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政務主管不應兼任其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職務,包括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認為這種兼任是不好的惡例,會破壞原本工作的穩定性、影響推動政務的功能及時效。「政府部門的各部會主管或首長都不應該兼任政府相關捐助財團法人或與政府相關機構的相關負責人或董事長,否則,一方面會破壞原本工作的穩定性、也會影響你推動政務的功能及時效」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已超過立法院附帶決議所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負責人六十二歲的年齡上限,認為其職務安排與該決議不符。「以當初我們審查預算時所提的正式附帶決議而言,你這樣的年紀似乎也剛好超過了上限」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委員長,你除了擔任僑委會的委員長之外,有沒有其他的兼職?

  2. 主席

    請僑委會陳委員長說明。

  3. 陳委員長士魁

    主席、各位委員。我還有一些民間的兼職。

  4. 邱委員志偉

    在政府的相關單位或財團法人中,你是否有任何的職位?

  5. 陳委員長士魁

    我有兼任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的董事長。

  6. 邱委員志偉

    董事長?

  7. 陳委員長士魁

    對。

  8. 邱委員志偉

    你兼任多久了?

  9. 陳委員長士魁

    我記得是在去年8月開始兼任。

  10. 邱委員志偉

    這是全職的工作嗎?

  11. 陳委員長士魁

    沒有,因為那個基金會是執行長制,所以是由執行長負責,而我擔任的是董事長職位,負責每一次的董事會。

  12. 邱委員志偉

    你是否有領薪水?

  13. 陳委員長士魁

    我沒有。

  14. 邱委員志偉

    董事長是無給職?

  15. 陳委員長士魁

    對,它是無給職,只有開會時才有出席費。

  16. 邱委員志偉

    僑委會委員長的工作那麼多、那麼繁忙,而二二八基金會也不是一個閒衙門,它是隸屬於內政部底下一個非常重要的基金會,每年度運作的工作項目也都非常的繁重,但是,在僑委會如此繁重的工作之下,你還有能力、體力、餘暇去兼任二二八基金會的董事長,能夠把兩邊的事情都做好嗎?或是可能兩邊的事情都做不好?

  17. 陳委員長士魁

    其實,院長找我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是在我擔任政務委員的任內,因為之前是有政務委員兼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的前例,所以當時他是希望我能接任,後來他要我……

  18. 邱委員志偉

    即使是有前例,本席認為那也是不好的惡例,政府部門的各部會主管或首長都不應該兼任政府相關捐助財團法人或與政府相關機構的相關負責人或董事長,否則,一方面會破壞原本工作的穩定性、也會影響你推動政務的功能及時效,另一方面可能也會做不好兼任的工作,而且你又占了一個位置。

  19. 陳委員長士魁

    原本我也想辭掉這個基金會的董事長。

  20. 邱委員志偉

    為什麼不辭呢?

  21. 陳委員長士魁

    因為另有一個特殊的原因,本來我也不願意多講,其實我自己本身就是二二八的受難家屬,所以我認為自己也有責任幫這些家屬做一些事情,經過再三的思考……

  22. 邱委員志偉

    我們也贊成你為二二八基金會做更多的事情,因為你也是家屬的身分,可能會有更多的作為,但是,既然你在僑委會擔任委員長的職務,而且僑委會的工作也並不算輕鬆,還必須要全球各地跑透透,在這種情況之下,二二八基金會的工作推動勢必也會受到影響。

  23. 陳委員長士魁

    我到全球各地的僑社一定都會先問當地是否有二二八的家屬,也會去拜訪當地的二二八家屬。

  24. 邱委員志偉

    如果今天你不是僑委會的委員長,本席一定贊成你全力推動二二八基金會的業務,但是,今天你就是委員長,本席認為你這樣一心二用、一個人身兼二職,恐怕會分散你的工作專注力或是工作的成效。

  25. 另外,我們在今年1月審查通過103年度的預算時,也提出了正式的附帶決議,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其負責人或董事長必須有年紀的限制。

  26. 陳委員長士魁

    是的,我了解。

  27. 邱委員志偉

    62歲就是一個門檻,委員長,你今年幾歲了?

