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若第一次就辦理全國性不在籍投票有選務困擾,應從外島和原住民開始辦起「所以我們才主張從外島和原住民開始辦起」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現行的罷免規定是一種「鳥籠罷免」,想盡辦法不讓人民行使罷免權利,違反民主國家基本原則與人民基本權利概念「都是一種「鳥籠公投」或是一種「鳥籠罷免」,就是想盡辦法最好不要讓人民行使這些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現行的公投法是一種「鳥籠公投」,想盡辦法不讓人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利,違反民主國家基本原則與人民基本權利概念「都是一種「鳥籠公投」或是一種「鳥籠罷免」,就是想盡辦法最好不要讓人民行使這些權利」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罷免應可宣傳,如同選舉可以宣傳,反對以會造成選民跟被罷免人之間的衝突為由禁止罷免宣傳「選舉可以宣傳,為什麼罷免不能宣傳?有一種理由是這樣會造成選民跟被罷免人之間的衝突,本席認為這個理由根本不成理由」發言紀錄
-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有三個提案,第一案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案,此案的概念很簡單,就是關於罷免的問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相關規範原本就應該越簡單越好,不要用任何方式限制人民行使這些權利,這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但很可惜的是,現行的法律規範,包括公投法也好、罷免的規定也好,都是一種「鳥籠公投」或是一種「鳥籠罷免」,就是想盡辦法最好不要讓人民行使這些權利,這都違反民主國家基本的原則,也違反了人民基本權利的概念,所以本席提出修正案,就是希望把罷免的權利交還給民眾。選舉可以宣傳,為什麼罷免不能宣傳?有一種理由是這樣會造成選民跟被罷免人之間的衝突,本席認為這個理由根本不成理由,就是因為公職人員的表現有問題,選民才會提出罷免,所以這個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可以投票給你,我也可以把權利收回來。
另外兩個提案,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是有關選務選政的修正草案,這部分在內政委員會已討論過N次了,唯一到現在還沒有辦法修正的原因就是因為內政部不同意。甚至上一任的內政部部長李鴻源也表示內政部沒有意見,目前看起來就只有江宜樺有意見,就只有他堅持選政、選務要分開,而且選政要放在內政部。可是在內政委員會作了決議以後,中選會也提出一個報告,認為選務、選政應該合一,讓中選會成為一個真正的選舉獨立機關,才能順利的運作,但就是江宜樺不肯。其實各位委員對於這部分都有共識了,我們希望今天在內政委員會,這部分能順利的通過,不要再受江宜樺的限制,應該把所有的權利放在獨立機關,把選政及選務放在一起,不要為了內政部想要掌權及想要控制選舉,所以一天到晚說選務及選政不可以在一起,選政要歸內政部,選務則要歸中選會,這是不合道理的,世界上的任何國家沒有這樣處理的,以上三個提案,敬請各位支持,謝謝。
- 主席
請薛委員凌說明提案旨趣。
- 薛委員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提出兩個修正案,亦即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二條,基於健全民主的基礎在於廉能的民主程序,而政黨政治更在強調責任政治的重要。我剛才聽到中選會的副主任委員的語意之中,好像認為不可以、不可行及不可通過,這是很要不得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委員天財
好,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質詢。
-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討論有關「內閣成員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情形」的問題,李秘書長在報告中提到二個相關規定,一個是國籍法第二十條,另一個是公務人員服務法,請問李秘書長,行政院有沒有行政院職務任免遷調標準作業程序?
- 主席
請行政院李秘書長答復。
- 李秘書長四川
主席、各位委員。程序?
- 李委員俊俋
你不知道?有啦!其實依據這個標準作業程序,每個要擔任政務人員的人都要具結,根據你們今天的報告顯示,目前有4位具有他國永久居留權,包括蔣丙煌、張家祝、龍應台及馮明珠,秘書長,現在有外國國籍的只有這4位?還是指有填具的部分?
- 李秘書長四川
他們有填具……
- 李委員俊俋
沒有填具的人你們有去查嗎?
