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內政部決議明年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一律補假只適用公務員、不適用勞工,使勞工被吃掉六天假,主張勞工應比照公務員放連假「內政部已經決議,明年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一律補假,但是該項規定只適用公務員,不適用勞工,勞工明年等於被「吃掉」六天假。為了讓勞工也能比照公務員放連假」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二十三家企業違反勞動基準法,連政府成立的公視也違法,要求進行專案勞動檢查「其中,超時工作未給勞工加班費有十三家,勞工一天工作超過十二小時有七家,被點名的違規雇主包含三立電視、公共電視、馬偕及和信醫院,部長,這麼多企業違法,連政府成立的公視也違法,請問部長,是不是要進行專案勞動檢查?」發言紀錄
- 鄭委員汝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天報紙報導受到勞退新制影響的勞退金案子還有六千多件,勞工家屬因為不清楚新制而沒有領,沒有得到他們應該有的權益。勞退新制上路這麼多年竟然還有這麼多的勞工家屬因為不瞭解而未領取勞退金,而且勞退金超過5年未領就沒有辦法領取,受影響者高達六千多個,總金額高達1.2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問題是他們都不清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這會影響到權益範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勞工退休補助金額也有2,000元這麼少的情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我們在基層,所以有時候我們都會去喪家慰問,有關勞工除戶、勞保等問題,我們都會提醒家屬,像這種狀況很多,我們要善盡我們的義務,假如你們能夠和地方戶政事務所勾稽應該就不會有這個漏洞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怎麼會找不到人?人遷到哪裡,戶籍就跟著人走,怎麼會找不到人?這點有落差。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這攸關勞工的權益,所以你們應該和戶政事務所勾稽,遇到勞工死亡的情事,你們就可以立即通知轄區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可以馬上加以瞭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地方上有勞保分署,勞保分署是否可以協助?這攸關勞工權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有些案子或許錢數不多,但總是勞工的權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你們還是要用心,你們可以找縣市政府,也可以找村里幹事協助,問清楚狀況,這樣才有辦法結案,不然你們怎麼結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這攸關勞工權益,不然怎麼會有那麼多勞工黃牛幫忙勞工家屬做這些事?請教潘部長,最近有些企業主,如鞋類行業向我反映他們所需的技術有斷層的現象,你們是否可以幫忙這些鞋類的企業家在職校開設相關的技術課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現在他們就是有這個需求,你要幫他們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還是要在學校辦理,在學校設立專業課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你們可以在職業學校開設相關的課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你們應該在職校設立相關課程,如果等到學生畢業再學的話是浪費時間,應該在學校就開始培養學生的技能,讓學生有一技之長,更何況現在企業界正好有這樣的需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不僅是鞋業而已,各縣市的產業不一樣,你們可以視各地方產業的需要培育不同的人才,這樣也可以讓培訓的人才在地方上就業,這不是你們應該做的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各地方都有職訓分署,遇到這樣的狀況,你們應該積極去瞭解並培訓人才,比如十年長照即將進行,北斗家商校長就表示要開設長照的課程,讓培訓出來的專業人員可以在地服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你們一定要和教育部勾稽,你們單獨辦理的話,例如自學的部分若沒有教育部協助,沒有讓學生在學校就接受專業職訓的話……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你們要提出建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要解決失業問題就要從基層開始,讓學生擁有證照,畢業後馬上可以和社會接軌,馬上可以媒合就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至少可以從基層開始做起,也讓年輕人知道擁有專業技能薪資就不只22K,至少有5、6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有關台灣外勞的部分,2012年印尼宣布不再供應我們外勞,菲律賓似乎也是如此,請問部長,到2017年要如何解決外勞勞工的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只有這個問題嗎?台灣算是最具人權的,之前的主委就是因為這樣而下台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我們的本、外勞薪資並沒有脫,為什麼會有這種狀況出現?你們一直說要脫卻又不解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這個問題關係到產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要未雨綢繆,要儘快解決這個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行政院提案條文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邱委員志偉等提案條文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 第 二 條 解僱勞工達下列規定人數或比例者,雇主應於解僱三十日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他終止勞動關係可歸責於雇主者,亦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桐豪等25人提案條文
- 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7人提案條文
-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孫委員大千等23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育仁等19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士葆等24人提案條文
- 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款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動債權,為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就其事業財產有最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等21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謝委員國樑等20人提案條文
-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下列各款勞動債權對其事業財產,除有特別規定之稅捐外,就其他一切債權有最優先受償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劉委員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羅委員淑蕾等20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少萍等24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根德等20人提案條文
- 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款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動債權,為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就其事業財產有最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宜臻等24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高委員志鵬等22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潘委員孟安等18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育仁等19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少萍等24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六條之一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16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魏委員明谷等17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世嘉等23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蔣委員乃辛等23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育仁等21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等21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
- 第七十九條之二 雇主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或提撥;屆期未清償或提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20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併案審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二、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
1.部長,勞退新制上路多年,但仍有許多勞工及家屬不瞭解制度,以致於有些勞工過世後,其遺屬忽略或是不知道可以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一旦超過五年未領,就將喪失請求權。目前就有6,000多個案將到期,影響金額高達1.2億元。為維護勞工權益,勞保局4月起將以專函主動通知死亡超過四年的勞工遺屬。請問部長,很多勞工就是不懂法律,才會導致勞保黃牛的存在,所以除了專函通知,勞動部還能為勞工主動做什麼?
2.部長,勞退舊制有八十家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或提撥不足,勞退新制也有一萬三千多名勞工的僱主未依法提撥到個人帳戶,之前社環委員會有提案要求勞動部提出《勞動基準法》限制雇主出境罰則,請問勞動部何時提出?但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是要雇主依法提撥,否則勞工的退休金又要政府來負擔,勞動部要如何讓雇主依法提撥?
3.部長,內政部已經決議,明年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一律補假,但是該項規定只適用公務員,不適用勞工,勞工明年等於被「吃掉」六天假。為了讓勞工也能比照公務員放連假,請問勞動部上個禮拜是否已經邀集勞資團體、學者協商?請問結果如何?
4.部長,台北市勞動局4月6日公布二十三家企業違反《勞動基準法》,其中,超時工作未給勞工加班費有十三家,勞工一天工作超過十二小時有七家,被點名的違規雇主包含三立電視、公共電視、馬偕及和信醫院,部長,這麼多企業違法,連政府成立的公視也違法,請問部長,是不是要進行專案勞動檢查?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汝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