  28. 陳委員長士魁

    我是在1952年出生。

  29. 邱委員志偉

    大概超過62歲了?

  30. 陳委員長士魁

    今年剛剛滿62歲。

  31. 邱委員志偉

    以當初我們審查預算時所提的正式附帶決議而言,你這樣的年紀似乎也剛好超過了上限,所以你對於這個職務……

  32. 陳委員長士魁

    我擔任董事長時並沒有超過那個上限。

  33. 邱委員志偉

    但是你現在已經超過上限了,如果今天你不是委員長的話,本席也希望你能在二二八基金會多多發揮你的影響力。

  34. 陳委員長士魁

    等到這一任的任職期滿,我願意辭掉這個職務,或者行政院若是另有考慮的話,我也願意隨時辭掉這個職務。

  35. 邱委員志偉

    不會影響二二八基金會的運作及業務的推動?

  36. 陳委員長士魁

    其實,二二八基金會的運作已經進入常態。

  37. 邱委員志偉

    所以你這個董事長可有可無嗎?

  38. 陳委員長士魁

    但是,董事長還是要調和鼎鼐、還是要解決爭議。

  39. 邱委員志偉

    也就是說,董事長還是具有他存在的功能?

  40. 陳委員長士魁

    對。

  41. 邱委員志偉

    但是,按照你的說法來看,董事長似乎是可有可無?

  42. 陳委員長士魁

    我的意思是我自己可有可無、我可以不要占那個位置,這是我非常誠懇的表態。

  43. 邱委員志偉

    你既然要擔任董事長,就一定要有推動政務的決心,不能說自己是可有可無!關於這個部分,無論是從法律的規定或是從相關的社會觀感而言,本席認為政務主管不應該再兼任其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工作,這是本席對於委員長所提出的建議。

  44. 陳委員長士魁

    我非常虛心的接受。

  45. 邱委員志偉

    關於巴黎文教中心的部分,之前我們也討論過,希望能與外交部及文化部做一個結合,不過,外交部也反對、文化部也反對,因為你們主要是做僑教,也針對華語教學的部分,而這個部分卻與教育部重疊,教育部駐外人員是放在外交部的駐館裡面,至於文化部底下的文化中心則是文化部派駐出去的人員,推動與主流文化團體之間的合作,不過,你們表示當巴黎文教中心成立之後,一年要辦1,800場的活動,等於是一天要辦6場活動,有可能辦到那麼多的活動嗎?

  46. 陳委員長士魁

    委員可能不太了解僑務中心的運作,其實,僑務中心有許多不同的小教室或會議室,同一個時間可能就有5、6場活動正在舉辦,目前我們每個僑務中心的狀況都是一樣,因為有各個社團到此借場地、辦活動,所以使用的頻率非常高,例如在印尼一天幾乎同一個時間都有4、5場或5、6場活動。

  47. 邱委員志偉

    所以這是屬於中華民國僑委會?

  48. 陳委員長士魁

    我們所有在國外的財產都是屬於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但是,全部都是登記在外交部之下。

  49. 邱委員志偉

    全部都登記在外交部之下?

  50. 陳委員長士魁

    所有的僑務中心都登記在外交部之下。

  51. 邱委員志偉

    既然如此,為什麼外交部不能充分運用,卻還是要用租的呢?

  52. 陳委員長士魁

    外交部正在找館舍,我這次去法國也和呂大使談到這個部分。

  53. 邱委員志偉

    本席認為你們那個館舍非常好,無論是地點或其他各方面,全都是你們花了許多時間所做的評估,外交部不會是因為本位主義,所以不想……

  54. 陳委員長士魁

    目前外交部駐法代表處的空間其實還蠻狹小的,如果集會的人數超過30人大概就無法容納了。

  55. 邱委員志偉

    其實它的教育組、它的文化組是可以與你們的文化中心結合,如此一來,原來的空間就比較大了,不是嗎?

