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主管機關解釋政策時應講清楚,隔週休二日勞工的放假模式與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企業不同,不是勞工的假期減少,避免外界誤解勞工權益變少。「不是他們的假有減少,而是放假的模式與一般公務人員及實施週休二日模式的企業是不一樣的,這部分你們要說清楚。」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勞動部說明清楚,勞工因週休二日、隔週休二日或休息日安排不同,休假模式與公務人員有所差異,並非假期減少,以免被誤解為勞工的休假權益較少。「我覺得不要產生這種差異性的比較,所以不是這樣的問題,是他們休假模式不同所以才會有不同的情形」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請教今天聯合報的報導,有五萬的國保戶,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這些人將來要怎麼繳國保?你說只要上網公告,就代表已經送達,但「送達」之後,其實本人都不知道,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只能做到這樣嗎?還是有其他更積極的方法呢?例如你們應該要協調、勾稽,要想辦法知道這5萬人是否如你們所講的,是長期旅居國外,根本送達不到的,還是有哪些是暫時性的將他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你們應該要好好分析跟清查,不然這5萬人口用這樣的方式,感覺只是行政上處理完畢,但是將來這5萬人都不會變成你的納保戶。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是。跟委員報告,國保其實不是我們勞動部所掌管,在政策面上是衛福部要去處理,我們是代管,執行行政的操作面,勞保局在行政操作面上該做的程序都必須要做,做完之後,後面的政策要如何處理,我相信衛福部自己也有一些做法,這個細節我是否可以請羅局長簡單說明。

  4. 王委員育敏

    好,請羅局長說明一下,你們要如何積極處理,雖然這只是由你們代管。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王委員育敏

    所以這5萬戶可能都是無效戶,將來都不會繳一毛錢嗎?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王委員育敏

    主動回來找你們嗎?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王委員育敏

    那你這個問題是不是應該要反映回去,要求戶政單位也應該要積極一點。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王委員育敏

    我覺得這個部分,不能只像今天的報載一樣,就只是「送達」,好像到此為止,其實系統跟系統之間要連動起來,你們在前端發現這樣的問題,就要回饋給戶政系統,戶政系統找不到,就應再想辦法啟動警政或健保,再去勾稽,去找到這些人,這件事情我希望你們能再回饋回去並繼續找。

  13. 第二、本席所要詢問是有關「假」的問題,剛剛陳委員在質詢現在全國勞工的放假日到底是幾天的問題,你們的回答好像不是很清楚,據本席了解,有無週休二日與隔週休二日的勞工,他們的放假模式是不一樣的,是不是這樣呢?我覺得你們在解釋政策的時候要講清楚。

  14. 潘部長世偉

    我們現在有一個大的問題是,內政部還是採行公務員那套體系。

  15. 王委員育敏

    其實現在許多企業都已經週休二日。

  16. 潘部長世偉

    民間企業有許多是跟著那套體系走,但實際上,並不能完全跟著他們走,因為很多產業結構上的關係……

  17. 王委員育敏

    他還是隔週休二日嗎?

  18. 潘部長世偉

    他的休息日不一定會落在週六或週日,有可能會落在其他時間,這部分我想請劉司長來說明。

  19. 王委員育敏

    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在政策說明上就要講的很清楚,現在勞工的確有分兩種,一種是完全週休二日,他的放假計算比照公務人員的模式在走,所以完全沒有問題,但另外一個衍生爭議,你們還要特別解釋清楚的是他的休息日不是固定在週六或週日,或他目前是隔週休二日的這種。

  20. 潘部長世偉

    我們就是在做這個解釋。

  21. 王委員育敏

    對,那這部分你們就要解釋清楚,不是他們的假有減少,而是放假的模式與一般公務人員及實施週休二日模式的企業是不一樣的,這部分你們要說清楚。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王委員育敏

    好,我希望你在政策說明時一定要說清楚,不然大家很容易誤解為勞工的權益又少了,跟公務人員相比是更少的,我覺得不要產生這種差異性的比較,所以不是這樣的問題,是他們休假模式不同所以才會有不同的情形,這一點你們一定要解釋清楚。