- 李秘書長四川
對於沒有填具的部分,我剛才也報告過,因為各國的……
- 李委員俊俋
各國的規定不一樣,所以行政院唯一有的依據是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他們必須具結、填報,對不對?
- 李秘書長四川
是。
- 李委員俊俋
如果沒有具結填報的,事實上你們也查不到,對不對?應該是這樣。
- 李秘書長四川
因為各國情況不一樣,而且這還涉及到個資的問題。
- 李委員俊俋
應該是沒有填具的人的情況,你們就不知道嘛!依照你的經驗,行政院過去有多少人具有外國國籍或是擁有所謂永久居留權?
- 李秘書長四川
一般來說,如果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大概……
- 李委員俊俋
如果有外國國籍,其實國籍法規定是不可以的……
- 李秘書長四川
對。
- 李委員俊俋
但永久居留權的部分你們不知道嘛,除非他有填具!
秘書長,這張看板是從2008年到現在具有外國居留權的閣員,包括蘇起、歐鴻鍊、薛香川、陳添枝、詹滿容、袁健生、何思因、沈世宏、高朗、許振榮、龍應台、管中閔、張家祝,以及今天你提到的蔣丙煌、馮明珠等,請教秘書長,這裡面有多少人是申請放棄的?你們有調查過嗎?
- 李秘書長四川
據我手中的資料顯示,這4位中有3位是申請放棄的。
- 李委員俊俋
3位申請放棄,1位說自動失效嘛!
- 李秘書長四川
對。
- 李委員俊俋
其實說自動失效的有好幾位,包括薛香川、陳添枝、管中閔及你們查出來的張家祝,他們統統都說是自動失效。
- 李秘書長四川
委員,今天議題的題目是目前的內閣閣員……
- 李委員俊俋
我當然知道是目前的閣員嘛!我只是要告訴你,行政院前前後後有這麼多人,你知不知道之前劉兆玄院長曾下過命令,只要擁有外國居留權者,都不宜在行政院擔任職務,你知道這個規定嗎?
- 李秘書長四川
我不曉得。
- 李委員俊俋
你不曉得嘛!請問,江宜樺院長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 李秘書長四川
依現在的規定,如果……
- 李委員俊俋
現在當然沒有嘛!現在國籍法沒有要求嘛,對不對?過去劉兆玄院長有這樣的規定,請問現在的江宜樺院長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 李秘書長四川
當然,如果他填具不實,本身擁有……
- 李委員俊俋
你們怎麼查核?你們無從查核起啊!你剛才就說過沒有辦法去查核,因為各國情況不同啊,也就是說,他要不要填具是個問題,而你們有沒有辦法去查又是另一個問題,事實上,就是有這麼多人啊!
其實你們的作業程序要點就已經規定了,大家都要填具、具結,如果具結後卻又查到,你們要怎麼處罰?剛才邱委員議瑩也問過你,如果查到要怎麼處罰?
- 李秘書長四川
查到本身的那個狀況,如果查到確實……
- 李委員俊俋
你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罰,你們也沒有處罰啊!
- 李秘書長四川
罰是沒有規定……
-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我請教你另一個問題,請問本席手中這一張是什麼?
- 李秘書長四川
駕照。
- 李委員俊俋
這是我的駕照,這張駕照已經很久了,請問駕照有沒有有效期限?
- 李秘書長四川
有。
- 李委員俊俋
如果過了有效期限,是不是會自動失效?
- 李秘書長四川
是。
- 李委員俊俋
那我還有沒有駕駛資格?
- 李秘書長四川
你要重新申請才有……
- 李委員俊俋
必須重新申請才能開車上路嘛!
- 李秘書長四川
對。
- 李委員俊俋
但是我有駕駛的資格,這個還留在交通部的檔案中嘛,而這與所謂的綠卡是一模一樣的,邱委員議瑩詢問過陳部長……
- 李秘書長四川
不是,剛才陳部長講得很清楚,這二個是不一樣的。
- 李委員俊俋
這怎麼會不一樣?
