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在選務上可行,且因返回原居住地投票距離遙遠、交通不便而有其必要性,要求內政部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案。「有關選務方面,剛才劉副主委已經提過,選務上是可行的,而且因為本席剛才所說的距離遙遠,所以有其必要性。現在選舉都是星期六投票,早上出發到選區可能已經超過4點了,很多地方因為交通不便而有這樣的情況,陳部長,因為這涉及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你們能不能提出修正案?」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最主要就是針對實施不在籍投票,就中央選務機關的立場,你們之所以會贊成的主要理由為何?

  2.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答復。

  3.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因為選票只有一張,選票在哪裡印都是一樣,反正只有一個選區。無論選舉人在哪裡投票,只要把他原來的戶籍地移到他想要去投票的地方即可,在我們的社會上大家可能認為這方面是不會有問題的。所以,……

  4. 鄭委員天財

    就選務機關的立場,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區是在全台,包括台澎金馬,在任何一個投票所都有選票,亦即跟區域的立法委員選舉不同,例如高雄市區域立委的選票,就不會在台北市出現。今天實施不在籍投票的主要考量是選務的方便,因為任何一個投票所都有總統副總統的選票單。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區雖然分為山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兩選區,但是其投票所也是沒有分,還是一個全國性的選舉區。原住民的居住地主要是在55個鄉,但因就業、就學緣故,他們都會移居到都市,換言之,他們沒有把戶籍遷到都市,但在都市就學、就業的情形非常普遍,而選舉時都要回到原居住地投票。可是原居住地都非常遠,從台北到平地原住民選舉區的滿州鄉或牡丹鄉來說,要先搭乘高鐵到新左營,然後再從新左營搭車到滿州,副主委,你知道從新左營到滿州需要多少時間嗎?

  5.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沒有概念。

  6. 鄭委員天財

    陳部長,你有沒有去過滿州鄉?

  7.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8.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很久以前去過,大概還要再開車約1.5小時到2小時。

  9. 鄭委員天財

    要2小時,非常遠,搭乘高鐵就要2小時,還要再2小時的車程,所以是非常遠的,不過與蘭嶼相比,這又算是近的了,因為台北沒有班機直飛蘭嶼,所以必須要到台東去搭乘飛機,而到了台東之後能不能銜接還是問題,往往是不能銜接的,而且不只是氣候的問題,本席常去,有時候天氣非常好,但飛機卻不飛,所以飛機是否起飛不是只看天氣而已,還考量很多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既然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條件與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條件是一樣的,請問劉副主委,你是否贊成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也能實施不在籍投票?你是否支持?

  10.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中選會在過去曾就此問題提出過意見,中選會基本上是可以支持的,因為原住民選區是全國性的,選務相對來說比較單純,而且選舉本身發生弊端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是可以採取不在籍投票。

  11. 鄭委員天財

    陳部長的意見呢?

  12. 陳部長威仁

    不在籍投票的主要考量是著重於選務規劃是否可行,如果中選會在選務上可行,內政部當然支持。

  13. 鄭委員天財

    有關選務方面,剛才劉副主委已經提過,選務上是可行的,而且因為本席剛才所說的距離遙遠,所以有其必要性。現在選舉都是星期六投票,早上出發到選區可能已經超過4點了,很多地方因為交通不便而有這樣的情況,陳部長,因為這涉及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你們能不能提出修正案?

  14. 陳部長威仁

    劉副主委剛才說明過,如果在選務規劃上沒有問題,就全國性單一選區的原住民立委選舉,我們願意來研議修法的程序報……

  15. 鄭委員天財

    謝謝,希望你們能夠很快提出條文修正案。

  16.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選罷法的修正案,現行法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要件有八款,包括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賄選罪等,其中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的刑度都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已經很久沒有修正了,本席認為內政部與中選會要好好思考,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刑度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要處罰的對象是「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則是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這個比一般的賄選還嚴重,因為這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輕重來分,這樣的行為是比較重的,但其刑責也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這一條已經很久沒有修正了,稍後我會提出修正動議,是不是可以把這二條條文也納入討論,不知道內政部的意見如何?

  17. 陳部長威仁

    因為這涉及到法務部對於刑責及衡平性的考量,我們會後再與法務部會商。

  18. 鄭委員天財

    中選會的意見呢?

  19.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這個我們沒有意見,如果清楚列出來,我們就依法來執行。

  20. 鄭委員天財

    依照我剛才的說明,如果從刑度來看,之前刑法那二條妨害投票罪的刑度都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度則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示其所侵害的法益更大,至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雖然其刑度與刑法的賄選罪一樣,但它規定的是意圖使人不當選,這應該是更嚴重的,必須要特別用其他方法去處理。有關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與法務部沒有什麼關係,而是中選會與內政部身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主管機關、基於對選務及選舉激烈的瞭解,這不是法務部所能置喙的,希望內政部與中選會針對這個部分能夠予以特別考量。

  21. 陳部長威仁

    對於委員的指示,我們還是會找法務部研究,因為這是將來檢察官與法官在刑度上的考量,應該做衡平性的考量。

  22. 鄭委員天財

    今天要審查的修正條文有特別針對但書規定做修正,改為「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請問內政部對此的看法如何?

  23. 陳部長威仁

    這個問題我請司長來說明。

  24.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答復。

  25. 黃司長麗馨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得易科罰金」是針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因為我們對於賄選部分已經提高其刑度,所以從94年之後,賄選的部分不會有易科罰金的情形,所以這樣的增列就沒有必要了,事實上不會有易科罰金。

  26. 鄭委員天財

    這一條條文的設計並不是只針對候選人,還包括助選人員,是嗎?

  27. 黃司長麗馨

    對,只要是賄選的行為人都包括。

  28. 鄭委員天財

    所以這個規定不是只針對候選人,任何人觸犯這個規定都可以處罰?

  29. 黃司長麗馨

    對。

  30.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補充說明一下,對於委員關心的部分,我們在今年2月初有把對於第二十六條的修正意見送交內政委員會了。謝謝。

  31. 鄭委員天財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