  24. 第二、本席要問的是關於陪產假的問題,本席之前已經提出希望將三天的陪產假再多增加兩天,一是因應少子化,此外,也是讓現在當爸爸的人可以多善盡男性角色,因為現在大部分都是小家庭,一旦太太生產完之後,男性不是只有在醫院陪產,有時候也需要他在家裡幫忙做一些事情,讓家庭的狀況可以穩定,如果可以給他一個禮拜的時間,結合現在的週休二日,就是他只要請假五天,再結合週休兩天,這樣對一般小家庭來說,是一個很好、很友善的措施,但是據我目前所看到的媒體報導,你們的態度還是很強硬,完全沒有鬆動,針對這個部分,你們真的要好好慎重思考,現在可以看到許多小家庭很少生育,頂多只生一胎或兩胎,對於雇主來說,這並不是經常性的成本,不會常常在請陪產假,這種狀況並不多見,現在新北市提出來的方案是可請假但不給薪,我覺得中央應該可以提出更好的政策,大家都需要這樣的假期,我知道你們近期還會再開會討論,希望你們再慎重思考這個部分,他是從整體國家的角度來看的,之前媒體也在批評不要一國多制,台灣這麼小,根本不需要一國多制,像這樣有關勞工生產的部分,在福利上應該要有個統一的標準。

  25. 潘部長世偉

    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媒體的報導,並不全然就是勞動部的立場。

  26. 王委員育敏

    太好了,部長的意思是,你們會好好慎重思考嗎?

  27. 潘部長世偉

    但我同樣要重申一個國家的勞動市場不可能只有單一的制度,如果這樣這個市場一定會非常僵化,僵化的市場對國家來說也是……,所以一定會有很多種不同的態樣存在,要仔細研究。

  28. 王委員育敏

    地方政府如果要允許員工有多請假的權利,不是給薪的我覺得這是他的彈性……

  29. 潘部長世偉

    對,那是他可以做的。

  30. 王委員育敏

    但是如果要給薪的這一塊,一定要中央定調……

  31. 潘部長世偉

    因此中央在做這種決定時,一定要非常慎重,而且要經過很清楚的考量。

  32. 王委員育敏

    對,一定要慎重,但也不要只是單一從雇主的成本來考量……

  33. 潘部長世偉

    當然。

  34. 王委員育敏

    要從勞工的權益、雇主的成本以及整個國家現行的走向,也就是我們要建構怎麼樣的大環境……

  35. 潘部長世偉

    沒有錯,委員的看法跟我們一樣。

  36. 王委員育敏

    要更宏觀的來思考這個問題,好不好?

  37. 潘部長世偉

    是。

  38. 王委員育敏

    我希望你們可以做出讓全國民眾都有感的政策,我覺得勞動部應該做得到。

  39. 另外,本席在今天的討論議題上提了兩個法案,第一個是有關大解法的部分,本席的提案主要是針對未盡優先再僱用義務者,處以罰鍰,以確實維護被解僱勞工之優先再僱用權。結果你們在報告裡面清楚表示反對,並且認為適合用獎勵的方式來做;但是部長是否知道,從民國92年到102年,在這足足10年的時間裡面,到底有幾家事業單位曾經向你們申請獎勵辦法?我這邊算出來的數字是只有3家回聘21個人。如果是一個有效的獎勵措施,為什麼10年來只有這麼少的家數和人數?

  40. 潘部長世偉

    其實獎勵或處罰,並不是這個條文的重點所在,重點所在是整個勞動市場的變動過程。簡單講,如果今天這個事業單位不去重聘原本被解聘的勞工就要被處罰的話,那麼這樣的邏輯會有很多值得檢視的地方,所以我們關心的是,在這樣的情形下,是不是真的能夠做到?會不會存在太多變數?因此,這個解讀其實在解釋這件事情。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王委員育敏

    可是現在看起來也鼓勵不到啊!

  43. 潘部長世偉

    其實處罰一樣不可能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44. 王委員育敏

    那你們有什麼更加積極的辦法?10年來只有3家,這個數字真的很低,你們訂定這個辦法,看起來立意良善,但實質上就是成效不彰,所以這個部分誠有必要檢討,你們當時是希望用獎勵的方式……

  45. 潘部長世偉

    我們還有其他的獎勵措施,好比就業的相關補助等等,不是只有這件事情而已。

  46. 王委員育敏

    希望你們好好檢討,因為像南山人壽的案例,總共有225人,它講的是優退,不是解僱,但是雇主和員工的想法落差很大……

  47. 潘部長世偉

    我知道。其實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再拉高從政策面去看,就會了解今天我們在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經濟的體制之下,這種問題一定會發生,現在的癥結在於,政府去訂定這些規範時,能不能事先或是在發生事情之後,讓勞資間有一個對話的窗口或是程序上的作法,讓它所受的影響降到最低?其實如果今天勞工團體能夠有工會去跟雇主好好協商,讓雇主在真正面對這些問題時,能夠有事先處理的作法和程序,我想這才是現在所有先進國家正在做的事情,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國內還沒有辦法做到這部分,所以如果直接由政府把它界定得那麼緊,那後面產生的後遺症就會更多,這是我們考量的重點。