- 李秘書長四川
不一樣,因為各國規定不一樣。
- 李委員俊俋
我現在告訴你嘛,我是留美的,我記得你也是留美的吧?
- 李秘書長四川
我沒有。
- 李委員俊俋
我告訴你,綠卡在期限過了就自動失效,但是其永久居留權仍然存在,這與我的駕照一模一樣,我的駕照如果過期就自動失效,但我有駕駛資格,這本來就還存在啊,只要我重新申請一張新的駕照就可以開車,不會因為駕照自動失效就不能開車,是不是這樣?
- 李秘書長四川
我所瞭解的與委員的不一樣……
- 李委員俊俋
那你就你所瞭解的來說說看。
- 李秘書長四川
如果一年沒有再入境,綠卡就會失效了。
- 李委員俊俋
永久居留權呢?
- 李秘書長四川
沒有綠卡本來就……
- 李委員俊俋
沒有綠卡就沒有永久居留權?那為什麼那麼多人要填所謂I-407表?你知道I-407表是什麼?如果決定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利和永久居留證,就必須填寫完成I-407表,也就是必須用書面申請,必須符合這項要件才算申請放棄,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所以嘛,這張綠卡自動失效不表示沒有永久居留權,這個意義是不一樣的!
- 李秘書長四川
他具結時如果……
- 李委員俊俋
好,沒關係,我們繼續往下談,其實討論了半天,第一,行政院是有相關規定的,只是過去劉兆玄規定的比較嚴格,而現在的江宜樺是沒有規定,第二……
- 李秘書長四川
並不是這樣子。
- 李委員俊俋
我們發現如果要以修法來規定的話,應該是國籍法要修正,而從剛才的詢答看來,你們對於國籍法的修正並沒有太多意見。
- 李秘書長四川
今天站在行政院的立場,修法有主管機關,我們尊重立法院……
- 李委員俊俋
是陳部長嘛,因為國籍法是內政部主管的。
陳部長,剛才邱委員也問過你,修正國籍法的相關規定也是一個方向,對不對?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是。
- 李委員俊俋
如果有人提案「有鑒於中華民國國民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所衍生之困擾,唯有以修正法律規定之方式方能徹底解決此一問題,爰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也就是說,以後擁有外國居留權者就不能擔任公職,部長你贊不贊成?
- 陳部長威仁
剛才我說明過,我對政務官的部分,而且要參照第二十條中有一些特殊科技……
- 李委員俊俋
就是科技相關方面要予以排除嘛!
- 陳部長威仁
對,那些人以外的狀況……
- 李委員俊俋
所以這一條的修正是如果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擔任政務官,就應該排除。
- 陳部長威仁
除了那幾款以外的人。
- 李委員俊俋
你說你贊成?
- 陳部長威仁
對,我贊成。
- 李委員俊俋
你知不知道這個提案是誰提出來的?
- 陳部長威仁
我不曉得。
- 李委員俊俋
我剛才唸的是吳委員育昇等所提出的提案,這是他在上一屆立法委員任內所提出來的,對此,我們也贊成,我們很少同意他的意見,但這個我們至少是贊成的,所以非常清楚,這沒有朝野分別,大家都覺得國籍法應該做這樣的修正,內政部也同意如果要規範政務官這部分的情況,這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對不對?
- 陳部長威仁
是。
- 李委員俊俋
那等一下就請主席與在場委員同意這一條修正案,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 陳部長威仁
內政部贊成。
- 李委員俊俋
內政部贊成,行政院看起來也不反對嘛!
部長,政務官包括哪些人?
- 陳部長威仁
我就是政務官。
- 李委員俊俋
你當然是政務官,你是內政部長,你很大耶!
- 陳部長威仁
就是政務人員任用條例所任用的……
- 李委員俊俋
部長,總統是不是政務人員?
- 陳部長威仁
其實總統是民選首長,他不是政務官……
- 李委員俊俋
民選首長也是政務人員,這個你知道嗎?
