰國勞工來台工作的意願不高,因此我國在形同於少了一個外勞來源國的情況下,不得不繼續引進相關國家的外籍勞工來滿足我國的需求,因此為了減少逃逸的狀況,勞動部應該要多開放許多外勞來源國,才能使得雇主能夠選擇相關表現較優秀的人力,共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

  65. 外勞逃逸人數逐年增加的情況,顯示了外勞從合法轉成非法的機制在國內不斷的擴大,因為外勞逃逸主要是因為要在台灣尋找更多的工作機會,因此非法外勞的工作機會機制必然存在,並且由於非法外勞不具合法性,因此雇用的雇主必然不會依照相關法律勞動條件給予逃逸外勞合法的勞動條件,因此為了避免國內發生侵害外籍勞工的人權的狀況,相關單位應該要徹底了解非法外勞轉介機制,才能有效的杜絕非法外勞,避免我國國際形象受到破壞。

  66.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67. 逃逸外勞現況

  68. 1.目前逃逸外勞人數

  69. 監察院調查外籍勞工(含從事家庭幫傭者)在台行蹤不明人數,發現過去五年持續增加,主管機關內政部與移民署,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總人數高達四萬一千六百卅七人,「除影響社會治安,更潛藏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憂」,認定確有違失,於2013年12月6日通過糾正移民署要改善。

  70.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1月2日成立後,累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從當年二萬二千五百多人,攀升至2013.11月四萬一千六百多人,占外勞總人數比率由六.三%升至八.七%。但是,因為糾正對象為內政部,所以著重面相在於犯罪防治,甚至於擔心疾病防疫層面,卻忽略外勞逃逸的結構因素。

  71. 類別

  72. 年度 外勞總人數(A) 新增行蹤不明外勞人數(B) 新增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占外勞總人數比率(B/A) 累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C) 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占外勞總人數比率(C/A)

  73. 96 357,937 11,226 3.14% 22,553 6.30%

  74. 97 365,060 11,105 3.04% 25,821 7.07%

  75. 98 351,016 10,743 3.06% 28,570 8.14%

  76. 99 379,653 14,147 3.73% 27,534 7.25%

  77. 100 425,660 16,320 3.83% 33,730 7.92%

  78. 101 443,809 17,579 3.96% 37,177 8.38%

  79. 102年1至10月 478,331 17,097 3.57% 41,637 8.70%

  80. 勞動部最新提供數據102年12月累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計4萬1,650人

  81. 檢舉非法雇主、逃逸外勞5/1提高獎金(2011.05.03)

  82. 改以外勞人頭計算 獎金最高5萬元

  83.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外國人,勞委會自5月1日起提高檢舉獎金,查獲雇主聘僱逃逸外勞按人頭給予獎金,5人以上核發5萬元,同時新增檢舉雇主違反「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雇主被處以罰鍰或廢止許可者,將以外勞人數區分獎金額度,最高100人以上給5萬元;勞委會呼籲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勞,以免觸法。

  84. 外勞逃逸人數曾高達約3.3萬人,因去年國道6號發生重大死亡工安事件,牽扯出逃逸外勞,行政院要求各相關部會積極處理,內政部移民署、海巡署與警政署等加強查緝逃逸外勞,目前已將逃逸外勞人數降至約2.7萬人,根據資料,內政部移民署99年10月僅查獲486名外勞、11月查獲1,087名外勞、12月則查獲1,196名外勞,現在再加上勞委會祭出高額檢舉獎金誘因,期盼能將逃逸外勞人數在降低。

  85. 誠如今天的專報題目,「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專案報告」,隱含著對逃逸外勞總是不假寬戴,認為他們的逃逸會帶給社會更多的威脅與危害,而不去釐清外勞的逃逸因素。政府總是強調著更嚴厲的緝捕與追查,或是更高額的檢舉獎金、更嚴格的出入境管理,以及對於雇主更嚴厲的行政與刑罰制裁。

  86. 外勞逃逸的原因?

  87. 一、人力仲介公司的雇主至上服務導向

  88. 雖然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公司的法定收費,第一年只能收取每月台幣1,800元,第二年只能收每月取1,700元,第三年及契約延長時間則為每月1,500元,另外可向雇主收取10,000元仲介費。但是,在國內研究田野調查發現,仲介公司基於相互競爭,為了爭取雇主代理聘僱外勞業務,則傾向不向雇主收取服務費,甚至是退佣金的情形。反而是透過跨國勞動力移動的過程,在外籍勞工已經母國用高額貸款換去來台工作機會,以越南籍勞工為例,支付給仲介公司費用(含訓練費)高達5,000-6,000美金。高額仲介費顯示的是輸出國與接受國之仲介利用跨國就業市場間勞動力供過於求。其中,又以家事工作者因工作場所私密、僱傭關係模糊,仲介公司為了爭取家庭雇主的配額積極扮演代理雇主並從中獲利,強化了跨國照顧鍊的力道。

  89. 二、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強化緊張關係,勞動部是否能優先試辦家事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

  90. 縱使,勞動部強調外籍勞工應平等對待,但是政策上限制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或是明確規定只有下列幾個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轉換雇主或工作

    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2.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工作者。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4.其他不可規則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91. 政府的政策顯然是防止移工成為變項移民,但是這是否能達到此目的?還是這樣的規範更強化的雇主與外勞之間的緊張關係,反而導致移工逃跑或是非法打工的情形?特別是家事移工與雇主關係緊密,勞動部是否能優先試辦家事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

  92. 三、馬英九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跳票!

  93. 特別是家庭類外籍勞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沒有法定保障休假日,以及每天工作與休息時數。依據勞動部的調查統計,僅有8%家庭類外勞雇主每週給外勞例休假,高達45%外勞則是全年無休。2008年是馬英九競選承諾要制定家事勞工保護法,如今已經第七年了,只要面對家事移工的抗爭,勞動部就丟出家事勞工保障法已送到行政院,似乎自身責任已了。勞動部應說明,究竟何時將家事勞工保障法送來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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