  48. 王委員育敏

    好,有關這部分,後續我們還要好好研議,看看要怎麼樣來處理。我看你們現行辦法是不管用了,必須好好來檢討。

  49. 潘部長世偉

    謝謝委員。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不論外在環境的變動如何,大概世界各國都一樣,就是會面對勞動力有沒有競爭力的問題,因此,勞動部在這部分,包含在職訓上,我們做了很多。其實如果去看待勞動市場裡面的變動情況,就可以了解,我們今天不是沒有就業機會,像最近我們統計出來的求供比是2.36倍,也就是說,一個勞工去找工作,有2.36個工作在那裡等著,只不過我們還是期待廠商或企業能夠提高薪資,因為就年輕人來講,他所在意的就是薪資是否過低的問題。不可諱言,當我看到中南部的一些就博會,發現有些工廠提供的薪資,真的是太低;但也不可否認,還是有企業所提供的薪資是有提升的,像前天在台北市花博所舉辦的台北市地區就業博覽會,提供的薪資包括6萬元、7萬元,甚至8萬元,可見不同的企業……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潘部長世偉

    我覺得我們是在提升中,所以我們不要妄自菲薄……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潘部長世偉

    如果去看整體的薪資結構,它似乎是比較不夠的;但是如果個別去看,它還是有提升的部分,這要看你怎麼樣去看待。不同的產業、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還是會有不同的狀況發生,所以我們不要很容易的用一個所謂全面性的數字去看整個勞動市場裡面不同的現象。有關這部分的解讀,我們還可以花一點功夫去做處理。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潘部長世偉

    根本的問題還是薪資跟勞動條件。我看到有些產業在招募勞工,當然,不否認的,您剛剛也有提到,有些年輕人可能覺得這些工作比較辛勞,或者是在大太陽下面所以不想做,但相對的也有一些年輕人是認為薪資水準的確比較低,像中南部的薪資水準是非常低的。因此兩邊都要監督,看怎麼樣把這樣的概念……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潘部長世偉

    基本上,我們到現在為止還不考慮這件事。其實在不同的場合裏,委員也曾向農委會提出過這樣的請求。譬如梨山、東部的果園,以及高地蔬菜等等的業者也有這樣的想法,但是農委會也說明過,就是仍儘可能在現有的情況下找尋適當的人力。另外,我不是農業的專家所以不曉得,但是有沒有可能有比較自動化的做法可以解決這些問題?簡單講,我們對於某些產業是不是一定要僱用外勞的基本思考是什麼?假設僱用外勞的基本思考只是要廉價的勞動力的話,可能……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潘部長世偉

    我了解,我曾經跟邱部長討論過將來的薪資水準,他原來開出來的薪資水準我說太低了,我不好講是說多少錢,因為衛福部有思考過是多少錢。我跟他講薪資太低,難怪不會有人要來做。這個根本的問題要不要解決?國家在面對未來老年社會的時候,要怎麼樣看待照顧老年人產業裡的勞工需求?如果是我們的國民去照顧老人的話費用較高,剛剛您也提過,有6萬塊跟兩萬多塊時,當然要請兩萬多塊的,不會請6萬塊的……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潘部長世偉

    我也跟邱部長講過不要把錢壓得太低,不然再多訓練人員出來也不會有人去做。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潘部長世偉

    沒有問題,只要他們告訴我們就會配合。其實我們每年都有辦。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潘部長世偉

    問題是每年的人數都超過,可是訓練完之後人家不去做的原因在哪裡?就是勞動市場的價格太低。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潘部長世偉

    我沒有辦法講,因為每個產業有特別的情況需要考量。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潘部長世偉

    我知道。不是光只有照顧員,這中間還牽涉社會福利制度怎麼搭配的問題。假設我們用以價制量的概念看待,並給照顧員到某個程度的薪水,如果一般中低收入戶等受社會福利照顧的國民沒辦法負擔的時候,是否透過社會福利加以補貼,其中就牽涉很多資源的……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劉司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向主張,在實習制度下從事實習工作的實習醫學生應該由教育部處理。事實上,我們沒有把他當一般的勞工看待,因為他們不具有勞雇關係。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劉司長傳名