- 陳部長威仁
這個我不是很清楚。
- 李委員俊俋
包括縣市首長、民選首長統統都是政務人員,你知道嗎?
- 陳部長威仁
也許是廣義的,但我講的政務官應該是政務人員任用條例所……
- 李委員俊俋
所以嘛!我現在告訴你,非常清楚的,總歸一件事,那就是國籍法要修正,而且看起來藍綠沒有什麼差別,連吳育昇委員都跟我們意見一樣,難得有這種情形,大家應該一致讓這個修法能夠通過。
另外,今天的議程還有很多選罷法修正案,其中包括本席等提出的選務選政、陳委員其邁等所提的公辦初選,還包括其他委員所提的年齡降低、罷免的規定、不在籍投票等等,其中你們只同意不在籍投票。
- 陳部長威仁
對於年齡降低的部分,我並不是不贊成,而是因為這涉及憲法層次的問題,因為憲法中有年齡的規定。
- 李委員俊俋
現在已經提出修憲了。
- 陳部長威仁
如果修憲,我贊成投票年齡降為18歲。
- 李委員俊俋
現在我們看到的問題是內政部對於選罷法的諸多修正,現場同意的唯一一條是不在籍投票,而不在籍投票正是所有立法委員所擔心的,我們要的你們統統不准。
- 陳部長威仁
為什麼擔心呢?
- 李委員俊俋
我參加兩次內政部舉辦的不在籍投票座談會,我也提供意見供你們參考,包括剛才鄭委員天財所說的應該從外島和原住民開始試辦,但你們不同意,在大家對於不在籍投票還有疑慮的情況下,你們卻說應該趕快通過不在籍投票,對其它有關選務、選政、罷免、公辦初選的部分,你們統統不同意。
- 陳部長威仁
不在籍投票從簡到繁,這個立場我們贊成。
- 李委員俊俋
當然啊,中選會也這麼說,但我們建議,如果第一次就要辦理全國性的,你們認為有困擾,中選會也有困擾,所以我們才主張從外島和原住民開始辦起。
- 陳部長威仁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部分,我們諮詢過選委會,他們是贊成的。
- 李委員俊俋
我現在只告訴部長一件事,你不要聽不下所有立委的意見,只聽到你們上面的聲音。
- 陳部長威仁
不會。
- 李委員俊俋
江宜樺提的就是要不在籍投票,現在看起來就是這樣,內政部每次就搞這種事,只要江宜樺說什麼,你們就趕快推動。問題就在此,有關選務、選政方面,我們在內政委員會作成決議,你也不同意。
- 陳部長威仁
不是,有關總統選舉的部分,我們贊成,因為它符合單一選票,選務工作比較單純。
- 李委員俊俋
我現在只是提醒部長,這麼多的案子在內政委員會都經過多次的討論,你們要聽委員的意見,不能只聽江宜樺的意見,你讓我感覺你只聽江宜樺的意見,包括上次討論居住爭議時也是如此。今天你們的報告表示,你們只同意不在籍投票,對其他的案子統統有意見。
- 陳部長威仁
沒有,其實聽起來我們的意見很接近……
- 李委員俊俋
就因為如此,我們才要在國會殿堂對於相同的問題不斷的提出質詢,內政部只以江宜樺為依歸,這是大家無法接受的,對於大家同意的部分,你們要趕快去修改。
- 主席(邱委員議瑩代)
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 陳委員其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和李秘書長是前後任的行政院秘書長,對於哪位閣員是否具有永久居留權應該很清楚。請問兩位,申請時的具結書怎麼寫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本條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前,已任應受限制之公職且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放棄外國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 主席
第二十條業經協商,有兩項修正重點,一個是增加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之規定,一個是規定已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並給予一年的期限,也就是照潘委員孟安提案的第四項及第五項通過,並在第五項最後比照國籍法第九條加上「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的規定。假如各位沒有意見,本條就照上述修正意見修正通過。
-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港澳地區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