  56. 陳委員長士魁

    現在駐外代表處整個是在同一棟大樓,我這次過去也有參觀過。

  57. 邱委員志偉

    關於這個部分,你還是要與文化部及外交部協調,是否就以任務取向進行編組,與文教相關的部分就編在文教中心,至於政務的部分以及經濟組等等就仍然放在駐館裡面。

  58. 陳委員長士魁

    我們會向外交部轉達委員所提出的這個意見。

  59. 邱委員志偉

    另外,我們全球各地的台商會都會召開年會或理監事會,僑委會都有派人參加嗎?

  60. 陳委員長士魁

    洲際的大型台商會……

  61. 邱委員志偉

    如果委員長無法親自參加,本席也希望副委員長能夠參與,才能與各洲的台商有密切的聯繫及互動,進而了解他們的心聲。

  62. 陳委員長士魁

    有。

  63. 邱委員志偉

    特別是東南亞這個區塊,那裏的台商最多,因此,對於東南亞任何的狀態、任何的情形,本席希望委員長都能夠及時掌握!

  64. 陳委員長士魁

    好的,我願意。

  65. 邱委員志偉

    因為僑委會的相對敏感度比外交部稍微低一點,與當地官方之間接觸的阻力可能不會那麼大,因此,這個部分要加強你們的預算、加強你們的能力,才能服務我們在東南亞的台商。東南亞的東協十國相當重要,本席希望你們能將每一國都視為重心、重點,加派人力、編足預算,謝謝。

  66. 陳委員長士魁

    好的,我非常願意。

  67. 主席

    請詹委員凱臣發言。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賴委員振昌、林委員德福、林委員佳龍、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偉哲、蔣委員乃辛、周委員倪安、楊委員瓊瓔、楊委員麗環、葉委員津鈴、薛委員凌、陳委員明文、呂委員學樟、黃委員昭順、張委員慶忠、王委員進士、陳委員淑慧、林委員滄敏及簡委員東明均不在場。

  70. 登記質詢的委員除了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簡委員東明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以及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以書面提供。

  71. 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

  72. 議程

  73. 處理院會交付僑務委員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5案

    一、「對外之捐助」預算凍結500萬元案。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30萬元案。三、「海外華僑文教中心服務業務」項下「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4,000萬元案。四、「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五、「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中「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74. 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

  75. 一、僑委會書面報告(P.7)提到

  76. 「宏觀電視頻道節目透過衛星、網路及授權海外電視業者等多重管道傳輸至全球六大洲,全年無休提供海外僑胞免費收視,對於掌握國際「話語權」以宣達我方政策與資訊、平衡國外大眾及僑胞輿論觀點、提升國家利益,甚具效益。」

  77. 可見「宏觀電視頻道」是海外僑胞掌握台灣國內新聞的重要媒介!

  78. 但是(p.10)又提到

  79. 「宏觀電視103年度預算額度僅新臺幣1億2,833萬7千元,與客家電視臺、原住民電視臺每年各約新臺幣4億元之預算相較,益顯不足。與鄰國韓國阿里郎電視台年度預算為新臺幣15.3億元,大愛電視每年預算為新臺幣18億元相比,差距很大。

  80. 所以,宏觀電視在現有緊絀經費下,無法購買收視率較高之最新國內綜藝或戲劇類節目。」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李局長翔宙

    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大院安排本局報告「103年度預算解凍說明」,至感榮幸,希望由此報告,讓大院各位委員瞭解本局掌握各行政部門違規赴陸之研處情形,以及特勤人員面對民眾陳抗事件之處理方式;承蒙各位委員關心與指導,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敬意與謝意。

  83. 壹、前言

  84. 大院審查本局103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及「教育訓練業務費」等二項預算,原決議內容概要如下

  85. 一、國家安全局屬負責國家安全之主要單位,但各行政部門違反規定前往中國之情況卻無法確切掌握,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億7,766萬7千元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6. 二、國安單位特勤人員之任務,應屬保護元首安全,但卻屢屢發生國安單位執勤過當而打壓言論自由,爰凍結「教育訓練」之「業務費」3,505萬8千元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7. 貳、「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解凍說明