    跟誰?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劉司長傳名

    不一樣,學生如果真的是盡實習該盡的本分而處理工作就沒有符合,但是如果不是實習制度下該做的事情又叫他去做的話,就很可能有提供勞務的狀況。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劉司長傳名

    有幾個處理方式,第一個,他們有提到是不是算是在工作,這部分要請高雄市政府查明實際的狀況,第二個,我們有建議教育部,是不是應該比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就任何型態的實習學生從事實習時的工作條件進行規範。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潘部長世偉

    基本上我們不反對,但是教育部如果能針對實習……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潘部長世偉

    謝謝委員。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們認為,而是外界一直都這麼認為。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潘部長世偉

    這個問題不是今天才發生的,在民國73年勞基法立法的時候,就曾為這個問題進行非常大型的論戰,最後才決定採用工資墊償6個月並以墊償基金處理的方式,沒有讓工資優先於其他抵押權。在立法過程中,相關部會看問題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我們去跟其他勞資相關團體談這個問題的時候,就得知銀行團體絕對不可能贊成這樣的做法,困難的是在這個地方。基本上我們不反對,我們也贊成勞工的債權如果能夠優先而且立法通過當然是最好的,但是實際上困難度相當高。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潘部長世偉

    困難度非常高……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潘部長世偉

    我們送到行政院審的版本是讓勞工的債權跟其他抵押權平行。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潘部長世偉

    對,可以一起分配,我們只能先做到這樣子,但是我們在後面搭配第五十六條的修正。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潘部長世偉

    這一條最好是備而不用,所以後面要有其他制度配合,不是光這一條就好,這一條只是理論上的條文而已。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潘部長世偉

    他們的代表應該有在,他們可以說。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潘部長世偉

    請問一下銀行局的意見。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潘部長世偉

    我瞭解委員的意思,海商法中確實有這樣的規範。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潘部長世偉

    這主要還是制度問題,因為這是準備金概念,比率是2%至15%,所以很難判定其提撥是否足夠。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潘部長世偉

    對,因為舊制的提撥比率不固定,又因為離退休還有一段時間,所以無法確定。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潘部長世偉

    我們同意委員的看法。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潘部長世偉

    協商的目的是在程序上有個空間,讓勞資雙方能尋找一個最適解決方案。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潘部長世偉

    還是要依法處理,相關細節,由本部王司長說明。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王司長厚偉

    主席、各位委員。協商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協商能減緩或採用其他方法以避免資遣員工,如果協商不成,就回歸勞基法規定,該給付的還是要依法給付。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潘部長世偉

    對,要依法處理,如果不依法處理,當然就要經過訴訟等程序。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潘部長世偉

    謝謝委員。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現正在行政院討論中,已經開過幾次會,但不同的部門就有不同的意見,我們當然也將我們的意見列入,但目前尚未有最後的結論,現在正在協調。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潘部長世偉

    對。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潘部長世偉

    我們一直希望其他各部會能理解一件事,即勞動市場內的勞工是最重要的,雖然舊制將來終究會退場,但是這期間仍有許多人可能會因為處理不當而權益受損,所以仍應設計一個比較完善的制度,基本上,在委員會有很多委員都非常關心,我們與委員的想法也是一樣,所以我們會儘量爭取,因為今早開會時主席有講到,這些新增加的第二十八條修正版本,統統會一起送去協商與審查,我們都是贊成的……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潘部長世偉

    我瞭解,我們也希望能儘快催促出來,其實我們一直非常努力在做這件事。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潘部長世偉

    是,沒有錯,非常感謝。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潘部長世偉

    沒有錯。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潘部長世偉

    我們在去年12月中旬就已經將草案送至院裡,所以已經好幾個月了……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潘部長世偉

    我們也覺得應該要儘快處理,我們都贊成至少要有個決定出來,這是應該要做的……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潘部長世偉

    我瞭解。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潘部長世偉

    我們也會反映委員非常關切這個議題,事實上看到這麼多委員提案就能知道了,而我們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潘部長世偉

    當然。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潘部長世偉

    大統的……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潘部長世偉

    沒有錯。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潘部長世偉

    沒有錯。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潘部長世偉

    我所理解的是院裡也非常關切這個議題,而且方向上也不會與我們距離太遠,所以我認為應該有機會加以突破,我們期待這樣的做法。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潘部長世偉

    因為那是制度設計的問題,其實我們也跟相關部會討論過這個問題,因為相關部會不願意將第二十八條修成勞工債權優於抵押權,相對地認為要以類似積欠工資的方式去處理,這兩個方式都各有利弊,第一種方式的困難在於其他部會認為會受到影響,但實際是否會受到影響?剛才楊曜委員質詢時有談到海商法就有明定優先於其他抵押權,如果海員可以這樣做,為什麼其他勞工不可以?我認為這是很有力的說服,若是這樣做,後面的相關問題當然就比較容易迎刃而解;然而,若以積欠工資來設計制度,面對的問題在於積欠工資的墊償為6個月,所以二到十五的費率是不夠的,因為退休金提撥部分的積欠,可能比6個月的薪水還要多,所以除非制度設計為以退休金裡的幾個月來墊償,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是資遣費要不要放進去,這是另一個問題;第三,在討論制度時就會想到,這樣做是不是與積欠工資墊償所產生的狀況一樣?我們看到很多不好的雇主欠錢就跑掉了,而由好的雇主繳錢來幫他擦屁股、去解決他所積欠的部分,這到底公平在哪裡?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潘部長世偉

    對,這是道德風險的問題,所以這些必須要一起考量,制度上的設計是可供討論的,但我們要提醒會存在這些問題。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潘部長世偉

    瞭解,能夠降低道德風險的程度……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潘部長世偉

    沒有錯,瞭解。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潘部長世偉

    加薪的,沒錯。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潘部長世偉

    目前部裡本身做了一件事情,我們要求招標廠商必須將調薪情況告訴我們,作為評分的重要標準,另一個是有沒有減少工作時間,他們投標時要將這兩個放進來,這是我們自己做的部分。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潘部長世偉

    對,我們現在先這樣做。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潘部長世偉

    我們現在正嘗試做一件事情,針對整體勞動市場薪資的調整狀況,並不只是統計上的說明,而是對於求才的廠商,譬如到就博會或就服站求才的廠商所能提供的薪資水準,我們對此有做一些選樣公布,讓社會瞭解勞動市場上,譬如文法商科系的大學畢業生起薪是多少錢?而且有實際的案例,我們現在正在嘗試做這件事情,也因為存有區域性的差異,北部、中部、南部仍有不同,所以希望透過各地方的就服站,在我們勞動力發展署的網站上將這些訊息公開出來,讓求職的年輕人知道這種工作在市場上的薪水會是多少……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潘部長世偉

    謝謝委員。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他希望遇到週休二日時,能夠補假……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潘部長世偉

    內政部已經開會研議在做了。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潘部長世偉

    已經今後就會實施了。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潘部長世偉

    如果是休息日的情況下,就可以補休。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潘部長世偉

    但這主要是公務員的制度裡所使用的。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潘部長世偉

    基本上我有在場,但是我並沒有被徵詢。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潘部長世偉

    因為那是內政部的權責,不是我的權責。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潘部長世偉

    對。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潘部長世偉

    當時是在大院質詢,其實我也在旁邊。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潘部長世偉

    這是內政部主管的權責,由他們去處理此事。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潘部長世偉

    當然。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潘部長世偉

    我相信院長希望國人有多休息的時間。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潘部長世偉

    內政部召集的會議,我們同仁會去參加也會提供看法。勞動市場的狀況與公務人員的體系是不一樣的,勞動市場具有多樣化及多元化,一般而言,勞工的工時是兩週84個工時,還有輪班等問題,所以問題沒有辦法很簡單去做處理。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潘部長世偉

    不是這樣,院長希望全部國民都可以多增加休息的時間。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潘部長世偉

    我想事情不是那麼單純,內政部還為此召開會議,我們也有去參加。我們支持整個政策的大方向,並在既有勞動市場的相關規範制度之下去找出方法,以解決勞工與公務體系之間的差異性,這也正是我們在處理的問題。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潘部長世偉

    我請劉司長來說明細節的部分。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劉司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如果國定假日碰到例假日或休息日,公務人員是否要補休,內政部是有做一些原則的規定,可是勞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不見得是在星期六、日,基本上,我們都會支持內政部所做的原則……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劉司長傳名

    勞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與公務人員不一樣,所以只要碰到勞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我們就會朝補休的方式去處理。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劉司長傳名

    是。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劉司長傳名

    目前我們是朝此方向去做。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劉司長傳名

    我們有…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王育敏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王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算了一下,發現行政院版有一點問題。請問王司長,行政院版未滿二百人的部分,大量解僱的標準是五分之一,對不對?