  88. 有關大院決議「國家安全局無法掌握行政部門違規赴陸情形,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乙案,本局針對「本案辦理情形」、「安全管控作為」及「業務費編列狀況」等三部份,提出說明。

  89. 一、本案辦理情形

  90. (一)本局於102年12月4日在大院提出「通訊監察執行現況暨共諜防範作為及預警機制報告」,內容提及自95年10月19日開放公務員赴陸迄102年11月30日止,經清查發現公務員未經申請許可而違規赴陸者計366人、1,710人次,另自94至102學年度發現違規赴陸進修者計97人,衍生大陸校方利用指定題目要求撰寫論文及作業、服務機關不知其在陸就學等國安問題,顯示國安單位對於此項問題已有相關掌握。

  91. (二)本局前已整理公務員赴大陸進修有關情況分析資料函送陸委會等機關參考,陸委會已自101年5月起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問題探討與策進作為等多次相關會議,積極辦理本案。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二、安全管控作為

  94. 目前政府已參酌本局相關建議,針對公務員違規赴陸及進修衍生之安全漏洞,積極研議訂定管理規範,強化安全管理機制,本局並綜就中共滲透情蒐、國人洩密及民眾赴陸返臺違(異)常徵候等狀況,深化反情報工作部署,擴大反情報線索發掘,立案管制追蹤;另確切檢討偵防諮詢目標及佈建功能,提升偵(保)防案件偵處能量,俾機先防制中共滲透、攻堅。

  95. 三、業務費編列狀況

  96. 本局103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2億7,766萬7千元,主要編列「水電費」、「全局業務協調聯繫之通訊費」及「防範國際駭客入侵之各類科技資訊裝設備修繕維護費」等項必要維持經費,若遭凍結將嚴重影響情報、特勤各項支援工作推展。

  97. 參、「教育訓練業務費」解凍說明

  98. 有關大院決議「特勤人員面對民眾陳抗執勤過當,凍結教育訓練業務費」乙案,本局針對「特種勤務執行依據及原則」、「突發狀況應處原則」及「訓練費編列狀況」等三部份,提出說明。

  99. 一、特種勤務執行依據及原則

  100. (一)法令依據

    本局依「特種勤務條例」(以下簡稱特勤條例)第一條規定,為規範特種勤務之執行,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另依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101. (二)執勤原則

  102. 1.本局尊重憲法賦予人民陳情之權利,並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平衡,妥善規劃警衛作為。

  103. 2.於勤務前會勘時,在不影響安全維護對象安全前提下,於場所周邊選定適當位置,規劃「意見表達區」供陳情民眾表達訴求;如於事前獲知陳情狀況,均先期進行溝通協調,協請主管機關處理。

  104. 二、突發狀況應處作為

  105. (一)為確保特勤安全維護對象於蒞臨場所之安全維護,本局在法律(特勤條例)授權下,依任務需要、蒞臨場所性質及預警情資等考量,採取必要檢查、管制等警衛措施,對突發性陳抗事件之處理,引導其至「意見表達區」表達訴求,並協調主辦單位配合相關機關派員疏處、接受陳情書等,以合理考量人民表現意見之自由。

  106. (二)本局處理蒞臨場所突發性陳抗事件,均秉持上揭原則。惟陳抗團體或個人,於安全維護對象蒞臨期間,在「意見表達區」外猝然以激烈脫序行為進行陳抗,特勤人員基於事發初始無法立即判明陳抗者之意圖,為排除預謀或意外之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及陳情民眾之人身安全,遂採取相關安維應處作為,且均以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及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107. 三、訓練費編列狀況

  108. 本局103年度「一般行政」項下「教育訓練」之「業務費」預算為3,505萬8千元,主要編列「情報、特勤專業訓練」及「特種語文培訓」等必要經費,攸關本局人員教育訓練之良窳,若遭凍結將嚴重影響情報佈建、科技研發及特勤維安等訓練、培訓工作之推動。

  109. 肆、結語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主席

    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112. 邱委員志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也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提供。

  113. 邱委員志偉書面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志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