  2. 王育敏

    對,是三分之一,我講錯了。

  3. 王育敏

    未滿二百人是三分之一,那如果是規模一百八十人的公司,乘以三分之一就是六十人,對不對?

  4. 王育敏

    但是滿二百人的部分,大量解僱的標準是四分之一,如果剛好二百人,乘以四分之一,就是五十個人,對不對?

  5. 王育敏

    僱用一百八十人的,解僱六十人叫做大量解僱,但是僱用二百人的,大量解僱的標準卻變成五十人,你們有沒有發現這個問題?

  6. 王育敏

    那要怎麼辦?要不要修正?

  7. 王育敏

    但是這很不合邏輯啊!僱用二百人的,只要解僱五十人就達到大量解僱的標準,僱用一百八十人的,卻要解僱六十人才算大量解僱,這不合邏輯。本席覺得行政院的版本很有問題。

  8. 王育敏

    我知道,但是這樣的上限比例就是不合理啊!我覺得這必須處理,不然邏輯顯然不對,怎麼會規模小的,上限人數反而多呢?

  9. 王育敏

    那你們可不可以再加一個上限?譬如二百人以下的部分,除了三分之一以外,只要解僱超過五十人就達到大量解僱的標準。你們規定二百人以下的部分,必須解僱達六十人以上才叫做大量解僱,這就是不對的。事實上你們可以再把門檻壓低一點,不行嗎?你懂我的意思嗎?就是針對二百人以下的部分,你們再拉一個人數的上限,規定超過多少就叫做大量解僱,因為單日的規定已經有了嘛!對不對?

  10. 王育敏

    除了單日不得逾二十人和三分之一的規定以外,其實可以再拉一個上限,譬如累計逾五十人也同樣達到大量解僱的標準。不然規模一百八十人必須解僱六十人才叫做大量解僱,我覺得完全不合理。這一點應該要重新思考,如果就這樣通過的話,我覺得會有問題。

  11. 王育敏

    但是舊制並沒有這樣的問題。

  12. 王育敏

    舊制也是這樣嗎?僱用人數少的,達到大量解僱標準的人數反而變多嗎?

  13. 王育敏

    那你們有計算過其他委員的版本嗎?

  14. 王育敏

    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嗎?

  15. 王育敏

    我還是覺得這個部分有點怪,可能要再聽一下其他委員的意見。

  16. 王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當時提出這一條的修法,主要是看到我們現在的勞動部,也就是過去的勞委會,他們過去是以獎勵的方式,鼓勵企業主回聘這些被解僱的勞工,但是早上我在質詢時已經講了,從92年到102年,這10年以來只有3家事業單位申請,總共回聘21人,也就是效果非常差,所以當時我才會認為既然獎勵無效,是否就應該設有相對性的懲罰條款,讓企業主願意回聘,因為這些幫企業主打拚過的勞工,他們被解僱之後,當企業主可以東山再起時就忘了這些人了,因此我希望他們可以優先回聘這些勞工,只要他們的技術能力各方面能符合現在要聘用的職務,那應該就要優先聘用。

  17. 王育敏

    例如我們過去看到台積電張忠謀的處理方式,他曾經在最慘的時候,他沒辦法繼續聘用那些勞工,但是後來他回聘這些勞工,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典範,我相信像這樣的方式,其實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企業家精神,但是如果以過去實施的狀況而言,我認為這部分一直做得很差,所以才會提出這樣的修法意見。當然,你們也認為懲罰不見得是一個好的方式,但是我還是希望如果你們覺得今天本席的提案,不是一個最好的方式,那麼勞動部要拿出你們的辦法來,不要讓員工被雇主惡意的遺棄、資遣之後,但卻完全不考慮他們的存在,不回聘他們,我覺得這件事情,其實勞動部要好好的慎重考慮,之後你們應該要提出一個相對應的有利辦法,我希望你們可以再提出來,如果覺得今天這部分還不適合討論,我也不堅持。以上,謝謝。

  18. 王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勞動部講的,就是關於退休金與資遣費的部分,我同意限縮到這邊。另外,我還有提第七十九條之三的禁奢條款,你們同意對不對?好,這個就一併入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育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